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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9:12:23  浏览:89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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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搞好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今年汛期,长江、嫩江和松花江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水灾害。灾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扬人民教师为人师表,无私奉献的精神,与抗洪军民并肩战斗,确保了防洪干堤的安全;奋力抢救校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学校财产损失;利用安全校舍,
热情接待了抗洪抢险的解放军部队和救助了大批灾民;在确保完成抗洪救灾任务前提下,有效地保证了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顺利进行;千方百计,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基本实现了灾区中小学秋季按期开学;组织安排资助灾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就学,使灾区的学生不因灾而失学。灾区
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教职员工在抗洪斗争中,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十分关心灾区教育,及时就灾区教育工作进行了部署;江泽民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视察灾区学校,看望师生;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在安排财政救灾资金中,实行教育救灾款项单列,拨出大批资金帮助灾区解决秋季开学和教育恢复重建中面临的困难。各级教育部门
派出工作组深入灾区,调查灾情,从灾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指导教育救灾保学工作;认真做好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救灾保学的新闻宣传工作;成功地举办了“为了灾区的孩子”等赈灾义演,动员全国教育系统和社会各界向灾区教育捐款捐物;组织开展了帮助灾区教育恢复重建的全国教
育系统重点对口支援活动。全国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心系灾区教育,怀着对灾区人民和学校师生的深厚感情,积极投身到支援抗洪救灾、帮助灾区恢复教育的热潮中去。这些卓有成效的行动,给灾区教育系统的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以巨大的鼓舞,对灾区的救灾保学、教育重建以
有力的支持。
教育系统的抗洪抢险、救灾保学、赈灾援助,展现出全国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无私奉献,团结奋战,不畏艰险,顽强拼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同心协力,振兴教育的精神风貌。
目前,全国抗洪救灾斗争已取得了全面胜利,教育救灾复校工作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是搞好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这项工作直接关系到为千百万学生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学习环境,关系到民心的安定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重建家园任务的
完成和经济生产的恢复。为尽快恢复灾区教育,夺取教育系统抗洪救灾斗争的最后胜利,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要把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明确目标,加强领导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重建家园,首先是重建校园的指示精神,把灾区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放在优先的位置。洪水灾害给教育事业造成巨大的损失,灾后的教育恢复和重建也面临重重困难,但也给灾区的教育长远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是整个社会灾后
恢复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灾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将产生长远的影响。各地要组织广大干部、教师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灾区教育的恢复和发展。
灾后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坚持当前与长远兼顾,恢复与发展并重的方针,既要积极解决当前开学应急的突出问题,更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的需要。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和重建与移民建镇和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学校布局的调整、办学条件的配套建设结合起
来;要把灾后教育的恢复重建与“两基”巩固提高的工作结合起来。要把修复、重建水毁校舍作为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的重点。用今明两年时间,全面完成水毁校舍的恢复重建任务。鉴于各灾区教育受灾轻重不同,各地要根据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分步实施的原则,规划好教育恢复重建
工作。要力争在入冬之前把仍在简易帐篷和临时棚屋上课的学生转入安全、防寒的校舍、房屋上课;要力争在1999年秋季开学前,基本完成水毁校园的恢复重建工作,绝不把水毁校舍带入21世纪。
为此,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把恢复重建工作作为首要任务纳入当地教育部门的重要工作日程,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同时,要在土地征用、税费减免、资金扶持、审批程序等方面,充分落实当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
策,以开拓进取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克服各种困难,将这项工作抓紧抓好,促进灾区教育事业的恢复和发展。
二、抓好校舍恢复重建工作,统筹规划,提高质量和效益
各灾区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国务院关于灾区重建家园,恢复发展经济的总体要求为指导,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将重建校舍纳入重建家园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重建校舍,各灾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在科学规
划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把好设计关、选址关、施工质量关、施工验收关,并本着“坚固、适用、够用、防灾”的原则,因地制宜,精心设计和施工。在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中,切忌简单恢复,重复建设,不要把资金过多地用在搭建临时教学设施上。在与当地农村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前提下,面对现实,从长计议,力争从根本上解决灾区学校校舍和学生入学问题。校舍重建工作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到校,责任到人。要吸取水灾的教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科学选址,建校一般应在当地历史最高水位以上,注意避开断层区、滑坡区、泥石
流区,并搞好校园内部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依法筹措教育恢复重建所需的资金。为提高救灾款项的使用效益,各地对中央下拨、地方自筹及社会捐助的救灾款项要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严格管理。要建立专户,专款专用,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贪占问题的发生。各项专款应重点用于灾后中小学水毁校舍的
修复和重建,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一些地方由于灾情较重,人民群众生活较为困难,可采取以工代赈的办法,解决当地群众的一些实际问题。全国教育系统都要大力支持受灾地区的教育恢复重建工作,要抓紧落实教育系统对口支援工作,援助省和受援省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对口支援
工作的文件要求,保证资金和物资用到实处,充分发挥效益。对于援助人有明确要求的,要尽量满足援助人的愿望,并及时反馈资金安排和学校建设进展情况。要加强对多渠道筹措赈灾捐款的管理,对援助款物的使用,要组织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和法律的,要严肃处理。要发扬自力
更生,艰苦奋斗精神,节省开支,过紧日子。
三、坚定不移地继续做好“两基”工作
要继续坚持“两基”重中之重的地位不动摇,“两基”目标不动摇。灾后校舍重建工作要与“两基”工作紧密结合,继续保持“两基”的持续发展。对于已通过“两基”评估验收且因受灾造成校舍倒塌,仪器设备损坏及“两基”其它各项指标下滑的县(市、区),应尽快采取措施加紧
灾后重建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助,坚持“两基”年审制度,使这些县的“两基”工作在尽快恢复的基础上不断有所提高。对于尚未评估验收的,特别是按规划今年下半年要验收的县(市、区),因洪灾验收确有困难的,可酌情推迟验收。其他县(市、区)仍要按照规划
继续搞好“两基”工作,省评估验收工作也要努力按规划进行。要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依法规范农村教育集资和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要特别注意解决好灾后学生辍学问题,要健全对辍学的监测、复学的机制,切实采取措施,防止灾后辍学率的回升。
各灾区省(区、市)在灾后教育恢复重建工作中,要认真抓好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的恢复,凡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齐、开全课程。同时,要采取灵活措施把耽误的课程补上,保证学生如期完成学业。灾区各级各类学校,要抓紧时间修复水毁仪器、设备,整理好可用的图书资料,
并按有关标准,逐步配齐。要针对本地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克服困难,尽快开齐、开全实验课,保证有关学科的教学进度。
四、要解决好教师的生活问题
在防汛救灾中,广大教师顽强奋战在第一线,在救灾复校中,战胜困难保开学,作出了贡献,塑造了当代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灾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克服各种困难,优先发放教师工资,特别要帮助解决受灾地区农村民办教师的生活问题,要
保证他们工资的统筹部分。要优先帮助教师修复好水毁住房,优先帮助教师解决生活困难,为使教师安心从教创造条件。
五、加强灾后中小学的安全卫生工作
各灾区省(区、市)要组织力量对灾后校舍进行严格检查鉴定,发现有危房隐患的要立即停止使用,严防因危房检查鉴定不及时而发生师生伤亡事故。修复和重建校舍必须做到“安全第一”,确保校舍质量。各地在做好过冬防寒工作的同时,要做好防火、防盗、防煤气中毒、防滋扰等
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煤气中毒和不法分子冲击校园等事故、事件的发生。水退之后,各类事故隐患增多,要加强管理和安全教育,及时消除各种隐患,杜绝灾后出现新的伤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重视抓好学校环境的清理、清扫和消毒;要创造条件,保证学生在校期间饮用水的卫
生;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卫生专业人员深入学校,帮助做好卫生防病防疫工作。要加强学校健康教育,对中小学生讲解防病防疫知识,有条件的地方,可把游泳训练列入体育课的内容,切实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救互救的教育,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广大干部、师生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抗洪抢险总结表彰大会上的讲话,认真总结教育系统抗洪抢险斗争的经验,表彰和宣传在抗洪斗争中教育系统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模范人物。继续发扬伟大的抗洪精神,自力更生、艰
苦奋斗、同心协力,重建校园,尽早全面完成教育恢复重建任务,夺取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的更大胜利。



1998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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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2号:李飞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2年9月18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民间矛盾引发 亲属协助抓捕 累犯 死刑缓期执行 限制减刑

裁判要点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且系累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亲属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归案,并积极赔偿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尽量化解社会矛盾角度考虑,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同月23日22时许,李飞到其姑母李某某家中,委托其姑母转告其母亲梁某某送钱。梁某某得知此情后,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于次日晚协助公安机关将来姑母家取钱的李飞抓获。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梁某某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4万元。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30日以(2009)哈刑二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飞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飞提出上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以(2009)黑刑三终字第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复核确认的事实和被告人母亲协助抓捕被告人的情况,以(2010)刑五复66820039号刑事裁定,不核准被告人李飞死刑,发回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重新审理,于2011年5月3日作出(2011)黑刑三终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改判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裁判理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李飞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案发后李飞的母亲梁某某在得知李飞杀人后的行踪时,主动、及时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将李飞抓获归案;李飞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并在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在本案审理期间,李飞的母亲代为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李飞虽系累犯,但此前所犯盗窃罪的情节较轻。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以对李飞酌情从宽处罚,对其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鉴于其故意杀人手段残忍,又系累犯,且被害人亲属不予谅解,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李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政办发 〔2008〕31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九日


威海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确保政府决策部署的全面贯彻落实,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2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市政府办理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重大决策性文件、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重要综合性会议、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点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
  (六)市政府向全市人民承诺办理事项的完成情况;
  (七)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需答复的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
  (八)全市重点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九)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
  (十)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十一)全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
  (十二)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的到会情况;
  (十三)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考核评分标准
  (一)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
  1.督查范围:考核内容中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三)项属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范围。
  2.考核标准:实行单个承办事项百分制,考核对象年终得分为所有承办事项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具体评分办法为:
  (1)按规定时限、要求上报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办理情况报告,且格式规范、主题突出、言简意赅、逻辑性强的,每件(次)得分为100分。
  (2)市政府领导对办理报告做出肯定性批示的,每件(次)加10分;市政府领导批示将办理报告予以转发的,每件(次)再加10分。
  (3)办理报告以《政务督查》形式刊发的,每件(次)加5分。
  (4)到规定时限,经督查催办才上报办理报告的,每件(次)扣5分。
  (5)未经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延时办结的,每件(次)扣10分。
  (6)因办理报告格式不规范、办理事项未落实而退回重查重办或补充报告的,每件(次)扣15分。
  (7)办理报告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出入的,每件(次)扣30分。
  (8)经催办仍未上报的,或对承办事项完成不力、甚至弄虚作假导致工作延误的,每件(次)得分为0,并通报批评。
  承办工作量调节考核评分标准为:对承办事项10件以上、2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2分;承办20件以上、50件以下的,年终总分加5分;承办50件以上的,年终总分加10分。
  (二)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
  1.督查内容: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前期推进项目)。对重点建设项目,主要考核手续办理情况、投资完成比例、工程形象进度、资金到位情况等;对前期推进项目,主要考核实际工作效果。
  2.督查方式:采取日常调度检查、季度核查打分、年终全面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月度督查。采取文电督办、审阅相关资料等方式,逐月对重点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以《政务督查》的形式向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和市直有关部门通报。
  (2)季度考核。采取对比施工现场照片、实地查看形象进度及查阅到位资金证明材料相结合的方法,每季度对重点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逐一考核评价。如某个项目季度内没有进度计划安排,则不列入考核。
  (3)现场检查。采取不定期深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实地检查,以客观准确地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3.考核标准。实行单个项目百分制,考核对象季度得分为所负责项目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年终得分为4个季度得分的简单加权平均。对前期推进项目实行动态考核,凡年内完成立项审批并开工建设的,每个项目得5分,直接加入考核对象的年终考评总分中。
  (1)手续办理情况(10分)。项目规划、环评、用地(用海)、基建、立项等手续齐全的得满分,每少一项扣5分,该项得分扣完为止。
  (2)投资完成比例(30分)。完成季度投资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的,分别按比例加减分,比例为每增减10%加减5分。
  (3)工程形象进度(40分)。完成季度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的,得满分;超额完成或达不到形象进度计划的,按实际完成比例相应赋分。
  (4)资金到位情况(20分)。资金到位率在90%以上的项目得满分,每提高或降低1个百分点加或减2分。
  (三)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市长公开电话办理情况考核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执行《威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威政办发〔2008〕16号)和《威海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的有关规定。
  (五)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执行市委办公室室字〔2008〕20号通知的有关规定。
  四、考核期限
  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考核年度。
  五、组织领导
  市政府系统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其中,市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督查考核及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落实;市长公开电话办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负责落实;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落实;市政府召开会议督查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行政科以及市政府应急管理和电子政务办公室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落实。
  六、其他
  (一)本办法确定督查事项的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