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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18:16  浏览:91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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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十月四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

  现将《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区实际贯彻落实。



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纪要
(一)

  1988年9月7日至9日,团中央在甘肃兰州召开了共青团第三次东西互助协调会。全国22个省、市、区团委和部分乡镇企业青年厂长(经理)以及科技、经协、信息部门的有关同志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田纪云副总理对东西互助活动的批示和团中央第一书记宋德福同志给会议代表的信。中共甘肃省委书记李子奇、国务院“三西”办主任刘光祖同志到会讲话,团中央书记处书记洛桑同志作了总结报告。

  这次会议以“研讨工作,进一步理顺活动思路;洽谈项目,进一步扩大互助成果”为主题,取得了三方面的收获:一是在总结交流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了对东西互助活动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的认识,坚定了适应改革和经济建设的要求,推进团的体制改革和工作发展,继续卓有成效地开展东西互助活动的决心和信心。二是本着平等互利、热情负责的精神,进行了多种门类的互相项目洽谈,达成了319个合作意向,签定了44份经济合同,取得了一批新的互助成果。三是集思广议,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研讨了活动的深化问题,在活动的目标、侧重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形成了更具共青团特色的工作思路。与会代表认为:1986年召开的第一次协调会实现了活动的启动,去年的第二次协调会提出了活动的发展,这次协调会将成为东西互助活动走向深化的标志。

(二)

会议认为,三年来,东西互助活动已积累了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取得了一批可喜的成果。活动范围已扩展到了20个省、市(区),互助的形式和内容也日趋丰富。本着“自愿互利,尊重规律,讲求实效,稳步发展”的原则,各地创造了合作办厂、技术转让、引进人才、培训人员、劳务输出、代购代销、信息服务七种互助形式,仅从第二次协调会以来,东西双方就达成合作意向413个,已经落实或正在落实的112个,东部地区为西部地区培训各类技术人员1100多人。目前,联合办厂在稳步发展,劳务输出拓宽了领域,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有团的特点的“软件”服务逐上突出,活动的组织运转机制在孕育建立。

  最近,田纪云副总理在团中央关于《共青团开展“东西互助”活动情况的报告》上批示:“这几年共青团组织在扶贫、支边、组织东西互助工作中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希望团中央继续抓下去,大力推广一些好的经验,相信一定会取得更大的成绩。”与会同志一致感到,这既是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东西互助活动的肯定,也是对团组织的鼓励和鞭策。为了把东西互助活动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必须投放更多的精力和力量,进一步研究如何在横向经济联合的全局中走出具有共青团特点的互助路子,如何加强对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如何抓落实、求实效、不断扩大成果的问题,以进一步提高东西互助活动的经济效益、人才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

  会议决定,下一步对活动总的要求是:抓重点,建机制,促落实,求实效。本着这一精神,力促活动深化。在工作布局和活动指导上,实行全面开拓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直接控制与自主运行相结合,行政措施与实体依托相结合,无偿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使整个活动逐步走上综合发展、协调运转的轨道。

  为此,会议从四个方面统一认识,理顺了深化活动的思路: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开展东西互助活动是共青团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西部地区开发、全面振兴经济战略构想的实际行动。它是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中应运而生的,也必将随着改革的发展日臻完善。随着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东部向内地转让技术和产品、传递管理经验和输送人才,东西部共同开发自然、人力、市场资源,一个更大范围的经济联合正在出现。东西互助活动顺应了这一社会历史潮流。它为有志青年投身改革和施展才能提供机会,把带领青年奋斗与代表青年利益汇为一途,因而也是落实团十二大精神,贯彻共青团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和体制改革原则的重要形式,体现了为改革和青年服务的精神。各级团组织要从战略的高度、改革的高度,以发展的观念、全局的观念认识东西互助活动,进一步增强自觉性和工作热情,克服厌战和畏难情绪,树立长期奋斗的思想,加强对这项活动的领导和协调,坚持不懈,一抓到底。

  二、要进一步突出活动的重点,东西互助活动是一项内涵比较丰富,外延也很宽广的活动。各地在几年的实践中已经摸索出多种行之有效的互助内容和形式。从团自身的特点和以往的经验看,应把活动的重点放在技术服务和劳务输出方面,在发展各种形式的互助合作基础上,促进东西部地区人才、劳务的双向交流。为此,要精心组织东部地区的青年科技管理人才到西部互助单位去,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攻关,鼓励和倡导他们到西部承包、领办乡镇企业。要发挥东部地区人才、技术优势,推广上海“请进来”学习,“派出去”办班的做法,多渠道、多形式培训西部青年。要抓住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的大好时机,大力组织西部青年到东部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出劳务、学技术,使之率先脱贫,带动当地群众。明年,团中央还要继续开展“以劳助学寻富路”活动,农村各级团组织都要把青年劳务输出当作深化东西互助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采取措施,沟通信息,加强协调,逐步建立青年劳务市场。

  三、要逐步建立活动的组织运转机制。东西互助作为一项跨地区的直接介入经济的常项活动,需要有组织保证和工作载体,需要有系统的、经常的指导和服务体系。就全局来看,这方面的建设是个薄弱环节,今后要作为工作的一个重点,在活动的组织运行机制方面有所创造,形成一个更加科学、面向基层、有效服务的工作网络。比如,建立东西互助促进会、东西互助联谊会、东西互助协调办、东西互助基金会、乡镇企业厂长(经理)协会、东西互助人才和技术开发市场、东西互助信息服务中心、东西互助技术和劳务服务公司等载体组织。通过这些组织和经济实体提供无偿或有偿的服务,作为团的领导机关组织东西互助活动的依托和联系互助单位的中介,为活动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使之具有较强的自我运转能力。

  四、要进一步抓落实,求实效。落实合作意向,提高实际效益,是深化活动的主要措施和评价工作的基本标尺。在今后的活动中,要特别注意贯彻服务的精神、求实的精神。各级团委要创造条件,开辟渠道,对互助组织、互助单位和互助项目进行跟踪服务。要把考察、洽谈、协调当作活动的先导,而不能看作终结,锲而不舍地促其落实。上级团委检查和评价活动,不能只看联系多少互助地区和互助单位,达成了多少合作意向,而是要看落实了多少项目,取得了多少实际效益。各地各级团组织都要牢固树立实效第一的观点,把互助活动落实到基层,把互助项目落实到实处,为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和青年自身素质的提高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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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通知

农办垦【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我部粮食高产创建年活动的部署,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农垦系统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的通知》(农办垦〔2008〕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起,在全国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此项活动由我部农垦局负责组织。各省级农垦主管部门和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附件1)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形成相互协调、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推动高产攻关活动的开展。

  二、本次活动共选择22个垦区的150个单位为高产攻关单位(附件2),涉及水稻、大豆、玉米、小麦、马铃薯、油菜籽、甘蔗、棉花、奶牛、生猪等10个农畜产品生产。

  三、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确定,要与我部开展的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活动相衔接。要按照各垦区高产攻关单位的名额分配数等额上报。

  四、请于3月25日前将《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名单备案表》(附件3)报送我部农垦局农业处,联系人:黄勇,孙克俭,电话:010-64192652(兼传真)、010-64192636,电子邮箱:nkjnych@agri.gov.cn

  附件:1.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2.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3.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活动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农垦现代农业建设,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农产品有效供给。从2008年起,在农垦系统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充分认识农业高产攻关的重要意义

  农业高产攻关是集高产优质良种、高产高效农业技术及优质高效投入品于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活动,是农业生产先进科技集成、配套与推广重要载体。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对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实现良种良法配套,挖掘增产潜力,把小面积实验产量变成大面积推广产量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各垦区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出发,把高产攻关作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工作,作为保障国家农产品供应安全的关键举措,作为促进农业增产增效、进一步发挥农垦示范带动作用的有效途径。要进一步提高对农业高产攻关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广泛持续的高产攻关活动,进一步强化农业基础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垦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开展农业高产攻关活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农作物和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主攻单产,提高品质,节本增效。通过高产创建,树立典型,示范展示,辐射带动,推进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

  (二)目标任务。2008年,在全国主要垦区设立150个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其中水稻29个、大豆8个、玉米10个、小麦10个、马铃薯4个、油菜籽5个、甘蔗3个、棉花21个、奶牛32个、生猪28个。高产攻关的具体任务是:

  1.水稻:在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宁夏、新疆兵团12个垦区选择29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水稻高产攻关点,单季稻区攻关目标亩产700公斤以上,双季稻区攻关目标两季亩产9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水稻亩产600公斤以上。

  2.大豆:在内蒙古、黑龙江2个垦区的选择8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大豆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

  3.玉米:在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新疆兵团5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玉米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800公斤以上。

  4.小麦:在河北、江苏、安徽、河南、湖北、陕西、甘肃、新疆兵团8个垦区选择10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小麦高产攻关点。河北、江苏、安徽、河南垦区攻关目标亩产600公斤以上,其他地区亩产500公斤以上。

  5.马铃薯:在内蒙古、黑龙江、甘肃3个垦区选择4个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马铃薯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3000公斤以上。

  6.油菜籽:在内蒙古、湖北、湖南3个垦区选择5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油菜籽高产攻关点。秋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00公斤以上,春种油菜攻关目标亩产250公斤以上。

  7.甘蔗:在广东、广西2个垦区选择3个高产攻关农场,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甘蔗高产攻关点,攻关目标亩产7000公斤以上。

  8.棉花:在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新疆兵团6个垦区选择21个高产攻关农场(团),各建立1个万亩连片棉花高产攻关点。新疆兵团攻关目标亩产160公斤以上,其他垦区120公斤以上。

  9.奶牛: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宁夏、广东、广西、新疆兵团、新疆(畜)、昆明12个垦区选择32个单位(养殖场),建立奶牛高产攻关点。每个攻关点奶牛存栏1500头以上,成母牛占50%以上。成母牛年产牛奶:京、津、沪三市垦区9000公斤以上,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宁夏、新疆兵团、新疆(畜)垦区7000公斤以上,广东、昆明垦区6000公斤以上。

  10.生猪:在北京、黑龙江、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宁夏、新疆兵团等10个垦区选择28个单位(养殖场),建立生猪高产攻关点。每个生猪养殖场出栏不少于10000头,每头繁殖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18头以上。

  三、工作原则

  (一)突出优势,科学选点。各垦区要结合垦区实际及已有的全国农垦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业机械化示范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农垦超级稻示范推广项目场和农垦奶牛、生猪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选择高产攻关单位。所选的高产攻关单位也可以与《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全国粮食高产创建活动示范点的通知》(农办农[2008]2号)确定的示范点相重合。同时,还要与本垦区组织的高产攻关活动相结合,共同推进高产攻关活动。高产攻关单位应具有区域代表性,农作物规模连片应在万亩以上。高产攻关单位经垦区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农业部农垦局备案。

  (二)严格管理,规范运作。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优质、高产、高效的要求,科学制定各项农作物和畜牧业高产攻关标准与操作规程,制订高产攻关活动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主要攻关指标、技术路径和保障措施,规范操作要求。同时,对高产攻关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具体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任务分工、督查制度、考核细则、奖励办法,促进高产攻关活动有序开展。

  (三)整合资源,合力推进。整合垦区农业科研、教学、推广单位专业人才资源,吸收各行业专家积极投入高产攻关活动,开展各项技术集成研究与推广指导,提高高产攻关科技力量。紧密结合良种推广补贴、优粮工程、科技入户、植保工程、测土配方施肥等重大政策与项目,保证攻关单位的物质基础与资金优势,保障高产攻关活动顺利推进。垦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同时要主动做好对外协调工作,争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支持,为扎实推进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高产攻关活动的实施内容

  (一)示范优良品种。结合各高产攻关单位生产、生态特点与优势,将高产创建活动与良种推广补贴相结合,确保推介品种在万亩攻关点,高产攻关单位以及所在垦区的适宜区域得到大范围推广应用。并通过统一供种方式,使百、千、万亩示范区良种覆盖率达到100%。畜牧业高产攻关重点做好奶牛、种猪等新品种的引进和繁育,加强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提高畜产品质量和产量。

  (二)集成高产技术。在试验示范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集成、配套、创新高产技术体系,并制定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推进规模化经营、标准化生产、产业化发展。坚持良种良法配套,在选择确定示范推广品种的同时,加强栽培技术和养殖模式的集成与配套,取得资源节约、环境友好、节本增效、高产优质的活动成效。农作物以主攻单产为突破口,采取小面积试验和大面积示范相结合的方法,推广精量播种、地膜覆盖、保护性耕作、精确栽培、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农机标准化作业、叶龄诊断等技术,分作物、分区域、分季节落实关键性技术措施,充分挖掘单产潜力。畜牧业要大力促进技术服务的物化、简化和社会化,推广现代健康养殖模式,进一步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重点推广应用工厂化养殖、奶牛冷冻精液与胚胎移植等技术。

  (三)加强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控。坚持“绿色植保、公共植保”的工作理念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强化重大病虫草鼠害的防控工作,切实减少农作物生产生物灾害损失。及时监测病虫害发生动态,准确预报发生趋势,提前制定重大病虫草鼠害防控预案;要根据病虫害发生形势,科学制定综合防治方案,组装农业防治、生物防治、物理防治、化学防治技术措施,开展统防统治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疫情调查,充分发挥农垦动物防疫体系的作用,及时汇总、分析动物疫情发展态势,及时发现问题,排除疫情隐患。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方案,结合本垦区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等疫病的强制免疫工作,开展免疫效果检查,保证免疫密度和质量。要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以测土配方施肥项目为依托,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推广实施工作,进一步增强示范辐射带动功能。以土壤养分构成和作物需肥规律为基础,以高产创建产量目标为指标,制定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方案;要围绕测土、配方、配肥、供肥和施肥等基本内容,为高产攻关技术指导人员及农业职工选择肥料品种、确定施肥数量、优化施肥时期和改进施肥方法等提供技术服务,解决职工施肥用肥问题,提高肥料利用率和施肥效果。有农资市场监管职责的垦区,要对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叶面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和包装、标识、宣传是否符合要求进行检查,查处违规违法行为。重点加强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推介一批优质肥料,确保职工用上放心肥料。

  (五)推进全程机械化生产。针对农业生产机械化的薄弱环节,在高产攻关单位示范推广有利于减轻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先进技术和机械设备。积极使用大中型、多功能、高性能、节能环保型和复式联合作业的种植业机械和配料、饲喂、除污、防疫等工厂化养殖机械。加快实施保护性耕作机械、玉米和棉花机械收获、水稻全程机械作业等对高产攻关作用明显的农机项目。建立和完善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强对农机大户的技能培训,总结和推广农机跨区作业、农机股份合作社、农机一条龙作业等新型农机服务模式,创新和完善农机经营机制,扶持农机作业协会、经纪人等农机中介服务组织的发展,提高农机服务的组织化程度。

  五、高产攻关活动的工作措施

  (一)广泛开展培训指导。按照农业科技入户培训和指导要求,在高产攻关单位广泛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分区域、分作物、分季节、分层次抓好技术培训和生产指导,确保技术服务入户到田,指导大面积生产。各垦区要结合工作实际,分年度开展水稻、油菜、奶牛、生猪等高产攻关培训;组织专家和农技人员深入生产一线,开展作物苗情、墒情、灾情和病虫情况调查分析,及时采取田间管理措施,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和服务;各高产攻关单位要按照农时季节培训到农户,通过田间课堂、专家讲座、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形式,帮助职工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提高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

  (二)强化检查验收。各垦区在我部高产攻关活动的统一安排下,切实加强督导力度,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保证高产攻关活动顺利进行。我部将组织开展阶段性的工作检查、现场考察、技术交流与总结验收等工作,组织专家对典型高产攻关单位进行抽查验收,开展评比表彰。省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对本垦区高产攻关单位进行全面督导,保证各项任务,技术措施到位,完成高产创建指标。制订相对统一的测产验收办法,规范测产程序和标准。应按照点上测产和面上测产相结合、典型(高产典型)测产和分级(单产高、中、低)测产相结合、理论测产和实收测产相结合的要求,组织专家组,抓好高产攻关单位测产验收工作。

  (三)切实做好总结交流。部农垦局将根据高产攻关活动开展的实际情况,全面总结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特别是对组织方式、技术措施、工作方法等进行认真总结,为今后更大规模实施高产创建活动,推进大面积农业生产发展提供经验。各垦区要加强材料收集,建立活动档案,做好工作记录,抓好总结交流,既要总结归纳高产创建的成效和经验,又要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和不足;既要做好分季节、分阶段的定期总结,又要做好最新动态、热点追踪的反馈交流;既要做好主导品种、主推技术、主体培训等工作层面的总结,又要做好工作方法、组织方式等工作机制方面的总结。

  (四)建立考核制度。我部农垦局将组织制定高产攻关评价办法,各垦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统一规范、操作性强的高产攻关验收办法和奖励方案,重奖达标特别是超额达标的高产攻关单位,并且作为其他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开展高产攻关活动的积极性。

  (五)全面开展宣传表彰。我部将在农民日报、中国农垦信息网等媒体开辟“高产攻关”专栏,跟踪报道各垦区的工作进展和经验,掀起农业高产攻关活动宣传高潮。各垦区应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高产攻关活动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先进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农场、团场、公司等高产攻关单位也应通过设立专栏、新闻发布、现场观摩、知识竞赛等形式,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农垦主管部门要做好不同层面的宣传和表彰工作,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树立典型,对在高产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表彰。
附件2: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分配表
  合计(个) 水稻(个) 大豆(个) 玉米(个) 小麦(个) 马铃薯(个) 油菜籽(个) 甘蔗(个) 棉花(个) 奶牛(个) 猪(个)
全国农垦 150 29 8 10 10 4 5 3 21 32 28
北京 11                 6 5
天津 3                 3  
河北 4 2     1         1  
内蒙古 7   2 1   1 2     1  
辽宁 4 3   1              
吉林 3 1   2              
黑龙江 37 10 6 4   2       5 10
上海 8 2               6  
江苏 6 3     2       1    
安徽 3 1     1       1    
江西 2 1                 1
河南 5       2       1   2
湖北 9 1     1   2   2   3
湖南 4 1         1   1   1
广东 3             1   1 1
广西 4             2   1 1
陕西 1       1            
甘肃 2       1 1          
宁夏 7 2   2           2 1
新疆兵团 25 2     1       15 4 3
新疆(畜) 1                 1  
昆明 1                 1  








附件3:
2008年农垦系统农业高产攻关单位备案表
垦区:
农场(单位) 攻关地号名称(养殖场名称) 联系人 电话 2007年面积(万亩) 2007年总产(万公斤) 2007年亩产(公斤) 2007年奶牛存栏(头) 2007年成母牛(头) 2007年成母牛年产牛奶(公斤) 2007年生猪出栏(头) 2007年能繁母猪年育成出栏肥猪(头)
水稻
小麦
玉米
马铃薯
大豆
棉花
油菜籽
甘蔗
奶牛
生猪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2009年8月28日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御气象灾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防御活动。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含龙卷风)、大雾、雷电、冰雹、霜冻、高温、干旱、低温(冰冻)、霾等造成的灾害。

  因气象因素作用引发的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对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防御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遵循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分工合作、预防为主、科学防御的原则。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制,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并将气象灾害防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信息发布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学校应当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和应急自救知识教育,并定期组织演练。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

  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依法参加气象灾害防御志愿服务活动。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和预防措施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和任务;

  (二)气象灾害现状、发展趋势预测和调查评估;

  (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易发时段、重点防御区域及设防标准;

  (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五)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项目;

  (六)气象灾害防御的保障措施。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建立由政府组织协调、部门分工负责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制定或者完善本部门相应的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库、重要堤防、海塘及其他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重点工程项目的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预案,报主管部门或者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具体内容。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传播系统和应急气象服务系统等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的建设。

  易受台风等气象灾害影响的岛屿、港口、码头、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农业园区、生态林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场所,应当设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播发等设施,并确保有关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的海塘、堤防、避风港、避风锚地、防护林等防御设施建设。

  易受台风灾害影响区域建(构)筑物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选址标准和抗风标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禁止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规划部门依法审批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时,应当依法事先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第十五条 未经依法批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确因实施城乡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或者设施的,应当依法报经有审批权的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经批准迁移的,迁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络和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提供雨情、风情、旱情、水文、地质险情、森林火险等与气象灾害有关的监测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灾害监测网络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或者配合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相关部门,分别建立海洋灾害、洪涝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专业预警系统,预防发生气象次生、衍生灾害。

  第十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的管理工作,完善灾害性天气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的准确率、时效性。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及时、准确制作和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

  灾害性天气预警信号的名称、图标、含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可以由有关监测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联合发布。

  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通信、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及时、准确播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应当及时向本辖区公众传播。

  学校、医院、机场、港口、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及时传递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开展防灾避灾。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和预警信号,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加强气象灾害跟踪监测,及时提供跟踪监测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等级,加强灾害险情的隐患排查,并采取相应的避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划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域,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实行交通管制;

  (三)决定临时停产、停工、停课;

  (四)依法临时征用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和场地等;

  (五)对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采取必要的特殊管理措施,保障应急救援所需的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供应;

  (六)抢修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保证基础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二条 台风可能登陆的地区和可能严重影响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台风警报和预警信号,及时启动台风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防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海洋、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交通、环保、电力等部门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发生的情况,加强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并根据相应的应急预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四条 气象灾害消除后,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除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对临时征用的单位和个人财产,应当及时返还;造成财产毁损或者灭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进行调查评估,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和整改措施,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鼓励通过保险形式提高气象灾害防御和灾后自救能力。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为保险理赔等活动提供气象证明材料或者组织有关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调查鉴定,提供气象灾害调查鉴定报告。

第五章 人工影响天气和雷电灾害防御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灾减灾的需要,适时组织开展增雨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监测情况,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安、飞行管制部门应当支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遵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重大基础设施、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确保公共安全。

  第二十九条 下列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应当安装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一)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导航、计算机网络等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

  (三)易燃、易爆物品和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和设施;

  (四)重要储备物资的储存场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建(构)筑物、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交付施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防雷装置设计文件审核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规划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建设工程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气象主管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验收。其中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申请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其防雷装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并委托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进行定期检测。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重要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测单位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检查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防雷装置提供指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浙江省气象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气象设施的;

  (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二)防雷装置未依照规定进行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

  (三)防雷装置未依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具备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资质等级,擅自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防雷装置检测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和采取其他相关预防措施的;

  (二)拒绝或者未及时提供气象灾害有关监测信息的;

  (三)因玩忽职守导致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出现漏报、错报的;

  (四)气象灾害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未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理需要适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不依法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

  (五)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和灾情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