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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1:40:48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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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一)本市各市、区人民政府;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市直单位(以下简称市政府各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适应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客观需要;
(三)符合行政机关的法定权限;
(四)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六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草案应由该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经部门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具有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可以用人民政府令形式发布。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政府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由各有关部门联合发布。
第八条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对以前制定的相关文件进行清理,并作出修改或废止的决定。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内,由发布机关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一式二份报送青岛市人民政府,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受理与审查工作。
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负责备案。
第十条 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市、区与市政府部门之间,市政府部门相互之间的规定是否协调;
(三)是否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报送备案部门提供相关材料的,该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报送。
审查中需要征求有关人民政府或政府部门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意见,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局通知发布机关改正或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二)市、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与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市政府部门相互之间规范性文件有矛盾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及技术上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处理意见并转告原报机关处理;
原报机关接到处理意见后,应当尽快处理,并于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局。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应当加强日常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局责成限期报送;拒不报送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报请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十四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季度开始的十日内将上季度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局备查。
第十五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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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务部


关于印发李文明同志在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上讲话的通知

商建规函[2010]4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11月9日至10日,商务部在青岛召开了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市场体系建设司李文明副司长到会并作了题为“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主题报告。现将讲话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
               努力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李文明
                (2010年11月9日)

同志们:
  我们这次在青岛召开全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经验交流现场会,主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响应党中央、国务院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着力点,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号召,总结交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经验,分析形势,统一认识,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努力提升行业水平,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面,我向大家通报一下升级改造有关情况,并就下一步工作提出几点要求。
  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取得的成效
  为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2009年,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当年安排中央财政资金6000万元,支持14个省、区、市的60家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以清洁环境、安全生产、节约资源、推进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管理为重点的升级改造。
  一年多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认真落实商务部关于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各项要求,在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据统计,截至目前,14个试点省、区、市的60家试点企业中已有51家完成了升级改造,其中河北、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等省的试点企业全部完成。同时,一些非试点企业在示范工程的带动下也积极行动起来,按照《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达标活动,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示范作用和效果初步显现。
  一是回收拆解水平得到提高,奠定了长远发展基础。随着汽车更新换代步伐的加快和报废汽车数量的增加,操作随意、传统简单粗放式的回收拆解方式已不能适应发展的要求。企业按照《技术规范》要求,改造建设封闭或半封闭拆解车间,添置车架和车身剪断或压扁机、总成拆解或精细拆解平台等设备,规范报废车辆检查登记、预处理、存储、拆解等作业流程,强化了机械化拆解手段,淘汰了落后工艺,改善了作业条件和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为企业长远发展奠定了物质和技术基础。
  二是资源利用水平得到提高,增强了可持续发展能力。实施升级改造,完善存储场地、车间以及分类存放货架等专用设施,强化可再利用废油液、零部件等存储和处理能力,改变了过去多数零部件长期露天放置,只能作为原材料再利用的做法,提高了橡胶、塑料、玻璃等非金属的回收利用水平。这既有助于实现资源节约和利用,也有利于企业拓展盈利空间,增强自我发展后劲,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三是污染防治水平得到提高,保护了自然环境。防止环境污染是实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社会、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前提条件,商务部对此非常重视,在升级改造的过程中,对加强环境保护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企业通过对场地硬化和防渗漏处理,设置油水分离、专用废液收集和密闭存储、空调制冷剂的收集、废蓄电池存储,以及安全气囊引爆装置等设施,有效地降低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同时,由于拆解作业条件得到改善,消防设施完备,提高了安全作业系数。
  四是信息化水平得到提高,规范了企业行业管理。信息化管理是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的重要内容,也是商务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升级改造,企业积极应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录入报废车辆的各种主要信息,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既方便了车主交车,又规范了企业管理。同时,商务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老旧汽车报废更新等补贴资金申请,能够即时统计补贴申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等情况,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为加强行业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撑。
  通过实施升级改造,行业整体水平得到了提升,涌现出一些高投入、高起点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如山西正通钢铁资源公司、铁岭市物资再生利用公司、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公司、山东省华嘉资源综合利用公司等,对促进技术进步,增强发展动力,引导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向现代化方向迈进,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上述成效的取得,主要得益于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商务部门高度重视,协会企业积极响应。商务部非常重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配合资金安排及时印发文件,统一部署有关工作。各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多个试点地区成立了升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由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参加的工作会议,印发了工作业务通知。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和各省级协会协助政府、企业,为推动升级改造,积极组织调研、培训等工作;一些试点企业成立了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领导的试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确保升级改造顺利实施。
  二是明确升级改造目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精心安排,认真制定了升级改造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工作重点和配套措施,按照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择优选择试点企业,并按时报送工作方案,保证项目备案和资金顺利下达,对升级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关键作用。各试点企业根据要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如:黑龙江省地处高寒地区,冬季长,施工期短,试点企业制定了合理的工作方案,倒排工期,仅用两个多月就建成了混凝土场地、拆解车间和库房,在冬季到来前完成了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了项目按时完成。
  三是注重沟通协调,积极组织实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涉及商务、财政等多个部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资金筹措、土地落实、建设施工、原料设备采购等各个方面。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认真组织和推动项目实施,积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争取相关政策支持,部分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升级改造有关组织和协调工作,处理升级改造项目建设中涉及的土地征用、贷款等有关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升级改造工作的进程。
  四是重视交流培训,借鉴先进经验。河北、湖北等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工作负责同志、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人、工作人员到先进地区考察学习,湖北省商务厅还撰写了赴安徽考察回收拆解企业的调研报告;辽宁、云南等地邀请行业专家介绍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状况和回收拆解设备、设施有关情况,对企业升级改造给予现场指导;湖南、云南等地牵头组织对地级市商务主管部门、企业有关负责同志进行业务培训;辽宁省服务业委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通过座谈会等形式进行交流,共同研究解决升级改造中遇到的问题,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通过学习交流,大家开拓了视野,做到了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共同发展。
  五是强化监督检查,保证质量进度。湖南、山西等试点地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注重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方案的实施进程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管理,对试点企业完成情况进行阶段性评估,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不少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深入项目建设一线了解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与试点企业负责人协调解决,对未通过升级改造验收的企业,责令其进行整改,限期达标,确保了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保质保量顺利完成,保证了资金使用安全。
  二、面临的形势和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汽车消费的快速增长,报废汽车数量将不断增加,给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提高回收拆解企业行业准入门槛,严格相关法规标准,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已经势在必行,因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只有抓紧提高水平,不断增强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能力,才能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避免被淘汰出局的危险,才能适应汽车可持续消费和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
  同时,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淘汰老旧汽车、黄标车是商务领域的一项长期工作。2009年,国务院决定实施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以来,全国已办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车辆34万辆,发放补贴资金47亿元,拉动新车消费381亿元。下一步,节能减排、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的任务仍然相当艰巨。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积极研究以促进节能减排为目标的长效性后续政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必须尽快完善回收服务网络,提升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为加快淘汰老旧汽车和黄标车进程、促进节能减排提供基础保障。
  在客观看待成绩,准确把握形势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当前的升级改造工作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需要解决的问题,工作中还有一些缺点和不足需要改进。
  一是行业水平仍然较低,升级改造任重道远。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整体发展水平仍然比较落后,回收拆解作业不规范、不环保、不节约现象仍然存在。企业普遍规模小、水平低、效益差、资金短缺,发展后劲不足,难以适应汽车消费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实现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实现行业发展迈上新台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企业仍需付出艰苦的努力。
  二是回收拆解秩序较为混乱,市场外部环境不佳。由于缺乏对汽车强制报废有效监管和制约手段,以及非法回收、拆解、拼装报废汽车等行为,我国报废汽车回收率一直较低。据我们统计,2007年至2009年,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量仅约为汽车保有量的1%,而发达国家这一比例为5%-8%。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阻碍了企业实现规模效应,从而影响到企业升级改造的积极性。
  三是个别地区工作力度不够,认识有待提高。目前,仍有个别地区的试点企业没有完成升级改造,一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存在重项目申请、轻监督实施的现象,对于试点企业升级改造项目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不够,项目进展情况报送不及时,引导企业升级达标和推动力度不够、措施欠缺。一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安于现状,升级改造的积极性不高。
  四是政策法规尚需完善,投资力度有待加强。商务部成立以来,组织制定了《技术规范》,对回收拆解场地、设备、操作流程等作了明确规定,并积极完善有关政策法规。但目前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回收拆解企业资格认定有待进一步明确,报废汽车发动机、变速箱等总成再制造还存在法律障碍;回收企业税收进项发票问题尚未解决。此外,试点企业升级改造投资额度总体偏低,已完成升级改造的51家试点企业,累计完成投资只有2.5亿元。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和几点要求
  2009年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得到了行业广泛的认可和好评,2010年,商务部、财政部继续开展升级改造试点,安排1亿元中央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区、市的37个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升级改造试点。下一步,商务部仍将继续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升级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当前的发展机遇,认清形势,克服困难,进一步推进升级改造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各级地方商务部门必须加强领导,既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又要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协会的作用,明确各自的任务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目前,2009年的升级改造工作已进入收尾阶段,尚未完成试点项目的企业要加快进度,尽早完工。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验收,把好项目质量关,做好工作总结。2010年安排了升级改造试点项目的地区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等工作。对于没有列入升级改造支持范围的企业,各地要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全面推进企业达标。
  (二)统筹规划布局,推进结构调整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关注国内外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趋势和特点,研究和把握行业发展方向,加强规划指导,引导行业优化结构、合理布局。要针对回收拆解行业劳动密集型的特点,力争通过政策、法规引导和财政资金支持,在兼顾众多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同时,集中支持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骨干企业,引导和鼓励报废汽车回收量较大、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地区,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建立区域性报废汽车破碎示范中心,逐步形成以骨干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为基础的行业发展格局,加快建立现代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对于新设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首先要符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发展规划;其次要达到《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开拓新思路,鼓励优化重组
  针对目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普遍规模小、负担重、效益差的现状,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创新工作思路,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优胜劣汰,对长期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要淘汰出局。要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引导现有回收拆解企业优化重组,实现规模经营;支持具有雄厚资金、技术、人才实力的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并购等方式,加强与回收拆解企业合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升级。
  (四)完善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环境
  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升级改造资金扶持力度,积极研究完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回收拆解行业税收等有关政策,推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尽快出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落实支持升级改造试点工作的地方政策,积极争取地方配套资金和信贷支持。要从报废汽车的强制报废、注销登记、回收拆解、道路行驶等多个环节,强化对报废汽车的监督管理,防止报废车、拼装车流向社会。为企业开展升级改造、实现规模和规范经营创造良好的政策法规和市场环境。
  (五)选好试点企业,保证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组织和实施单位,要择优选择试点企业,高度重视项目质量,严格按照有关通知和标准的要求开展升级改造项目建设,确保升级改造企业不仅具备符合要求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硬件,还要在回收拆解流程、日常管理等软件要求方面达标。要按规定保证用好专项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使用方向,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试点企业要按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及时录入信息,强化科学管理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信息管理系统投入使用后,大多数企业积极响应,及时录入回收车辆信息。但仍有部分企业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一些企业没有录入不需办理《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办理注销的无证照车辆信息;一些企业录入的回收车辆数量只有几辆,甚至为零。由于数据录入不完整,导致系统的统计数据无法反映企业和行业实际情况,进而影响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和对行业进行有效管理。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如实、准确、及时报送有关回收拆解信息。
  这次经验交流现场会,安排了丰富的内容,河南、湖南、云南等省商务主管部门的同志,以及石家庄、太原、六安、青岛等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负责同志,将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的主要做法及经验与大家进行交流,江苏华宏公司、湖北宜昌力帝公司及日本神钢建机等企业的代表将介绍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设备有关情况,明天大家还要实地参观青岛联合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希望大家能够有所收获。
  同志们,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收获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但下一步的工作和任务还很艰巨。“十一五”即将过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十二五”即将到来,希望大家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深入推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工作,为“十二五”期间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为全面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水平,构建现代化报废汽车回收利用体系,开创商务工作新局面,做出更大的贡献!



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2011年5月5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6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惩处。

第三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

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

市、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6000元。

第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先进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向标兵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2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向先进单位负责人颁发奖金1000元。

第八条 县(市)区公安机关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8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30000元。

第九条 县(市)区公安消防(科)大队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经市政府同意,给予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8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30000元。

第十条 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由市政府授予“消防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元,并通报表彰。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嘉奖或者记功的奖励:

(一)获得国家、省级表彰的;

(二)积极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三)查明火灾原因有重大贡献的;

(四)消防研究或者技术革新有显著成果的;

(五)在其他消防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章 惩处

第十二条 消防惩处分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通报批评:

(一)落实消防工作不力的;

(二)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消防安全督察的;

(三)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火灾隐患问题突出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对辖区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一)四项指标环比均呈上升趋势的;

(二)发生人员密集场所火灾事故的;

(三)发生高层建筑、地下建筑火灾事故的。

第十五条 发生亡人火灾事故,且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的,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的奖励资格。

对未完成年度消防工作责任书任务或者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火灾事故的,取消其消防奖励资格,对负有消防安全责任的相关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或者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或者分管责任人实施行政问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消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

(三)四个能力建设不达标的;

(三)四个一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七条 管片民警和监管监督员未能及时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别对其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调离执法岗位,并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实施诫勉谈话或者行政问责。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四项指标,是指火灾起数、火灾中亡人数、火灾中伤者数和火灾直接财产损失。

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级火灾能力、组织疏散逃生能力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四个一,是指一瓶矿泉水、一条毛巾、一只荧光棒和一个手电筒。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消防工作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