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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35:21  浏览:93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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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4〕3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三十日


威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行政复议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是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对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级行政复议机关。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对外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负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指导、监督各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复议工作机构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各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各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除外)或者工作部门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对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四)对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组织(含临时机构)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五)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六)对以市人民政府为共同上一级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七)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市人民政府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市(区)人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在申请人告诉之日起10日内责令其受理;必要时,按本规则的规定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市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受理。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3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按本规则的规定报有关负责人审定。有关负责人应当在行政复议工作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决定。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45日内,拟定对行政复议事项的处理意见,按本规则的规定报有关负责人审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按本规则的规定报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九条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审查申请的,或者市人民政府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的,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有权的国家机关进行处理。处理期间,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中止复议,并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的,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并制作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徇私舞弊的;
  (五)对申请人打击报复的。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自接到行政处分建议之日起60日内,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市长决定:
  (一)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或修改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规定的;
  (二)对以市长或者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三)对以市(区)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事项作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
  (四)其他应当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分管副市长决定:
  (一)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决定直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的;
  (二)对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
  (三)对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范围外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五)市人民政府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第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对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
  (三)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因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
  (四)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因法定事由,裁决中止行政复议的;
  (五)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其受理的;
  (六)被申请人不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其限期履行的;
  (七)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停止执行的;
  (八)情况复杂,决定适当延长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
  (九)本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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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财政厅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行发[2005]29号


各市、州、县(市、区)、神农架林区财政局,民族宗教局:

  现将拟定的《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宗教寺观教堂维修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全省宗教活动场所年久失修,宗教自养经费也很难得到保障,为此,政府每年安排部分宗教活动场所维修补助经费。为了使这项资金得到合理分配和利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已经批准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受理机关,也是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实施监督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合理安排宗教活动场所是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使宗教活动正常化的重要物资条件。对国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有重大文物价值的着名寺观教堂,政府适当拨款补贴,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修复。

  第四条 寺观教堂维修经费由省民宗委、省财政厅根据全省各地宗教团体和宗教工作部门、财政部门反映的情况进行考察论证后确定。

  第五条 申请维修经费的寺观教堂,应向该场所设立地的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由所在地的宗教工作部门和财政部门向省宗教工作部门和省财政提出申请,同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寺观教堂维修的情况说明。

  (二)宗教团体,主持宗教活动的负责人和该场所管理组织,提出的申请。

  (三)申请维修场所的可行性报告,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维修工程方案及相关图纸;属租借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

  (四)资金预算及筹措合法资金的情况说明。

  (五)成立维修筹备组织和成员的基本情况。

  第六条 所拨款项在实施维修的过程中,应由维修筹备组织建章立制,建立必要的资金账目,规范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维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省民宗委、省财政厅将对项目实行跟踪检查和验收。

  第八条 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市政府令〔2012〕103号



  现发布《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分设重大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重大贡献奖每2年评审1次,每次授予人数一般不超过2名;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项目总数一般不超过90项,其中一等奖一般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一般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一般不超过50项,科技成果转化奖一般不超过10项。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 并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为本市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获省科技成果转化特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员。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对同一奖励对象不重复授奖。
  第七条市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较为重要的技术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重大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研究中取得突破,并对实践产生重要指导作用的。
  科技成果转化奖授予从市外、国外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并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关键技术、有效促进本市产业产品结构优化调整的单位和个人。
  同一项目已获国家科学技术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不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已获省科技成果转化奖的,不再推荐市科技成果转化奖。
  第八条获得市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单位,由市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中,重大贡献奖奖金为20万元,一等奖奖金为8万元,二等奖奖金为3万元,三等奖奖金为1万元,科技成果转化奖奖金为3万元。
  市科技成果转化奖获奖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参照享受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获奖人员的其他同等待遇。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个人推荐:
  (一)县(市、区)政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开发区(新区、新城)管委会;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专家。
  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进行评审,并对重大贡献奖候选人及一等奖候选项目进行质疑;
  (二)根据评审、评议结果,提出获奖项目、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为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委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每年推荐的候选项目的专业情况,在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中聘任。委员的聘任应报市政府备案。委员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3年。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年设奖情况和推荐项目的行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评审组,负责各相关评审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评审组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评审组成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评审组成员。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各评审组成员与被推荐的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项目完成人有近亲属或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及各评审组应当按照国家相应的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体系,以记名打分的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各评审组初评后,应当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按得分高低排序的初评结果,并提出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建议,由评审委员会审核。
  第十八条对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侯选人、一等奖候选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成立复审评审组,举行答辩质疑并逐项进行打分。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应当参加答辩会,并回答评审组成员提出的问题。
  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复审结果,应由评审组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组成员参加,并经参加表决的评审组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通过。
  第十九条评审委员会对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开会讨论,并进行记名表决。表决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
  市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一等奖的奖励方案及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通过;二等奖、三等奖和科技成果转化奖的奖励方案应当经参加表决的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及以上通过。
  
第四章 异议处理与审批

  第二十条经评审委员会审核确定的获奖候选人及候选项目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候选人或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一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调查线索及必要的证明文件。
  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不受理匿名举报和逾期提出的异议。
  第二十二条 异议处理程序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及时将通过评审和异议处理的获奖项目报市政府批准、授奖。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奖金;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推荐单位或个人为他人提供虚假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
  第二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制度、影响公正评审等其他行为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审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31日市政府发布的《绍兴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93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