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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52:24  浏览:99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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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是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的疾病,在我国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疗工作对于控制疫情、救治患者至关重要。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疗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地要指定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集中收治医院,做到分散接诊,集中治疗。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发热门诊,对于疑似病例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立即隔离留观,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格管理病人。对于临床诊断明确的病例要及时转运到集中收治的医院隔离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按《卫生部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试行)〉》执行。在接诊病人时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的要求询问流行病学史。在病人转运过程中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已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控制疫情的主要手段是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要及时向当地疾控机构报告疫情。同时,按照《卫生部、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和民航总局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在铁路、公路、水运沿线和主要航空站所在地的地级及其以上城市,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留验站,留验站负责留验观察和隔离治疗。因此,各级医疗机构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否则,将按照《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医疗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诊和集中收治医院要制定预案,准备床位、人员、设备、药品和隔离措施,做好一切准备,尽力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条件。对急危重症患者要及时组织会诊和抢救,提高救治质量,努力提高治愈率,降低死亡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调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治疗抢救所需的卫生资源(包括人力、设备和药品等),对接诊和集中收治医院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断治疗、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在有病例发生的地区要立即开展培训,未发现病例的地区也要提前做好培训工作,防患于未然。培训所需光盘正在制作过程中,即日可发放各地。

请将此通知转发至卫生部属、部管医院。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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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产白砂糖竞卖的公告

商务部


关于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产白砂糖竞卖的公告

公告2010年第70号


根据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财政部《2010/2011榨季第一批国家储备糖投放公告》(2010年第29号)要求,决定对部分中央储备糖(以下简称储备糖)以竞卖形式投放市场。现公告如下:

一、竞卖的组织管理

(一)竞卖管理工作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负责;

(二)竞卖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承担;

(三)竞卖通过华商中心电子网络系统公开进行。

二、竞卖的数量、品种、时间、地点和对象

(一)竞卖总量为21万吨;

(二)竞卖品种为白砂糖;

(三)竞卖时间为2010年10月22日9:00-17:00。如有特殊情况需更改时间或停止竞卖,另行通知;

(四)竞卖地点为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

(五)竞卖对象为食品加工企业。

三、竞卖底价

白砂糖竞卖底价为4000元/吨。

四、竞卖白砂糖的品质

本次竞卖的是2010年加工,符合国标一级标准的白砂糖。

五、竞卖交易方式

(一)竞卖交易按储备糖竞卖交易规则执行。竞卖数量为每份300吨,各库点剩余数量不足600吨的,视同一份竞卖。价款按实际数量和竞卖单价结算。

(二)竞卖交易会员须确认身份。具有北京华商储备商品交易所资格的会员,如参加本期竞卖,请于2010年10月21日12时前报名,经华商中心确认,报商务部备案。会员身份确认后,需要配备相关设备、软件和具备上网条件,方可参加竞买。

1.凡是2009年8月20日以后办理过储备糖竞卖交易系统终端升级手续的会员,具备上网条件,可直接参加竞买。

2.其他会员在资格确认后,会员单位须到华商中心办理密钥及软件升级事宜。办理密钥及软件事宜须携带会员单位开具的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密钥押金人民币2000元整(更换密钥不收押金),押金在竞卖结束后可按规定退还。

(三)实行保证金制度。参加竞卖交易的会员,在交易前,需在“履约保证金专户”账户上存入保证金。保证金数量根据预购食糖数量按300元/吨存入。

(四)缴纳交易手续费。根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央储备糖竞卖交易成交方按10元/吨交纳交易手续费。交易时,交易系统将自动按交易数量和310元/吨暂扣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

(五)按规定付清货款。交易结束后,竞买成交方按规定与华商中心签订购销合同,并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货款全额汇到华商中心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储备糖竞卖结算专户”。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竞卖交易会员请于2010年10月21日16时至17时30分参加有关统一测试。

(二)本期竞卖成品糖的提货地点为辽宁省阜新市、营口市,山东省德州市、日照市,广东省湛江市储存仓库。竞买成交方必须按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提货日期提货,未按时提货的至挂牌交易时标明的排队序列的队尾重新排队。出库费不得超过20元/吨,由竞买成交方支付。

(三)竞买成交方在标明的提货日期5日内提货的,不承担仓租保管费;超过5日的,仓租保管费按照每日每吨0.6元的标准计算,由竞买成交方支付给储存仓库。由于竞买成交方未及时提货造成的其他费用,由竞买成交方与储存仓库协商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部门: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省公安、国家安全、文化、物价、工商等部门拟定的《云南省公众电脑屋暂行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众电脑屋的管理,保障计算机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众电脑屋是指与计算机接入网络相连接从而可以进入国际互联网络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
第三条 云南省内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应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条 政府鼓励在公众电脑屋服务中公平、有序地竞争,繁荣信息市场。
第五条 对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公众电脑屋登记备案及资质证制度。云南省公众电脑屋登记表及资质证书的格式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息化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六条 省信息化办公室是全省公众电脑屋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各地、州、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当地申请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的软、硬件条件及经营环境进行检查,并对符合登记条件者签发登记表及资质证书,同时报省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拟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城市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交“云南省公众电脑屋登记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法规及登记表
备案情况,核定经营主体资格及其他登记事项。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公众电脑屋资质证后,方能开展经营活动。
现已进行公众电脑屋经营活动的,在本通知下发后两个月内,应按前款规定申领工商营业执照或申请变更登记并领取公众电脑屋资质证。逾期不办理的,按无照经营查处。
第八条 公众电脑屋资质证允许经营的范围包括:上网查询、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等有关因特网信息服务的内容。
第九条 对于公众电脑屋在进行上述经营的同时,需从事其他文化经营项目的,需向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州、市文化行政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领取统一制作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并接受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凡经营公众电脑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经国家批准的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一条 从事公众电脑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对上网用户进行登记,并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登记内容包括姓名、职业、证件名称、证件号码、住址、上网查询内容、上网起止时间等项目。
第十二条 公众电脑屋在信息服务中的收费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公众电脑屋需到当地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行为要接受物价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对用户的管理教育、技术咨询和培训工作;为用户提供公平、优质、健康的服务,并按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
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经营单位有权对用户实行管理教育,用户应当服从经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 对利用公众电脑屋进行淫秽、色情、反动和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由国家安全机关会同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超范围进行其他文化娱乐活动及无经营证照的公众电脑屋,由文化、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
处罚;对超标准收费以及多收费、少服务的公众电脑屋,由物价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协调解释。



19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