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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2:50:16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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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河南省西华县艾岗粮管所申请执行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政府、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一案如何执行问题的复函
1993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如何执行西平县人民政府财产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和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文件规定,地方财政的预算外资金属于地方财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管理的各项附加收入,应主要用于社会公益,由地方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安排,专项使用。法院根据生效的判决依法执行时,不能划拨该项资金,应划拨县政府机关的预算外资金。至于本案西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与西平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共同承担连带责任问题,也应慎重研究,请再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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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也影响到整个法律责任体系的重构、完善,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但现阶段对经济法责任的研究缺乏系统性、整体性和逻辑性。本文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总结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

  关键词: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发展、成熟,市场经济关系也变得日趋复杂。这种纷繁复杂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像个人和社会之间的这种新兴经济关系全部交由传统的民法、行政法来调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捉襟见肘,力不从心的现象。限制社会强势主体的权力,保护弱势主体的权利,从而恢复强势主体权力与弱势主体权利之间相对平衡成为一种新的法权需求。经济法应运而生,它是调整社会强势主体与社会弱势主体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要求经济法责任独立,经济法的责任理论不仅影响经济法的制度实效,而且也直接关系到经济法理论的自足性。①

  经济法责任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构成、责任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新颖性。经济法责任可以表述为:经济法强势主体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而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体现。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是指其是一个与传统的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和刑法责任相并列的、独立的法律责任,而不是三者的综合。

  我们要通过对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的责任的比较,推断出经济法责任自身的特性,得出经济法责任具有独立性这一结论,首先必须对与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相关的概念,包括:经济法责任独立、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区分作准确全面地理解。

  一、经济法责任独立概念的提出

  经济法责任独立是指,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能够在目的、价值、理念、精神、功效等方面符合经济法独立体系要求,并因之而与适应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相区别,且能与后者相并存于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之中。根据这一概念我们可以分别依循纵向和横向两个脉络来对经济法责任问题进行研究,据此我们把经济责任独立的概念浓缩、提炼成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性问题,即在整个法律责任体系中经济法是否具备一般法学意义上的法律责任。这是从纵向对其进行研究,即把经济法放在法理学的视野里从整个责任体系的高度来探寻经济法责任是否存在自己的位置。在理论层面上其是否具有自己的法律责任,即以法律责任的概念、特征、类别、要件、原则等作为标尺,对经济法责任的主体地位、权义结构等进行考察,以此来确定其客观存在性.

  第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问题。是指己经客观存在的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在内外部特征方面是否存在差异。这是从横向对经济法责任进行分析,即在己经肯定经济法责任客观存在的前提下,将经济法责任与其他部门法责任进行横向对比,通过对经济法律关系、适用主体、调整对象、实现路径等概念进行比较来探索经济法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差异性,并将这种差异性作为其法律责任独立的法律依据。

  二、独立责任和独特责任

  很多经济法学者,都忽视了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有的学者甚至认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都是综合责任,并不存在什么独立责任。但是如果没有对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不予区分,是无法证明其独立性的。什么是独立责任?现行经济法规客观存在的责任形态有三种:

  第一,应然与实然相分离的责任形态,也有学者称之为学理性法律责任.例如《宪法》第41条规定的关于我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可以看作是对经济法中国家管理与调控主体法律责任确立的法理依据,但在这一部分经济法规中,经济运行的特性决定了“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难以界定。由于市场失灵的风险一直存在,决策失误也不可避免,因此很难在实际立法中确定一个量化标准来判断国家管理与调控主体的法律责任,对于国家与政府作为责任主体的定位也十分棘手。正是因为确认工具的缺陷这就造成了经济法责任体系的不完整性,即对于这一部分经济法而言,其法律责任只具有理论上的含义,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并未明确化,不具有实证意义。鉴于这一部分经济法律责任应然和实然的分离状态,在讨论经济法责任独立性问题时,应将其划分出来,仅仅作为一种学理意义上的命题来思考。

  第二、竞合性法律责任。这部分法律责任由于实现路径和传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生了交融,出现了责任形态竞合。也就是同一责任路径可以被多个部门法采用。这一点,正是许多民商法和行政法学者否认经济法责任客观存性的理由,他们认为经济法借用了民商法和行政法的责任路径。竞合法律责任是一种法学资源,是一种实现部门法价值目标的法学工具,并不是某法律部门所特有。

  第三、独特的法律责任。所谓独特的法律责任不仅要有体现本部门法属性的理论支撑,还要有专属于自己的适用路径和责任形态,其理论支撑体现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追求,其适用路径是实现责任的程序保障。独特的经济法律责任,其适用路径不仅“使用权”归经济法独享,而且所有权也专属经济法支配。

  综上所述,排除法理性法律责任,经济法责任则由两部分组成,即由竞合性法律责任和独特的法律责任组成,这两者共同构成了独立的经济法责任。

  三、经济法责任独立性的辩证分析

  要分析并且判断出经济法是否具有独立的责任形式,并不仅仅取决于经济法是否为一个独立的法部门,还要看传统的法律责任的共同的构成要件是否适用于经济法权在遭受损害时能予以救济或经济法义务遭到违反时能给予纠偏。[1]这就是说,我们可以通过比较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与传统的法律责任如民法责任、刑法责任、行政法责任在责任构成要件上的区别,来辩证出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独立性。

  民事责任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因违约或侵权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行政责任既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授权或委托的社火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行政责任,也包括公民、社会组织等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二产生的行政责任。[2]经济法的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以及行政责任相比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由此可以概括出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一)经济法责任主体的特殊性

  任何法律责任首先是法律主体的责任,违法者是法律责任的承担者,经济法责任主体有别于民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刑法责任主体。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抽象化为同质的平等主体,无强势弱势之分,民法责任主体因而具有对等性,民事法律关系任何一方违反了法定或约定的义务都可能成为向相对方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和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法律,从控权的角度出发,真正的行政违法就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②国家权力的主体是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各类国家机构及其负责官员,所以行政机关作为执法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显然存在强弱之分。行政机关由于拥有强大的行政权力而使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无法与之抗衡,行政法责任主体只能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行政机关,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成为行政责任主体。

  经济法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是社会强势主体,一方为社会弱势主体。经济法充分考虑强势主体和弱势主体之间的差别,所以对两者之间的权力、权利、义务、责任作出非均衡性、非对等性配置,以实现国家干预经济的目的。例如:《反垄断法》主要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于反垄断法而言,能够成为反垄断法责任主体的大都是处于市场地位的垄断企业。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规定经营者的义务和消费者的权利,且将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定为: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广告经营者以及营业执照出租、出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目的就是不仅为了保护消费者不因瑕疵商品受损害,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健康发展。[3]《中小企业法》规定了中小企业的多项权利。《公司法》强调处于强势的公司内部控制者的义务,保护处于弱势的外部投资者(非控制股东与债权人)的权利。《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对劳动者予以保护。所以,从责任主体角度看,经济法责任可以界定为经济法强势主体因违反经济法规定的强制性禁止性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它说明:第一,经济法责任的承担不存在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况,否则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便会进入民法责任的范畴。第二,弱势主体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他们可能是确定的也有可能是不确定的,例如: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非垄断企业、中小股东、劳动者一般不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如果承担责任只能是民法或其它部门法责任。第三,经济法责任主体与行政法责任主体的相同点在于两者都是强势主体,不同点在于行政法责任主体是拥有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公务人员,经济法责任主体是拥有社会权力的市场主体。在国家机关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介入市场时,它所拥有的权力应界定为社会权力,这时的国家机关也会成为经济法主体,如政府实施了限制竞争行为,就会成为经济法责任主体。第四,同一违法行为主体在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各部门法义务时,可能既是民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既是行政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既是经济法责任主体又是刑法责任主体,还可能同时是经济法责任主体、行政法责任主体和刑法责任主体等。法律部门的主体制度是基于部门法特殊的调整对象、调整任务而以独特的视角建立起来的,因为同一社会实体或个人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享有不同的权利义务,从而成为各部门法主体。各部门法主体的特殊性,并非在于其创造一种新的主体,而是基于本身调整任务、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以便从各个不同的层面赋予主体以特殊的权利义务,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主体制度。③各部门法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性实质上反映了各部门法调整对象的主体差异。换言之,各部门法法律责任主体之间的特殊性正是各部门法相互独立的标志之一。

  (二)经济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

  通过前面对与独立责任与独特责任的分析,经济法责任形式具有特殊性,并不是说经济法责任具有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完全不同的责任形式,而是说它具有某种特征即独特性从而让它与其他部门法责任区别开来,具有了独立性。不同的责任形式在不同的部门法责任中可以资源共享、合理配置,如:罚款和罚金作为财产责任对主体权益的不利影响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责任主体在财产上的损失,但它们分别是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责任形式;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刑事拘留作为非财产责任分属于不同的部门法责任,但是我们也必须明确一点即只要在经济法中规定的由社会强势主体承担的责任便是经济法责任,而不是其他任何部门法责任。[4]

  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法律责任也有其独特的责任形式。如民法的违约责任,行政法的撤销具体行政行为责任,刑法中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经济法同样也具备一些其他部门法所不具有的责任形式,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财产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突出表现是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凸显“社会性”的新型经济法责任形式,有机地融入“惩罚”的公法性和“赔偿”的私法性。经济法上规定惩罚性赔偿的责任形式在于违法者不仅要补偿因其侵权行为而发生的私人成本的损害,还要承担社会成本损害的赔偿。如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是为惩罚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为“惩罚性赔偿金”。二是行为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相对于行政法责任中常见的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传统责任形式,强制整顿、解割大企业、转让部分营业和改变传统经营方式等是经济法责任在行为类法律责任上的创新。三是精神类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表现为宣布特定市场主体为市场禁入者、责令行为人在专业媒体上公开解释或道歉、银行对长期欠债不还的客户限制贷款资格与信用能力等一系列新型法律责任。四是针对经济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表现为停止、纠正、调整或撤消违法经济管理行为或经济决策以及剥夺经济管理资格等等。

美国医疗事故危机与改革

北京中济律师所医药法律部主任律师:李洪奇
010-88083116;88083118

【内容摘要】
美国医疗事故问题已经演变成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上世纪70年代中期和80年代曾因医疗事故责任保险费率飚升爆发过两次危机,虽然当时联邦和各州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问题远没有彻底解决。2005年最新研究显示,美国正在经历第三次危机,目前有42个州已经发生或有迹象表明将要发生医疗事故危机。

为应对新一轮危机和防止危机再度发生,美国决策者正在积极推行医疗、法律和保险等法律制度改革,特别是加强医疗事故预防工作,修改侵权法律和诉讼规则,改善医疗保险政策,建立无过错责任医疗赔偿制度,探索代替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以提高医疗事故处理的速度和效率。

有趣的是,美国医疗事故法律制度改革所追求的一些目标正巧是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而这些法律规定却是国人呼吁改革的“问题”。

【关键词】
医疗事故危机;医疗保险改革;侵权法改革;医疗诉讼;代替性医疗事故解决机制;医疗调解:医疗仲裁;严格责任;无过错赔偿制度;

【Abstract】
It’s widely believed that the United States is now in the midst of its third medical malpractice crisis following the other two occurred in the mid-1970s and 1980s.

US policymakers have been addressing medical disputes in many ways in an effort to avert a future crisis. Along with tort law and insurance reforms, the limited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and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s (ADR), such as mediation or arbitration, are designed to expedite resolution of complaints and to boost its efficiency.

Interestingly, some of our current medical legislations,which are under mounting pressure to reform in China, are happened to be those goals pursued by US tort reforms.

【Key words】
medical malpractice crisis; insurance reforms; tort reforms; medical litigation;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medical mediation; medical arbitration; strict liability; no-fault liability compensation system;

与我国不同,美国没有独立的医疗事故法律制度,处理医疗事故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法”理论、判例和散见于公法和私法中的法律规定。

由于美国法律是一个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混合构成的相对分散的体系,联邦与各州法律不尽相同,而医疗事故纠纷又涉及医疗、法律和保险多个行业,因此美国医疗事故法律制度难免存在着不协调、不一致甚至是矛盾的情形。

一,美国医疗事故危机及其成因

在美国,解决医疗事故问题的传统方式是医疗诉讼,如果医方败诉,保险公司则在保险范围内负责向患方赔付医疗损害赔偿,所以医疗事故不只是法律问题,同时也是医疗体制和保险制度问题,三者之间能否协调一致决定着解决医疗事故的成败。

(一),医疗事故危机回顾
上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医疗事故案件激增,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为此赔付了巨额医疗损害赔偿,无法维持正常业务运作。各州保险公司被迫提高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提高幅度根据医疗专业的不同从15%到30%不等。结果一些从事高风险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如创伤外科、产科等,因付不起高额保险费而停业或改行,医疗服务市场遭到巨大冲击,患者就医受到了严重影响。这就是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医疗事故危机。

到了80年代,几乎出于同样的原因,保险公司再度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纷纷提高保险费率以减少营业损失,但美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明令禁止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迫于财务压力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不陆续退出市场,结果导致保险服务严重不足,直接影响到医疗服务行业。美国经历了第二次危机。

2000年后,医疗责任保险公司依然难以摆脱经济困境,平均每收入1美元的保险费就要赔付1.29美元的医疗责任赔偿,主要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因此改弦易辙。保险费过高和保险服务不足的问题同时存在,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不仅面临着付不起保险费的问题,而且想要获得医疗保险服务也越来越困难。2005年,美国医学协会分析报告指出,12州已经陷于医疗事故危机之中,另外30州也初露端倪,其余各州因保险费较低尚未发生危机。美国正在经历第三次危机。

(二),医疗事故危机成因分析
从表象看,三次危机的发生都是因为医疗责任保险公司大幅提高保险费率和退出服务市场所致;然而深入分析可知,美国医疗事故危机实际是其不合理的医疗体制、法律制度、司法惯例和保险政策之间相互作用的结果。

1,产生危机的医学原因
(1),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医药技术空前发展,新药物新疗法给患者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附带较大医疗风险,医疗事故不降反增。
(2),医学知识具有高度专业性和未知性。患者常以为医师应该掌握自己的病情,能做出及时、准确的诊断和治疗,其实不然,医患双方认识不一致必然导致纠纷产生。
(3),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寿命普遍延长要求更完善的医疗服务,而医疗服务需求的增加给医疗行业造成更大的压力,医疗过错的绝对值随之升高。
(4),医疗过错发生后,医疗机构和执业医师因害怕被起诉,不愿承认或故意掩盖其医疗过错,医患关系日益恶化。

2,产生危机的经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