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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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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3月21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
第五章 林业科技
第六章 林业资金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林业,保护、培育、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林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自治州的一大产业,又是一项公益事业。应贯彻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合理采伐,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加快自治州林业的发展,十年绿化全州宜林荒山荒地,使森
林覆盖率达百分之四十以上。
第三条 自治州坚持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鼓励国家、集体、个人大力发展林业,谁造谁有,长期不变,允许继承和转让,保护山林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州、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活动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植树造林
第六条 植树造林必须贯彻适地适树的原则,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结合,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结合,乔、灌、草结合,合理确定用材林、经济林、防火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比例。
第七条 建立以杉木为主的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和以油茶、油桐、茶叶、八角等商品经济林基地。保护发展以木兰科为主的珍稀濒危树种。发展庭院花木果树。
第八条 植树造林必须使用良种壮苗,实现林木良种化和苗木标准化;严格检查验收,切实保证质量,成活率达不到百分之八十五的不计入年度造林面积。
第九条 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划定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责任区,限期绿化。
州、县、乡(镇)、村公所(办事处)都要建立苗圃基地和植树造林样板。
城镇义务植树实行登记卡制度,年满18周岁以上,女55周岁、男60周岁以下,都应参加义务植树,不参加义务植树的,按植树所需费用交纳绿化费。农村实行义务工制度,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采伐迹地必须于当年或次年更新。凡未完成迹地更新和年度造林计划的,不安排下年度采伐指标。
第十一条 各级规划内的宜林地必须用于造林,未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二条 已划分到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要限期绿化。逾期不绿化的,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按先造后划、多造多划、少造少划、不造不划的原则安排。
没有承包到户的集体荒山由集体组织造林经营,也可以在坚持荒山公有的原则下,组织和发动群众造林,谁造谁有。

第三章 森林资源保护
第十三条 森林资源包括林地林木及林区的野生植物和动物。
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
第十四条 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职能,要加强领导,建立森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乱捕滥猎和防治森林病虫害的护林体系。
第十五条 森林防火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属常设机构,应列编定员。
(二)全州每年十二月至翌年六月为森林防火期,三至四月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此期间在林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三)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飞播林区、封山育林区、乡村林场、水源林、防护林、风景林、科学试验林、采种基地、母树林属重点防火区,要组织专业扑火队,配备护林员。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必须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扑救。
(五)林区的防火设施及护林宣传牌等护林标志,任何人不得破坏。
(六)有林地区的村寨要制定护林防火措施,防火区要实行轮流巡山值班制度,做好经常性的火情监测工作。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林区内采矿、采石、采沙、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确需在林区内从事上述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林地占用费。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林区剔剥和收购树皮、挖取树根、采集野生花卉资源上市以及在中幼林区内采脂,确属特需的,须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禁止毁林开荒。对25度以上的陡坡地应逐步退耕还林。对次生林、灌木林、低产林的改造,应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县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乡(镇)林业站批准。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禁伐林区、风景名胜区、水源林区、石山区、幼林区和具有天然更新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由各级人民政府明令封山育林和封山护林,在封山区和封山期内不得进入林区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薪柴消耗量,积极推广使用节柴灶,提倡以煤、电、沼气代柴。农村住户要营造薪炭林,对不营造薪炭林又不改灶的农户,必须交纳育林基金。有条件使用其他能源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应责令其限期停止烧柴。逾期不改的,按本条例
第五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防治森林病虫害。对于调出调入州内的林木种子、木材,必须经过检疫;发生森林病虫害时,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防治;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禁止砍伐珍稀濒危树种,确属特殊需要砍伐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
禁止非法猎捕、买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和教学需要猎捕的,须经州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国有林地、野生动植物和其他自然资源,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占用、破坏。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的,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向国有林地管理部门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和植被恢复费。
第二十四条 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按《云南省施行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处理。

第四章 林业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州、县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的规定和州、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定期组织森林资源清查,编制经营方案,建立森林档案,为确定森林采伐限额和合理经营森林资源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森林采伐实行全额管理,经国家批准下达的采伐计划不得突破。州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适当调整各种用材比例。以促进林木生长为目的的抚育间伐材不列入木材采伐计划。
第二十七条 采伐林木须持有采伐许可证,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树种、数量进行采伐。采伐许可证的核发办法如下:

(一)国有林场凭年度采伐计划、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更新检查验收证明,按隶属关系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国营单位报当地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责任山的林木,应提交书面申请和林权证、责任山承包合同书、村公所(办事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个人采伐自留山林木,属自用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和自留山证,村公所(办事处)出具证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作为商品材出售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委托乡(镇)林业站核发。
(四)农村住户采伐自留地或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自用的可不办采伐许可证;作为商品材出售的须出具乡(镇)林业站证明。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未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和造林计划的;
(二)乱砍滥伐林木未得到制止的;
(三)山林权属有争议的;
(四)上年度超限额采伐的;
(五)不履行义务植树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六)超过时限,拒不进行自留山造林的。
第二十九条 活立木可以有偿转让和进入流通,但必须依法采伐。
第三十条 运输木材(含边贸木材)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纳入运输管理的木材包括原木、锯材、竹材、商品柴、树根、树皮。运输木材出县的,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发给运输证;出州的,由州林业主管部门发给运输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
第三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县人民政府在主要木材运输通道上设立木材检查站,依法实施检查。执勤人员履职时应佩戴林政执法标志。
第三十二条 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须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木材经营许可证,到当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供销部门可以按计划经营木农具材、烧柴及加工农用家具。
第三十三条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林区和乡村收购木材。其所需木材由林业主管部门的木材企业批发,也可持证(照)在批准设立的木材市场上购销。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设立木材市场。设立木材市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林区治安稳定;
(二)有健全的木材市场管理机构;
(三)有固定的木材交易场所;
(四)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木材必须凭证交易。除州、县林业部门木材企业合同定购的外,都必须进入批准设立的木材交易市场,不得进行场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采伐林木,由乡(镇)林业站收取预留更新费、专户存储,待完成更新任务并经过检查验收合格后如数返还,两年内完不成更新任务的,由林业站用于造林护林。间伐材不收预留更新费。

第五章 林业科技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推广体系,依靠科技振兴林业。州、县应逐步建立林业科技培训中心,培训林业科技人员和农村林业专业户、重点户人员。
第三十八条 州、县林业科技部门和科技人员的主要任务是推广应用科技成果,搞好林木良种选育,实行科学育苗、科学造林;推广林粮、间种速生丰产林栽培技术;优化林种结构,提高造林质量。
积极防治森林病虫害,推广科学防火,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木材深加工综合利用,发展林产品工业,提高森林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林业科技教育。州农业学校要坚持办好林学专业,积极培养林业专业技术人才;县职业中学应搞好林业实用技术的培训;农村应加强林业知识教育,提高职工队伍和林农的科技水平。
第四十条 鼓励林业科技人员领办、创办、协办、联办林业经济实体。对长期在生产第一线工作的林业科技人员,待遇从优。

第六章 林业资金
第四十一条 州、县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包括:
(一)育林基金;
(二)上级拨款;
(三)更新改造基金(道路延伸费);
(四)按规定对采集、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州、县、乡(镇)财政拨款;
(七)扶贫资金和以粮代赈用于发展林业的资金;
(八)其他收入。
林业基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分级管理,并接受同级财政监督,专户存储,用于造林护林及林业资源保护。
第四十二条 州、县、乡(镇)财政对林业的投入应列入预算,逐年增加林业的投入。
林业主管部门上交财政的罚没收入主要用于林业。
自治州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当地发展林业事业。
第四十三条 各级林业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或聘用育林基金征收员,其报酬从征收的育林基金中支付。

第七章 管理职责
第四十四条 发展林业、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应实行首长负责制,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领导保护森林、发展林业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定期检查,严明奖惩;
(三)对林业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制订植树造林、义务植树、资源保护、木材生产经营和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正确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五)协调处理好山林权属纠纷;
(六)根据林业发展规划,筹集林业生产资金;
(七)表彰奖励在林业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林业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管理本辖区内的林业工作,办理林业行政案件;
(三)受人民政府委托调处山林权属纠纷;
(四)组织实施年度造林和义务植树计划;
(五)严格执行森林年度采伐计划,采取措施节约木材、燃料;
(六)制止各种毁林行为,预防和组织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七)开发林业资源,开展综合利用;
(八)筹集、管理和使用好林业资金;
(九)做好林业宣传、教育和科技工作;
(十)加强林区建设、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
(十一)做好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乡(镇)林业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了解、反映群众在发展林业生产中的要求和问题;
(二)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林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组织农村集体、农户和个人造林护林,开发林业资源,进行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三)按照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安排,配合林业调查设计单位开展林业资源调查工作,负责造林检查验收、林业统计和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掌握辖区内森林资源消长情况;
(四)核查落实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年度采伐指标,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发放木材采伐许可证,依照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所在乡(镇)的木材采伐、运输和销售;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处山林权属纠纷,查处毁林案件,保护森林资源;
(六)传播林业科学技术,总结推广林业生产经验,开展林业实用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收林业专项基金和其他费用,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管好用好各项林业资金。
第四十七条 护林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林业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协助当地组织做好本责任区内的造林、护林工作;
(三)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的行为;
(四)发生严重毁林事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同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十八条 林政管理人员和护林人员要依法行使职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和监督。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九条 在植树造林、资源管理、森林保护等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其中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
(一)各级领导在任期内,实现发展林业、保护森林目标和完成各项规定指标,成绩优异的;
(二)超额完成当年植树造林任务,经检查成活率达百分之九十以上的;
(三)迹地更新、封山育林工作成绩显著的;
(四)从事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实用技术,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成绩显著的;
(五)节柴代用,节柴改灶成绩显著的;
(六)当年未发生森林火灾或森林防火各项指标控制在规定限额以下的县,连续两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乡(镇)和国营林场,连续三年未发生森林火灾的村公所(办事处);
(七)在发现、扑救森林火灾中的有功人员;
(八)当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县,两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乡(镇),三年未发生毁坏森林案件的村公所(办事处);
(九)保护野生动植物成绩显著的;
(十)防治森林病虫害成绩显著的;
(十一)林政管理成绩显著的;
(十二)领办、创办、协办、联办林业经济实体,开展综合利用效益显著的;
(十三)连续从事林业工作二十年以上,在林业基层单位工作十五年以上,并为林业工作作出贡献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受下列处罚:
(一)当年未完成植树造林任务,或者森林火灾突出,或者突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县和乡(镇)人民政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对失职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辖区内乱砍滥伐不加制止或制止不力,不及时处理,致使当地森林遭受严重破坏,其损失年累计村公所(办事处)达二十立方米以上,乡(镇)达一百立方米以上,县达三百立方米以上的,对负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必要的处分;
(三)对营私舞弊,滥发木材票证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山收购木材的,对当事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木材检查站人员随意放行无证运输木材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受贿放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无证采伐或超限额采伐的,按《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对责令限期节能改灶的单位逾期不改的,处以逾期烧柴价值三至五倍的罚款;
(七)除自产自销的木材外,凡无木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从事木材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无证明进入林区收购木材导致乱砍滥伐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八)无证交易木材的,其木材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无证运输的木材,予以没收,并处以货主三至七倍的罚款,抗拒检查,处以五百至一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以抢险救灾和军事需要等为借口采伐林木作为他用的,以滥伐林木论处;
(十一)不按采伐证核定的项目进行采伐的,收缴其采伐证,并按《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处理;
(十二)伪造、涂改、倒卖木材票证和木材经营许可证的,按《森林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擅自进入林区从事采矿、采石、采沙、采土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毁坏森林,破坏植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出,并赔偿全部损失、补种一至三倍的树木;
(十四)擅自进入林区收购、挖取树根、剔剥树皮、采集野生花卉资源出售的,对实物予以没收,造成严重损失的,视情节处以二至五倍的罚款;
(十五)毁林开荒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退耕还林,赔偿林木损失,并处以林木损失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森林防火期违反规定在林区野外用火或由此引起山火的,按《森林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七)违反林木种子检疫和病虫害防治规定的,按《植物检疫条例》和《森林病虫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非法猎取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野生动物、出售和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森林与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
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讼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单位可以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经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同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由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199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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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改高技[2009]3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高新技术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的带动促进作用,加快培育形成一批创新能力突出、产业链完善、产业特色鲜明的高技术产业基地,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特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内涵
(一)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高技术产业领域,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包括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和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基地内多数企业的生产和服务集中于高技术产业的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专业化的特征;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基地同时在高技术产业的多个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并已形成了产业集聚。
二、充分认识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升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壮大产业规模的迫切需要。随着世界经济进入调整期,各国竞相加快发展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各国之间围绕技术、资金、人才等的争夺更加激烈。同时,我国国内经济发展正处于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面对新形势,我国必须加快发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进一步营造良好的局部优化环境,努力向上下游延伸,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地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提升我国高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抢占国际竞争制高点。
(二)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是辐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国区域经济快速发展,但存在区域间发展不协调、产业结构层次较低等问题。加快发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能够进一步发挥东部地区人才、技术优势,整合区域科技资源,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着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促进东部地区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能够发挥中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技术、人才相对集中的特点,培育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积极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促进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和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
(三)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是面向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加快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引擎,是世界经济从根本上走出金融危机影响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应对未来竞争、实现长远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生物、新能源、新材料、信息、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发展迅速,已经形成了一批集聚区,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特别是在创新条件、投融资等发展环境方面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加大力度,进一步促进知识、技术、人才等在区域内集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积极培育一批新兴高技术企业,努力抢占未来竞争的制高点,使我国经济发展上水平、有后劲、可持续。
三、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特色高技术产业为目标,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为重点,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的同时,通过宏观引导,实施政策倾斜,创新体制机制,将发展高技术产业基地与发挥区域比较优势相结合,与产业结构调整、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相结合,促进高技术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高技术产业基地集中,努力形成一批创新能力强、产业配套完备、各具特色的高技术产业集群。
(二)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主要原则是突出特色、科学规划,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优化环境、加强引导。
突出特色、科学规划。围绕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区域的技术优势、产业基础、人力资源等条件,明确高技术产业基地布局,建设具有鲜明特色的高技术产业基地。
促进集聚、创新发展。以特色优势资源、现有龙头企业等为依托,坚持以点带线、以线带面,加强产业链条的培育和建设,促进产业集聚。把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作为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主线,推进产学研合作,引导企业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
优化环境、加强引导。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扶持引导,着力营造有利于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有利于产业链构建、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的体制政策法制环境,促进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形成和发展。
(三)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目标,是力争经过10年左右的发展,在信息、生物、航空航天、新材料、新能源、海洋等高技术产业领域,形成百个左右产业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产业链完善、产值规模超过千亿元的专业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在此基础上形成若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使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产值占全国高技术产业总产值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形成我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载体,成为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四、加快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建立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大幅度增加基地研究开发投入,使研究开发投入占基地生产总值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部产品产值的比例、研究开发和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就业人员的比例等显著高于其他区域。整合和优化配置资源,建设开放式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二)加强特色产业链条建设,提高产业配套能力。促进高技术企业、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向基地集中,有效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降低创新创业成本。结合区域比较优势和资源优势,延伸产业链条,提高产业配套能力,积极促进优势特色高技术产业发展,壮大高技术产业基地规模。
(三)提升产业层次,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基地吸引高端创新领军人才,大力发展高端产业。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竞争力的跨国经营龙头企业,积极推动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高技术制造业向中西部地区基地转移。
(四)促进国际合作,提高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持基地在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中大力吸引跨国公司投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抓住全球服务外包发展机遇,加快基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生物医药外包服务发展。
(五)建立符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律的运行机制。积极推进体制创新,建立精简高效的管理体制。大力推动中介机构发展和行业协会建设,积极发展技术专利代理和鉴定机构、创业投资机构、信息与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专业性服务机构。
(六)增强对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辐射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基地的技术创新优势和集聚作用,加强重大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积极推广基地成功经验,加强基地辐射区建设,带动全国高技术产业迈上新台阶。
五、加大力度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
(一)加大政府引导力度。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地方财力和实际情况,研究设立专项资金对基地建设给予支持,协调办理基地及基地内建设项目的土地、环保等相关手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条件、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二)加快发展创业投资。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产业技术研发资金创业投资试点将重点扶持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企业,特别是通过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方式,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行业性创业投资基金,引导并带动民间资金支持高技术企业发展。
(三)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优先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证券公司代办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实施金融创新试点,建立和健全中小高技术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发挥金融机构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的支持作用。
(四)鼓励产学研结合。充分利用产学研联盟等各种有效机制,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立分支机构。
(五)加强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支持依托基地服务商、骨干企业或产业联盟等形式,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试验平台、技术转移机构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基地建设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基础能力。
(六)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加强高素质技术和管理人才培养。鼓励本地区、国内乃至世界的优秀人才进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投资兴办企业。完善人才使用激励机制,创造优良的工作环境、创业环境和生活环境。
(七)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参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与有关国家政府及大型跨国公司间的合作计划。鼓励跨国公司在高技术产业基地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培训中心。鼓励外资企业技术创新,增强配套能力,延伸产业链。鼓励基地企业到境外投资建设生产基地和设立研发中心。
(八)支持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省级专业性高技术产业基地。对满足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条件的,经评估认定可以升级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六、加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
(一)完善管理体制。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认定、考核和宏观指导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基地发展规划,负责对基地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基地所在城市应因地制宜地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与认定。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由申报城市所在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规划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对申报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功能定位、产业总规模、集聚程度、增长速度、创新能力、国际化程度、发展环境、发展目标、发展潜力、地方政府扶持措施等进行评估。评估通过后,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认定为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
(三)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考核。省市发改委要定期(每一年度)将基地发展状况(包括生产总产值、增加值、进出口、研究与开发投入、申请和授权的专利数量等指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将和国家对基地的扶持力度挂钩并向社会公布,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主题词:高技术 产业 基地 发展 意见


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随着当今社会传播媒体的空前发展,青少年以敏感的心灵感受着时代的变化,见多识广,早熟、早知、思维活跃。而在另一方面,青少年犯罪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无论从犯罪动机、犯罪形式、犯罪的手段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16岁的少年陈某将与其家有过节的13岁小孩陈某杀害并勒索被害者家人20万元;初中生徐某为与另一学生团伙“抗衡”,竟购买枪支;17岁少年小新为偷钱上网,竟残忍地砍死奶奶,并砍伤爷爷。
青少年本是天真无邪的,如此骇人听闻、丧失人性的案例,给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以及社会教育敲响了警钟。
对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和成因的分析对我们更好地预防青少年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我国如今的青少年犯罪较以往,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未成年人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如案例三种的小新,其行为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非杀人。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案例二中的徐某即带有鲜明的学生团伙性质。虽可能是因为玩游戏或其它简单原因纠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手段可谓残忍,一死一重伤的结果非常人所能想象得出的。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例三中小新的出发点仅仅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时严重的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7、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的逆反性。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力和尊重,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当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反感对抗,重则予以报复。案例一中犯罪人陈某正是从报复的而萌生杀害村人陈某的犯意,进而进行勒索。在这类案例中,我认为暴力电影并不是毫无干系的。
8、 犯罪手段趋于成人化、智能化、暴力化和低龄化。通过调查了解,目前,青少年犯罪中“四化”现象极为明显。案例一中,从缴获的工具、枪支以及犯罪的过程看,陈某与成人犯罪已十分相似,是先有一定的计划并准备一定的犯罪工具,杀人后进行弃尸等等。?
二、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分析
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且多为畸形,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管理不善。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受社会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促进了社会的全面进步。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腐朽生活方式的偏激倾向。于是,见利忘义、唯利是图、坑蒙拐骗、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受贿等社会不良现象时有发生,对社会风气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而青少年正处于人生观、世界观形成阶段,缺乏社会经验和明辨是非的能力,受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一些青少年经受不住各种物质享乐的诱惑,在一定条件和某种因素的作用下,就有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受社会不良文化影响。我们知道,优秀的文化可以提高人的思想,促使人们奋发上进,低级、庸俗的文化会腐蚀人的灵魂,阻碍社会文明的进步。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这种受污染的社会文化生活环境对涉世不深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香港及国外流入的暴力恐怖片在一定程度上激起青少年好奇心和模仿的欲望,许多青少年正是由于剧情的指引从而完成与其年龄并不相称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走上犯罪。
(三)、受家庭不良教育的影响。父母是子女的启蒙老师。家庭的教育培养,深刻影响着子女人生观、道德观的形成,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潜伏着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危机。案例三的小新在正是缺少父母的教育,且其爷爷奶奶又过分溺爱使其辍学而后又沉迷上网最终走进犯罪的深渊。
(四)、法制道德教育滞后。近几年来,虽然在中小学设立了法律知识和品德教育课,在社会上开展“送法上门”、“法律进家”等多种形式的普法教育活动,但在力度上还有欠缺,在面上还有死角。青少年自身更是不重视此方面的学习。因而,致使一些青少年缺乏是非、荣辱、善恶观念,分不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区别。
(五)、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以上四方面对于青少年反而言均是外部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由于青少年犯大多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预防
如何更好地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
1、保护性预防。保护性预防是指国家或社会各方面的力量以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为目
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应加强有关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工作;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防止青少年沾染不良习惯,禁止侵蚀青少年思想品德信息的传播;打击教唆、引诱、胁迫青少年犯罪的犯罪活动,这也是保护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环节。
2、堵塞性预防。堵塞性预防是指通过堵塞各方面工作的漏洞,减少和消除实施犯罪的条件,达到犯罪预防的措施。给学生普法,学校经常把政治课设为法制课,组织学生接受“庭审教育”,参观看守所。孩子懂法要主动而不能依赖课堂的灌输。主要包括:加强学校、家庭对青少年的教育,教育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3、控制性预防。控制性预防是指各种针对有明显犯罪倾向或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采取的帮助、教育、挽救措施。主要包括:成立帮教小组;送工读学校教育;加强少年法庭的工作;回访考察。
4、改造性预防。改造性预防指政法机关以生产劳动为主要手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文化技术教育,使有违法犯罪的人改邪归正,成为遵纪守法的劳动者。在劳动改造时,应结合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与原因,要重点进行思想教育,以彻底从思想上使失足青少年得以改造,真正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的劳动者。
5、家庭教育是其中最为之关键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有关部门可与青少年家庭签订防止犯罪的责任状,明确家庭、父母对子女的教育责任,巩固家庭这个堡垒。
6、在校园教育方面,除加强政治思想品德教育,学校还应加强法制教育,使青少年在安定的生活、学习环境中接受良好的教育。

背 景 案 例
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案例二 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
2003年4月25日,永嘉黄田某中学学生柳某因与同校的黄某有矛盾,便叫来徐某等将对方殴打了一顿。柳也因受到学校的严厉批评处理。第二天晚上,当徐某等四人再次来到柳某的寝室里时,被闻讯赶到的值班教师发现,之后徐某等被带到黄田派出所。调查中,这伙人供出了一个惊人的事实:他们中间曾相互间传送着一支枪!全体参战干警为此大惑不解,一伙初中人何来枪支呢?他们决心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  
  原来,就读该县某中学的徐某、厉某等人在校期间经常与当地社会上青少年组成的“十八党”团伙发生冲突。为能何他们对抗,徐某等也组建了一个名为“十三鹰”的学生团伙。去年下半年,柳某想买支枪来去打猎,就通过朋友介绍在其叔叔张某那里,以250元购买了一支单管火药枪,后一直藏在家中。今年2月份,徐某所在“十三鹰”在与“十八党”的对抗中败北,他们觉得如果有一支枪在手便可扭转败势。第二周,徐某等10人便筹资到黄田镇,以同学关系将柳某的那支枪购买过来,并将枪藏到家中,直到2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案情至此已初步明了,警方便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出战,于 4月26日深夜包围制枪犯罪嫌疑人张某并将其逮捕归案。
案例三 北京一少年为偷钱上网 将奶奶砍死爷爷砍成重伤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
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