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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5:35:24  浏览:91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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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3]493号



关于发布《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2003)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长江航道局等单位修订的《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业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312-2003,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航道整治工程技术规范》(JTJ312-98)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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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三日


鹤壁市招商引资建设高教园区若干优惠政策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我市高教园区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中外投资商通过各种形式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
  第三条 凡在我市高教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兴办高等教育的中外投资商(包括境外客商和市外客商),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四条 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协商采取优惠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条 对国内外大学、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设立分校、分院的投资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优惠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六条 在办理高教园区内的教育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市政府不断完善高教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对高教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实行“一条龙”服务。各审批、登记机关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或转呈。
  第九条 市教育局为来高教园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全程代理服务,在院校筹建和正式建校招生等各个环节的手续的审批、招生计划的申报等各方面提供全面的积极的配合和帮助。市外经贸局、国土局、计委、建委、财政局、税务局、人事局、公安局、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为投资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条 对高教园区建设项目施工所需临时用水、用电及通讯提供保证条件,对建成投入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项目和生活设施项目提供水、电、气、暖、城市道路、公交线路、电话线路、有线电视等“八通”保证条件。
  第十一条 对境外投资商和外籍工作人员实行国民待遇,在用电、水、气、暖,购房、就医、子女上学、旅游等方面,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对国内投资商和聘用的工作人员及其眷属享受本市市民待遇,有固定居住场所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第十二条 市财政安排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奖励资金,对高教园区的开发、建设和招商引资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对作出重大贡献的予以重奖。
  第十三条 外商在高教园区投资固定资产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或相应外币)以上的,市政府分别免费提供1亩、3亩、4亩、5亩土地使用权给投资者,用于建造个人生活设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权限与投资兴办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期限相一致。
  第十四条 对在我市高教园区开发建设实际投资额大(超过200万美元)、贡献突出的外商,授予 “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五条 对为高教园区引进教育投资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给予奖励:
  (一) 引进本市以外的的高等教育投资项目,按2%予以奖励;
  (二) 引进国内重点大学、国外著名大学设立的分校、分院项目,或引进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外大型企业在我市高教园区创办大学的投资项目,按2.5%予以奖励;
  (三) 奖励的认定和支付,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对外开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3年8月5日印发


关于确定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重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机械工业局


关于确定出国(境)培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重申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8年12月17日,国家机械工业局


局机关各司(室)、局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局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陆续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参加各种项目的培训。许多出国人员通过培训,学习了国外机械工业先进的科学、生产和管理经验,提高了专业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扩大了单位对外交流的范围,推动了机械工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近期由于种种原因,我局赴国(境)外培训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单位以盈利为目的,打着“培训”的旗号组团出国,培训目的不明确,名为培训,实为创收,造成很坏影响。为了提高培训工作质量,刹住出国(境)培训工作中存在的不正之风,解决当前出国(境)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现对我局归口管理的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局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由局外事司归口统一管理。局外事司根据国务院引智办的政策精神,制定统一的培训方案和管理办法,并监督培训项目的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和结合行业情况,对外由局外事司实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对局内(包括行业内)可委托有关单位从事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外事司在归口管理出国(境)培训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1.按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出国(境)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对局系统出国(境)培训工作进行统筹计划、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每年年初安排全年出国(境)培训工作计划。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报送国家外专局审批、审核、备案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将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3.加强对局系统培训工作的调查研究和监督,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并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重要培训成果材料报国家外专局。
4.跟踪和扩大出国(境)培训的成果,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创造充分发挥培训归国人员的作用和条件。
三、局外事归口管理的国(境)外培训工作范围包括:
1.审批和监督局系统企事业单位引进技术设备项目合同安排的国外培训;
2.执行国务院授权代表国家或国务院批准的部委与外方签订的多边与双边经贸、科技、贷款或赠款等协定(协议)安排的国(境)外培训,包括教育部、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人事部等有关部委、国家局的研修、访问和培训项目;
3.执行我局通过友好关系或经济技术合作关系与外方签约安排(包括对方出资或费用自理)的国(境)外培训项目,如AOTS、蒋氏基金、福特基金、斯隆教育基金等;
4.执行国务院引智办专款资助及向国务院引智办申请立项的国外培训。
5.其他出国培训项目
四、对出国(境)培训审批的基本要求:
1.培训的目的明确,培训内容紧密结合行业和单位经济建设的迫切需要,解决技术和管理问题,特别是在国内培训难以解决的问题;
2.必须是按照规定程序和渠道年初已报局审批的出国(境)培训计划项目;
3.培训人员要严格按条件选拔,要与培训专业有直接关系,不搞照顾;
4.培训地点固定,收取培训费用相对合理;
5.国外承办机构合格(提供资信情况),培训计划充实,有称职的授课人员,有对口参观的单位,有效工作时间均能安排培训或业务考察。
对于假借培训名义出国的团组项目,局外事司将严格把关,不予批准。
各单位在申报出国培训项目工作中要紧密结合机械行业的工作重点,强化培训工作质量、效益和成果意识,重点加强机械工业重大科技攻关、资源综合利用、专业技术培训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和跨世纪专业人才培训项目。坚决禁止无明确目的和无实质性内容、题目重复、人员拼凑的培训。在突出重点、优化结构、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狠抓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械工业的人才培训,提高出国(境)培训工作管理水平,为机械工业的振兴和发展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