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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小企业认证机构名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2:12:11  浏览:86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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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小企业认证机构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财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中小企业认证机构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外经贸计财字(2001)4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财政厅(局),各中央管
理的外经贸企业,各商会: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外经贸部与财政部于2001年6月13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外经贸计财发〔2001〕270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市场开拓资金要优先“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并在附件6中公布了认证机构名单,其中由中国进出口企业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CNAB)或中国质量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共34家。现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新近确认和调整后的认证机构名录,将《实施细则》附件6中CNAB或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名单增列13家(附后)。今后凡属CNAB或CNACR认可的机构,均属附件6认证机构名单之列,不再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CNAB或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增补名单
1、中国进出口质量认证中心(CQC)
2、浙江万泰认证中心(WIT)
3、深圳鹏程质量认证中心(SECS)
4、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质量认证中心(CCIC)
5、华信技术检验有限公司(VIT)
6、中国轻工质量认证中心(CCLQ)
7、航空质量认证中心(AQCC)
8、航天质量认证中心(CAQC)
9、北京外建质量认证中心(WJQC)
10、北京埃尔维质量认证中心(EWC)
11、上海电子仪表质量审核所(FIQA)
12、电子行业质量体系认证委员会(CQEC)
13、中国质量管理协会质量保证中心(QAC)


2001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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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7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体系,强化财政支出责任,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财政性资金支出绩效评价工作。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财政支出的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预算部门(单位),是指与财政部门有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组织管理工作,设立的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一)研究、制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政策、制度、程序;(二)统一规划、组织、管理全市绩效评价工作;(三)组织进行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四)指导、监督部门(单位)、县区政府的绩效评价工作;(五)对部门(单位)的绩效评价进行复查、抽评。部门(单位)具体负责组织本部门(单位)一般项目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第四条本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经济效率原则。通过对财政支出行为及其过程经济、效率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行为过程和执行业绩、效果的优劣。科学规范原则。评价工作要以项目的实际情况为基础,评价指标体系既要体现通用性、可比性,也应体现项目行业特点,要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合理方法。公开公正原则。绩效评价应当客观、公正,资料必须真实准确,标准应当明确统一,程序应当依法透明公开,并接受评价对象和公众的监督。分级分类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的绩效评价工作;上级应当对下级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针对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实施。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对象、范围、内容。
  第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对象包括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所有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市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重点是项目支出。有条件的部门(单位)和县区,可以对整体支出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涵盖从预算确定、执行到结果的全过程,范围包括:(一)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单项项目;(二)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在100万元以下,影响大、涉及面广的民生项目、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项目,以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项目分为两类,一类是重点项目,另一类是一般项目,具体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划分。
  第八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于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支出进度及工程进度,先按年进行阶段性评价,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整体评价。
  第九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一)项目设定情况;(二)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三)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四)项目实施中的财务和资产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通过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来体现。第三章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第十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是衡量和评判财政支出绩效的工具,是多方面、多层次指标及其标准共同组成一个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两个部分。
  第十一条共性指标是所有项目都须采用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设置、项目实施组织管理、项目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会计信息、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资金使用以及综合效益等八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又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详见附件一)。
  第十二条个性指标是针对不同部门(单位)特点确定的若干指标,只适用于不同部门(单位)。个性指标,由财政部门会同项目所属部门(单位),针对被评价项目的具体专业技术情况分析确定。
  第十三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的方法。所有指标的评价得分之和为100分,其中共性指标占80分、个性指标占20分。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级。评价总得分与四级评价结果相对应(详见附件二)。
  第十四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主要采用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比较法、目标预定与结果比较法、纵向比较法、横向比较法等比较法,根据绩效评价具体要求,还可以采取摊提计算法、最低成本法、因素分析法、专家评议法、问卷调查法等其他评价方法。
  第十五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同类项目应当采用同种方法。第四章绩效评价的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本市施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纪委、组织、审计、人事、发展改革、环保、法制、财政和市社科院等部门(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会议不定期召开,主要研究项目确定、具体评价以及评价结果确认、应用等各环节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行分类管理。重点项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进行;一般项目,由部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根据绩效评价需要,可聘请专家参加或将评价事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评价项目,还应当邀请市人大、市政协有关人员参加。第五章绩效评价的程序。
  第十八条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应当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以保证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主要程序包括:绩效目标申报、确定评价项目、下达评价通知书、组成评价小组、制订评价方案、收集基础数据、形成初步结论、报告、确认及反馈等环节。
  第十九条绩效目标申报。部门(单位)年初制定、报送部门预算时,对于项目支出,凡在本办法规定评价范围之内的,都必须明确绩效目标。该绩效目标作为制订个性目标的重要参考依据。财政预算部门在确定部门预算之后,应将所有部门(单位)的全部项目及其相应的绩效目标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确定评价项目。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根据财政预算部门报送的部门(单位)的项目及其绩效目标情况,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重点工作,以及政府对财政工作、特别是绩效评价工作的要求,按照本办法有关范围规定,提出本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名单意见(区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经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第二十一条下达评价通知。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按照联席会议决定下达年度绩效评价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评价对象、评价主体、评价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组成项目评价小组。重点评价项目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组织,一般项目由项目部门(单位)组织。评价小组组成人员除组织单位人员之外,还应邀请有关院校、部门(单位)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小组应根据本办法规定,针对评价对象的不同特点,拟定评价工作方案。工作方案的内容,应包括评价小组的人员构成、评价工作时间安排、确定本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评价方法以及需要项目部门(单位)提供的资料、条件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收集基础数据及其他有关资料。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工作要求,按照评价实施方案,采取现场勘察、查阅资料、座谈、问卷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有关资料,主要包括本项目指标体系所有指标的具体数据,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核实基础数据。评价小组根据专业经验、逻辑关系等依据,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进一步分析核实。经核实的数据资料还应反馈并取得项目部门(单位)认可。
  第二十六条形成初步评价结论。在核实数据的基础上,评价小组进行充分的分析讨论,并辅助以行业、专家问卷等定性分析,计算出全部指标的评价得分数据,形成初步评价结论。
  第二十七条提交评价报告。在得出初步评价结论之后,评价小组应向组织单位提交《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按照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要求撰写,应当内容完整、分析透彻、逻辑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恰当。
  第二十八条确认评价结论。对重点项目评价小组提交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组织单位应按照有关政策及本办法规定,认真进行审核。部门(单位)组织的一般项目评价,应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评价报告》报送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应将重点项目的审核结论,以及对部门(单位)一般项目所进行的复查抽评结果,提交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形成最终的确认结论。
  第二十九条反馈评价结论。评价结论确认之后,由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将评价确认结论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部门(单位)。第六章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条绩效评价结果可作为以下几方面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评价的激励作用:(一)提请市财政部门,作为确定该项目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对于跨年度项目,也可通过调整预算拨款进度甚至预算数额等手段进行奖惩;(二)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干部管理部门,作为干部管理的参考;(三)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审计部门,作为审计工作的参考;(四)将评价结果报送市发改委,作为该部门(单位)下年度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绩效评价结果公开制度。绩效评价结果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县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问题的批复

1953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你院12月2日司行字第1296号请示收悉。
关于加工订货违背合同的误期罚款中应否扣除法定假日,经我们研究,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不予扣除。因为法定假日早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明令公布,承揽者在订立合同时是可以预料到的,已经估计在内的。同时,如延误的日期不止一日,则可见其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不是由于有法定假日之故,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如承揽者的过失或设备不良等。即使没有法定假期,也不能完成任务。假若延误恰好只有一天(由于是假期),也可以酌免罚金。

附: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关于违约在罚款中应否将法定假日扣除的问题的请示 司行字第12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前接沈阳市人民法院函询:关于订定加工、订货合同,因承揽者迟误合同规定之交货日期按迟误日期罚款,但在迟误日期内遇有政府规定的法定假日(如春节、新年、五一、国庆节等)应否扣除假日罚金问题。经我院研究,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不同意扣除。理由:因承揽者迟误交货影响委托方不能按预定计划进行生产,致使受到了损失,故承揽者应负由于自己的过失而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同时委托方不能因迟误交货日期中遇有法定假日,而就免却了所受的损失,这样方能起到督促与控制订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很好履行合同的各项规定,故不应扣除。另一种意见同意扣除。理由:承揽者虽迟误交货,但从实际出发,法定假日职工照例放假,不能进行工作,故应予扣除,究属何者正确,请予批示。以便答复沈阳市人民法院。
195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