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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2:13:25  浏览:8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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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的通知

特 急 国质检通函〔2007〕76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关要求,指导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现印发《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请各局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


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细则



为贯彻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关于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有关要求,根据《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办发[2007]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国质检执[2007]404号)制定本细则。

一、整治重点

本次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围绕以下重点开展:

重点商品: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点商品,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出口食品特别是列入HACCP验证的六大类食品,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产品,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农产品,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工业品,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等。

重点单位:1. 曾检出农兽药残留超标、疫病疫情、致病微生物的食品原料基地、种植、养殖场;2. 曾被国外检出不合格、预警、通报、退货、召回的企业;3. 国内外媒体曝光的企业;4. 有过质量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5. 发生过不诚信行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代理报检机构等。

二、整治目标

到今年年底,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备案种植、养殖场、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保证出口食品货证相符;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完善和健全出口玩具、服装生产企业安全质量控制体系和检验监管模式。

三、整治内容

(一)全面清查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对出口食品原料基地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加强农兽药残留监控,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持续满足备案要求,是否违规使用农兽药,是否检出疫病疫情或致病微生物,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并抄报总局,同时禁止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供应原料。总局将统一公布被取消备案资格的原料基地名单。

(二)全面清查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对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企业开展全面清查整治,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检查企业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是否拥有足够数量、具有食品卫生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并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卫生质量管理人员;是否有健全、有效的原辅料验收控制保障方法,企业的原辅料供应来源数量是否能够满足加工出口产量需要,食品添加剂使用是否规范;检查是否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或已被取消资格的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出口食品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是否规范到位,食品召回制度及渠道是否完善,历次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是否得到有效整改。通过全面清查,将出口食品所涉及的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运、出口等各个环节纳入严密监管,逐步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清查整治中,要严防不合格食品出口和进入市场;一经发现,要坚决退市和召回。对清查整治中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同时,针对已实施源头控制、但仍在成品中检出农兽药残留的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查,及时发现在源头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水平。

(三)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针对非法进口肉类、水果、废物等敏感货物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联合海关、工商等部门在口岸、堆场、冷库、批发市场、废料加工厂等敏感区域加强监督检查。对经查实属非法进口的货物,一律退货或销毁,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强化进出口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花卉、活动物、水生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把关工作,有效提高疫病疫情截获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执行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检测、登记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等全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五)强化进出口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增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能力。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严格查处未获得许可而出口实施质量许可商品的行为;全面开展对已获质量许可企业的清查整治,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或因质量问题召回的,立即暂停出口质量许可证书,许可证暂停期间产品不准出口,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9至12月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按照新的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进行全面清查;坚持凭证报检、产地检验,对首件玩具实施批批安全项目鉴定,对油漆等敏感原料供货商实施备案制度,加大对市场采购玩具的整治力度;加大出口玩具口岸查验的力度,坚决杜绝“三无”(无质量许可证、无原料安全项目控制体系、无首件和产品检测)企业玩具的出口。加大对服装安全、卫生项目检测和抽批比例以及加强安全项目控制体系的建立。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沙滩车列入临时出口强制检验产品后,要实行批批检验。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和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六)加强边贸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七)严厉打击逃漏检、买卖单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逃漏检行为的查处,严防企业以调换、夹带或不如实申报等方式违法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买卖检验检疫单证等非法行为,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充分行使《特别规定》赋予检验检疫部门制止、查处违法行为的多项权力,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验中发现货证不符的,或企业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建立巩固整治成果保障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

各直属局要以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认真研究,加强探索,通过有效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及时发现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切实堵塞监管工作中的漏洞,有效解决执法把关中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进出口商品检测方法标准,促进行业标准在进出口企业的有效实施;二是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有效发挥进出口商品预警功能;三是建立健全进出口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快速预警与应急反应制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建立出口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实施“黑名单”上网公布制度;五是建立名优企业联系制度,促进品牌企业发展。

五、整治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

对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是这次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八个专项中的一个重要专项。各直属局要把抓好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领导,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直属局要根据总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订细化、针对性强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目标、重点、内容、时限、措施等,做好任务分解,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各直属局要抓住重点、难点和关键点,认真抓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切实解决悬而未决、久拖不决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屡禁不止、反复发生的突出问题,切实解决反应强烈、影响重大的突出问题。在专项整治中,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勤于调研思考,勇于探索实践,善于开拓创新,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各项整治工作目标如期实现。

(三)加强督查,落实责任。

各直属局要抓基层、强基础,将任务分解、落实到最基层,将精神和要求传递到最终端,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严格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禁止执法不作为、越权乱作为及执法扰民等行为。对整治行动中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整治不力、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各直属局要组织对分支机构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督察,及时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本地区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直属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汇报,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工作有效开展。要加强整治行动的信息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专项整治行动,广泛宣传优质产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宣传报道质量管理先进典型、专项整治工作经验;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典型案例等形式,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力;要完善和落实投诉举报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公众参与。通过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全面总结,认真验收。

各直属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的经验教训,及时推广整治行动的典型和经验,通报不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要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其成效组织验收,确保各项要求都能得到有效落实,进出口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控制能力进一步提升。2007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验收情况书面上报总局通关司。

(六)及时上报整治情况。

各直属局要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使用等工作,编印专项整治行动简报,及时向总局、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通报整治行动进展情况。每日向总局报1次动态信息,随时报送有关做法、成果、建议等重要信息,每周报送出口食品原料基地清查、出口食品运输包装加贴检验检疫标志、非法进口敏感货物处理等有关业务统计信息。



联系人:许书良、李辉

电话:010-82261774、82261786

传真:010-8226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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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
最高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7)29号请示收悉.关于行政单位或者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即: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由于违法经营导致亏损倒闭、资不抵债,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要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承担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关于要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各类公司的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呈报单位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对成立公司进行认真审核,因审核不当而造成严
重后果的,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因此,行政单位(包括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公司停办后,凡符合上述两个文件规定的,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理,企业、公司所负债务先由企业、公司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直接批准开办企业的业
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开办公司的呈报单位负责清偿.
二、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实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负债务应由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当根据国发[1985]102号
通知处理.
1987年8月29日



1987年8月29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
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
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
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维护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防止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现将人身保险业务经营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
(一)人身保险条款、费率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包括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制定,并由总公司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才能使用,分支公司不得自行制定条款、费率。经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核准备案,但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可使用到1999年9月底。总公司认为可继续使用的,由总公司报中国保监会重新备案后方可继续使用。
(二)使用未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已签发的人身保险保单,凡将在1999年12月31日以前满期或终止的,可按原条件执行到保单满期或终止;凡在1999年末以后满期或终止的,保险公司可在与投保人或被保
险人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该保单转换为经原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保险司或中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的条款、费率的保单,亦可退保。
(三)保险公司承保(包括组合保险责任)必须使用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若确有必要,可在经核准备案条款的基础上出具批单或在保单上加批注,但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批单必须一式两份,分别贴在保单正、副
本上。在批单之外,不允许另订补充协议。
二、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
(一)个人寿险保单的佣金
个人寿险保单支付的直接佣金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1.趸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占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4%;
2.期缴保费方式的直接佣金总额占保费总额的比例不得超过5%,并且直接佣金占各保单年度保费的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标准:

--------------------------------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第三年 |
| |-------|-------|-------|
| 缴费期 |死 亡|年金和|死 亡|年金和|死 亡|年金和|
| |保 险|生死两|保 险|生死两|保 险|生死两|
| | |全保险| |全保险| |全保险|
|------|---|---|---|---|---|---|
|10年以下 |25%|20%|15%|10%|10%| 5%|
|------|---|---|---|---|---|---|
|10-20年|35%|30%|20%|15%|15%|10%|
|------|---|---|---|---|---|---|
|20年及以上|40%|35%|25%|20%|15%|10%|
--------------------------------
注:表中所列死亡保险,指只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保单
(二)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
各公司要严格执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不得向团体人身保险投保单位的经办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支付手续费、佣金或回扣。团体人身保险手续费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不得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三)对由保险公司员工承揽的业务,不得支付佣金、手续费
三、关于业务经营
(一)停止承保储金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即投保人只缴纳储金,以储金所生利息为保费,满期时无论是否发生过保险事故,均将储金返还给投保人的业务。
(二)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
(三)投保团体人身保险的单位,该单位成员必须75%以上投保,而且投保人数不低于8人。团体两全保险的保险期间不得低于3年。
(四)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中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特殊情况提前退休的,可在办理退休手续后重新计算领取金额。已签发的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不符合本规定的,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修改,使之符合本规定,若投保人、
被保险人不同意修改,则养老金给付通过银行转账到原投保单位,不得向被保险人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支付。
(五)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保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不得向投保单位支付现金,更不得向个人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
四、关于股利分配
各人寿保险公司和尚未实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分业经营的综合性保险公司,年终决算后若有利润,必须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才能向股东分配股利。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公司不得将本通知内容向新闻媒体宣传。以前的规定及经核准备案的条款与本通知抵触者,停止执行。对违反本通知的保险机构,将依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1999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