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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使用车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11:17  浏览:99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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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使用车辆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使用车辆的通知

外专发[200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专局:
近年来,由于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境外培训承办机构密切配合,我出国(境)培训团组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保证了培训任务的完成。但其他一些因公团组在外期间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事件的赔偿得不到妥善解决,给善后处理带来诸多问题,这些情况应引起各级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要防患于未然。出国(境)培训团组往往人数较多,在外时间较长,安全问题尤为重要。为此,现就在国外培训期间使用车辆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安全和培训工作正常进行,在外期间必须使用商务用车和经验丰富的驾驶人员,并严格界定人身意外伤害的保险赔偿责任。
二、出国(境)培训项目派出单位要与境外承办方签订培训协议(或合同),对交通车辆安排和保险等内容作详细规定,并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三、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从群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出发,认真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单位对上述通知的执行情况。对今后因未遵守本通知要求而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赔偿纠纷事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将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
特此通知。
二○○三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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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七月四日


惠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广东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对象为各县、区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根据省下达给我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
第五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内容包括:
(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执行情况。其中,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包括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
(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包括土地整理(复垦)和土地开发耕地指标执行情况。
国家、省立项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执行情况不纳入各县、区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考核以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数据和监测数据,即上一年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实际耕地面积和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主要依据。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包括往年批准当年使用和当年批准当年使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对在上述期间发生的违法用地,除应依法查处外,还应将违法用地的面积计入当年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进行考核。
第七条 凡发现上报数据、图斑与实地情况不一致的,将采用动态遥感监测数据进行确认,并作为考核依据。
第八条 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考核不合格:
(一)没有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建设用地的;
(二)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地的;
(三)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超过当年下达计划指标的;
(四)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城镇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和独立选址项目占用耕地指标混合使用的;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的总量低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计划确定的指标的。
第九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自查,每年11月底前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本县、区本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改局、规划建设局、农业局、监察局、统计局、林业局等单位,对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通报各县、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列入考核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十二条 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成效突出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审批。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的依据。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突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扣减或者取消下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第十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责任书,并参照本考核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订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六条 本考核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厦门象屿保税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象屿保税区土地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厦门象屿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区内土地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由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厦门象屿保税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的基本建设管理的要求。
第五条 保税区土地由管委会负责开发建设。凡在保税区内申请用地的单位,必须持有管委会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管委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证》等用地手续,并由管委会派员到用地现场进行放线、定桩。
第六条 任何用地单位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确因建设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补交土地差价,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
第七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时,应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由管委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开工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及有关文件到管委会办理房产证。
第九条 保税区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建设单位必须到管委会办理相应手续。临时用地和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
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临时建筑物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按要求清理现场。
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物不得转让,转借或改变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保税区内违法占地、违章建设,由管委会负责监察和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象屿保税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