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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24:58  浏览:97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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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凡从事燃气充装、经营和设立瓶装供气网点的燃气经营企业,必须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燃气供应许可证件和《气体充装许可证》,并持证到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删除该条第二款。
二、第十六条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变更燃气存放地点,必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核准与备案。”
三、第十九条第(六)项修改为:“不得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的燃气;”第(七)项修改为:“不得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燃气经营权;”四、删除第三十六条。
五、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件或者经检查未达到企业设立条件仍从事经营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项修改为:“燃气经营企业以租赁、承包等形式向无燃气供应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燃气经营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删除该条第(六)项。
第(七)项修改为:“擅自变更燃气存放地点的,予以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燃气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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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


《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实施后有关问题的处置意见


  为了保证《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规定》的平稳施行,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具体意见:

  一、关于实名身份证件
  (一)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了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外,还包括户口簿、护照。

  (二)军队(武装警察)离退休干部以及在解放军军事院校学习的现役军人,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还包括: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和军事院校学员证。

  (三)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的华侨在有关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可以是中国护照。

  (四)外国边民在我国边境地区的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帐户或在原帐户上办理第一笔存款时,其实名身份证件除护照外,还可是所在国制发的《边民出入境通行证》。

  二、关于部分存款业务的处置办法
  (一)对2000年4月1日前办理的个人与存款金融机构约定的自动转存定期整存整取存款或个人定期零存整取(到期本息一次清结)的存款,按4月1日以前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办理通存通兑业务中,不论存款人在异地、本地办理存入款项,均应按实名制规定办理。

  (三)对2000年4月1日前,境内居民个人已开立的外汇现汇帐户和外汇现钞帐户,在4月1日后第一次到期转存时,应当出示法定身份证件办理;原帐户户名未使用实名的,由存款人出示法定身份证件,银行直接更改其帐户户名。

  (四)老式户口簿的证件号码登录,可采取登录户口簿上存款人的出生年月日。

  (五)代发工资、养老金等业务,在实名制施行过渡期内(三个月),有关金融机构按2000年4月1日前的规定办理;身份证件及号码的登录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通过单位集中办理。

  三、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学生证、机动车驾驶证、介绍信以及法定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不能作为实名证件使用。

  (二)对个人大额现金取款,依照2000年4月1日前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部分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开立存款帐户问题,有关金融机构可主动商请学校提供便利。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西北分院关于减刑问题的批复

1953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安市人民法院:
你院法秘(一)字第715号函提出有关犯人减刑的几个问题:(一)减刑的法律根据是什么?(二)由何机关决定(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三)用什么形式宣布决定(判决书形式或行政命令形式)?
对以上各问题,经研究后,提出初步意见,并报请中央司法部同意,依次答复如下:(一)目前虽无减刑的法律明文,但根据“惩罚管制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狱政方针,对恪守监管纪律,一贯劳动积极,真诚悔罪并能帮助其他犯人改造而有实据者,是可以减刑的。(二)减刑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即首先由主管人犯的机关提出减刑意见,经同级法院同意,报请上级法院决定。(三)可以用行政命令的形式,不必用判决书的形式,因为减刑含有奖励的意义,是属于行政性质的,故用行政命令形式较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