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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1:18:33  浏览:89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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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264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大海洋环境的保护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重新核定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他管辖海域倾倒各类废弃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实体按规定缴纳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的收费标准,按照附件《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的规定执行。
二、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收取。收取权限以《委托签发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5号令)规定的许可证签发权限为准。废弃物海洋倾倒费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分别上缴中央和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对申请废弃物倾倒的单位进行废弃物特性和成分检测收取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后按规定程序由国家海洋局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征收海洋废弃物倾倒费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排污费的通知》([1992]价费字434号)同时废止。




附: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
废弃物海洋倾倒费收费标准(单位:元/立方米)
倾倒地点与 倾倒方式废弃物种类 近岸倾倒A 远海倾倒B 有益处置C
疏浚物 清洁疏浚物 0.30 0.15 0.05
沾污疏浚物 通过全部生物学检验 0.40 0.20 0.10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0.80 0.40 0.15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1.50 0.60 0.20
污染疏浚物 一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1.50 0.60 0.20
两种或三种生物未通过生物学检验 3.00 1.00 -
城市阴沟淤泥 6.00 2.00 -
渔业加工废料 0.40 0.20 -
惰性无机地质材料 0.50 0.20 0.10
天然有机物 0.40 0.20 0.10
岛上建筑物料 0.40 0.20 0.10
船舶、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原地弃置或异地弃置、弃置区的环境敏感性、废弃物的体积、占海面积、倾倒前的拆解情况、是否采取有别于海洋弃置的其他有益处置方式等情况进行个案处理,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说明:
一、倾倒地区与倾倒方式
(一)近岸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内。
(二)远海倾倒:指倾倒区距离海岸12海里以外。
(三)有益处置:指将废弃物作为海滩及养殖海底培育、营造生物栖息地、岸线维护或加固、美化景观、海上建坝等海洋工程原材料而进行的海洋处置方式。
二、废弃物种类
按有关规定,可以在海上倾倒的废弃物包括七大类,具体是:
(一)疏浚物:从水下挖掘出的沉积物,包括淤积的、河流冲刷形成的或自然沉积的沉淀物。依据疏浚物海洋倾倒分类标准,按照疏浚物的特性、污染物含量水平及其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程度,疏浚物分为三类:清洁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沾污疏浚物和污染疏浚物必须进行生物学检验,并进行适当处理后方可在海上倾倒。
(二)城市阴沟淤泥:市政污水处理后残余的富含有机物的废物,主要由物理过程产生。
(三)渔业加工废料:由远洋捕捞、水产养殖等渔业加工过程所产生的含有水产品肉、皮、骨、内脏、外壳或鱼粉残液等废物。
(四)惰性无机地质材料:矿物开采或工程建设产生的来源于自然界的无机废弃物。主要成分为岩石、砂石和泥土等,不得含有海泥、塘泥、家居垃圾、塑胶、金属、沥青、工业和化工废料、木材和动植物残体。
(五)天然有机物:源于农业产出的动植物。
(六)岛上建筑物料:远离大陆的岛屿产生的包括铁、钢、混凝土和只会产生物理影响的无害物质。
(七)船舶、平台:船舶是指任何形式的水上航行工具。平台是为生产、加工、储存或支持矿物资源开采设计并制造的装置。
三、疏浚物倾倒量的核定方法
由海洋主管部门按疏浚工程水下实际基建开挖量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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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玻利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16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16日)
              (一)玻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朱启祯副部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贵国政府建议,根据一九六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奥地利维也纳市签署的《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准则,双方分别在广州市和圣克鲁斯德拉塞耶拉市开设总领事馆,其领区分别为广东省和圣克鲁斯省。
  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意见,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被认为是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双边政策
                  副部长 阿尔弗雷多·奥尔梅多·比雷拉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于拉巴斯

             (二)中方去文

玻利维亚共和国外交和宗教事务部双边政策副部长阿尔弗雷多·奥尔梅多·比雷拉阁下:
  我荣幸地通知阁下已收到您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编号为NO.DGAC.89287的照会,其正文如下:
  (内容同玻方来文)
  我高兴地就此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构成两国政府之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朱启祯
                           (签字)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六日于拉巴斯

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
政府令32号
(2006-7-31)
第 32 号

《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7月19日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杨  军
二OO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日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租金核减为辅。
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租金核减,是指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已承租单位公有住房的,由产权单位对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部分给予租金减免。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市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的受理、审核、公示、补贴发放及登记等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
(三)社会捐赠的资金;
(四)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五条 廉租住房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按年度拨付到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廉租住房补贴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市财政局报送廉租住房补贴发放情况统计表。
第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为市区常住户口;
2.经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职工家庭或经工会部门确认的特困职工家庭;
3.无房户或私有房屋使用面积低于人均6平方米。
第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应当向所在单位(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职工向主管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材料,并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
1.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2.结婚证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和近期领取低保金的银行凭证;
5.属特困职工家庭的需提交市总工会关于特困职工家庭的证明材料;
6.无房户需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等材料;
7.住房困难户需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复印件。
(二)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住房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在《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补贴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本条(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
(三)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并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
(四)公示15日内无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廉租住房补贴对象,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发放补贴并登记。
第八条 年度廉租住房每户补贴标准按下列办法测算:
年度廉租住房每户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12个月。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是指每户按住房建筑面积70平方米的标准计算,其中60%作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
市场平均租金是指租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
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国家规定由维修费、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
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每年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对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补贴标准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承租所在单位住房申请租金核减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填写《日照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由产权单位核减超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部分。
所在单位收取的租金收入,税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条 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一次申请报名和资格审查。不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实行退出制度,停止发放租金补贴或租金核减。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的申请人可以参加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如果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就不再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租金核减。
第十二条 申请人家庭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责令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