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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4:15:28  浏览:83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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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尼日尔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日尔共和国关于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根据两国人民的利益和愿望,决定自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坚决支持尼日尔共和国政府维护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

  尼日尔共和国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两国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尼日尔共和国

        外交部长           外交和合作部长

         姬鹏飞           穆穆尼·杰尔马科

                        耶·阿达穆上尉

        (签字)            (签字)


                     一九七四年七月二十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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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技装字[2002]118号

关于下达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五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37号)和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下达2001年第一批国债专项资金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计划的通知》(国经贸投资[2001]841号)要求,经招标、投标、评标、商务谈判等程序,国家局已组织完成了第五批国债支持的煤矿救护装备改造项目的设备集中采购签约工作。现将第五批国债项目煤矿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接此通知后,请你局依据集中采购合同(附后)和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详见附表),组织有关企业主动与供货单位联系、落实集中采购设备的接货、初步验收、设备分发、投资清算、最终用户验收、售后服务衔接、自行采购计划编制落实等工作。

二、 接货及初步验收以有关合同及其附件为依据。省局出据的接货及初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30%的预付金后,继续支付合同总额的60%货款的依据,请各省局在接货后7日内完成接货及初步验收的相关手续。

三、 设备分发以本次印发的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计划为依据;设备分发必须履行严格的分发、接收手续,严禁截留、转移或挪做它用。完成设备分发工作后,在上报当月“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的同时,以书面文件向国家局报告设备分发情况。

四、 投资清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准,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投资,自中标人向最终用户出据所购设备的全额发票后,计入项目单位的“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技装字[2001]73号),同时核销省局相应的投资额;自行采购设备的投资清算比照国家局集中采购的投资清算方式进行。

五、 最终用户验收。最终用户验收的依据是合同及其附件中的相关约定,最终用户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对中标人提供货物的质量、性能、附(备)件、售后服务等合格性的认定依据,同时,也是国家局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最后10%的质保金的依据。请各省局组织在质保期满后10日内,将最终用户验收证明文件报国家局,愈期不报者,按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处理。

六、 售后服务衔接。主要是衔接服务方式、服务网点、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内容。

七、 自行采购计划编制与落实。

1. 自行采购计划的投资额,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额减去国家局集中采购的合同总额后的余额编制。自行采购计划的最终用户为可研报告中批准实施救护装备技术改造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

2. 自行采购的计划投资按下列原则安排:

⑴优先安排本次集中采购的正压式氧气呼吸器的配套校验仪;

⑵井下救灾通讯工具;

⑶气体检测仪器、气体分析仪;

⑷大型灭火装备;

⑸其它抢险救灾专用工具、器材。

3.各省自行采购计划编出后要报国家局备案,备案主要审核是否按前两款规定安排自行采购计划,备案期7天(以当地邮戳日或文件送达日为准,截止时间为11月底。),备案期内若无异议,即视为生效。无特殊情况,各省自行采购计划均须在2002年12月底前完成。

八、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的计算。从2002年10月份起,各类救护装备采购工作量均计入“国债项目实施跟踪表”项目单位的“救护装备”分项中,由省局汇总后再报国家局。集中采购设备的预付款按(单价×数量×30%)计入10月份工作量;集中采购设备的另外60%货款和10%的质保金计入工作量的时间,国家局将另行通知;自行采购设备的工作量按支付日期计入当月工作量,质保金计入最后一次支付货款的当月工作量。



附件:

1、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合同(复印件);

2、救护装备集中采购分省区、分企业分配表。





二ОО二年十月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1985年)

中国政府 加蓬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医疗队赴加蓬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5年6月19日 生效日期1985年3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蓬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卫生事业的友好合作关系,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应加蓬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加方”)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由十八人组成的医疗队赴加蓬进行工作。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的任务是与加蓬医务人员密切合作,进行诊断、治疗工作(不包括承担法律责任的医疗工作),并和加蓬医务人员进行医疗经验交流。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利伯维尔中加合作医院。

  第四条 中国医疗队工作所需的医疗设备、器械药品、医用敷料和化学试剂由加方供应。加方没有的中成药、针灸器具以及其他医疗供给,由医疗队协助加方编制订货单,经加方审核签字同意后提交中方,由中方负责供应,所需费用(包括至奥旺多港口的运输费和保险费)由加方以当地货币支付。中方在每批药械发货后,即向加方航寄所发运药械的发货单及费用结算单证,加方在收到供给物品后最迟六个月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交付所列费用。

  第五条 中方提供中国医疗队使用的中成药、针灸器具、其他医疗供给和生活用品等物资,由中方负责运至利伯维尔——奥旺多港。加方负责它们的报关,提取手续和在加蓬境内的运输,并支付各种税款和费用。

  第六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享有中方和加方规定的假日,并且工作每满十一个月享有一个月的休假,休假期间的生活费按本议定书第八条规定办理。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休假,可延至在下年度补休。

  第七条 中国医疗队应遵守加方的法律和尊重加蓬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八条 加方负担中国医疗队人员往返加蓬与中国的旅费(包括二十公斤行李超重)及生活费、办公费、出差费、医疗费,提供带有水、电、空调设备、家用电器(冰箱、煤气灶)、必要的家具、卧具的住房、交通工具及维修、油料、司机。
  中国医疗队人员每人每月的生活费(即伙食费和零用费)标准确定如下:
  一级:队长、医生    十八万非洲法郎
  二级:医务技术员、译员 十三万非洲法郎
  三级:厨师       七万非洲法郎
  上述生活费标准自一九八六年一月开始执行。
  中国医疗队人员的生活费(按月支付)和旅费由加方拨付给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帐号为:加蓬联合银行 564579/06)。

  第九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在加蓬工作期间,加方免除他们应缴纳的一切直接税款,并为他们提供开展工作的便利条件。

  第十条 本议定书如有未尽事宜或执行中发生异议,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有效期为两年半,从一九八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一九八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期满后,中国医疗队按期回国,如加方要求延期,应在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另签议定书。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加蓬共和国政府代表
       何 康           米歇尔·昂舒埃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