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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8:24:42  浏览:88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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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19880421

劳字(1988)3号



水利电力部、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

水电部(88)锅炉监察字第3号《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意见》和华能公司(88)华能电设字第042号《关于进口电站锅炉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意见》均收悉。为慎重起见,我们于今年三月份组织进行了对大连、南通、上安、福州的八套电站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检验实际情况的初步了解工作。从初步了解的情况看,你们来文所述情况与实际检验情况不相符合。实际情况是,当时锅炉压力容器已经安装,但除了大连进行了部分安全性能方面的检验外,南通只是在避开外商的情况下进行了少量的检验工作,上安尚无检验组,没有进行安全性能检查,福州刚组织了六、七人的检验组(尚未经认可),安全性能检验也未进行。现在,汽包、受热面管子、除氧器、加热器、再热器等许多重要部件未经检验就已安装就位,对安全性能和质量的可靠性心中无数。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由国家商检局、能源部、华能公司和劳动部共同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安装在大连、南通、福州、上安的八套进口电站锅炉的安全性能检验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对现在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和弥补办法,保证国家重点项目的安全质量。

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指示:对八套电站设备,可考虑采取在承认劳动部门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归口部门的前提下,由水电部门负责检验。根据这一指示精神,为维护国家法规的严肃性,加强监督监察,保证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的质量,水电部门负责检验的八套进口电站锅炉的安全性能检验报告,应报经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除上述八套设备外,引进的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仍按《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三、我国电力供应紧张,引进机组必须确保质量,安全质量检查尤为重要,华能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中,必须明确由中方进行进口机组安全质量检查,维护国家权益。新订合同,应符合国家标准局等五个部委局颁布的国标发〔1984〕634号《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和劳动人事部、国家商检局颁布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已签订合同中的不足之处,应设法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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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工企业计量管理暂行规定
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计量工作,改善企业素质,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化工企业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一下同)计量工作是指科学的方法与装备、对生产和经营活动中的各种物质要素的数量与质量进行控制与管理,企业的计量工作不仅包括标准量值的传递,也包括化工生产过程的检测与控制。

第二章 计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可设置计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在厂长(副厂厂长)或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全厂计量工作,并接受上级计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企业计量机构统一管理企业全部计量活动(包括长度、温度、力学、电学、化学等10种量值的检测与传递及生产过程检测、监控等计量工作)。企业应根据化工生产特点和需要,配备与之相适应的具有计量专业知识和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切实抓好计量工
作。
第五条 企业中按专业对口原刚,对工业自动化计量仪表等宜按同类型仪表统一管理,可分别由专业车间成立专职班组管理负责检验、安装、维护、检噬、检定等工作。各级计量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检查制度并设专职检查人员负责对在线或检修后的自动计量器具等进行质量检查。计量检
定人员需经考核,持有计量检定证。
第六条 能源计量是企业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企业计量管理机构和上级能源部门指导下,搞好企业进出厂一次能源、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的计量。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必须坚持生产与生活分开,厂内与厂外分开,全民和集体分开,外销与自用分开的原则。
第七条 凡从事计量检定、测试、研制、安装、维修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均属生产技术工种编制,享受本企业相当人员的劳动保护、生活福利和奖惩待遇。
第八条 人家企业技术改造与开发的费用要同时安排和充实汁量手段的建设,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应该保证计量配置的需要,新增计量器具购置费用按财务规定计人成本。
第九条 计量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所颁发的计量法令、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编制各项计量器具管理目录。配备规划、管理制度、过程检测与控制实施规划及有关计量技术文件、档案(如计量岗位责任制、计量仪表检定设备的配备管理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正确使用与维护保管、降级报废制度、量值传递与计量管理规程等),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建立计量标准器具和标定装置(如流量、温度、压力、电、长度等),保证本厂计量器具按规定的周期检定并监督标准设备周检计划的实施。一般企业建立一级量值传递系统,大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二级传递系统。
(四)企业组织计量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推广新技术应用,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检定、测试技术水平。
(五)仲裁本企业生产中因计量测试等问题引起的争执。
(六)参与技措、基建、技术改造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新增计量仪表的验收工作并承担计量器具分配意见的制定等业务。
(七)对遵守计量管理制度的单位与个人及因违反计量管理制度造成损失的单位与个人,应提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惩,对造成损失情节严重的应提出处理意见,以至追究经济责任。

第三章 计量器具的管理
第十条 企业应按本规定的计量仪器设置范围、精度等级、计量仪表的选用要求(见附件一、二)配齐计器具与仪表,其计量率(系指实际计量的量与需要计量总量之比的百分数)或检斤率(系指实际检斤的量与需要检斤量之比的百分数)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一级计量装表率应不低于98%.计量率不低干95%,对能源一级计量和主要用能机台计量要抓好,对其余二、三级能源计量要经常进行监督检查,计量率要达到95%以上。
(二)各种油品、电量的计量率应达到100%。
(三)水、蒸汽、燃料气、压缩空气等计量率不低于95%,一般液体物料产品计量率不低于95%。
(四)进出厂固态原料或产品捡斤率应达到100%,厂内固态原燃料检斤率不低于95%。
(五)其他计量器具有关内容可参照化工行业计量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各种计量器具应由专职人员负责建立技术档案资料,其中包括:(一)设备卡片;(二)产品合格证;(三)检定证书或原始数据及检定结果。
第十二条 企业应有专职人员负责各种计量器具的管理与维护工作、做到精心维护,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应有专职人员统一进行汁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将计算结果报送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计量器具及仪表的设置应由厂计量管理部门按计量器具配备网络规划或技措要求,听取有关企业部门意见,按本规定确定,报主管厂长审批执行。
第十五条 对计量器具不得随意移动、更换、新增报费或拆除均需经厂计量管理部门同意可实施。
第十六条 计量器具统计工作每年应核对一次,健全统计资料。该工作应由计量部门协同有关专业车间共同完成。

第四章 计量器具的检定、安装与维修
第十七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计量器具与仪表装备检定规程和《化工行业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参照本厂实际情况,由计量管理部门会同对口专业人员制定本单位各种在用计量器具(包括各种流量计、变送器及多种量具等等)的检定周期+按周期对各种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周期检定
率不低于98%(能源部分不低于100%)。
第十八条 标准器具、检定设备的检定周期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周期检定率应达100%。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的安装除按有关规定实施外,化工计量仪表的安装应严格遵守《炼化建805-74仪表安装、调校、施工及验收规程》,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安装要求,附有验收记录,严格责任制度。
第二十条 计量器具的维护除按有关规定实施外,化工计量仪表的维护检修按部颁(HGJ1079-79)化工仪表维护检修规程和企业检修规程进行,应符合仪表出厂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差压流量节流装置设计计算应按“流量测量节流装置”(GB一2641一81)执行,并按工艺装置检修周期,对作为计量用的节流装置作定期检查。

第五章 计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各企业可酌情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主要项目及精度等级如下:
(一)温度计量二等标准 铂佬-铂热电偶
温度计量二等标准 电阻温度计
温度计量二等标准 水银温度计

(二)压力计量 二等活塞式压力计,二等活塞式压力真空计等 (三)质量及转速计量 二等 克组、毫克标准珐码
四等 公斤标准磁码
二等 标准密度计
0.5级标准转速表扬定装置

(四)电量计量:0.01级标准电阻,0.01级标准电池,0.02级直流电桥,0.02级直流电位差计,0.1级标准电容,0.2级电流表,0.2级电压表,0.2级瓦特表,0.5级电度表,0.1级交流电位计。
(五)流量计量
标准体积管(0.02级)标准罐或流量标定装置(0.1-0.2级)。
标准流量计(0.1或0.2级)标准钟罩气体流量装置(0.5级)。
(六)长度计量:四等标准量块。
(七)化学计量:PH标准,粘度标准油,比色标准.色谱标准,标准物质,基准试剂,标准量器及仪器等。
(八)时间及频率计量:石英钟,标准频率计。
(九)轨道衡和无线电量等计量的量值传递由上级计量检定单位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化工行业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生产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或现有企业的计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计量器具设置范围与计量精度
1.计量器具设置范围
(1)进出企业的原料、材料、原料油(气)、蒸汽、水(含新鲜水、循环水、转化水和生活用水等,下同)、电及出厂化工产品、半成品的计量。锅炉、电站,化学术处理及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的能耗及耗能工质的计量。
(2)厂内进出装置及贮运系统的原料、中间产品、产品及其消耗的燃料油、液化气、燃料气、蒸汽、水、电、压缩空气及气体(Dg50以上连续供给的)计量。厂内辅助设施和生活用蒸汽、水、电、液化气和燃料气总量的计量。
(3)厂外生活和外协单位用蒸汽、水、电、燃料气总量计量。
(4)生产过程各种参量(温度、压力、流量、液面、分析、机械量等〕的检测与监控的计量。
(5)其他为化工生产服务的各种量值计测所需的器具、标准器及传递所用的器件。
2.计量精度系指仪表测量的系统精度,其值应能满足企业经济核算、技术管理、节约能量及原料产品进出厂计量要求.并应兼顾国内现有计量仪表的实际情况。
(1)进厂原料、油品及出厂液体油剂的国内计量精度应不低于±0.35%(按重量计);国际贸易计量精度应不低干±0.2%(按容积计);进出厂蒸汽、水的计量精度应不低于±2.5%,进出厂电量计量精度应不低于±1.0%(有功电表)或±2.0%(无功电表)。
(2)燃料气出厂计量精度应不低于±2.5%,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出厂计量精度应不低于±0.5%。
(3)进出装置的液体原料、中间产品、产品的计量精度应不低于±0.5%(容积式)或不低于±1.5%(压差式)。
(4)进出装置、贮运系统及公用工程等消耗的蒸汽、水、压缩空气、燃料气的计量精度应不低于±2.5%,燃料油汁量精度应不低于±1.5%,电量计量梧度应不低于±2.0%,生活区职工宿舍电量计量精度应不低于士±2.0%。
(5)进出厂固态原料、燃料的静态计量精度应不低于±0.2%,动态计量精度应不低干±0.5%,厂内固体原料燃料的静态计量精度应不低于±0.5%。
(6)其他量值的计量精度可参考上述相应介质的系统精度而拟定。
上述各款精度,由于某些原因暂时达不到时,供需双方可洽定一个适宜的精度。

附件二 计量仪表的选用
1. 液体(含油品)的计量,
(一)进出厂液体物料的计量依重轻质的不同,可选用椭圆齿轮流量计,旋涡或涡轮流量计,并宜带温度补偿。
(二)进出装置的液体物料的计量:
(1)选用差压流量计(差压变送器或双波纹管流量计)。节流装置(包括节流件、取压装置及前后直管段)按国家标准组装成套,所配差压变送器精度应不低于0.5级,积算器精度应不低于0.5级(以下所选差压流量计均应如此)。
(2)亦可选用椭圆齿轮流量计,旋涡流量计或涡轮流量计。
(3)化工专用测量酸、碱、氯、氨等介质的特殊研制或订货的仪表或流量计。
2.蒸汽的计量
(一)选用差压流量计,节流件选用孔板,必要时可选用标准喷嘴,为保证测量精度应对介质压力或温度和压力进行修正和补偿。
(二)可选用旋涡流量计,分流式蒸汽流量计。
(三)亦可选用阿牛巴流量计,气体涡轮流量计。
3.水的计量
可选用差压流量计、阿牛巴流量计、旋涡流量计、电磁或超声波流量计、水表,亦可选用皮托管流量计。
4. 燃料油的计量
(一)选用差压流量计,节流件选用孔板或1/4圆喷嘴。
(二)选用椭圆齿轮流量计,腰轮流量计或油罐称重仪。
5. 燃料气的计量
选用差压流量计,节流件选用孔板,必要时可选用文丘里管,亦可酌情选用气体旋涡或涡轮流量计,但应对压力进行修正或补偿。
6. 液化气计量
(一)出厂计量可选用涡轮流量计、腰轮流量计、椭圆齿轮流量计或台秤、地秤。
(二)厂内的计量选用差压流量计或涡轮、腰轮、椭圆齿轮流量计,若用贮罐计量,可配用防爆电子液位计。为保证精度,以上方法均应采取防止汽化的措施。
7. 压缩空气的计量选用差压流量计,节流件选用孔板。
8. 进出厂或装置间固态原料、燃料的计量.可选用机械静态或电子动态轨道衡、电子皮带秤、汽车衡、台秤、地秤等。
除上述计量仪表外,在符合本规定精度等级要求时,为保证防腐蚀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也可选用其他类型通过标定的计量仪表或衡器。



1984年4月29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科计发[2008]94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厅局科技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实现省科技创新计划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现将《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原省科技厅发《山西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试行)》(晋科计发[2008]19号)废止。
附件: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创新计划 管理办法 印发 通知
 抄报:科技部。
送:厅领导。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11月20日印发 
省科技创新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实施好《山西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保证省科技创新计划(以下简称创新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严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科技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计划是以企业开发市场为导向,围绕我省重点领域,瞄准技术发展的前沿,加强企业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消化再创新,促使企业真正成为研究开发的主体。创新计划面向省内重要行业、重点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重点解决涉及全局性的、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技术问题。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技术,突破瓶颈制约,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
第三条 创新计划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方针,既立足当前亟需又符合未来发展趋势,既着眼前沿技术又考虑先进适用性,既有利于经济快速发展又能与环境、资源、安全、文明相协调。
(一)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建设节约型社会,提出和解决在整个行业中应用,并处于竞争前阶段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可以促进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领域的技术进步,提高产业的竞争优势。
关键技术是指在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和延伸产业链、培育新型产业等方面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共性技术是指在产业领域、不同行业或不同区域能够广泛共享应用,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普遍推动作用的技术。
(二)围绕产品结构优化和产品档次提高,以突破核心技术、开发单项战略产品原型中的重要工艺问题为目标,解决重点企业中面临的重大技术难题,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我省新的战略品牌。
第四条 创新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
第五条 创新计划主要扶持有明确产品目标导向和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注重产学研结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之间的合作创新。
第六条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且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好,3至5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
第七条 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支持、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项目主要采取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方式
第九条 创新计划由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创新计划以企业投资为主,企业提出项目建议后,政府给予资助。
第十一条 相关企业提出可使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品牌产品建设方案,或能解决本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或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问题。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对于拟招标的项目,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三条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企业和专家等各方面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成果共有、效益共享的机制。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创新计划的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是创新计划的主管部门。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创新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
(二)组织项目评估或评审,提出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审或评估,审定立项项目,会同省财政厅批复项目实施计划;
(四)审定批准项目任务书,并根据项目任务书,编制年度计划,会同省财政厅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的经费;
(五)督促、检查项目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省科技厅分别委托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科技局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部门。
第十七条 项目组织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编制项目相关的建议报告;
(二)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三)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为本省境内的企业、中央驻晋的科研院所。鼓励企业与有较好科研条件和较强科研能力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共同承担。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负责项目经费管理,为项目实施提供条件保障,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国有固定资产和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各参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对项目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成果转化权属,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保护各方权益。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由首席专家对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进行总体负责。
项目首席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研究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研究队伍,聘任子项目负责人;
(三)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项目预定的目标;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
第二十一条 首席专家的资格:
(一)原则上行政关系在本省境内任现职的科研人员,一般不超过60岁;
(二)原则上有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计划项目并顺利完成的经历;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作风民主、严谨;
(六)能将主要精力用于项目的组织、协调与研究工作。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可以跨省市、跨单位、跨部门,按项目技术需求进行人员组合,原则上应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人员共同组成,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立子项目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聘请具有良好信誉的专家参与创新计划项目立项、监督验收、经费预算及绩效考评等有关评估、咨询、论证工作,专家对评估、咨询、论证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建立和完善专家遴选、回避、考评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回避:
(一)项目承担单位是专家所在工作单位的;
(二)被咨询单位与专家所在单位有利益关系的;
(三)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在研究生或博士后阶段存在师生关系的;
(四)与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
(五)与项目承担单位或被咨询对象存在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关系的。
第四章 立项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厅通过媒介或互连网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
第二十五条 企业依据实际需求,提出拟研究和开发的项目建议书。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和综合分析,初步选出拟立项及拟招标项目。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拟招标项目向社会发布项目招标公告。
第二十八条 按规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项目,按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行业跨度大、涉及领域众多的综合性集成项目,可根据情况实行分段式招标。
第三十条 各参与竞标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要求将竞标项目方案报送省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项目方案的填写,必须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其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科技厅对参加竞标的项目方案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递交招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 招标会议专家组由行业专家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人数通常为9至13人。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根据评标或专家组评审情况确定中标人及各项目组方案,并向社会公布中标人和立项项目名单。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与相应的中标人和项目组签订计划任务书。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创新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部门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
第三十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
(四)技术引进、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参与单位之间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纠纷且已影响到项目正常实施的;
(七)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八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十九条 撤销的项目,项目组织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在每年年中、年末分别组织有关行业、管理专家组成检查组对正在研究项目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时上报年度报告材料及信息,以及不接受监督检查的项目,要求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项目,视情节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活动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首席专家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一经查实,撤消立项,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并向全社会公开,三年内不得承担或参与创新计划,违反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科技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承担项目的专利查新、招投标、评估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的,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取消其参与创新计划的资格。
第六章 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四十四条 创新计划项目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组织。
第四十五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及相应的验收材料,经项目组织部门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接到项目的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的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和不通过验收。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按时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需要复议:
(一)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
(二)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
(三)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
(四)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五)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通知项目组织部门。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首席专家三年内不得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八条 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涉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鼓励对创新计划项目产生的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初评、上报国家科技保密委员会评定,并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五十二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部门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创新计划项目的研究与开发。
第五十三条 创新计划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式。
第五十四条 创新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五十五条 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创新计划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预算执行等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