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探析/宋景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24:56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宋景峰 刘青


2001年桐柏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17人,占全年受理审查总人数309人的5.5%,起诉的14人中14至16岁的4人;2002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4人,占全年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291人的8.25%,起诉的20人中14岁至16岁的8人。2003年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3人,占全年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243人的17.6%,起诉的40人中14岁至16岁的29人。从上述办理的案件来看,未成年人犯罪占整个犯罪比率不断上升,且呈低龄化趋势。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可塑性,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权益,遏止未成年人犯罪上升态势,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须坚持教育为主、惩 罚为辅的政策。为落实这项政策,不少地方在探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暂缓起诉制度。 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暂缓起诉的规定,就此而言司法实践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但是,法律应该与时俱进,理应包括法律制度在内。我们应当客观分析,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并客观看待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的利弊,切实解决“是否应当暂缓”与“如何暂缓”的实际操作问题。
暂缓起诉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对确有犯罪事实,但同时具有某些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并可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决定暂不起诉,在法定的诉讼时期内,要求犯罪嫌疑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即对犯罪嫌疑人在指定的单位和组织中进行一定时间的考察,考察期满后表现较好的,作相对不起诉的处理。
一、暂缓起诉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渊源
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近年来有许多地方都在试行,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应当广泛适用,即“是否应当暂缓”的看法,目前还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点即赞成说、反对说、谨慎说。
“赞成说”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是积极可行的。理由是:第一,它有利于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出正确处理。鉴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的特殊性,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检察机关可以增加一段全面考察的时间,考察期满后再作决定,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会更好些。第二,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帮教,预防其再犯罪。第三,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实行暂缓起诉制度,使未成年人轻微刑事案件能够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和悔改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作出是否进入下一个诉讼环节的决定,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有利于缩短诉讼时间,减少诉讼投入,提高诉讼效率。
“反对说”认为,暂缓起诉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禁止。持此观点的理由是:第一,暂缓起诉并没有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试验”。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审查起诉后作出的决定只规定了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三种处理方式,并没有规定可以作暂缓起诉。第二,它是检察机关对起诉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检察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特定的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暂缓起诉,不利于打击犯罪,有损于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第三,它违反了公诉权的实质内涵,造成对审判权的侵犯。公诉权是一种诉权,其基本职能是控诉,这就意味着检察机关不能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第四。它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混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并造成与缓刑适用的冲突。
“谨慎说”认为,制度创新永无止境,积极谨慎地探索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应当予以支持。笔者赞成第三种观点,检察机关探索未成人犯罪案件暂缓起诉制度,目的在于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避免在未成年人身上留下刑事犯罪记录。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确实没有暂缓起诉的直接规定,就此而言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但是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与时俱进理应包括法律制度在内。按照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确实只有提起公诉、不起诉、退回补充侦查三项可供选择的权力,在不起诉的范围内也只有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因证据不足不起诉的选择权。酌定不起诉是国家授予检察院行使的起诉裁量权,具体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是授权性规定,而非禁止性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此为据探索如何实施不起诉的决定。所谓“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没有规定检察院的不起诉权一次用尽,检察院所说的暂缓起诉实际上是对不起诉附加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考察的条件。对现有的不起诉制度是否可以附加条件、应当如何附加条件本身属于制度创新的探讨,是完全应当允许的。
在实际工作是,有些同志提出:暂缓起诉具体操作复杂、麻烦,增大了检察机关公诉部门的工作负担,还不如起诉到法院作判处缓刑。检察院决定的暂缓起诉与法院作出的判处缓刑两者的差别在于:检察院在缓诉考察期内对缓诉对象进行考察,可以为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有条件的免受审判的机关,可以达到暂缓起诉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而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虽然也可能作出宣告缓刑的决定,但是,缓刑毕竟是对刑事犯罪的认定与处罚裁量,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今后的健康成长。
二、基层检察院暂缓起诉的具体操作
目前在“暂缓”方面各地形成了许多制度,例如:考察期限、暂缓起诉对象定期报告制度等制度。这些制度设计已经比较细致,在理论上也是正确的,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工作如何一一落实到基层。下面就结合笔者所在的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近两年来探索对未成年犯罪适用暂缓起诉的心得和体会,来具体谈谈基层如何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暂缓起诉工作的重点是“如何暂缓”。 “如何暂缓”的关键是落实考察工作。考察工作的质量高低,是决定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一定要保证考察工作落实到位。
(一)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制定并严格落实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如犯罪嫌疑人赵某故意伤害一案,犯罪嫌疑人赵某与被害人巴某系同学,巴某向赵某索要沙发垫子未果,巴某遂纠集几名在校学生对赵某拳打脚踢,巴某先朝赵某脸部打了一拳,又用手掐住赵某的脖子,赵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向巴某的腹部捅了两刀,后巴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过审查后认为,赵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并系防卫过当;赵某平时在校表现一贯良好,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害人巴某有过错。遂决定对赵某做暂缓起诉,让其完成学业。
不适用范围是所犯罪行情节严重的,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二)决定实施暂缓起诉的程序和期限。对于符合暂缓起诉条件的案件,由主诉检察官审查提出意见交主诉办讨论后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并征求被害人及家属意见后,决定实施暂缓起诉。考察期限一般是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根据未成年人年龄、学习、平时表现情况具体制定考察期限。
(三)制定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制度,及其应遵守的规定。考察制度主要包括暂缓起诉对象定期报告制度、考察人员互相联系制度,考察对象评估测查制度。暂缓起诉对象定期报告制度是对于在校学习的、已辍学或已工作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暂缓起诉后,由公诉部门将犯罪嫌疑人交由其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继续进行学习、生活、工作。暂缓起诉对象每月要到公诉部门或书面、电话定期报告工作学习情况。考察人员互相联系制度是规定作出暂缓起诉的检察院公诉部门同暂缓起诉考察对象所在的学校或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员会、公安机关互相联系, 了解暂缓起诉考察对象的表现。考察对象评估测查制度是指被暂缓起诉考察对象在考察期限内,由公诉部门不定期会同所在学校、居委会等单位对暂缓起诉考察进行考察、评估和测查,并写出书面鉴定意见。对于在暂缓起诉考察期间能够认真遵守暂缓起诉考察期的有关规定,态度积极,表现较好的,公诉部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相对不起诉的意见,报请检委会决定。对于在暂缓起诉考察期间表现不好,延长考察期限。如果重新犯罪、违反相关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公诉部门依法对其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目前,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引起了许多法律工作者的思想和探索,相信在不久的将来,这项制度会日臻完善。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


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4年12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工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工业处:
为适应我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客观需要,贯彻年初分行长会议的五项改革措施精神,推动贷款风险管理试点工作的进一步深化。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有关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资产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总行工交部在总结贷款风险管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试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工交部反映。

附:一、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化的需要,根据人民银行和我行关于加强资产风险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的普遍性而设立,以防范、控制贷款风险,实现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基本宗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工业流动资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 贷款风险是指借款方不能按期偿还和清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风险贷款资产是指那些银行难以清收本息的贷款资产。在本办法中通过风险度评核,确定其相应的量值。
第五条 本办法通过对贷款风险度的量化管理,逐步形成新的信贷管理方式,使之纳入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逐步形成新型的银行信贷管理运行机制。
第六条 贷款风险管理系统包括:借款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的风险确定,贷款的审查与决策,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风险贷款的监管与违约处置,贷款安全保障机制。

第二章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借款企业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定期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设定企业领导素质、企业经济实力、企业资金结构、企业经营效益和企业发展前景五类评价指标。
第八条 银行应根据对企业风险程度测定的量值按由小到大顺序,将企业划分为AAA、AA、A、BBB、BB、B六种信用等级。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对于新开户企业和生产经营状况有较大变化的企业要进行即期调整。
第九条 按照企业信用等级,设定相应的企业信用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
第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指标和等级划分标准见附表一和附表三。

第三章 贷款方式和贷款形态的风险测定
第十一条 根据借款企业资信程序不同,银行分别采取抵押贷款、保证贷款和信用贷款作为对企业的主要贷款方式。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的贷款方式对贷款风险影响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贷款方式风险系数,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按照贷款逾期状况和清偿的可能性将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贷款资产)划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四种类型。
正常贷款指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内的贷款。
逾期贷款是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含展期一次),逾期两年以内的贷款。
呆滞贷款指根据借款合同规定期限,逾期两年以上的贷款。
呆帐贷款指借款人依法破产,按照法定程序处置全部破产财产后,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或经国务院专案批准待核销的贷款。
第十四条 按照四种贷款资产存在形态对贷款安全的影响,分别确定其相应的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1.0、1.5、2.0、2.5。

第四章 贷款的审查与决定
第十五条 银行接受企业借款申请书后,根据借款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方式的风险系数,按下述公式对贷款风险度进行测算,并判定银行贷款的可能性。
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系数×企业信用等级系数
第十六条 贷款风险度是银行决定贷款与否的主要依据。原则上,对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不予贷款。
第十七条 为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企业的资本、资信和贷款质量状况实施对企业的贷款限额管理。由省级分行根据各级行的经营管理水平核定贷款行的授信额,并实行贷款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贷款行根据以下公式掌握贷款发放额度。
(一)贷款行对某企业单笔贷款批准金额≤贷款行授信额/该笔贷款风险度
(二)贷款行对某企业全部贷款余额≤贷款行对该企业的全部贷款限额
贷款行对企业的全部贷款限额=min(企业实收资本+公积金,企业所有者权益)/企业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行授信额
(上式中:min表示取括号中两数中较小者为计算值,企业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的计算公式见第二十一条)
各贷款行在上级行核定的授信额和贷款限额内掌握贷款发放,超过授信额或限额的贷款必须按规定报经上级行批准。
第十八条 银行可根据贷款风险度的大小,在国家规定的利率浮动权限内,对贷款企业实行浮动利率。
第十九条 银行对信用贷款余额应逐步控制在贷款总额的40%以内,且企业信用贷款总额一般不应大于其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贷款质量的监测与考核
第二十条 在贷款运用过程中,贷款行应定期对贷款的质量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检查、监测、考核。
第二十一条 银行要把控制和减少贷款风险权重资产的比重,作为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
贷款风险权重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金额
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风险度×贷款形态系数

(这里的贷款风险度是衡量资产质量时的即期风险度,应等于调整后的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与贷款方式风险系数的乘积)
贷款行依据下述公式判定一个企业、部门和辖区的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
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风险权重资产/∑贷款金额
对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大于0.6的企业、部门、辖区列为高风险对象,并实行严格监管。
第二十二条 贷款行对所放贷款要建立定期跟踪检查制度,并针对不同风险度的贷款规定相应的检查间隔期,规避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三条 建立贷款质量监测制度。各级行要定期上报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见附表五)。各省级行工交信贷处于每年七月三十日和次年一月三十日前将贷款资产质量监测表报总行工交信贷部。
第二十四条 上级行负责对辖区和部门的全部贷款资产进行定期检查、考核,并设定以下五个监测指标。
(一)逾期贷款率=逾期贷款季末余额/全部贷款季末余额×100%
(二)呆滞贷款率=呆滞贷款季末余额/全部贷款季末余额×100%
(三)呆帐贷款率=呆帐贷款季末余额/全部贷款季末余额×100%
(四)积欠利息率=本期止累计欠息额/(本期止贷款平均余额×贷款年利率)×100%
(五)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风险权重资产/∑贷款余额×100%

上级行定期测算和通报全部贷款资产风险情况,并作为考核行长政绩和确定、调整该行资产负债比例的主要指标之一。对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较大的辖区和部门要进行检查和整顿。同时,上级行对这些辖区的信贷投放要实行区域控制。

第六章 风险贷款的监管与违约处置
第二十五条 银行要充分利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未经规定的审批程序,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准冲销银行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发生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变动,导致企业法人变更时,所欠银行贷款本息应由新的法人承担。银行应督促企业更换借据,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契约,并订立贷款偿还协议。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单方面终止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责任,变相转移资产,直接或间接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的企业,银行应及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依法强制清收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对于高风险企业,银行要进行严格监管,控制其划出款项或转移资产,并依法对贷款抵押财产进行封存。
第二十九条 对发生资产分割行为的企业,银行应监督其按资产分割后实有资产所占比例落实还款责任,并督促企业落实相应的贷款担保。
第三十条 对破产企业,银行应依据法律规定清收贷款本息。确已无法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的,按有关规定及时冲销贷款本息。
第三十一条 借款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银行视其违约。
(一)借款企业向银行提供虚假文件、报表和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银行贷款损失的;
(二)借款企业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产权变动和重要财产处置,经营方式和范围调整,生产经营计划、项目实施进度或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调整,经营场所迁移等行为可能影响贷款安全而未事先通知银行的;
(三)借款企业未经银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四)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
(五)借款企业未经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和权益拆迁、出租、出售、转让、馈赠或再抵押的;
(六)借款企业抽逃、隐匿、私分、违法出让、不合理低价变卖财产,影响银行贷款安全的;
(七)借款企业使用贷款从事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活动的;
(八)借款企业影响银行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对借款企业发生第三十一条所包括的行为之一的,银行应采取下列一项或数项处置措施,以维护银行合法权益。
(一)停止发放部分或全部贷款;
(二)按银行规定加收部分或全部贷款利息;
(三)宣布部分或全部贷款提前到期;
(四)依法扣收部分或全部贷款;
(五)追索保证人清偿贷款本息;
(六)依法处置抵押财产、权益,清偿贷款本息;
(七)依法申请借款企业破产还债;
(八)依法征集资产,强制收回贷款本息;
(九)银行认为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置方式。

第七章 贷款风险管理保障机制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审贷分离和集体审查贷款的贷款风险防范系统。各行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现有信贷机构进行调整,或在信贷部门内部设立贷款调查岗、贷款审批岗和贷款检查岗,并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对产品和行业经济形势的调查分析、企业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度的测定,确保调查和评估情况属实,并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验证贷款风险情况,审查企业信用情况,并负责日常贷款的最终审批,承担贷款失误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贷款检查人员负责对贷款资产的检查和清收处置,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风险贷款资产情况和参与呆帐核销工作,并对造成贷款失误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贷款检查人员承担检查失误、清收和督导不力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专司权限内的大额和疑难贷款审查。审查委员会用例会制度的形式审查贷款。凡经委员会否决的贷款,由贷款最终审批者承担全部责任。委员会决策失误导致的损失,由委员会和贷款最终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工交信贷部制定,解释权亦同。
第三十九条 各分行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附:二、《中国工商银行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技术指标说明
一、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是贷款风险管理的重要基础。在《办法》中借鉴了国外商业银行对借款人资信评价的内容和近几年来我行评价企业信用等级的主要指标,建立了五类指标体系。
1.企业经营者素质项下:
经历是指企业厂长(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决策层主要领导者的经历,包括学历,经验和个人简历。业绩是指企业主要领导者在组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做出的成绩。信誉是指企业生产经营中产品、商标信誉和信守合同情况。能力是指企业主要领导者的经营管理和开拓发展能力以及专长。
2.企业经济实力项下:
净资产指标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的余额,它反映企业在现有条件下所能承受增加债务的能力。
“固定资产净值+在建工程+长期投资”指标,主要反映企业固定资产实力以及生产后续能力和规模。由于该项指标具有较大的行业差异性,各行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不同行业企业规定具体等级额度。
由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将对银行贷款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影响,因此,产不抵债的企业,此项指标值应为0。
3.企业资金结构项下:
资产负债率,即总负债/总资产×100%。它反映企业全部资产实际承受债务的情况,资产负债率越小,说明企业承受的债务越少,其偿债能力越强,当资产负债率大于1时,说明企业已经产不抵债,不具备偿债能力。
流动比率,即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这一比率反映流动资产的质量和流动性。通常情况下,这一比率达到150%就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速动比率,即(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100%。它表明企业速动资产给债权人提供保护的程序,其良性指标一般在60%左右。
债务股权比率,即债务总量/净有形资产×100%,其中:净有形资产=净资产-无形资产。因无形资产在企业发生风险时就失去了价值,所以是不能承担风险的。债务股权比率反映企业自有资本承受债务情况。
4.企业经营效益项下:
销售应收帐款比率,即:应收帐款平均余额/年度销售收入×100%。这一比率表明企业销售状况和应收帐款的质量及流动性。
存货周转率,即: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这一比率表明企业库存的质量和流动性。经过规律性比较,可评核企业库存的合理性。
净利润率,即:利润总额/销售收入×100%。这一比率反映企业实际收益水平,是衡量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重要指标,比率越大,表明企业实际收益率越高。
产权利润率,即:利润总额/所有者权益×100%。这一比率主要反映企业产权的效益,其指标一般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
5.企业发展前景项下:
主要产品寿命周期,即选定企业销售量较大的几种主导产品,根据市场前景,判断产品的寿命周期阶段。在计算过程中,按其所处的不同阶段,给定不同的分值,然后根据产品的销售产值进行加权平均计算出最终分值。如某企业生产三种主要产品,销售产值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其所处的寿命周期分别为投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寿命周期最终得分为:(2×500+4×300+3×400)/(500+300+400)=2.8分。
新产品开发能力,即反映企业新产品研究开发水平的指标。该指标的测算可以通过新产品产值占比变动以及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水平、科研开发能力等定量和定性分析确定。
市场预期影响,可以通过对企业主要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市场占有率和出口创汇能力的测定以及对市场发展的预期分析确定。
销售环境是指物资、供销企业的地理位置、经营规模、交通运输条件及周围的消费群体对企业销售及发展的影响。
根据企业信用等级系数评定的量值,将企业划分为六个信用等级,其中:90分以上为AAA级,80-89分为AA级,70-79分为A级,60-69分为BBB级,50-59分为BB级,49分以下为B级。
二、关于《办法》中有关条款说明
1.《办法》第九条设定企业信用等级系数分别为0.4、0.5、0.6、0.7、0.8、1.0,其确定的依据:首先设定企业信用等级系数的取值范围在0-1之间,规定风险最大的B级企业,信用等级系数为1。然后分析测算其他各类企业相对于B级企业的风险程序变化,确定每一等级企业相应的信用等级系数。
2.《办法》第十四条贷款形态过渡系数取值范围是1.0-2.5,即以正常贷款的形态系数为基数,设定为1.0,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他几种形态的贷款相对于正常贷款构成的不同风险确定各种贷款形态的风险系数。
3.《办法》第十七条中指出银行应根据风险度的大小来浮动利率。其含义是指作为商业银行要考虑其自身的效益,应运用高风险、高收益的原则来确定放款利率。即,风险度越大的贷款,应为利率越高的贷款。
4.《办法》第十七条中的公式是为了把贷款风险度与贷款审批权限相结合而设定的。这样对同一审批部门而言,风险度越大,对企业所能审批贷款额就越小;反之,则相反。各级行的授信额由分行根据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全部贷款资产的质量情况核定。
5.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计算公式运用举例:
例如某辖区贷款若干笔,金额分别为N1、N2……NN,贷款风险度计算结果分别为R1、R2……RN,贷款形态风险系数为A1、A2……AN。则:
全部贷款资产风险度=(N1×R1×A1+……+NN×RN×AN)/(N1+N2+……NN)。
三、附列说明
1.附表二、四中楼宇按揭是抵押贷款的一种方式,即银行以借款人拟购置房产和商品楼宇产权为抵押标的,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解决其购置价款不足部分的贷款。按揭率是指抵押率。
2.附表五为半年报,要求各省级行工交信贷处于每年7月30日和次年1月30日前报总行工交信贷部。
注:附表略。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等


关于境外上市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修改公司章程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3月29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各境外上市公司:
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生效后,1994年8月4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发布实施,1994年8月27日《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开始执行。根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执行〈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证委发〔1994〕2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在《通知》前获准到境外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在《通知》发出后的第一次股东会上修改章程。
据此,现就各公司1995年召开股东年会和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召开股东年会适用的通知程序问题
在大部分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程序的条款,是按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以下简称《规范意见》)起草的,与《特别规定》不同,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为保证这些公司股东年会顺利召开,现决定其有关事宜参照《特别规定》关于股东大会通知和召开的程序,按以下做法办理:
(1)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45日,以公告方式向境内外股东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说明,为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东名单,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说明具体日期),暂停办理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暂停登记时已经在册的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进行表决,暂停登记期间买入公司股份的人无权出席会议。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公司章程有规定的,公司还应当于暂停登记日,以信函方式向这些股东再次发出内容相同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还应当说明,拟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召开20日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对内资股股东,公司应当于暂停登记日以公告方式提示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于会议召开20日前(说明具体日期),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复送达公司。
(2)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收到的书面回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3的,公司可以如期召开股东大会。书面回复达到前述2/3,但是公司如期开会时实际出席数不足的,公司仍然可以按照实际出席数召开股东大会。
(3)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达不到前述比例的,公司应当于5日内再次以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向境内外股东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将会期推迟至第二次会议通知发出后20日;经延期和再次通知后,公司可以按照实际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召开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制定其公司章程的公司,除执行《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关于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的有关规定外,在发出第一次会议通知时,还应当执行上述(1)的规定。
二、关于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自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起至股东大会结束日止,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需要延期开会和再次发出会议通知的,暂停登记起始日不变,股东大会结束后恢复变更登记。公司因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名单暂停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不影响公司股票的正常交易。
三、关于如何计算有效表决票数的问题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表,应当就需要投票表决的每一事项明确表示赞成或者反对;投弃权票、放弃投票,公司在计算该事项表决结果时,均不作为有表决权的票数处理。
四、关于公司章程修改问题
公司章程修改所依据的法律性文件为《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凡《必备条款》要求载入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删除,公司章程应沿用《必备条款》的体例,如有文字或者条文顺序变动的地方,公司应在修改章程的报告中加以说明。凡公司拟将《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载入公司章程的,可由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参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必备条款》的原则和精神以及境外上市交易场所规则的要求加以规定。将上述事项写入公司章程的公司,应在修改章程报告中加以说明。
五、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审批及生效问题
公司依照《公司法》、《特别规定》和《必备条款》修改公司章程,应当在召开股东年会前,将草拟的章程草案和修改报告送国家体改委及中国证监会征求意见。经公司股东年会修改的公司章程,报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证券委审批,应由国务院证券委办理的审批工作由中国证监会承办。公司章程经批准后生效。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或者依法应当备案的,公司还应当向有关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
六、公司为召开股东会而发出的会议通知,除应明确本通知中一、二、三项的程序规则外,还应当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