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43:26  浏览:82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顺利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行为,提高税收收入征缴入库工作效率,加快税款资金入库速度,实现信息共享,根据《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地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等联网单位,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信息共享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以及共享信息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联网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税收收入缴库、退库、更正、免抵调、对账等业务处理过程的信息,以及为实现业务处理和信息共享所需的公共数据代码等其他信息。
  第四条 实施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应遵循安全、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工作。
  第二章 电子缴库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电子缴库以横向联网系统为依托,横向联网系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二)能够实现电子缴库信息在联网单位之间的收发处理。
  (三)能够满足联网单位各自独立处理业务的要求。
  (四)电子缴库信息的传输实行全过程加密及身份确认,能够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完整性、不可篡改性和不可否认性。
  (五)电子缴库信息的校验工作由信息接收方负责。
  第七条 横向联网系统的加密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计算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联网单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办法有关业务信息的安全和保密规定。
  (二)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收发电子缴库信息,并进行相关业务处理。
  (三)对电子缴库信息及时备份和存档,并可按规定调取和查用业务信息。
  (四)及时进行电子对账,并保存详细的对账结果。
  (五)按照规定提供电子缴库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联网单位间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和应急处理机制,制定有关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正常运行。
  第三章 电子凭证
  第十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电子凭证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电子缴库入库清单、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和电子免抵调通知书。
  第十一条 电子凭证的要素信息应当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的业务管理与核算需要。
  第十二条 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由税务机关生成。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行划缴入库和自缴入库两种方式。划缴入库方式采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自缴入库方式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办理税款缴库相关业务。
  电子缴款书基本要素包括: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缴款书编号、生成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税种、税目、金额、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电子缴款书必须含有以上基本要素信息,可结合管理需要,逐步增加其他相关要素信息。
  第十三条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接收的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资金的专用凭证。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基本要素包括:凭证字号、转账日期、缴款书交易流水号、税票号码;纳税人全称及纳税人识别号、付款人全称、付款人账号、付款人开户银行;征收机关名称、收款国库(银行)名称、税(费)种名称、所属时期、实缴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合计)金额;第几次打印、打印时间、复核、记账等。
  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转(收)讫章方为有效。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参见附件。
  第十四条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是国库依据电子缴款书相关要素信息生成的已入库税收收入清单,是国库记账的依据。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基本要素包括:清单流水号、制单日期;缴款人账号、开户银行;收款国库、金额、征收机关、纳税人名称、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分成比例等。
  电子缴库入库清单应当分别按收款国库、预算级次编制。
  第十五条 电子退库书,是纸质收入退还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办理的税收收入退库,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退库书。税收收入退库业务中,以纸质收入退还书为依据,电子退库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退库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退库书编号、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开户银行、账号、纳税人识别号;退库金额、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款国库、生成日期;审批机关、批准文号、原缴款书编号、退库原因等。
  第十六条 电子更正通知书,是纸质更正通知书的电子形式。按规定需由税务机关填制更正通知书的,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税收收入国库更正业务中,以纸质更正通知书为依据,电子更正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更正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更正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原缴款书编号、原预算级次、原预算科目、原收款国库、原列金额;现预算级次、现预算科目、现收款国库、现交易金额;更正原因、备注等。 .
  第十七条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是纸质免抵调通知书的电子形式。经财政部门授权税务机关办理的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由税务机关负责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税收收入免抵调业务中,以纸质免抵调通知书为依据,电子免抵调通知书为辅进行比对核销。
  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基本要素包括: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编号、生成日期、征收机关;免抵调增预算级次、免抵调增预算科目;免抵调减预算级次、免抵调减预算科目;调库国库、免抵税款调库金额等。
  第四章 业务处理
  第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横向联网系统开始运行前,应相互提供基础信息(含公共数据代码等),以便于管理相互发送的业务处理信息和共享信息。
  第十九条 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商业银行缴税的情况,可采取自缴入库方式。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引导纳税人采取划缴入库方式。
  第二十条 采取划缴入库方式,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并由纳税人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和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并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及时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
  第二十二条 国库收到电子缴款书后,除其直接经收的外,将校验审核无误的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校验有误的退回税务机关。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收到的电子缴款书相关信息,按照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及时从纳税人账户将款项划缴国库,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的信息反馈国库。
  纳税人开户银行根据已付款电子缴款书,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付款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付款回单交给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国库收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划来的款项及反馈的信息后,及时将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将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无误后办理入库,打印电子缴库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资金与付款成功信息核对不符的,国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发起查询,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及时查复。
  第二十五条 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付款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国库反馈的付款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及时处理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相关业务数据,对付款不成功的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
  第二十八条 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同时生成电子缴款书及时发送国库。纳税人或税务机关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到商业银行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商业银行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至国库。国库将收到的税收收入纸质缴款书与电子缴款书信息比对审核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并将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按照纳税人的需要及有关规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系统中已入库电子缴款书信息,开具完税凭证。
  对于须将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收据乙)转交购货企业的,税务机关必须在纳税人电子缴税后,及时向纳税人开具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第一联(收据甲)和第二联(收据乙)交纳税人,由纳税人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联)到其开户银行加盖银行“收讫”章,第三、四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并定期销毁,第五、六联由开票税务机关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应编制预算收入日报表发送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进行账务核对等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税务机关收到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于次日上午反馈国库,并完成相关业务处理。经核对有误的,应查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更正或退库。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国库发送的预算收入日报表,进行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等相关业务。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退库时,生成电子退库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对收到的电子退库书进行校验审核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退库日期,进行具体的税款退库操作,并完成相应的国库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时,国库将办理电子退库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退库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退库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国库更正业务时,生成电子更正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更正通知书后,根据电子更正通知书注明的原电子缴款书编号或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在原电子缴款书上标识更正日期,调整国库预算收入报表和相关账务。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更正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更正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免抵调业务时,生成电子免抵调通知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发送国库。国库收到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后,根据相关审批文件对电子免抵调通知书进行校验审核,校验无误后,进行相关报表及账务处理。每日业务终了,国库将办理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成功和不成功信息反馈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根据反馈信息进行相关业务处理。国库于每日24:00将当日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明细信息和所有电子免抵调通知书办理成功和不成功明细信息发送财政部门。
  第三十六条 各联网单位办理电子缴库业务,必须按日对账,确保税款安全和准确。
  第三十七条 国库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向同级财政部门发送国库相关报表,并根据财政部门工作需要,向其发送预算收入总额分成日(月)报表、预算收入退库日(月)报表、免抵调业务日(月)报表等其他报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各联网单位在电子缴库工作中,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横向联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规定,加强对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税款征缴入库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是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的发起者,应当对已发出的电子凭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国库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接收的电子缴库信息的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开户银行应当按规定办理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及时接收、转发电子缴税信息,保证应缴税款及时、足额划缴国库,对其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各联网单位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要求其限期纠正;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等法律法规的,依照其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中,因泄密、数据丢失、凭证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之间建立专用通信网,税务机关直接将电子缴税信息发送联网商业银行,通过税银库方式实现电子缴税的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至第九条各项规定的,也可使用电子缴款书,同时应按照《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财库〔2007〕49号)及本办法规定,逐步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及接口标准过渡。
  第四十六条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征收或代征的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发票工本费、社会保险基金及矿区使用费等收入,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完善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第四十八条 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深化,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印发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x x×银行(信用社)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样式)(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行为,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98]104号)和《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票据问题的函》(财综函[2003]5号)的有关要求,方便税务机关征收开票、缴库和管理,我们设计了国家税务局系统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专用财政票据(以下简称: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自2006年1月1日起,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取“两费”应使用财政票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票据的种类
财政票据根据现行“两费”收缴所使用的相关税收票证设计,分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四种票据,收据联及收入退还书的收账通知联套印财政部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边沿尺寸统一为13cm×19cm(此尺寸不包括滚筒式计算机票的孔边尺寸)。
根据目前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使用情况,《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三类票据均设置手工填开票(订本式,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平推式机打票(订本式,不设金额分位线及计价单位)和滚筒式机打票三种,《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设置平推式机打票和滚筒式机打票两种。
二、票据的联次及用途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交款单位(人)直接向银行交纳“两费”时,或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交款时使用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六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收款银行盖章后退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交款单位(人)的支付凭证,开户银行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国库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回执)国库收款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报查)银行收款盖章后退基层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第六联:(存根)基层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税务机关自收“两费”现金时给交款单位(人)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第二联:(报查)定期上报县级税务机关备查(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预交发票工本费的交款单位(人)申请退还预交款余额的,或者交款单位(人)发生多交“两费”的,税务机关将已收取入库的“两费”从国库退还给交款单位(人)时开具该凭证。
该凭证一式五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报查)退款国库盖章后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付款凭证)退款国库作借方传票(白纸蓝油墨);
第三联:(收款凭证)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作贷方传票(白纸红油墨);
第四联:(收账通知)收款单位(人)的开户银行退收款单位(白纸绿油墨);
第五联:(付账通知)国库随收入日报表退税务机关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紫油墨)。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交款单位(人)采用信用卡(或磁卡)、支票和电子结算等转账结算方式交纳“两费”时,以及税务机关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时,开具该凭证。该凭证不得用于收取现金。
该凭证一式两联,各联用途及颜色为:
第一联:(收据)税务机关留存作税收会计凭证(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存根)交款单位(人)作交费凭证(白纸红油墨)。
通过税收电子联网缴税系统收取“两费”的,税务机关可以只打印该凭证第二联给交款单位(人)做交费凭证。
三、票据的填写
(一)“预算科目”栏:“名称”填写“税务行政性收费收入”;相应按照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填写科目编码。
(二)“收款国库”栏:填写办理该项预算收入入库手续的当地国库名称。
(三)“项目”栏:可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填列,也可以按发票详细种类分别填列。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按“税务登记证收费”、“专用发票收费”和“普通发票收费”的项目汇总填列。
(四)“单价”栏:按税务登记证和发票种类与“项目”栏对应分行填写单价。税务机关向银行汇总缴款时不填。
(五)“数量”栏:按所购发票的种类分行填写实购数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不填。
(六)“金额”栏:按单价乘以数量的实际金额分行填写。
(七)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的“退库性质”栏:按误收退库、结算退库等性质填写;“预算科目”、“收款单位(人)”以及“原‘两费’收取项目名称”栏的填写要与原入库凭证填写一致。
(八)《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应加盖征税专用章,《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应加盖退库专用章。
四、票据的管理
财政票据视同税收票证管理,其保管、使用、结报、缴销、作废、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审核、检查及相关责任处罚执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83104号)。其中《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视同现金严格管理,并严密核销手续。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在《税收票证用存报表》中增设“6.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7.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8.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9.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原“6.其他各种票证”顺延为“10.其他各种票证”,反映财政票据的用存情况,按年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两费”的缴退库和会统核算
启用财政票据后,“两费”收入仍视同税收收入管理。“两费”的收取、缴库、退库流程与现行税款征收、缴库、退库相同,税务机关的会统核算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统核算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1]58号)有关要求处理。
六、票据的计划编制、印制、发运和费用结算
财政票据由财政部统一印制发放,票据各联均采用防伪彩纤无碳复写纸。
(一)计划编报和费用结算
每年10月1日至12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向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报送下年度财政票据需用计划(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同时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将票据款汇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发运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与发货单位另行结算。有关印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二。
税务机关支付的财政票据印制和发运费用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用票单位的费用结算方式,由各地自定。
(二)票据印制和发运
财政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报送的年度需用计划,印制“两费”财政票据,并在每年的1月5日前将票据一次分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财政票据后填制发放回执(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一份留存作入库记账凭证,一份盖章后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七、相关软件的修改
各地国家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修改开票软件,综合征管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修改,确保按时启用财政票据。
附件:1.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2.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3.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附件1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需用计划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数量单位:份
一、票据种类
数量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1、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2、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1、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二、票据拟定使用时间


三、印制票据申请单位基本信息
备注

(一)单位名称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四、票据管理单位基本信息

(一)单位汇款名称
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中央汇缴专户



(二)单位详细地址及邮编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邮局4511信箱100045或财政部综合司票据中心100820

(三)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田平华010-68518869;张西兰010-68510260:传真010-68520047



(四)开户银行及账号
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7111010189800000467;联系人:李参010-68520047



说明:本申请表一式二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填制后,一份留存,一份交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附件2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单价表

票据种类
国财代码
单价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6联/份)
033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302
0.52元/份

3、手工票(25份/本,100本/箱)
03303
13元/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3联/份)
034
元/份

1、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1
13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402
0.26元/份

3、手工票(50份/本,100本/箱)
03403
13元/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2联/份)
035




l、平推式机打票(50份/本,100本/箱)
0350l
8.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502
0.17元/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5联/份)
036


l、平推式机打票(25份/本,100本/箱)
0360l
10.75元/本

2、滚筒式机打票(1000份/每小盒,4000份/箱)
03602
0.43元/盼

3、手工票(25份/本)
03603
lO.75元/本






附件3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财政票据发运回执

票据种类
收到数量
起始号码
终止号码

一、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缴款书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二、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专用收据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电子)转账专用收据




l、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四、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收入退还书




1、平推式机打票(本)




2、滚筒式机打票(份)




3、手工票(本)
























说明:本回执一式两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收到票据够填制,一份留存作入库记帐凭证,一份退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贸促会,各贸促分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商检局,各直属商检局:
自1996年7月1日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推荐标准格式以来,在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原产地证的管理、征订、印刷、运送、保管、签发、统计和核查等各项工作基本上实现了规范化和制度化。为继续加强这项工作,克服存
在的问题,现重申有关规定如下:
1.各签证单位要加强征订工作的管理,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将征订情况通知上海市外经贸委贸管处。
2.证书不得跨年度使用,当年出口的货物用当年的证书,以货物离开中国的时间进行计算。
3.根据1996年证书征订情况,为方便各签证单位的征订工作,现决定每年征订次数由2次改为3次:第一次,4月20日至30日;第二次,7月20日至30日;第三次,10月20日至30日。
4.各签证单位征订前要做好计划和统计工作,尽可能保证征订数量的准确性。
5.各签证单位如发现原产地证书质量问题,请及时与上海市外经贸委联系。
6.上海市外经贸委应与各签证机构加强联系。各地外经贸委(厅、局)应继续做好商检局和贸促会的原产地签证协调工作,增加交流,提高签证及管理水平。



199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