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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44:17  浏览:82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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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区商品混凝土管理暂行办法



嘉政办发[2000]2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维护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预拌混凝土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嘉兴市计委、物价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其共同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商品混凝土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办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审批许可手续;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条 商品混凝土的管理,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成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由市建委、计委、物价局、环保局、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城市管理办公室派员组成,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第二章 商品混凝土的供应与使用

  第五条 凡在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具备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及输送泵车通行条件的,一次性浇筑混凝土量在30立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六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商品混凝土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它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 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时,均应考虑使用商品混凝土。在工程项目招标时,凡规定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的,要把使用商品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和评标重要条件之一。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的价格,按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批的补充定额和《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执行,相应材料价格按嘉兴市建材价格信息调整结算。
  第九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强度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
  第十一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采以相应的防漏措施,杜绝沿途撒漏混凝土。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以免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审批手续;不得批准占道堆放建筑材料。

  第三章 商品混凝土及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经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的商品混凝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符合使用单位提出的其它特殊技术要求,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的水泥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六条 商品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依据,具体评定依据按国家标准执行。商品混凝土试块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标准养护,由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试验机构出具报告单。如发生质量争议,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出裁定。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因商品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或商品混凝土质量不合格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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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委托国家教委等部门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的通知
人事部


为了做好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经研究,委托你单位对下列专业(工种)负责归口管理。
国家教委:负责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
交通部:负责汽车运输、公路养护、汽车维修等专业及直属事业单位特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电子工业部:负责电子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冶金工业部:负责冶金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林业部:负责营造林、园林花卉、园林机械、木工、林业化验、汽车驾驶与维修、电工、计算机操作与数据录入、热力司炉工、机械加工、收银审核等专业(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煤炭工业部:负责煤炭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纺织总会:负责纺织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建材局:负责玻璃钢、硅酸盐材料加工、人工晶体合成等专业46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技术监督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海洋局:负责海洋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家地震局:负责地震观测、地磁地电观测、地壳形变观测、地下流体观测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新闻出版署:负责印刷、音像复制、图书发行等专业79个工种和字画装裱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国科学院:负责实验系列工种本院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航天工业总公司:负责航天行业所属专业162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航空工业总公司:负责航空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兵器工业总公司:负责兵器行业所属专业及本系统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核工业总公司:负责核工业行业十一类156个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负责本院系统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国务院所属各部委机关后勤系统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保育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直系统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机电、印刷、烹饪、服务、修建、汽车驾驶与维修等专业和仓库保管、保育等工种的工人技术等级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含技师考评)。
二、对经岗位培训、考核认定合格的工人要核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此证书作为工人上岗和今后正常增资的依据。
三、要加强对工人岗位培训、考核工作的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按照有关部门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薪发〔1994〕50号)中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人事部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认定工作要求的,有关考核结果不予承认,并相应解除委托关系。



1995年4月10日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农[2001]132号


关于印《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做好2001年的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按国务院的指示,我部制定了《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农业税灾歉减免工作,认真核实灾害损失,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尽快落实减免政策,使受灾农户切实得到减免照顾。

附件: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农业税灾歉减免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为了减轻受灾农民税收负担,对地方财政因执行农业税(含牧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而减少的农业税收入,中央财政给予专项补助。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落实到纳税人,制定本办法。
二、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专项用于受灾地区农民的农业税减免,受灾农民为该项资金最终受益者。
三、因农业税灾歉减免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承担。
四、对纳税人申报的受灾情况,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到报后查实,查后登记,逐级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五、农业灾害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面积、成灾面积、绝收面积、歉收产量、农业税灾歉减收额等。农业灾害损失程度由地方各级农业税征收机关依据农业、统计、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定。
六、财政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农业受灾情况,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报的农业税灾歉减免额进行核定。
七、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按照客观、规范、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
八、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要综合考虑农业受灾程度、地方财政对农业税的依赖程度、地方财政困难程度,以及中央财政补助规模等因素。
九、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根据核定的各地农业税灾歉减免额和中央财政补助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某省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补助数额=核定的该省农业税灾歉减免额×中央财政补助该省比例
中央财政补助各省(区、市)比例,按照地方财政对农业税依赖程度和地方财政困难程度计算并核定地方财政评价指数,同时根据中央财政补助总规模占核定的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总额的比重,计算得出中央财政补助各省(区、市)比例。计算公式为:
某省地方财政评价指数=(该省农业税收入占该省财力比重÷全国地方农业税收入占全国地方财力比重)×0.7+(该省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该省财力比重÷全国地方人员经费和基本公用经费占全国地方财力比重)×0.3
农业税收入、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地方财力等依据农村费改税转移支付的有关数据测算。
某省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中央财政补助总规模÷核定的全国农业税灾歉减免总额)×该省核定的地方财政评价指数
十、农业税灾歉减免按照“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办理。农业税灾歉减免必须严格按本办法和农业税减免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层农业税征收机关要根据受灾农户的成灾面积、减收程度等,编制到户的农业税灾歉减免核定表,经报批后必须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当年减免当年落实到纳税人。
十二、对全年种植一季农作物的地方,在征收任务中先扣除减免额后,再征收差额;对全年种植两季以上农作物的地方,可根据每季灾情损失适当减免一部分农业税;对全年遭受严重灾害损失的地方,应当全部免收农业税。
十三、为了保证减免政策尽快落实到位,农业税灾歉减免补助指标和资金分两次下达,三季度按适当比例预分一次,其余指标在年终前下达,实际应补助数额与已下达指标的差额通过结算补助解决。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及时预拨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确保专款专用。
十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的分配情况逐级上报,上报内容包括中央财政补助数和本级减免机动数安排落实情况,以及具体分配到县、乡的情况等。
十五、各地要加强管理和检查,不得截留、挪用或抵扣农业税灾歉减免资金。中央财政委托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此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上述问题一经查出,中央财政将责令其追回资金,并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七、各省(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