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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54:32  浏览:98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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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

  1999年6月,我局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2号令发布了《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
并从1999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经营渠
道。据公安部门反映,目前社会上非法贩卖麻黄素单方制剂的案件有所增加,部分药品生
产、经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有的已流入非法渠道,造成了不良后果。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切实加强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经营和使
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管理
  根据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上报的意见,经我局审核,现将全国麻黄素单方制剂定
点生产企业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一)。各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所在地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定下达的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计划。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
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前提下,通过麻黄素原料药购销审批,合理控制麻黄素单方制剂生产总
量。

  二、关于麻黄素单方制剂的购销管理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将麻黄素单方制剂直接销售给医疗单位,只能将麻
黄素单方制剂销售给全国各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见附件二),由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
供应本辖区医疗单位使用;设有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地区,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可
向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麻黄素单方制剂,再供应医疗单位使用。二级麻醉药品经营
单位之间、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之间不得相互调剂和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二级麻醉药
品经营单位未经批准也不得跨地区将麻黄素单方制剂销售给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或医疗
单位。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和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销麻黄素单方制剂时,除了
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有关规定外,从2000
年8月1日起,购买方还须提交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的《麻黄素单方制
剂购销凭证》(详见附件三)。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向本辖区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二、
三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向本辖区医疗单位销售麻黄素单方制剂时,不需办理《麻黄素单方
制剂购销凭证》,但要严格购销手续,建立完整的销售记录,将销售数量控制在正常范围内,
防止流入非法渠道。
  《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格式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省级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印制,一证一次使用有效。

  三、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清查,取缔违规经营单位。
  1999年8月12日我局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麻黄素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宜的通
知》(国药管安[1999]240号)明确规定,非麻醉药品经营单位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
企业和个体诊所存有的麻黄素单方制剂,于1999年年底前售完或用完为止,自2000年1
月1日起不得继续销售和使用。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生
产、经营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坚决取缔违规经营单位,并采取
必要的措施,切实加强对麻黄素单方制剂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其流入非法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1、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2、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名单
   3、麻黄素单方制剂购销凭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麻黄素单方制剂定点生产企业名单

┌──────┬──────────────┬────────┬──────┐
│省、自治区、│ 企 业 名 称 │ 定点生产品种 │ 备 注 │
│ 直辖市 │ │ │ │
├──────┼──────────────┼────────┼──────┤
│ │北京市永康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北京中顺制药厂 │小包装盐酸麻黄碱│供医疗配方用│
│北京市 ├──────────────┼────────┼──────┤
│ │北京天和堂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北京易安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伪麻黄碱片 │也称和麦片 │
├──────┼──────────────┼────────┼──────┤
│ │保定古城制药厂、河北东风制药│盐酸麻黄碱片 │ │
│ │厂、河北冀南制药厂、河北省张│ │ │
│ │家口长胜制药厂、石家庄市和平│ │ │
│河北省 │制药厂、唐山市第一制药厂、邢│ │ │
│ │台市牛城制药厂、张家口云峰制│ │ │
│ │药厂、承德中港药业有限公司 │ │ │
├──────┼──────────────┼────────┼──────┤
│ │大同制约厂、大同第二制药厂、│盐酸麻黄碱片 │ │
│ │阳高制剂药厂、山西晋阳制药厂│ │ │
│山西省 │、山西晋新制药厂、山西临汾制│ │ │
│ │药厂 │ │ │
│ ├──────────────┼────────┼──────┤
│ │山西吕梁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赤峰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开鲁县制药厂、内蒙古鄂│盐酸麻黄碱片 │ │
│ │托克制药厂、通辽制药厂、赤峰│ │ │
│ │维康生化制药有限公司、赤峰松│ │ │
│ │州制药厂 │ │ │
├──────┼──────────────┼────────┼──────┤
│ │沈阳第一制药厂、朝阳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沈阳克达制药厂、大连盐化制药│盐酸麻黄碱片 │ │
│辽宁省 │厂、丹东药业有限公司、锦州制│ │ │
│ │药四厂、营口三花制药总厂、阜│ │ │
│ │新市新泰药业有限公司、朝阳制│ │ │
│ │药厂、辽宁海洋红制药厂 │ │ │
├──────┼──────────────┼────────┼──────┤
│黑龙江省 │哈尔滨制药六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上海信谊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盐酸麻黄碱片 │ │
│上海市 ├──────────────┼────────┼──────┤
│ │上海恒寿堂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盐酸麻黄碱片 │ │
│ │医科大学红旗制药厂 │ │ │
├──────┼──────────────┼────────┼──────┤
│ │南京第二制药厂、江苏省丹阳市│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太仓制药厂│ │ │
│ │、江苏黄河药业公司 │ │ │
│江苏省 ├──────────────┼────────┼──────┤
│ │江苏省盐城制药有限公司、无锡│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第七制药厂、宿迁制药厂、吴县│ │ │
│ │制药厂 │ │ │
├──────┼──────────────┼────────┼──────┤
│浙江省 │杭州民生制药厂、宁波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芜湖长江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安徽省明光市三超制药有限责任│ │ │
│安徽省 │公司、安徽省明光市康迪药业有│ │ │
│ │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生物│盐酸麻黄碱片 │ │
│ │化学制药厂、合肥制药有限公司│ │ │
├──────┼──────────────┼────────┼──────┤
│福建省 │福州嘉华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海尔思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江西省 ├──────────────┼────────┼──────┤
│ │江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赣江制│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有限责任公司 │ │ │
├──────┼──────────────┼────────┼──────┤
│山东省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河南省开封制药厂、南阳普康集│盐酸麻黄碱片 │ │
│ │团化学制药厂、郑州豫新制药股│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份有限公司 │ │ │
│ ├──────────────┼────────┼──────┤
│河南省 │郑州市新郑制药厂、河南省华鑫│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制药厂 │ │ │
│ ├──────────────┼────────┼──────┤
│ │河南中孚药业有限公司、河南精│盐酸麻黄碱片 │ │
│ │忠威尔药业有限公司、驻马店地│ │ │
│ │区制药厂 │ │ │
├──────┼──────────────┼────────┼──────┤
│ │武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湖北省 │宜昌民康药业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湖北宜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盐酸麻黄碱片 │ │
│ │北省恩施制药厂、武汉第四制药│ │ │
│ │厂、湖北中天爱百颗药业有限公│ │ │
│ │司制剂一分厂 │ │ │
├──────┼──────────────┼────────┼──────┤
│ │湖南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湖南省 ├──────────────┼────────┼──────┤
│ │湖南洞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广西自治区 │南宁制药企业集团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桂林制药厂、桂林漓江制药有限│盐酸麻黄碱片 │ │
│ │公司 │ │ │
│重庆市 ├──────────────┼────────┼──────┤
│ │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迪│盐酸麻黄碱片 │ │
│ │康制药有限公司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乐山中西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成│盐酸麻黄碱片 │ │
│ │都制药一厂、四川升和制药有限│ │ │
│ │公司、四川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 │
│四川省 │乐山第二制药厂、成都药业有限│ │ │
│ │责任公司、四川华台制药有限公│ │ │
│ │司 │ │ │
│ ├──────────────┼────────┼──────┤
│ │成都制药一厂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贵阳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贵州省 ├──────────────┼────────┼──────┤
│ │贵阳制药二厂、贵州思南制药厂│盐酸麻黄碱片 │ │
│ │、贵阳医学院制药厂 │ │ │
├──────┼──────────────┼────────┼──────┤
│云南省 │昆明制药股份公司 │盐酸麻黄碱片 │ │
├──────┼──────────────┼────────┼──────┤
│ │陕西省白云制药厂、陕西永寿制│盐酸麻黄碱片 │ │
│ │药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博华制药│ │ │
│陕西省 │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西安制药│ │ │
│ │厂二分厂、陕西省西安制药厂、│ │ │
│ │陕西省汉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 │
├──────┼──────────────┼────────┼──────┤
│ │西北合成药厂、兰州制药厂、兰│ │ │
│甘肃省 │州太宝制药厂、河西制药厂、酒│盐酸麻黄碱片 │ │
│ │泉制药厂 │ │ │
├──────┼──────────────┼────────┼──────┤
│青海省 │青海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宁夏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宁夏自治区 │ │盐酸麻黄碱注射液│ │
│ ├──────────────┼────────┼──────┤
│ │宁夏灵武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新疆制药厂 │盐酸麻黄碱片 │ │
│ │ ├────────┼──────┤
│新疆自治区 │ │盐酸伪麻黄碱片 │也称龙沙片 │
│ ├──────────────┼────────┼──────┤
│ │新疆哈密戈泉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盐酸麻黄碱片 │ │
└──────┴──────────────┴────────┴──────┘


附件二:

   全国二级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名单
══════════════════════════════════
北京市 北京市医药药品公司
──────────────────────────────────
天津市 中国医药(集团)天津公司新药特药分公司
   天津太平(集团)有限公司
──────────────────────────────────
上海市 中国医药(集团)上海公司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重庆市 重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万县医药站
   重庆市永川医药公司
   黔江地区医药(集团)总公司
   涪陵地区医药公司
———————————————————————————————───
河北省 邯郸医药站
   邯郸市医药药材公司
   邢台医药采购供应站
   石家庄市医药站
   石家庄市医药药材公司
   保定医药站
   唐山医药站
   秦皇岛医药站
   张家口医药站
   承德医药站
   沧州市医药总公司
   廊坊市医药公司
   衡水医药站
———————————————————————————————───
福建省 福建省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厦门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三明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邵武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宁德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龙岩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漳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莆田市采购供应站
   福建省泉州市医药分公司
——————————————————————————————————
江西省 江西省南昌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江市医药公司
   景德镇市医惠公司
   萍乡市医药公司
   鹰潭市医药公司
   新余市医药公司
   赣州地区医药集团公司
   宜春地区医药公司
   吉安地区医药公司
   上饶地区医药公司
   抚州地区医药公司
   樟树市医药公司
——————————————————————————————————
广西 南宁医药批发站
壮族 梧州医药批发站
自治区 玉林医药批发站
   柳州医药批发站
   桂林医药批发站
   金城江医药批发站
——————————————————————————————————
辽宁省 中国医药(集团)沈阳有限公司
   辽宁省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大连市医药公司药品公司
   鞍山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抚顺市药品批发站
   本溪市医药公司
   丹东市医药公司
   锦州市医药公司医药批发站
   营口市医药公司
   阜新市医药公司
   辽阳市医药公司
   铁岭市医药公司
   朝阳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盘锦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葫芦岛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辽宁省医药公司
   沈阳医药贸易大厦
——————————————————————————————————
河南省 河南省医药公司
   开封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批发部
   漯河市双远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省南阳市普强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信阳市医药公司
   平顶山市医药商贸中心
   河南省商丘市医药公司医药销售部
   河南省许昌医药采购供应站
   驻马店市医药总公司
   周口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新乡市医药公司
   鹤壁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濮阳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焦作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河南省安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洛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三门峡医药采购供应站医药批发站
   济源市医药公司
   南阳市卧龙区医药公司
   郑州医药总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
山东省 山东省医药公司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青岛医药采购供应站市南批发部
   山东省缁博医药采购供应站
   枣庄医药站新特药公司
   东营市医药公司新特药经营部
   山东潍坊医药采购供应站
   山东省烟台医药采购供应站新特药公司
   滨州医药站第一批发部
   山东省人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分公司
   济宁医药站
   德州医药采购供应站药品展销部
   聊城利民药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临沂医药采购供应站
   荷泽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日照医药集团公司新特药分公司
   山东省莱芜医药采购供应站麻醉药品经理部
   山东省泰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济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
新疆 新疆医药公司
维吾尔 乌鲁木齐市医药公司
自治区
——————————————————————————————————
海南省 海南省医药公司
   海南省医药总公司三亚医药公司
——————————————————————————————————
青海省 青海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湖北省 湖北省医药公司武汉药品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医药公司宜昌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荆沙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恩施医药站
   湖北省黄石市医药公司
   湖北省医药公司十堰采购供应站
   湖北省咸宁市医药公司
   武汉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襄樊市医药公司
——————————————————————————————————
广东省 中国医药(集团)广州公司
   深圳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医药公司韶关采购批发站
   佛山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惠州医药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茂名新特药公司
   江门市医药公司
   广东省汕头医药采则供应站
   广东省肇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湛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兴宁采购批发站
   广东省医药公司
   广州市医药公司
——————————————————————————————————
江苏省 江苏省医药公司
   南通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医药药材总公司
   江苏省淮阴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盐城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连云港医药采购供应站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医药采购供应站
   江苏省无锡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医药分公司
   常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医药公司镇江采购供应站
   泰州市医药总公司
   宿迁市医药总公司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
云南省 云南省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曲靖地区医药公司
   云南省医药公司下关医药站
   昭通地区医药公司
   保山地区医药公司
   文山州医药公司
   红河州个旧市医药公司
   思茅地区医药总公司
   临沧地区医药公司
   楚雄州医药二级批发站
   昆明市医药公司新特药采购供应站
——————————————————————————————————
山西省 山西省医药公可药品站
   临汾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阳泉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晋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忻州地区医药公司药品部
   长治医药公司药品部
   运城医药公司药品站
   大同医药公司药品站
   太原医药药材公司
   晋城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吕梁医药药材公司药品部
——————————————————————————————————
湖南省 湖南省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中转站
   株州市医药公司
   湘潭市医药公司
   常德市医药公司
   邵阳市医药公司
   娄底地区医药公司
   永州市医药公司
   彬州市医药公司
   怀化地区医药公司
   湘西自治州医药公司
   衡阳市医药公司
   长沙三九医药公司
   湖南省医药公司
——————————————————————————————————
四川省 四川省医药公司
   绵阳药业集团公司
   四川省医药公司西昌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南充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泸州医药站
   四川省雅安医药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自贡市公司
   攀枝花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内江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广元采购供应站
   乐山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广安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巴中医药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医药公司达川采购供应站
   四川省德阳市医药公司
   四川省宜宾医药采购供应站
   资阳市医药有限公司
   遂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成都市医药公司
——————————————————————————————————
贵州省 贵州省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地区医药公司
   遵义地区医药公司
   安顺地区医药公司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医药公司
   黔西南州中西药公司
   六枝医药采供站
   毕节地区医药公司
——————————————————————————————————
西藏 西藏自治区医药公司
自治区
——————————————————————————————————
安徽省 安徽省医药公司
   安徽省阜阳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宿县地区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滁州市医药公司
   马鞍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淮南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黄山市医药采购供应站
   淮北市医药公司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安庆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蚌埠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芜湖医药采购供应站
   安徽省合肥医药采购供应站。
——————————————————————————————————
内蒙古 呼和浩特医药采购供应站
自治区 包头医药分公司西药采购供应站
   东胜医药采购供应站
   临河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海医药分公河
   集宁医药采购供应站
   赤峰医药集团公司
   通辽医药采购供应站
   乌兰浩特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扎兰屯医药药材采购供应站
   海拉尔市医药药材支公司
   内蒙古驻张家口医药采购供应站
——————————————————————————————————
陕西省 陕西省医药公司综合业务科
   西安市飞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
   宝鸡市医药公司药品批发站
   咸阳医药站
   汉中地区医药公司药品站
   安康地区医药公司城区分公司
   渭南市新特药站
   铜川市医药站
   商洛地区药材公司
   延安医药采购站
   绥德医药采购供应站
   陕西省医药公司药品科
——————————————————————————————————
浙江省 杭州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震元股份有限公司
   嘉兴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医药商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金华市国药公司
   衢州医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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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市直城镇部分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松原市市直城镇部分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2003年4月9日)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我市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松政发[2000]54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市直所属的下列城镇企业:

  (一)退休职工超过本企业在岗职工20%的;

  (二)有部分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但不能按《通知》规定标准缴费的;

  (三)完全没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能力的。

  第三条 上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暂不建个人帐户。

  上述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基数缴费,由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经办。参保企业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齐下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

  参保企业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2]38号)办理大额医疗保险,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时缴费。

  第四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其参保职工住院医疗管理、用药、诊疗范围、支付标准等均应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编造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待遇,门诊费用自付。

  第五条 连续缴费男职工满25年、女职工满20年的,不再缴费,享受退休人员的统筹医疗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可以一次性补足缴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待遇。

  第六条 对暂时只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困难企业,参保单位可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2%的标准缴费。原则上职工个人暂不缴费,企业完全承担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负担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

第七条 暂时完全没有缴费能力、不具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企业,经企业职工代会讨论通过,可由个人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2%的标准全额缴纳。按《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原市市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松政办发[2003]1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管理,参保年龄可以突破规定上限。

  第八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已参保的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清偿其所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按实际退休人员(含符合有关规定提前退休人员,下同)人数,以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预留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前退休人员还应按上述标准预留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规定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一次性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预留的医疗保险费后,其退休人员继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年期满,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宣告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终止生产经营的,也应按上述标准为其退休人员预留医疗保险费,其退休人员可享受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0年期满,执行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第九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破产、关闭的企业,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如企业有部分缴费能力,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如企业无缴费能力,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实施兼并、重组等改制改组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改制改组后由企业安置的,由改制改组后的企业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原参加社会保险公司大病医疗保险,但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时间应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

  第十二条 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续保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自谋职业或不再就业人员,本人愿意且有能力续保的,应按《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城镇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宁江区所属相应企业纳入市直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4月9日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办法(1997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安装
  第三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
  第四章 处罚
  第五章 附则


(1995年1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以下简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是指用于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的天线、高频头、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等设施。
  第三条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的领导,发展境内卫星电视事业,繁荣电视屏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五条 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国家安全、公安、电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海关配合同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工作,可以共同组建稽查机构,加强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和安装
  第六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依照国家规定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许可证的定点企业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第七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二)具有新产品开发能力,产品本地化配套程度高;
  (三)具有健全的质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产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齐套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
  第八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应当向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按国家规定办理申领生产许可证手续。
  第九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定点销售,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第十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健全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一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应当向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工商管理部门会同省广播电视、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批准,按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必须持有地、州、市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单位,不得向无购买证明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第十三条 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专用元器件、零部件,必须向省电子工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电子工业管理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整件,必须向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查出具证明。进口单位凭证明文件到国务院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海关凭批准文件放行。
  禁止个人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
  第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由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安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安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承担安装设计和施工能力,有1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4名以上熟练技术工人;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金;
  (三)有施工所需的技术设备;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十六条 申报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定点安装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按企业登记管理权限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全省通用。但跨县、市作业时,应当到当地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均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
  个人不得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节目的,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单位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应当向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地、州、市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备案。地(州、市)直单位或者省直单位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可以分别报地(州、市)、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
  个人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州、市广播电视管理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下列单位和场所可以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一)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三星级或者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三)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者居住的公寓。
  第二十条 单位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接隶属关系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地、州、市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省直单位申请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直接报省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批准机关出具的购买证明到定点销售单位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由取得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的单位安装。
  第二十二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批准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广播电视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家安全部门验审。合格的,由批准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者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报同级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禁止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许可证》有关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的规定,不得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不得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禁止接收和传播反动、淫秽的卫星电视节目。
  需要改变规定的接收内容、收视对象范围的,应当按原申请程序报审批机关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共用天线系统和车站、码头、机场、商店、影视厅、歌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电视设施,不得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缴纳管理和安全检查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第四章 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生产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省电子工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以处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擅自进口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者携带、邮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入境的,由海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县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许可证,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由国家安全、公安部门依照国家安全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拒绝、阻碍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进口、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军队、国家安全和公安部门设置用于军事、国家安全、公安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国家安全部和公安部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但其宿舍区、宾馆等用于非军事、国家安全、公安业务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五条 教育系统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教育电视节目,按照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由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接受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公安部门的监督管理,减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