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4:15  浏览:8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3月31日武汉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4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公布)



武汉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凡在本市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为石,右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二、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称责任区)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责任单位可采取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采取委托形式的,责任单位应与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责任、服务费用等内容,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变,责任单位仍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三、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款中的“市政”修改为“水务”。

四、第五条第一款中的“责任区范围由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划定”,修改为“责任区范围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站石以内,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将其中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江汉路步行街和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定,并由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五、第六条第一项第1目修改为:“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第2目中“坚持每周冲洗责任区地面”修改为“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第3目中“无乱贴、乱画”修改为“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第三项第2目“无乱牵、乱挂”后增加“无出店经营”。

六、第七条中的“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有权制止随地吐痰、乱倒垃圾、乱扔废弃物、乱停乱放、乱贴乱画、损坏花草树木及公共设施等违章、违法行为,并可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进行处罚(对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乱倒垃圾者处5—50元罚款),或报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修改为:“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七、删除第八条中的“及其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和最后一句“并有权按‘门前三包’责任书的处罚条款给予处罚。”

八、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监督岗,支持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删除第二款:“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可聘请市容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删除第三款:“责任单位报请处罚的违章违法行为,公安、市政、工商、园林、建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决定,不得拖延推诿。”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批准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搭盖亭棚或其他设施、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上述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十、将第十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删除其中的“组织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监察队伍”。

该条第二款中的“给予经济处罚”修改为“追究相应责任”。

十一、第十一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十二、第十二条中的“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的委托给予处罚”,修改为“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删除该条第二项中的“在每次检查中发现”和“每次”。

十三、第十四条中的“《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十四、第十五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市政”修改为“水务”。

十五、第十六条中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修改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十六、第十七条修改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七、将第十八条中的“本办法自1995年5月15日起施行”,修改为“本办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

十八、修改后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2002年修正本)

(1995年4月1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 2003年4月4日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江岸、江汉、(编者注:此字左为石,右为乔)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区管理单位、集贸市场和早(夜)市及摊点主办单位、建筑工地建设单位(以下称责任单位),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由责任单位按划定的门前责任区(以下称责任区)负责门前市容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和秩序的制度。

责任单位可采取指定专人或者委托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等形式,落实“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采取委托形式的,责任单位应与环境卫生服务单位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责任、服务费用等内容,但“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不变,责任单位仍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园林、公安、水务、工商、建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管理。

第五条 责任区范围包括该单位建筑物立面、墙基或围墙至人行道站石以内,具体范围由街道办事处划定。责任单位必须根据划定的责任区范围,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江汉路步行街和汉口火车站、武昌火车站广场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由其管理机构按上述原则划定,并由管理机构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门前三包”责任书应包括责任区范围、“门前三包”的具体要求、责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责任单位的奖惩等主要条款。

第六条 责任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1.按要求自备废弃物容器,垃圾实行袋装;

2.坚持经常清扫责任区地面,做到地上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等;

3.本单位临街建筑物、围墙、牌匾、灯饰、橱窗等保持美观,无破损和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

(二)绿化美观

1.门前栽植的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管理符合绿化管理规定;

2.门前做到树木无乱栓、乱挂、乱钉。

(三)秩序良好

1.门前车辆无乱停乱放;

2.门前无乱堆放物品,无乱摆摊设点,无乱牵、乱挂,无出店经营。

第七条 责任单位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必须佩戴统一规定的标志,每天8点至20点坚持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进行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及其“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对“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生违反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道路管理等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应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门前三包”责任制不落实或落实得不好的责任单位,应督促整改。

第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主要街道、繁华地段和重点部位设置监督岗,支持街道办事处和责任单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及时查处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和责任区内违反城市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批准在“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搭盖亭棚或其他设施、摆摊设点、占道经营。对“门前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上述违法活动,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时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评比制度,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个季度组织检查一次,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每月组织检查一次,街道办事处每天进行巡回检查。每次检查均应做好记录,并以此作为评比依据。

建立“门前三包”管理责任制;“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单位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不力的,由其上一级管理机关按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或市、区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工作出色的“门前三包”专职管理人员,由责任单位予以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给予处罚:

(一)责任单位拒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按月处5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二)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得不好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处50元—200元罚款。

第十四条 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执法)、园林、公安、水务、工商、建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

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5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27日发布的《武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卫生部


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助教培养考核试行办法

1979年9月10日,卫生部

一、为了加速青年教师的成长,培养又红又专的教师队伍,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七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分配到高等医药院校基础学科工作的,为见习助教。见习期为一年(高等学校三年制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情况,见习期为二至三年)。
三、见习助教和助教应该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愿意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积极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树立良好的学风,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
四、对见习助教的培养要求如下:
1.系统学习本学科的理论知识。掌握教学大纲规定范围的内容,并经教研室考核通过。
2.掌握学生实验、实习课的基本技术和技能。在教研室高年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参加实验实习准备工作,接受必要的考查。
3.参加一定的教学活动。如集体备课、观摩教学、讨论教学法、实验、实习准备等,以了解教学过程,学习教学方法。在高年助教帮助下,可试带学生实验。
4.继续提高一门外文水平,借助辞典能较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
五、见习期满,经教研室全面考核,证明能够胜任助教工作的可确定为助教;尚不能胜任助教工作的,可延长见习期一年或另行分配工作。
六、对助教的培养要求如下:
1.系统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逐步了解本门学科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向。根据需要,学习与本门学科有密切关系的辅课。从第三、四年起,在教授(或讲师)的指导下,进行培养性讲课,并逐年增加讲课的份量,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2.能独立指导学生的全部实验、实习或习题课,并有较好的教学效果。能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和设计学生实验、实习或习题课;编写实验、实习指导等。
3.能独立对学生进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考查成绩。
4.从第四、五年起,可参加一定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写出文献综述或论文。
5.要求掌握一门外文,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外文书刊和有关文献。
七、完成以上培养要求,经全面考核成绩优秀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及时提升为讲师。
八、教研室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培养计划,按年级提出具体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还应对每个人订出年度执行计划,并指定讲师以上的教师负责指导。教研室对助教每年应考核一次,成绩合格者,方可进入下一年度的培养。基础部和学校领导应有专人分管这项工作,定期检查,总结经验。
九、本办法除适用于基础学科助教的培养考核外,亦适用于卫生、药学等非临床专业见习助教和助教的培养考核。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


建质[2005]2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自1994年在建筑业推广应用10项新技术以来,通过各地示范工程的带动,对促进建筑业进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适应建筑技术迅速发展的形势,持续发挥“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引导作用,我部对“建筑业10项新技术”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这次修订将“建筑业10项新技术”扩充为10个大类,内容以房屋建筑工程为主,突出通用技术,兼顾铁路、交通、水利等其他土木工程;所推广技术既成熟可靠,又代表了现阶段我国建筑业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

  随着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规范,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突出,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技术实力强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迅速做大做强。但总体看,我国建筑业仍处于增长方式粗放、效益较低的发展阶段,一些企业缺乏主动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动力,众多工程仍在使用落后的工艺和技术。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要在建筑业继续加大以10项新技术为主要内容的新技术推广力度,带动全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

  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树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组织观摩交流,培训学习,带动本地区、本部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要按照《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申报部级示范工程。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既可以是应用了多项新技术的综合性示范工程,也可以是某一项(子项)新技术应用水平突出的单项示范工程。原则上,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每年组织申报和评审一批。申报工程完成示范新技术内容,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授予“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05)

  1.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   桩基新技术

  1.1.1  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1.2  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

  1.2   地基处理技术

  1.2.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2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3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

  1.2.4  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

  1.2.5  爆破挤淤法技术

  1.2.6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3   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

  1.3.1  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3.2  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

  1.3.3  组合内支撑技术

  1.3.4  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3.5  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

  1.3.6  高边坡防护技术

  1.4   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4.1  暗挖法

  1.4.2  逆作法

  1.4.3  盾构法

  1.4.4  非开挖埋管技术

  2.    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2.1   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

  2.2   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3   混凝土耐久性技术

  2.4   清水混凝土技术

  2.5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6   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3.    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

  3.1   高效钢筋应用技术

  3.1.1  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

  3.2   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2.1  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3.2.2  HRB400钢筋焊接网

  3.2.3  焊接箍筋笼

  3.3   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

  3.4   预应力施工技术

  3.4.1  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2  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3  拉索施工技术

  4.    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

  4.1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2   早拆模板成套技术

  4.3   液压自动爬模技术

  4.4   新型脚手架应用技术

  4.4.1  碗扣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4.4.2  爬升脚手架应用技术

  4.4.3  市政桥梁脚手架施工技术

  4.4.4  外挂式脚手架和悬挑式脚手架应用技术

  5.    钢结构技术

  5.1   钢结构CAD设计与CAM制造技术

  5.2   钢结构施工安装技术

  5.2.1  厚钢板焊接技术

  5.2.2  钢结构安装施工仿真技术

  5.2.3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型钢构件的滑移施工技术

  5.2.4  大跨度空间结构与大跨度钢结构的整体顶升与提升施工技术

  5.3   钢与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

  5.4   预应力钢结构技术

  5.5   住宅结构技术

  5.6   高强度钢材的应用技术

  5.7   钢结构的防火防腐技术

  6.    安装工程应用技术

  6.1   管道制作(通风、给水管道)连接与安装技术

  6.1.1  金属矩形风管薄钢板法兰连接技术

  6.1.2  给水管道卡压连接技术

  6.2   管线布置综合平衡技术

  6.3   电缆安装成套技术

  6.3.1  电缆敷设与冷缩、热缩电缆头制作技术

  6.4   建筑智能化系统调试技术

  6.4.1  通信网络系统

  6.4.2  计算机网络系统

  6.4.3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6.4.4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6.4.5  安全防范系统

  6.4.6  综合布线系统

  6.4.7  智能化系统集成

  6.4.8  住宅(小区)智能化

  6.4.9  电源防雷与接地系统

  6.5   大型设备整体安装技术(整体提升吊装技术)

  6.5.1  直立单桅杆整体提升桥式起重机技术

  6.5.2  直立双桅杆滑移法吊装大型设备技术

  6.5.3  龙门(A字)桅杆扳立大型设备(构件)技术

  6.5.4  无锚点推吊大型设备技术

  6.5.5  气顶升组装大型扁平罐顶盖技术

  6.5.6  液压顶升拱顶罐倒装法

  6.5.7  超高空斜承索吊运设备技术

  6.5.8  集群液压千斤顶整体提升(滑移)大型设备与构件技术

  6.6   建筑智能化系统检测与评估

  6.6.1  系统检测

  6.6.2  系统评估

  7.    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

  7.1   节能型围护结构应用技术

  7.1.1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技术及施工技术

  7.1.2  节能型门窗应用技术

  7.1 3  节能型建筑检测与评估技术

  7.2   新型空调和采暖技术

  7.2.1  地源热泵供暖空调技术

  7.2.2  供热采暖系统温控与热计量技术

  7.3   预拌砂浆技术

  8    建筑防水新技术

  8.1   新型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8.1.1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应用技术

  8.1.2  自粘型橡胶沥青防水卷材

  8.1.3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包括合成橡胶类防水卷材和合成树脂类防水片(卷)材

  8.2   建筑防水涂料

  8.3   建筑密封材料

  8.4   刚性防水砂浆

  8.5   防渗堵漏技术

  9    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

  9.1   施工过程测量技术

  9.1.1  施工控制网建立技术

  9.1.2  施工放样技术

  9.1.3  地下工程自动导向测量技术

  9.2   特殊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

  9.2.1  深基坑工程监测和控制

  9.2.2  大体积混凝土温度监测和控制

  9.2.3  大跨度结构施工过程中受力与变形监测和控制

  10   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10.1  工具类技术

  10.2  管理信息化技术

  10.3  信息化标准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