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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46:28  浏览:98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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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已失效)

国务院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办法

1982年12月1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集中必要的资金,进行能源交通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切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地方政府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这些单位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第三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和项目,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下列项目,免予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一)地方财政的农(牧)业税附加;
(二)中、小学校的学杂费;
(三)国营企业的大修理基金;
(四)国营石油企业的油田维护费;
(五)林业部门的育林基金。
第五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第三条所列各项资金当年收入的10%计征。(注解:一九八三年九月五日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决定提高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收比例的几个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15%的比例计征。)
第六条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确定每年为四十亿元,全部上交中央财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在正确执行政策的前提下,保证完成任务。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全部留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七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交款单位,按以下规定交款:
(一)中央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中央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除铁道、交通、邮电、民航、军工企业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外,其余均就地交入中央金库。
(二)部队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由总后勤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
(三)各级地方政府,地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所管的城镇集体企业,就地或由主管部门集中交入中央金库。地方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在年终结算时返还。
第八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按季或按月交纳。交款单位应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的十日以内,填写交款书,向所在地开户银行一次交清。第四季度或十二月的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应在年末以前预交,年度终了以后,根据有关决算资料进行结算。
第九条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任务,由各级政府负责分配。具体的征集工作,由各级税务部门负责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本办法公布后一个月以内,所有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都必须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登记手续,并定期报送本单位应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项目及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期限交纳。拒不交纳的,当地税务部门和银行有权在其存款户内扣交。
第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因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而提高价格、提高收费标准,转嫁负担,或者向国家另外要求补助。严禁转移资金、弄虚作假、隐瞒收入、故意漏交少交。违反上述规定的,税务部门除了追补应交的款项以外,并有权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的,应报经上级领导部门,对有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预算、决算制度和其他必要的管理制度,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提高资金使用效果。财政部门要健全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各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单独设帐核算,收支情况要定期向当地财政、税务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年超额完成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任务而留用的部分,应当在下年度安排使用,并且只能用于发展本地区的能源交通建设,不能挪作他用。具体的建设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批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
附件: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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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 集 范 围 │ 征 集 项 目
─────────────┼──────────────────────────
一、地方财政的预算外 │ 工商税收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及
资金 │ 渔业建设附加、盐税留成及附加、县办工业利润
│ 留成、集中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公房租赁收入
│ 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
二、事业行政单位的预 │ 工业交通邮电商业事业收入、养路费收入、农
算外资金 │ 林水利气象事业收入、校办企业的利润收入、文
│ 教科学卫生广播事业收入、科研试验收入、军工
│ 科研收益留成、勘察设计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
│ 入、园林收入、房产管理收入、其他事业收入、
│ 宾馆招待所收入、礼堂收入、机关杂项收入、暂
│ 未纳入预算的旅游收入、市场管理收入、基建单
│ 位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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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营企业及其主管 │ 基本折旧基金(扣除上交财政部分)、按产量
部门提取的各项专 │ 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利润
项基金 │ 留成、企业基金、各种形式的盈亏包干分成收入、
│ 实行以税代利企业的税后利润、主管部门从上述
│ 项目中集中的收入,以及其他属于专项基金的项
│ 目(以上均包括军工企业)。
│ 基层供销社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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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没有纳入预 │ 专项批准的以煤代油能源发展基金、石油部超
算管理的资金 │ 产原油的能源基金、交通部远洋船队的盈利、各
│ 种以矿养矿和以港养港的收入、以电养电的小水
│ 电收入、未列入预算的地方小铁路收入、企业办
│ 的招待所和礼堂收入、企业科研收入、铁道客货220
│ 旅游部门的旅游收入、民航旅客服务基金、民航
│ 机场服务费和广告费留成收入、人大会堂的门票
│ 和租金收入、部队的各项预算外资金,以及其他
│ 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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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县(市、
得税后的利润 │ 区)及县属镇所管的集体企业;国营企业、事业
│ 单位、主管部门所管的集体企业,以及其他预算
│ 外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
│ 合作商店、运输合作社和街道办的企业交纳所
│ 得税后的利润,免予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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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无核武器区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


中国代表团在《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八次审议大会上提交的关于无核武器区问题的工作文件


  中国代表团谨提请将下列要点纳入第二主要委员会的报告和审议大会的最后文件:

  一、建立无核武器区对推动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促进全球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重要步骤。

  二、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的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指导原则应得到忠实遵守。

  三、国际社会应积极支持有关国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自行协商、自愿协议的基础上建立无核武器区。

  四、欢迎《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及《中亚无核武器区条约》生效。国际社会应鼓励无核武器国家继续就建立新的无核武器区提出倡议并付诸努力。

  五、国际社会应切实履行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达成的中东问题决议,支持中东国家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的努力。中方认为,中东国家就如何落实上述决议提出的有关主张应予充分重视。

  六、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承诺无条件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书。

  七、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尊重无核武器区的法律地位,签署有关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并采取切实步骤,落实各无核武器区条约及其有关议定书规定的安全保证。

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关于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一线人员心理保健工作的建议



面对突如其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SARS)疫情,我国各类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政府有关部门紧急动员起来,广大的医疗卫生工作者、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投身到抗击SARS的战斗中,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对SARS疫情的控制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

由于SARS病毒具有极强的传染性和采取的控制措施的特殊性,在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特别是医护人员承受了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根据对一线医护人员的初步心理状况调查,在医护人员感染率较高的医院,一线人员的心态逐渐恶化,主要是焦虑、抑郁情绪。在对某医院即将上一线的医护人员的调查发现,已有12.3%的人出现明显焦虑情绪,主要表现为经常感到紧张、害怕、心烦意乱、害怕自己发疯、脾气大;躯体症状表现为手脚发抖、头痛、疲乏、心跳加快、头晕、恶心、胃痛、出汗,以及失眠、噩梦等。

研究发现,重大灾难后精神障碍的发生率为10%-20%。具体说,与SARS相关的精神障碍包括SARS恐惧症、SARS相关强迫症、SARS相关疑病症、急性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及适应障碍等。据初步调查,在已经离开一线经过修整后准备正常上班的医护人员中,约有5%-10%仍存在失眠、噩梦、易哭泣等症状,很可能影响其工作能力。在不幸感染SARS的医护人员中,有的对前途感觉无望。

国际上和国内有关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工作的经验表明,对参与救灾人员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能够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鼓舞士气和增强战胜困难的信心。我中心(同时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曾对本医院赴SARS一线的医护人员进行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的战前心理培训,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使他们有备而战。结果表明,这些人员在一线工作中情绪稳定、乐观,表现出色。应其他医院的要求,我中心还派部分医生对一线医护人员开展了群体心理干预。一线人员反映他们非常需要这样的心理支持和干预,直到现在,仍有医护人员与这些医生保持定期联系。

为了保障参加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消除他们由于工作的特殊性和压力带来的不良心理反应,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尽快开展SARS防治一线人员的心理保健工作。

一、采取综合措施,加强一线医护人员在上岗前、岗中、离岗后的心理保健工作。包括:

1、 上岗前培训。由接受过灾难精神卫生救援干预培训的人员对参加SARS救治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SARS常见应激反应及其预防、识别、处理方法,心理自我保健,团队支持及医患沟通的技巧。

2、 岗中心理援助。包括在SARS定点治疗医院派精神科医生或心理医生开展流动巡诊,提供个体、群体心理干预,必要时提供药物治疗;开通心理咨询热线电话,随时向有需要的人员提供心理帮助。

3、 离岗时(后)心理评估。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对离开SARS治疗一线的人员进行群体或个体心理干预和定期心理评估,对其中已出现SARS相关精神障碍者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对尚无异常者定期随访,以避免漏诊起病较晚而危害较大的创伤后应激障碍。

二、为缓解SARS患者的恐惧、紧张情绪,避免因患者冲动而对一线医护人员造成的安全隐患,在SARS定点医院和发热门诊向住院和就诊患者免费发放心理关怀卡(样式附后),以加强医患间的交流和沟通。

三、为其他参加SARS防治一线工作的人员,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中参加流行病学调查、消毒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政府相关部门参加指挥、组织、协调工作的人员提供心理保健服务。包括,开设心理咨询热线;由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开展群体心理干预和心理评估,必要时提供心理治疗或药物治疗。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
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