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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22:34  浏览:82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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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47号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一月四日









泸州市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公厕管理,提高公厕管理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共

同使用的厕所,包括公共建筑(如车站、码头、商店、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办公楼等)附设的厕所。

第四条 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公厕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环卫主管部门)。

第五条 城市公厕应当按照“全面规划、合理布局、改建

并重、卫生适用、方便群众、有利排运”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

第六条 城市公厕规划是城市环境卫生规划的组成部分,应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设计规范进行编制。

第七条 下列城市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公厕,并应设立明显的标志或指路牌:

(一)广场和主要交通干道两侧;

(二)车站、码头、展览馆、商场、农贸市场等公共建筑物附近。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公厕规划用地

或改变其性质。

建设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含有城市公厕规划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厕规划和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修建公厕,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第九条 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按照下列分工,分别由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和有关单位负责:

(一) 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厕分别由市、区环卫主管部门指定的管理单位负责;

(二)城市各类集贸市场的公厕由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新建、改建居民楼群和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四)风景名胜、旅游点的公厕由其主管部门或经营管理

单位负责;

(五)公共建筑附设的公厕由产权单位负责。

本条前款第二、三、四项中的公厕建设、维修、管理单位可以与城市环境卫生单位商签协议,委托其代建和维修、管理。

第十条 城市公厕建设,必须符合建设部《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的一、二类公厕标准。其中大型文化娱乐场、主要公园、广场、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公厕必须符合一类公厕的标准;旅游景点公厕应按旅游公厕标准建设。一类公厕及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段的二类公厕,应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专用蹲位和无障碍通道。

对现有不符合规定标准的公共厕所,环卫主管部门应编制改造计划,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改造。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的公厕应全部实现水冲化、粪便排放无害化。对于原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旱厕,应当逐步进行改造。禁止设立土厕、旱厕、简厕等不符合城市公厕设计标准的公厕。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设置公厕而未设置公厕 的或原有的公厕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责任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的要求进行新建、扩建或改造。
对于损坏严重或者年久失修的公厕,责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责任分工,负责改造或者重建。

第十三条 人流量大、公厕数量不足的地段,可设立流动公厕。设立流动公厕应符合城市公厕规划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流动公厕的管理按环卫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城市公厕必须设立明显的、符合《公共信息标志图形符号》规定的标志。
第十五条 供水、供电部门应保障城市公厕的水、电供应。
第十六条 城市公厕应做到造型美观、卫生适用。繁华路段、窗口地段和公园的公厕应提高建造标准,有条件的公厕四周应植树、种花、栽草,以美化环境。
第十七条 城市公厕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新建的公厕或原有储粪池公厕附近有市政排污管道的,应建造或逐步改造成化粪池公厕。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拆除、迁移、封闭公厕。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经环卫主管部门同意后,按“先建后拆”的原则进行拆建,确有困难不能先建的,可先采取临时的过渡措施,但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建成。
第十九条 独立设置的公厕周围的建设项目,不得阻塞公厕出粪通道。
第二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同时配套或附设公厕的,公厕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按规定设置公厕的建设。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涉及新建、扩建、改建公厕的,有关单位应通知环卫主管部门参与公厕的规划、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公厕建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经验收合格的城市公厕,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 城市公厕产权单位应当依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好公厕档案。非单一产权的公厕,由环卫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公厕的保洁实行专人负责,并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公厕设备、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公厕内、外应保持整洁、卫生。

城市公厕的保洁标准由环卫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未接入城市排污管网公厕的粪便应及时清运,粪池应定期清底除渣;接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公厕化粪池,至少每年清掏一次,以确保公厕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环卫主管部门应对公厕的卫生及设备、设施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督促责任单位及时纠正。

第二十六条 公厕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公厕使用管理规定,禁止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禁止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禁止在便池外便溺;禁止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第二十七条 城市公厕应按规定时间开放,不得随意缩短开放时间或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须报环卫主管部门,并采取其他临时措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厕应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建设标准和设备条件实行分类管理。公厕分类标准评定工作,由环卫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厕设专人管理,公布使用管理规定、收费标准、服务项目、保洁制度、保洁人员、监督电话,接受市民监督。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公厕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禁止铁路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客运码头、民航机场等公共客运场所内公共厕所收费。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由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对违法个人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公厕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
(二)在便池外便溺的;
(三)在公厕墙壁和其他设施上乱涂抹、刻画、张贴的;
第三十一条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流动公厕的,依照《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由环卫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组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和经营者可以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辱骂、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阻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县城镇的公厕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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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的法律——评布莱克《法律的运作行为》

万马,西南政法大学2005级法律硕士

布莱克的作品优雅简明、通俗易懂,正是这样的原因,笔者一口气读完了他的力作《法律的运作行为》。在该书中,“作者试图建立一个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的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正如一些责难者对此书的批评一样,布莱克把常识体系化了,而这正是笔者认为最值得推崇的地方。如果我们把发现空气、地球引力的人称为伟大的物理学家,把发现中国人以差序格局为社会交往基本模式的人称为伟大的社会学家,为什么我们不能把发现法律运作规律的人叫作伟大的法学家?这些伟大的物理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所发现的都是生活中再寻常不过的问题,而这些问题被生活于其中的亿万民众所忽视,这寥寥几个发现者被前者奉为天才般膜拜。这些天才们以其行动诏示后人:学问是可以这样做出来的;我们最好的养料恰恰是我们赖以为生的柴米油盐和我们踩在脚下的这片热土。
法律与政治、经济、宗教、文化、社会有着紧密的关联,法律是否可以跨越文、理学科的鸿沟,与数学携手共进?这或许是我们不敢想象的问题,布莱克不仅想到了,而且明确、细致地告诉我们法律是如何与数学联姻的。作为行为的主体,个人只是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单位,一个原子,法律与行为可以用函数关系来表示。“法律是一个变量。它可以增减,在一种条件下比在另一种条件下要多。”而引起法律的量发生变化的是社会生活中的若干可变方面,它包括:“分层、形态、文化、组织性和社会控制。”下面,笔者将回顾作者是如何阐述这些方面对法律的量产生影响的,法律如何因行为的变化而运作?
“分层是社会生活的纵向方面……广义的分层就是财富的不平等。”社会因财富分配不均而分成不同的层次。为保持价值中立,作者使用“层次”这一概念,而舍弃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惯用词语“阶级”,同时也完全抛弃了道德、目的、效果、历史等价值预设。作者认为:“假设其他因素不变,犯上的不轨行为是最严重的;其次是高等级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然后是低等级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对下的不轨行为。法律的量根据以上顺序相应减少,这适用于各种法律。”看来,由社会财富不均所导致的人们享有司法福利的不一致不仅仅是中国独有的现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一句美丽的谎言。如果不能消灭贫富差距,当事人进行了“平等武装”,并“接近(了)正义”,其结果将实质非正义,程序正义也便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法律只能是并将一直会是有钱人的工具。有钱人可以在法律程序中时时、处处表现出优越性:因为交得起起诉讼费用而随意起诉;因为支付高昂的保释金而不被羁押;因为赔偿受害人而通过辩诉交易获得减、免刑期;因为有钱所以拥有丰富的社会资源影响法官公正裁判……
“形态是社会生活的横向方面,是人们相互间关系的分配。”“每种社会生活都有中心、外围和参与圈。每个人或每个群体都有一个与该中心相关的位置:每个人或群体都或多或少地与社会一体化。”按照社会一体化的程序不同,可以将社会生活中的个人或群体划分为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和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两种类型。法律的量因此可表现为:“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不轨行为,或称之为向心不轨,是最严重的;其次社会一体化程度相同的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社会边缘化的人们之间的不轨行为;最轻的是社会一体化的个人或群体对社会边缘化的个人或群体的不轨行为,即离心方向的不轨。”借助这种理论,我们或许能通过新的视角理解为什么收容制度在中国施行了那么多年?为什么戒毒所和劳动教养所至今仍在正常运转?建立城市流浪人口救助站也不过是对边缘人群予以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对于那些以乞讨为生、露宿街头的无家可归者来说,大多数的法律与他们几乎建立不了关系,他们一无财产需要保护,二无尊严需要维护,法律对他们只有铁面无私般冰冷的惩罚。而只有融入社会生活成为某个群体中的一员,才有可能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一旦处于社会边缘,要向社会生活的中心靠近,也是极其困难的。每个群体或组织都是相对封闭的集团。拥有和睦的家庭,加入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组织,是社会一体化的基本手段。与社会有多么紧密的联系,在法律上便有多大的优势。
“文化是社会生活的符号方面,包括对什么是真、善、美的表现。”法律与文化有这样的关系:“在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丰富之处,法律亦繁荣。”“文化差别的幅度与文化距离也能预示并解释法律的量。”“最严重的一种不轨行为是文化较低的人对文化较高的人的侵害,其次是文化程度相当的人之间的侵害,再次是没有文化的人之间的侵害,最后是比较有文化的人对比较无文化的人的侵害。”受教育程序高的人往往被认为有教养,能远离法律的制裁,而目不识丁者大多被视为不懂规则者。“任何人,如果他的衣着、谈吐、行为方式、思想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常规,那么他在任一种法律上都会更为软弱。”那些西装革履者因此受到更多的关注和尊敬,而奇装异服、行为怪诞者更容易受到警察的盘问。“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说它是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的生活。”如果行为偏离了社会规范,法律便纵身而至。循规蹈矩的生活是获得法律优势的简单做法。不轨行为是法律上的弱点。“最严重的不轨行为是不守常规的人或群体对比较守常规者的不轨行为,其次是常规性相同者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程度相同的不合常规者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守常规的人或群体对常规性较低的人或组织的不轨行为。当其他因素不变时,法律的量按此顺序减少。”法律是守旧的,法律因此亲睐那些守旧者。法律所期待的理想境界是静止的社会生活,创新无疑成为法律攻击的对象。社会的各个领域,无论是行为还是思想,无论是实践还是学术,那些天才的创造者们总是面临重重困难和无尽的非议。法律在这个方面变成社会前进的羁绊。
“组织性是社会生活的组合方面,是采取集体行为的能力。”法律的量在组织在个人之间表现为:“在几种可能性中,个人对组织的不轨行为是最严重的,其次严重的是组织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个人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组织对个人的不轨行为。”就当今社会普遍存在的公司这一组织体而言,如果个人侵犯了其财产,可能背负盗窃、损坏公私财物等罪名而负刑事责任,而公司可以以劣质产品骗取个人的钱财,甚至于在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权、健康权的情况下,只以赔偿了事,并不会受到个人会受到的惩罚。无怪乎布莱克在《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一书中极力提倡个人加入社团组织,并以其为后盾来增强诉讼的力量。因此,对于那些背乡离井、四处漂泊的打工者而言,他们的工资被公司、企业随意克扣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工会组织仍然只是一种摆设,打工者仍然作为分散的个体,拖欠民工工资的现象将继续存在,政府的干预也不过是又刮过了一阵风,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永远只能是单位任意宰割的对象。这种力量上的不均衡使一方受制于另一方,受制者没有话语权,统治者能看到的不过是表面化的和谐。
“社会控制是社会生活的规范方面…它规定了什么是应当的:什么是对或错的,什么是违反、责任、反常或扰乱。法律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如家庭的、车间的、教会的、学校的、派系集团的等)此消彼长,其他社会控制较强的地方,法律较弱。其他社会控制表现为体面的程度(“体面是一种规范的身份”),法律的量随体面程度而发生变化:“最严重的不轨行为是不体面的一方对体面的一方的不轨行为,其次是体面的人之间的不轨行为,再次是不体面的人之间的不轨行为,最后是体面的人对不体面的人的不轨行为。”犯罪的记录、精神病史是不体面的表现,因而在法律面前处于劣势,如此发展下去,劣势更甚。我们因此怀疑监狱、精神病院是否真的具有矫正的功能,它的存在是否还有其他的意义?刑罚或许真的只不过是一种惩罚的哲学。宽容也许是最好的矫正方式。据此,加强其他社会控制是维持和谐的重要手段,多一所学校便少一所监狱;多一点关爱便少一点犯罪的动机。
通过上述对布文理论脉络的梳理,我们发现法律的行为如此运作。布莱克在法律与数学之间匪夷所思地建立起了函数关系,法律中心主义再一次经历拷问。布氏的思维方式是值得我们学习的,科学没有边界,画地为牢、自我封闭只能禁锢头脑。社会的进步需要标新立异,需要创新,尽管这会导致法律的量的增加,但“真的勇士,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现实的社会在两种无政府状态(即公社型和情势型)之间徘徊,我们呼唤一个崭新社会的到来,因为那“将是一个平等的社会,人们专业化了,但又不是可互换的;这是个游牧者的社会,人们既亲密又有距离,既同质又多样化,既是有组织的,又是自治的,名誉和其他地位每天都会变化…它将同时是公社型的和情势型的。”既然法律的量受非法律因素的左右,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无需法律的秩序。

注释:
《法律的运作行为》,布莱克著,唐越、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月修订版。文中引号部分如未特别说明均出自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装帧人民币出口报关有关事宜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装帧人民币出口报关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管理的函》(银函〔1994〕68号)称:
为了让世界各国更多地了解和认识我国货币,目前一些单位开始经营装帧人民币的出口业务,出口对象一般是境外一些国家或地区的邮票钱币公司或钱币经销商。中国人民银行系我国的货币管理职能部门,该行对出口装帧人民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为了便于海关对此项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经营装帧人民币出口任务的单位,将给海关出具正式公函。
鉴此,对经营出口装帧人民币,海关均凭中国人民银行货币发行司出具的正式公函办理出口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