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4:43:46  浏览:8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广电总局


中宣部、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教育部、环保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的通知


2002-02-04

妇字〔2002〕5号


  为了深入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的重要思想,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精神,按照公民道德教育从娃娃抓起的要求,中宣部、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等6个部委决定共同在全国儿 童中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引导和帮助全国儿童加强道德修养、提高自身素质的一项具体实践活动。该计划以提高儿童道德素质为宗旨,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通过宣传教育,倡导社会、学校、家庭都来重视儿童的道德建设;以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为载体,增加儿童的理解和体验,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行为习惯,为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做出贡献。

  活动的主要内容:
  在全国儿童中大力倡导“爱国守 法、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新和评选展示活动。推出“小公民”的社会道德“五小”行动,作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五小”即:
  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
  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
  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
  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
  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 勇于创新的“小主人”。

  发动儿童查找自己和身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在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中,各地宣传、妇联、共青团、教育、环保、广播影视等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切实把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落到实处,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创新。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

  活动背景:
  2001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公民道德建设放在突出的位置来抓。这是贯彻江泽民总书记依法治国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

  目前,我国有三亿多儿童,加强儿童的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紧迫的任务。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存在的一些问题,给儿童的健康成长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一些儿童中存在的不做家务、不善合作、不讲礼貌、不守秩序、不爱护环境、心理脆弱、自制力不强等现象,应当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塑造儿童就是塑造未来,道德教育必须从儿童抓起。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2008年在北京举办奥运会,国际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对人的综合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儿童道德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也亟待解决。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落实《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全国儿童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是新世纪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是我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推进人的现代化的需要,是使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需要。

  活动宗旨:
本“计划”重在培养儿童的基本社会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培养儿童的社会责任感。实施“计划”将使儿童在家庭、学校、社会等不同环境中成为自我教育的主体,在参与活动中学做文明人,学做社会人,学做中国人,学做现代人,逐步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活动目标:
  坚持“重在建设、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我做合格‘小公民’”为主题,以提高儿童道德素质为宗旨,以解决儿童道德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采取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法,通过亿万儿童的积极参与,实现一年有突破、三年见成效、五年上台阶的目标。通过儿童积极参与“小公民”道德建设活动,与社会公民道德建设产生互动作用,互相影响,共同提高,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努力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活动内容:
  在全国3- 18岁的少年儿童中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宣传教育、实践创造、评选展示活动。为使“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并使之具体化、规范化,成为儿童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从小树立公民道德意识,本次活动针对儿童特点推出“五小”行动,即:在家庭做孝顺父母、关心亲人、勤俭节约、热爱劳动的“小帮手”;在社会做热爱祖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小标兵”;在学校做团结友爱、互相帮助、尊重他人、善于合作的“小伙伴”;在社区和公共场所做爱护公物、讲究卫生、保护环境、遵守秩序的“小卫士”;在独处时做胸怀开阔、心理健康、勤奋自立、勇于创新的“小主人”。通过开展体现助人、捐献、礼貌、仪表、着装、体态、表达等内容的活动,增加儿童的理解和感受。

  活动方式:

  1、广泛发动儿童参与各种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让儿童围绕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与自我的关系,对照自身和身边存在的不文明、不道德、不规范的问题和不足,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找出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现代文明道德标准的正确答案,使儿童成为“小公 民”道德建设的主体,真正做到自主策划、自愿参与、自我学习、自觉行动。

  2、以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小公民”的社会道德行为标准。创作“我做合格‘小公民’”的儿童歌曲;编写《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宣传手册》;制作《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电视专题片;在影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中开辟“小公民”专栏或论坛,集中宣传和跟踪报道各类典型,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在自我教育的基础上发动儿童编写儿歌,反映发生在自己身边的故事,总结宣传“小公民”道德建设的成果。

  3、开展“我做合格‘小公民’”的评选和成果交流展示活动。通过调查、访问、参观、讲座、论坛、主题队会、冬夏令营、演出等形式,交流开展“小公民”道德建设实践活动的体会,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组织保障:

  1、由中宣部和全国妇联、团中央、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广播影视总局负责同志组成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活动领导小组;秘书处设在全国妇联,秘书长由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兼任;副秘书长由中宣部宣传教育局、全国妇联宣传部、儿童部、中国儿童中心、团中央少年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国家 广播影视总局司局级同志担任。

  2、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是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和共同努力,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各部门应尽职尽责,发挥优势,齐抓共管。要把实施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与本系统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纳入本部门整体规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宣传部门要把“计划”作为落实《纲要》的具体活动,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推动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妇联要把“计划”与开展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和科学的家庭教育紧密结合,以社区和家庭为依托,充分发挥家庭和儿童阵地的育人功能;共青团要把“计划”与少先队体验教育活动结合起来,通过各种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五小”道德行为规范;教育部门要把“计划”纳入中小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评价体系;环保部门要把“计划”与“环保小卫士”活动紧密结合,并为增强儿童环保意识提供宣传资料和实践基地;广播电影电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经常性宣传和“聚焦”宣传,制作专题节目,对相关活动和各类典型进行跟踪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3、各地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青少年宫等校外教 育机构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和实践基地的优势,充分利用多年来开展全国儿童“心中有祖国、心中有他人”主题教育活动的校外教育网络,在全面推进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实施中发挥引导、示范和辐射作用。在全国建立一批“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示范基地”。

  4、各地区要从实际出发,认真制定规划,完善措施,扎实推进,精心设计和组织活动,发扬创新精神,切实抓出成效。有关部门可通过多种渠道筹集资金,为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


中国“小公民”道德建设计划组织机构名单



  组长: 彭云(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

  副组长:顾秀莲(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刘鹏(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 赵勇(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王湛(教育部副部长)

      王玉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

      胡占凡(国家广播影视总局副局长)

      李秋芳(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秘书长(兼):李秋芳(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

  副秘书长:杨新力(中央宣传部宣传教育局局长)

       高洪(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副部长)

       王建国(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副司长)

       刘国正(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主任)

       王丹彦(国家广播影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王乃坤(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

       蒋月娥(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部长)

       赵顺义(中国儿童中心主任)

  联络员: 王雅卿(中央宣传部宣教局调研员)

       张朝辉(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宣传处处长)

       王新立(教育部基础教育司校外教育处副处长)

       林又滨(国家环保总局宣教办公室教育处副处长)

       刘梅茹(国家广播影视总局总编室宣传处副处长)

       姜少英(全国妇联儿童部社会教育处处长)

       李新民(中国儿童中心教育活动处处长)

       白荷(全国妇联宣传部教育处副处长)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2008]163号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2月8日鞍山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谷春立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鞍山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志工作,全面、客观、系统地编撰地方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是指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等地情资料性文献。
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地情资料性文献。地方志书包括综合性地方志书和专业性地方志书。
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年度地情资料性文献。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是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志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订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编纂本级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审查、验收本行政区域内下一级综合性地方志书及同级专业性地方志书;
(四)征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开展地方志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宣传、推广地方志成果,开展地情研究,建设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提供服务;
(六)培训地方志编纂人员;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编纂工作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综合性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具体工作由本级地方志办公室负责,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支持和鼓励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编纂出版有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志书。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可以组织编纂本单位的志书。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对有关编纂活动给予业务指导,并做好备案工作。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综合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地方综合年鉴按年度编纂。每一轮综合性地方志书编修工作完成后,地方志办公室在编纂地方综合年鉴、搜集资料以及向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启动新一轮综合性地方志书的续修工作。
第九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和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篇目结构合理;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做到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秉笔直书、尊重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做虚假记述。
第十一条 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积累的地方志书及有关地情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损毁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征集有关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要求提供全面、系统、翔实、准确的资料。
地方志办公室可以对所需资料内容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阅、摘抄等方式利用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应当将服务范围、开放时间等服务事项进行公示。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捐赠或者有偿提供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文献和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实行备案、审查、验收制度。
综合性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应当报上一级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并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专业性地方志书编纂完成后,应当报同级地方志办公室备案,并经审查、验收后,方可公开出版。地方综合年鉴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公开出版。
第十五条 各级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的编纂单位,应当在地方志书及相关地情资料性文献出版后3个月内,向原审查、验收的地方志办公室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
第十六条 综合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地方志办公室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第十七条 地方志办公室应当加强地方志资源的开发利用,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编辑、出版地方志简本或者通过建设地方志馆(室)、地方志资料库、地方志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加国家、省和市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
第十九条 对在地方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纠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资料;无故拖延、拒绝提供地方志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未经审核、验收、批准,擅自出版地方志书的;
(三)损毁单位地方志资料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四)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
第100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36-2002,自2003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1.0.5、1.0.9、3.1.6、3.1.7、5.4.1、5.4.7、6.2.18、8.1.1、8.1.3、8.1.6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