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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22:38  浏览:82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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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2000.04.17 九江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
转发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关于《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
暂行办法》的通知

浔阳区、庐山区政府,九江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000年四月十七日


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和鼓励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职工在本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房改房,并提供担保所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九江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委托人。
中心负责审批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和编制年度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计划,并对公积金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委托本市已受理房改资金业务的国有商业性银行承办,并与受托银行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受托银行应当按委托合同,根据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内容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并定期向中心提供相关统计报表。
第五条 借款人所购买的房屋应当是由本人居住无产权争议的现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是按规定实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在职职工。无房或住房困难的在职职工可以优先。
第七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件;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在一年以上;
(三)具有所购住房总价款50%的存款,并可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四)签订了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贷额不超过家庭收入的20%;
(六)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的2倍;
(二)不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的50%;
(三)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伍万元。
第九条 每笔公积金贷款期限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30年。
第十条 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先到中心领取《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书》,按照规定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后与有关证明材料交给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中心从收到借款人填写的《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正式答复,符合条件同意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在五日内将所购住房总价款50%的存款存入中心指定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转付售房单位后,办理抵押、《房屋他项权证》和贷款保证保险等手续。
第十三条 中心出具《准予贷款通知书》,借款人在《准予贷款通知书》的有效期内,持《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由所在单位提供保证担保的,应与中心签订保证担保合同,承诺按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偿还本息,交付中心指定的受托银行帐户,凭保证合同和《准予贷款通知书》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第五章 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以有价证券质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与中心签定书面质押合同。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应当在借款发放前,与中心签定书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交与中心后,中心应在七日内通知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金额,以转帐方式将贷款资金支付给指定的售房单位。
第十八条 抵押期间,借款人对抵押财产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不得将抵押房屋再次抵押、出租、转让、变卖、赠与。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中心应将抵押的《房屋他项权证》退回借款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可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连续3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未经中心同意,借款人将设定的抵押物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合法财产继承人或其合法财产继承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经借贷双方协商,依法采取作价转让或拍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有关的费用和税款;
(二)偿还抵押人所欠贷款本息和违约金;
(三)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若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受托银行有权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六章 贷款保险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在合同签订前,须办理房屋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额本息。
第二十三条 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消保险。在借款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因借款人过错而造成的损毁,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七章贷款偿还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偿还到期贷款本息,超过受托银行宽限期仍不偿还的,应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一年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均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由所在单位直接从工资中代扣交付受托银行。
第二十七条 贷款额少于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
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借款人应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办理转帐提取手续。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经委托人同意后,可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已计收取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借款人最后一次归还的贷款本金部分,应按其实际使用期限相应的借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二十九条 借款人因死亡,宣告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合法财产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借款合同。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条 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的,受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 受托银行未按照借款合同发放贷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贷款的,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三十三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应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因委托人或受托银行工作人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公积金受损,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期暂定一年。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九江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二000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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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对《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银行结汇售汇统计报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银发〔1994〕101号)已下发,根据各地情况反映,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在四月一日实行银结售汇制度以前,原使用中央银行的人民币办理结汇的外汇,在发生售汇支出或有收入时(即按1993年12月31日牌价结售汇,例如:中国银行系统的“921”外汇买卖科目发生额,其他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额度配汇支出)仍作统计,但该发生额不并入新
表内,只在表外注明按1993年底牌价结算的收入总额及支出总额是多少(中行单列)。该数额随快报及月报报表一同上报。快报只报上旬或中旬的发生额,月报上报全月的发生额。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可不结汇,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的外汇收入,若发生结汇时,按新的报表要求分项目进行统计。
3.结汇收入中的第一个指标“贸易出口收入”包括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这是指经营免税商品货款的结汇收入,若是经营免税商品利润的结汇收入,则统计在非贸易收入中。
4.若有套汇发生额。应从结汇收入和售汇支出统计中剔除。
5.表外项目中的第三个指标“本期末累计现汇余额”是指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至本期末各类现汇外汇帐户上的余额。各类现汇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驻华机构按《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开户银行设立的外汇帐户。该指标不等于表外项目中的第一指标“本期现汇
总收入”与第二个指标“本期现汇总支出”的轧差数。
6.因《通知》从1994年4月份开始执行,故月报纵栏中的“本年累计”是指自1994年4月至报告期的累计发生额。
7.《通知》下发后,由于多数单位未能及时见文,故使报表执行的第一个月(1994年4月)出现脱节,为反映真实情况,请各报送单位在上报1994年5月份报表的同时,另按新的报表格式补报一份1994年4月的报表。
8.在京的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直接将其总行的统计数据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外汇管理局汇总辖内数据后,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快报”于旬后5日内,“月报”于月后8日内,先以传真后以书面方式报送。传真表式附后。
9.各单位在报表执行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计划司反映。
10.《通知》中出现几处印刷错误,现予以纠正。
--------------------------------------
|序号|页|行数| 错 | 正 |
|--|-|--|-------------|--------------|
|1 |6|2 |结汇收入:指内机构… |结汇收入:指境内机构… |
|--|-|--|-------------|--------------|
| | | |贸易出口收入:包括出口或转|贸易出口收入:包括出口或转 |
|2 |6|5 |口货物及其他贸易行为入的 |口货物及其他贸易行为收入 |
| | | |外汇, |的外汇 |
|--|-|--|-------------|--------------|
| | |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 |…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 |
|3 |7|12| | |
| | | |利息、手续费… |利润、利息、手续费… |
|--|-|--|-------------|--------------|
| | |倒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 |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 |
| | |数 | | |
|4 |7|第 |资、中外合作、外商独立投资|资、中外合作、外商独立投资)|
| | |6 | | |
| | |行 |外汇结汇部分)。 |外汇结汇部分 |
--------------------------------------

附件一:汇综计统一表传真表式

填报单位: 月 旬 单位:万美元
-------------------------------------------
| 项目代号 | 本旬发生数 | 项目代号 | 本旬发生数 |
|--------|-----------|--------|-----------|
| 100 | | 200 | |
|--------|-----------|--------|-----------|
| 101 | | 201 | |
|--------|-----------|--------|-----------|
| 102 | | 202 | |
|--------|-----------|--------|-----------|
| 103 | | 203 | |
|--------|-----------|--------|-----------|
| 104 | | 204 | |
-------------------------------------------
复核: 制表: 电话
注:按1993年底牌价: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
其中:中行收入 其中:中行支出

附件二:汇综计统二表传真表式

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万美元
-------------------------------------------
| 项目代号 | 本月发生数 | 项目代号 | 本月发生数 |
|--------|-----------|--------|-----------|
| 100 | | 200 | |
|--------|-----------|--------|-----------|
| 101 | | 201 | |
|--------|-----------|--------|-----------|
| (001) | | 202 | |
|--------|-----------|--------|-----------|
| 102 | | 20201 | |
|--------|-----------|--------|-----------|
| 10201 | | 20202 | |
|--------|-----------|--------|-----------|
| 10202 | | 20203 | |
|--------|-----------|--------|-----------|
| 10203 | | 20204 | |
|--------|-----------|--------|-----------|
| (002) | | 203 | |
|--------|-----------|--------|-----------|
| 10204 | | (001) | |
|--------|-----------|--------|-----------|
| 103 | | (002) | |
|--------|-----------|--------|-----------|
| (003) | | (003) | |
|--------|-----------|--------|-----------|
| (004) | | 204 | |
|--------|-----------|--------|-----------|
| (005) | | | |
|--------|-----------|--------|-----------|
| 104 | | | |
|--------|-----------|--------|-----------|
| | | 600 | |
|--------|-----------|--------|-----------|
| | | 601 | |
|--------|-----------|--------|-----------|
| | | 602 | |
-------------------------------------------
复核: 制表: 电话:
注:按1993年底牌价:收入总额 支出总额
其中:中行收入 其中:中行支出



1994年5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十二名。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五名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即成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澳门特别行政区按照本办法应选举七名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原由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五名代表,如果在按照本办法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之前出现空缺,将空缺的名额列为按照本办法应选的名额一并进行选举。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中规定的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没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及不是推选委员会委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 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推选九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根据主席团的提议,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选举办法。
第七条 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每一名成员参加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第八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进行差额选举。
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九条 选举会议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选举会议进行选举时,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
第十条 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一条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予以宣布,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第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出缺,由选举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未当选的代表候选人,按得票多少顺序依次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