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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4:41:27  浏览:83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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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颁发《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12月4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现发布《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2、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3、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4、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2、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3、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4、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2、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3、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4、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1、长度在40米及以上;
2、宽度在6米及以上;
3、高度在5米及以上;
4、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2、必须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1、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2、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 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
一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吨以上1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坡度。
2、技术人员: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两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工人的等级不低于初级。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定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二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100吨及以上2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四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中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三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200吨及以上300吨以下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六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四类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条件:
1、车辆装备:具有装载整体大型物件实际能力在300吨及以上的超重型车组,包括牵引车和挂车(半挂车、凹式低平台挂车、长货挂车、3纵列或4纵列挂车、其他变型挂车),并有相应的配套附件。车组技术状况良好,在重载条件下能顺利通过8%的道路坡度。
2、技术人员:设有分管技术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的汽车运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管技术的车队长须有从事大型物件运输十年以上的实际经验。
3、技术工人:具有符合《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超重型汽车列车驾驶员、超重型汽车列车挂车工、公路运输起重工,其中各类工种的高级工人不少于1人。凡尚未按《等级标准》考核的地区,可根据《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进行应知、应会、工作实例等考核。
4、技术、安全规章:具有上级或本单位制订印发的车组和起重装卸机工具的使用技术、操作规定、质量保证制度等规章。
5、历史记录:已开业业户应提供以往运过的主要大型物件重量、外型尺寸、件数、安全情况和货主反映。

附2:
一、标志旗
1、标志旗的规格:采用布料等腰三角形旗帜。三角形底长150毫米,腰长300毫米,旗帜中间印有“大件”字样。标志旗的底色和中间字体的颜色,应与运输大型物件自身颜色有明显区别。如图所示。
2、标志旗的使用:在运输过程中分别竖于牵引车辆前方两侧和挂车装载物件上的最宽处。如果挂车装载物件的长度超过挂车尾部,需在物件末端的最高点装设标帜旗。
3、标志旗的管理:由运输经营业户自行制做和安装。
AB=底长=150mm
AO=BO=腰长=300mm
二、标志灯
1、标志灯规格:采用运输车辆自身电源和与电源功率相匹配的红色灯泡连接而成。
2、标志灯使用:在挂车装载物件的最宽处和超过挂车尾部的最长处装设。
3、标志灯的管理:由运输经营业户自行制做和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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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的批复


1957年12月10日,国务院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经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六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
同意报告中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僮文方案可在僮族地区逐步推行,在推行过程中应该随时总结经验,使方案更加完善。以后修订方案的时候,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同意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五项原则,今后少数民族设计文字方案的时候,都应该按照这些原则办理。

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关于讨论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的报告

我们遵照周总理在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四十八次会议上的指示,于10月12日举行了一次会议,就僮文方案和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出席会议的,除文改会委员外,有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中央民族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和专家三十余人。现在把讨论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僮文方案的意见
有两点需要加以说明:
新创制的僮文以僮语北部方言为基础方言,以武鸣语音为标准音,共用了三十二个字母,即a、b、■、c、d、■、■、e、f、g、h、i、k、l、m、n、■、o、θ、p、r、s、t、u、■、v、y、■、■、■、■、■。
(甲)■、■、■、■、■、■、等六个字母(注解:六个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是在拉丁字母基础上设计的。■、■、是在b、d的上面加一横,表示和b、d相当的浊音;■、θ、■、■是国际音标,前两个字母在苏联已有一些民族使用;w是倒的m,是u的延长;■是n的变体,汉语拼音方案已用为ng的简体。增加这些字母的理由是:
(1)■、■、■、θ、■都反映僮语的特点,代表汉语标准音里所没有的语音。汉语里虽然有所代表的音,但是只用在音节的末尾,而在僮语里也可以用在音节的开头,同时还有象■v这样双字母的结合,如果■的音用ng表示,则■v就要用ngv三个字母表示。
(2)僮文本可用b、d表浊音,用p、t表清音,但是如果这样,就要和汉语拼音方案的系统发生矛盾,汉语的“bu”(部)僮文就要写成“pu”(铺);汉语的“da■”(党),僮文就要写成“ta■”(躺)。这在教学和使用上会造成很大的不便,不如和汉语相同的音用相同的字母表达,僮语特有的浊音,另制■、■两个字母表达。
(乙)没用一般拉丁字母中的j、q、w、x、z而新制了■、■、■、■、■等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注解:五个专表声调的字母,现全部改为拉丁字母。)这样做的理由是:
(1)便于同系属语言各民族文字的字母取得一致,因为如果利用剩余字母,僮文的剩余字母未必就是其他民族文字的剩余字母;
(2)将来如果在较长期的实践中证明声调符号可以省略的时候,也便于省去;
(3)避免过多的辅音字母连在一起的拼写格式;
(4)现在僮语里没有和这五个剩余拉丁字母相当的音,为了避免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字母发生混淆,不用这五个字母表声调。如果将来僮语在发展过程中增加了和这些字母相当的语音,也便于采用。
总起来看,这个僮文方案(草案)在字母的用法上跟汉语拼音方案基本上一致,而且能表达僮语的语音特点。
现在这个方案已在本民族中试用,到目前为止,共训练了二千七百多名机关干部和二万八千七百八十名农村基层推行人员;在四千多个僮族乡里开办了一万二千二百多个群众学习班,组织了三十五万多人参加学习。现在,经过学习脱离了文盲状态的已有十万多人,在推行过程中,这个方案受到僮族群众的普遍欢迎。
我们认为,这个方案可以在僮族地区逐渐推行。这个方案,还有需要改善的地方,但是以经过一个时期的实用以后再根据群众的经验和愿望考虑修正为宜。在推行过程中如需要个别的修改,可由广西僮族自治区提出,报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后实行。
二、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
我们根据中国科学院少数民族语言研究所提出的关于少数民族文字方案中设计字母的几项原则,进行了讨论。大家认为,少数民族创制或改革文字,应该多考虑和汉语拼音方案尽量靠拢,以便于各民族的文化交流和互相学习,并且同意以下五项原则:
甲、少数民族创制文字应该以拉丁字母为基础;原有文字进行改革,采用新的字母系统的时候,也应该尽可能以拉丁字母为基础。
乙、少数民族语言和汉语相同或者相近的音,尽可能用汉语拼音方案里相当的字母表示。
丙、少数民族语言里有而汉语里没有的音,如果使用一个拉丁字母表达一个音的方式有困难的时候,在照顾到字母系统清晰,字形简便美观、字母数目适当、便于教学使用的条件下,根据语言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以下的办法表示:
(1)用两个字母表达一个音;
(1)另创新字母或者采用其他适用的字母;
(3)个别情况也可在字母上加附加符号。
丁、对于语言中的声调,根据实际需要,可在音节末尾加字母表示或者采用其他办法表示或不表示。
戊、各民族的文字,特别是语言关系密切的文字,在字母形式和拼写规则上应尽量取得一致。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核批示。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铁道部


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装置规程
铁道部

一、总 则
第1条 新建或改建的22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时的装置,均应按本规程办理。关于现有线路的改进按照联合通知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2条 根据架空电力线路的电压及用途之不同,可将其分为三级,如表1所示:
架空电力线路等级 表1
------------------------
| | 架空电力线路之规格 |
|架空电力|-----------------|
|线路等级|同一回路导线间额 |电力用户的级别|
| | 定电压(千伏) | |
|----|---------|-------|
| |60千伏以上 |与等级无关 |
| Ⅰ |---------|-------|
| |35~60千伏 |一级及二级 |
|----|---------|-------|
| |35~60千伏 |三级 |
| Ⅱ |---------|-------|
| |1千伏以上至20千|与等级无关 |
| |伏 | |
|----|---------|-------|
| Ⅲ |1千伏及1千伏以下|同上 |
------------------------
第3条 本规程所称弱电流线路包括电报、电话、有线广播、铁路闭塞装置与信号以及电力系统的遥控、遥测等弱电流线路。此等线路,按其重要性亦分为下列三级:
1、邮电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首都与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中央直辖市及其相互间联系的主要线路,首都至各重要工矿城市、海港的线路以及由首都通达国外的国际线路,邮电部指定的其它国际线路和国防线路。
Ⅱ级——各省省会、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所在地与各县及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及相邻两省或自治区各县相互间的通信线路,一般市内电话线路。
Ⅲ级——县至区、乡的县内线路和两对或两对以下的市话郊区线路。
2、铁道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铁道部与各铁路管理局以及后者之间彼此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专用线路。
Ⅱ级——铁路管理局与各分局(站)联系的线路,各分局(站)相互联系的线路,以及铁路信号闭塞装置线路。
Ⅲ级——地区(站内)弱电流线路。
3、电力工业部所属弱电流线路:
Ⅰ级——电力工业部与各电业管理局、联合电力系统的中心调度所以及电力系统中心调度所联系的线路,电力系统相互之间及电力系统内的多通道回路,遥控线路。
Ⅱ级——电业管理局中心调度所与各电业局调度所、电力系统的各主要电厂和变电所联系的线路,遥测线路。
Ⅲ级——电业局所属其他弱电流线路。
其他各部门及机关(包括军事部门)的所有弱电流线路的等级应参照本规程分别与有关单位磋商确定。
第4条 所有有线广播线路均按Ⅲ级弱电流线路处理。
第5条 在处理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和交叉问题时,仍应首先考虑电力线路对弱电线路的危害(危险和干扰)影响,此项影响的容许限度应符合“防止通信和信号设备遭受强电流设备危害影响保护规程”。

二、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接近
第6条 对地电压不高于250伏的架空电力线路与线间额定电压不高于360伏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有线广播线路最低导线至地面的距离、同一杆上的有线广播线路间以及有线广播线路导线间的距离,必须符合有线广播线路安装与修理的现行各项规定。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架在弯钩上的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不论它们在电杆上排列形式如何,均不应小于1.5公尺。
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敷设在支撑架或横担上时,距敷设在同一侧的架空电力线路最低导线的距离应不小于1.5公尺。
第7条 1~10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线间额定电压高于360伏的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在满足下述各项条件下才允许同杆架设:
1、架空电力线路的中性点必须绝缘或经大的有效电阻和感应性阻抗接地。
2、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必须敷设在有线广播线路导线上面;同时,由架空电力线路的最低导线至有线广播线路的最高导线之垂直距离,无论该线路是用弯钩或支撑架架设,均不应小于1.2公尺(发生障碍时应考虑停电检修)。
3、有线广播线路导线的机械强度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中关于档距和气象条件的规定来选择。
4、当有线广播线路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发生接触时,有线广播线路的保护装置必须保证立刻从两端切断有线广播线路,并使其接地。
5、有线广播线路从有线广播电杆转挂到电力线杆处及自架空电力线电杆转换到有线广播电杆处,都应装有根据架空电力线工作电压而计算的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
保护装置和线路变压器的位置,应装设在上述两转换点处的有线广播电杆上,从有线广播电杆的基础到架空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得小于转换点附近最高一根架空电力线电杆的高度。
转换处有线广播杆线的架设要求应符合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规程的规定。
(在1~10千伏线路上并同时挂有对地电压不超过250伏的架空电力线电杆上架设有线广播线路时,允许挂设有线广播的馈电线,其使用电压及线路架设要求应按本规程第六条处理,其保安装置应符合本规程第七条之规定)。
6、由架空电力线路的分支电杆至装有用户变压器的电杆之距离,不得小于10公尺。
第8条 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下列弱电流线路允许同杆架设,并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1、电力系统内具有特殊保护装置的专用弱电流线路。
2、工作电压不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线路。
3、敷设在自动闭塞装置信号线路电杆上的电压高于500伏的铁路自动闭塞装置的信号线路。
第9条 与1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同杆架设的弱电流线路,在架空电力线路计划检修或事故临时检修时,按照使用单位协议,有线广播线路所属单位应遵照电业局的通知随时切断其弱电流线路,以保证安全检修。弱电流线路所属单位在未获得电业局通知“检修工作已完毕”之前
,不得使用该弱电流线路。
登杆检修弱电流线路时,须待架空电力线路完全停电后才可进行。
第10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接近时,两种线路之间导线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得小于最高杆塔的高度。在线路密集或狭窄地段,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弱电流线路导线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在最大风偏时,不得小于表2所列数值:
表2
-------------------
|架空电力线路额定电压|距离(公尺)|
|----------|------|
|1千伏以下 | 1 |
|----------|------|
|1~20千伏 | 2 |
|----------|------|
|35(44)千伏 | 3 |
|----------|------|
|60~110千伏 | 4 |
|----------|------|
|154千伏 | 5 |
|----------|------|
|220千伏 | 6 |
-------------------



如果在线路接近的地方没有高大的建筑物作屏蔽,且架空电力线路上又无避雷线时,则1~35千伏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与弱电流线路的导线间之距离应增至4公尺。
第11条 如果1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共同架设在狭窄地段,当两线路的导线接近为本规程第十条所述的最小水平距离时,除了铁塔和钢筋混凝土电杆以外,如为木直线杆,则应采取下列措施:
1、对架空电力线路的单柱直线电杆,每隔4~5档,用拉线加固;П型直线电杆,则应采用X型或Z型斜撑加固,或采用拉线加固。
2、如弱电流线路倒杆可能使弱电流线路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相接触时,应采用辅助撑杆或拉线加固弱电流线路的电杆。
第12条 在线路转角的地段采用针式绝缘子的架空电力线路和弱电流线路平行架设时,从转角杆绝缘子脱落下来的导线与另一线路导线的距离不应小于本规程第十条所规定的最小距离。
如不能满足这个要求时,架设在转角外侧的线路导线应采用双固定。

三、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的交叉
第13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只能在电力线路档距中与架空(或电缆)弱电流线路交叉。
第14条 各级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一般应将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敷设于弱电流线路导线的上面。由交叉点至最近一根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的距离,应尽量地靠近架空电力线路的电杆,但不应小于7公尺(架设在城市内线路不受7公尺限制)。
第15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电缆线路交叉时,必须符合下述要求:
1、由弱电流电缆线路电杆的基础至交叉的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导线在水平面上的投影距离不应小于10公尺;
2、由弱电流地下电缆线路至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电杆接地装置的最小允许距离(如果电杆没有接地装置,则至最近一根电杆的主柱),当土壤电阻
5率在5×10 欧姆一公分以下时,不应小于25公尺;
5而在5×10 欧姆一公分以上时,不应小于50公尺。
如果弱电流线路使用钢管隔离,其钢管长度等于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缘导线间的距离并在每侧各加10公尺时,则上述距离可缩短到5公尺;
3、当选择弱电流电缆线路的路经时,由电缆至架空电力线路最近一根电杆之距离应尽量地增大。
第16条 如因受地形限制而有不得已的情况下,经征得对方(已设线路的一方)的同意,允许弱电流线路交叉跨越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并应遵照表3办理。两线导线允许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垂度最小的情况下,不应小于本规程表5所列的数值(见本规
程第19条)。
第17条 对于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弱电流线路的交叉角度,不得小于表4所示数值。
第18条 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当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交叉档距的过电压保护,应按照电力工业部制订的“过电压保护导则”办理。
第19条 当架空电力线路导线的垂度最大时,其至被交叉的弱电流线路导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5中所列数值。
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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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弱电流线路 | 弱电流线路导线 | |
| | 电杆类型 | |导线固|
|交叉角|-------|------------|定方式|
| |16线|16线|冰厚在15 |冰厚在15| |
| |以下 |以上 |公厘以下时 |公厘以上时| |
|---|---|---|------|-----|---|
| | | |不小于10 | | |
| | | |平方公厘 |不小于25| |
|90°| | |的青铜绞 |平方公厘 |双横担|
|但不得|单杆 |H杆 |线不小于 |的青铜绞 |或双弯|
|小于 | | |Φ4.0公厘|线或铜包 |螺脚 |
|45°| | |的铜包钢 |钢绞线 | |
| | | |线 | | |
------------------------------

表4
----------------
|弱电流线路等级|交 叉 角 |
|-------|------|
| Ⅰ | 45° |
|-------|------|
| Ⅱ | 30° |
|-------|------|
| Ⅲ |不作具体规定|
----------------



注:对于电力工业部系统通讯线路交叉角度不作规定。

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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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距 离(公尺) |
| 架空电力线路 |---------------|
|额 定 电 压 |架空电力线路有|架空电力线路无|
| |防雷保护装置 |防雷保护装置 |
|--------|-------|-------|
|1千伏以下 | 1.25 | 1.25 |
|--------|-------|-------|
|1~10千伏 | 2 | 4 |
|--------|-------|-------|
|20千伏 | 3 | 5 |
|--------|-------|-------|
|35~100千伏| 3 | 5 |
|--------|-------|-------|
|154千伏 | 4 | 6 |
|--------|-------|-------|
|220千伏 | 4 | 6 |
--------------------------



除须符合表5所规定的距离外,对于使用悬垂绝缘子的架空电力线路,还应验算在相邻档距内导线断线时,其交叉档中导线间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小于:
对电压在110千伏及
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1.15公尺;
电压在154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1.55公尺;
电压在220千伏的架空电力线路…2.25公尺。
第20条 架空电力线路与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为避免在交叉档距中断线,应采取下列措施:
1、市区内10千伏及以下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市内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在交叉档距内,若架空电力线路为多股铜线,可允许每根导线有一插接法接头。
2、除本条第1项外,各级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以及各级弱电流线路的导线,在交叉档中均不得有接头(架空电力线路的断股辅修管,不以导线接头论)。
3、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应为多股线。最小截面铝线不得小于35平方公厘,其他金属线16平方公厘。
4、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和避雷线的安全系数:
(1)在冰厚不大于10公厘或风速不大于35公尺/秒地区所有多股导线。在冰厚大于10公厘或风速大于35公尺/秒的地区的所有钢心铝线、截面在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铜线和铝线,以及截面在35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钢线(避雷线)其额定安全系数应采用2。
(2)在冰厚大于10公厘或风速大于35公尺/秒地区,截面小于120平方公厘的多股铜线和铝线,以及截面小于35平方公厘的钢线(避雷线)。其额定安全系数应采用2.5。
第21条 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截面为120平方公厘及以上的铜线和钢心铝线,当与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允许在档距内使用固定线夹的直线电杆。
电压为35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截面为120平方公厘以下的铜线、钢心铝线、钢线和铝线,以及35千伏以下的任何截面的导线,当与载波和多通道回路的Ⅰ、Ⅱ级弱电流线路,铁道部所属的信号闭塞线路或中心调度所的线路交叉时,应采用耐张电杆或带有拉线的直线
电杆(用木杆时应有钢筋混凝土接腿)用带有拉线的直线杆时应验算相邻档距中导线断线时的条件。
当上述架空电力线路与其他的各级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允许采用直线电杆(如用木杆应带有钢筋混凝土接腿)。
第22条 20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与弱电流线路交叉时,在交叉档距内的电杆上,使用悬式绝缘子时,应为带有固定线夹的单串绝缘子串,使用针式绝缘子时,应为双固定。
第23条 铁路的半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的导线与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交叉时,铁路半自动闭塞信号装置的导线应敷设在同一电杆上的通信导线的下面,并应采用风雨绝缘线。
第24条 凡弱电流线路与6千伏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在档距中交叉时,弱电流线路的导线应采用双横担或双弯螺脚。
交叉的弱电流线路的档距应尽可能地缩小(不大于30~40公尺)。交叉档的弱电流线路电杆,或直接与公路靠近的弱电流线路的电杆,必须用防护木防护。
第25条 带有绝缘层的低压电力用户线允许在弱电流线路的下面交叉,弱电流线路与低压电力用户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6公尺。如根据具体情况,不能满足时,可用瓷管隔离,弱电流线路的用户线与低压电力用户线间的距离不论这些线路导线的排列形式如何,其相邻近
的两根导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6公尺。
第26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属于批准的各部。
第27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现行规程与本规程抵触者,均按本规程规定办理。
第28条 本规程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经各有关部门协商后修改之。



195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