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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4:06:32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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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
铜政办发〔2007〕2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7年 4月份开始施行。
  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是加强政务信息管理,推进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信息工作,进一步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切实改进政务信息工作的考核评比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坚持数量和质量并重,实行数量和质量“双挂钩”刚性考核,鼓励多报信息、报好信息,着力提高信息质量,更好地为政府首脑机关科学决策、部署指导工作服务,为实现铜川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率先跨越发展服务。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铜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政务信息工作,推进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为市政府领导掌握情况、总揽全局,科学决策和宣传铜川提供全面及时、优质、高效的信息服务,依据《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三)市政府各驻外机构;
  (四)中、省驻铜有关部门。
  二、报送任务
  (一)各区县政府办公室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IO条:
  (二)省政府办公厅信息直报点每月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信息不少于6条;
  (三)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中、省驻铜有关部门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8条,各直属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中、省驻铜有关企业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3条;
  (四)市政府各驻外机构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4条;
  三、评分标准
  (一)信息采用计分。
  1.《铜川信息》单独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综合采用的信息每条计2分;
  2.《信息专报》采用的信息每条计3分。
  3.调研信息被采用后每条计6分。
  4.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每条计6分。
  5.上报省政府办公厅被采用的信息每条再计10分。
  (二)领导批示加分。
  1.省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20分;
  2.市政府领导作出批示的,每条信息加10分;
  3.同一条信息多名领导分别批示的累计加分,最高加35分。
  (三)工作过失扣分。
  1.未完成当月报送任务的,少报1条扣1分;
  2.未按要求时限上报市政府办公室约稿信息的,一次扣3分;
  3.对信息失实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一次扣30分。
  四、考核办法
  (一)考核年度为当年的1月份至12月份,主要考核报送信息数量、采用率和批示率。考核单位年度总分=全年信息采用分十领导批示加分一累计扣分。
  (二)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信息采用及累计得分情况,实行采用情况零通报制度。
  五、通报和评比表彰
  (一)市政府办公室实行日登记、月考核、季通报制度。专人负责按日登记,按月考核,每季度依据考核情况通报一次。
  (二)市政府办公室主要依据考核得分,同时考虑政务信息网络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情况,每年度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
  (三)市政府办公室根据信息报送的数量和质量等情况,每年度从考核对象中分类评选全市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工作者和优秀信息员若干名,予以通报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四)全年过失扣分累计超过 30分以上的单位,不能参加先进单位的评选。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7年4月 l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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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发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群众组织贯彻实施本规定。
各级老龄组织,应当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反映老年人的合理要求,提出保护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民主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第五条 保护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禁止歧视、侮辱、诽谤、虐待、殴打老年人。
第六条 保护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离休、退休的老年人享受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金和医疗、福利以及其它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取消。
农村孤寡老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民委员会实行保吃、保住、保穿、保医、保葬的五保制度。
没有经济收入的城镇孤寡老人,由当地政府实行社会救济或集中供养。
年满九十五岁以上的老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月发给保健费。
第七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受赡养扶助的权利。老年人有权要求配偶、成年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扶助义务的其他亲属承担必要的生活费用和家庭劳务。
第八条 保护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权利。
老年人的收入、储蓄、生产和生活用品、房屋、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知识产权及其它合法财产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或破坏。
老年人的合法住房,子女、亲属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强行占用,不得强行改变老年人的住房条件。
第九条 保护老年人依法继承和接受遗赠的权利。老年人依照法律规定继承配偶、子女、亲属的遗产和接受遗赠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 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老年人结婚、离婚和再婚的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及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
再婚的老年人有权选择住址和支配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
任何人不得干扰、妨害老年人再婚后的家庭生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对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发给“寿星证章”。持“寿星证章”者可以优先就医、就餐、乘车、购票,可以免费进入公园和老年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各级计划部门应将老年福利事业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
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划、建设居住区和公共设施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的保健工作,发展老年康复医疗事业,建立老年病医院、老年病研究所,有条件的医疗单位要设立老年病门诊和老年家庭病床。
第十四条 轻工、商业部门要做好老年人生活用品的生产和供应;服务行业要开设适应老年人特点的服务项目。
第十五条 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体育部门,应当发展老年人文化教育和体育事业,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文化馆(站)、俱乐部、公园、体育场要根据条件,利用各自的场地、设施,为开展老年人文化、体育活动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应当支持和帮助老年人发挥作用,为社会服务。
第十八条 成年子女必须履行赡养扶助老年父母的义务,保障父母生活供给,承担父母必要的家庭劳务,安排好父母生活。
对子女已经死亡的老年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负有赡养扶助义务。
有赡养扶助能力和条件而不尽赡养扶助义务者,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尽了主要赡养扶助义务或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子女和亲属,继承遗产时可以多分。
第十九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应当教育督促成年子女和有赡养扶助义务的亲属履行赡养扶助老年人的义务。
第二十条 老年人要学习和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教育引导家庭成员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家庭和睦。
第二十一条 老年群众组织可以兴办技术咨询、福利事业,为老年人服务,为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对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有权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反映、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起诉,有关部门必须及时调查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管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我省“老年节”。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老年人为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1月26日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


关于印发《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的通知

环发〔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8〕80号)精神,加快节能减排技术产业化示范和推广,引导环保产业发展,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

《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所列的新技术新工艺在技术方法上具有创新性,技术指标具有先进性,均为我国当前迫切需要的节能减排技术和工艺,并已基本达到实际工程应用水平。鼓励各地对名录中的新技术新工艺进行工程示范和推广。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应当符合本名录的要求。

《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所列的技术是经工程实践证明了的成熟技术,国家鼓励企业优先采用目录所列的污染防治技术。

现将《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2008年度)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2008年度)印发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2007年发布的《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2008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

2.2008年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

二○○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