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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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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国资厅评价〔2003〕53号



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的精神,帮助企业了解国家统一的清产核资工作制度,现将《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相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公布后,我们陆续接到一些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询问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关于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和进行审计的问题

  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应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由中央企业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要求统一组织。中央企业所属境外子企业清产核资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可由中央企业委托国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也可由中央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二、关于按有关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问题

  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若已开展了清产核资(财产清查)工作,则应由中央企业将清查出的有关资产损失,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若尚未开展清产核资(财产清查)的,应由中央企业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要求与程序,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统一纳入中央企业清产核资范围。

  为了适应“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需要,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可由中央企业提前单独报国资委批准核销。

  三、(略)

  四、关于股份制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问题

  股份制企业应当在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同意的前提下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应由企业出具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本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相关决议报国资委,其中控股企业需经国资委核准后可以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五、关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处理问题

  对于股份制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资产损失,若申请以核减权益方式处理的,原则上应由企业的所有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但若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不同意按股权比例核减各自的权益,则清查出的资产损失由企业在当期损益中自行消化。

  六、关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未经批准前在年度财务决算中反映的问题

  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国资委没有批准之前不能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资产负债表”(企财01表)中,不能将清查出的流动资产损失和固定资产损失在“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和“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中反映,而应在各类资产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的“基本情况表(二)”(企财附04-2表)中,可将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各类资产损失作为“本年不良资产及挂账”反映。

  七、关于债转股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转股前资产损失的处理问题

  债转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对清查出的债转股前资产损失,经审核同意后可以核减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

  八、关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的问题

  对于企业申报的“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中未予批准核销的部分,企业可以继续收集相关证据,在1年内重新申报1次;若企业继续收集相关证据有一定的困难,经批准也可以将这部分资产损失转为“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

  九、关于企业被有关权力机构罚没的资产作为清产核资资产损失申报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因违法、违纪(如偷漏税、走私)等行为而被有关国家权力机构对相关财产进行罚没处理的资产一律不得作为资产损失申报,而应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

  十、关于资不抵债企业清产核资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反映的问题

  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按照《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58号)有关规定,也应纳入此次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范围。对于这部分企业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在清产核资报表中暂作为冲减未分配利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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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九府发(2001)15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及驻市有关单位:
《九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二OO一年四月六日


九江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大力推进和规范我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企业产权转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九府发〔2000〕16号),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通过企业出售、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及兼并、破产等形式转为民营或混合所有制经济,使国有资产从一般性竞争领域有序退出,力争“十五”期间用三年时间全面完成国有企业改制改组。
企业的产权可以全部或部分竞价转让或协议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也可转让给本企业职工。
第三条 企业出售
(一)对资大于债的企业,可按净资产作价转让,债随资走;资债相当的,可实行资债等同转让;
(二)对资不抵债的企业,可按零以上债务剥离转让;
(三)实行“还本租赁”的办法进行转让,即在约定的时间内,用所缴租金抵减拟转让的资产,如所缴租金等于转让基年净资产价值时,便可取得企业产权;
(四)允许经营者个人和经营管理层以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企业,如购买资金不足,允许用被转让企业的资产抵押贷款收购原企业;
(五)切块分立,承债式收购。对一些经营严重困难,暂时难以从整体上搞活的企业,可将企业部分有效资产从母体中分离出来,在合理承担相应债务的前提下进行转让,组建新的法人实体;
(六) 按总资产作价转让。 企业原债务由产权单位承接,以相应资产托底,用产权转让收入偿还。
第四条 股份制改造
(一)采取吸纳外资、社会法人或自然人投资,通过资产重组,将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国有股的比例不受限制;
(二)由企业职工和企业经营者共同出资购买国有企业产(股)权,将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在改组中,经职工同意,可将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折算成职工个人股留在企业;原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和福利基金量化为职工个人股;企业技术人员的专利技术应用于生产,且能给企业带来效益并经企业认可的,其专利技术可作价入股。鼓励支持企业经营班子控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持大股。
国有企业产权转为股权后,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机构,委派国有股权代表,依法在股份制企业中行使国家股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兼并改组
企业通过靠大联大由优势企业实施兼并的不受地区、所有制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可采取承担债务划转式、购买式、吸收股份式、控股式、效益补偿式(即用兼并后企业实现的利润补偿)进行兼并改组。
第六条 破产、关闭
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负债沉重、长期亏损且扭亏无望,其主导产品为国家明令淘汰又无力转产的 ,坚决实施破产、关闭。
第七条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主要程序
(一)制定方案。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必须提出实施方案并附职代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报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办)。方案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转让形式、付款方式、产权转让收益(含土地资产处置)和债务落实情况、职工构成及安置办法、需解决的问题和企业转让后的发展前景等;
(二)资产评估。由企业向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申请进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在出具评估报告时应根据本细则第八条对企业不良资产提出核销意见,并报国资部门界定确认;
(三)申请改制。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 提出改制书面申请报告,经国企改革办批准后实施;
(四)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以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按市场原则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允许实际转让价格低于资产原值或评估值,依据国企改革办批准的方案,双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经公证后生效;
(五)办理变更手续。受让方按照合同或协议付清第一次应付价款后,有关部门即可凭转让合同或协议及时办理产权变更、企业法人变更和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
(六)落实债权、债务。产权转让企业与企业债权人、债务人就企业债权、债务转移进行协商,并办理相应手续;
(七)妥善安置职工。企业主管部门(或产权单位)要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协助企业,及时核实企业人数、年龄、身份、工龄等基本情况,按照《九江市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办法(试行)》(九府发〔2001〕14号),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安置职工,落实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现有资产(包括土地资产)均要进行评估,经批准,下列资产可作一次性处理。
(一)经产权单位同意,企业存货按评估价值和随行就市原则,协商定价处理;
(二)应收帐款。企业对应收帐款必须认真清理,登记造册,逐一核对,做到帐款相符,帐帐相符。经审核,根据不同年限在资产评估时适度核销(不包括原改制时已核销的部分)。以2000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其中: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应收帐款核销20%;两年以上、三年以内的核销40%;三年以上的核销70%;确实无法收回并取得有效证明的呆坏帐,可全部核销;
应收帐款的核销,采取“帐销案存”的办法。产权单位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应收帐款的追收。
(三)原企业的未弥补亏损、待处理财产损失在资产评估过程中,经同级政府(或产权单位)批准,可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呆帐准备金、资本金等办法做一次性处理;
(四)原企业欠缴的地方行政事业性规费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减免。
第九条 凡进行产权制度改革的企业,原为外单位提供了贷款担保的,经与债权行协商同意,可将担保关系调整为贷款企业的资产抵押。
第十条 进行产权制度改革企业的生产性国有划拨土地可进入企业资产范围,并评估作价列入资产总额。非生产性用地一并评估作价列入企业资产总额,可用作托管债务和转让变现。经批准,土地资产变现收入可全部用于职工安置和债务偿还。
第十一条 属未经企业职代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批准,擅自抵押国有划拨土地资产及国家直管房产的抵押无效,在企业进行产权制度改革时,应由同级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但相应债务必须予以确认、落实。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要上交同级财政专项管理,政府统筹使用,集中用于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偿还债务或支持国有企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集团或母公司所属企业的产权转让净收入,专项用于该集团或母公司的资本金补充或技术改造;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收入上交产权单位。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变更及土地、水电、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变更、过户手续,职能部门要全部予以简化并及时办理,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规费一律免收(含有关契税),需办理的验资、公证及中介机构评估等手续只收劳务费。
第十四条 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期间,改制企业职工和领导成员不准调动或异地安排,原企业领导班子应坚守岗位,全力抓好企业改革,做好资产清理和职工思想工作,不得私分公物,滥发奖金、实物。对不带头参与改革,甚至拖延或阻碍企业改革,造成企业经营混乱,由此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就地免职,如有阻挠甚至破坏企业改革的人和事,坚决查处。
第十五条 企业产权转让后,新企业在对外合作、宣传和财务、统计管理中,其经济性质重新划分,有关部门分类统计。
第十六条 企业的非生产经营性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按《九江市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实施办法》(九府发〔2001〕13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榆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已经2001年10月16日政府常务会议论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王登记

二00一年十月十七日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再造一个山川秀美的西北地区”的重要批示精神和朱总理“退耕还林(草)、封山绿化、个体承包、以粮代赈”的治理方针,加快全市生态环境、林草产业、畜牧产业建设步伐,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
一、封山(水)绿化,舍饲养畜是指对现有林草地和宜林草地、荒山荒地衽封禁治理,严禁放牧、樵柴,通过封禁自育,人工种植和飞播造林种草,恢复植被、增加林草资源。同时,全面改革牲畜饲养方式,变放养为圈养,促进以羊子为主的畜牧业发展。
二、依照生态经济条件,榆阳区、横山县、靖边县、定边县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封禁,神木县、府谷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于2002年4月1日起全面封禁。
三、大力开展植树造林,集中力量搞好退耕还林(草)、三北防护林和天然保护工程等重点工程建设,发动全民开展义务植树,采取人工、冰播、封山(沙)自育相结合的办法,全市每年造林100万亩。
四、加强草产业开发建设。采取切割、补播、围栏等措施,对天然草地实施全面保护,遏制草场退化、沙化、碱化。大力抓好退耕种草和水地种草。全市每年新增人工种草100万亩,确保每只羊有1亩以上优质人工草地,实现以户为单位的草畜平衡。大力开发利用农作物秸秆资源,推广青贮、氨化技术,每年青贮氨化农作物秸秆在100万吨以上。
五、全面推行舍饲养畜。改造圈舍,变革饲养方式,牲畜全部同放养改为圈养。加快以羊子为主的畜食品结构和布局,重点发展肉羊或肉毛兼用羊,不断选育提高绒羊,创新绒山羊特色品牌,逐步建立起良种羊繁育和生产体系,每年新增良种羊50万只,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完善县、乡、村三级疫病防治网络,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集中力量,开拓市场,培育产业龙头,发展中介服务组织,带动基地建设,推动畜牧业产业化。
六、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认真落实“五茺地”拍卖和承包治理政策,坚持谁造谁有,谁经营、谁受益,允许继承转让。允许在农户之间相互有偿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土地资源,实现规模治理经营。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草业,养殖业,鼓励和扶持林草业,养成殖业大户发展生产。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实体从事林草建设,林草产品和畜产品加工经营。对承包、承租治理荒山荒沙,承包入股经营管护林草的,与国有经营单位同等对待,享受国家相应的扶待政策。对从事草业开发和养殖业者,在资金上予倾斜扶持。从2002年起,小额信贷扶贫资金50%以上用于扶持种草业和舍饲养羊业。
七、认真贯彻执行《森林法》、《草原法》、《防沙治沙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封禁后,乡村都要制定乡规发约、落实管护责任;严禁乱垦伐和自由放牧,严禁非法采土、采石、采药、修坟等破坏植被行为。违者一律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植被。
八、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逐级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强部门协作,搞好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强化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主动性、自觉性,确保封山(沙)绿化、舍饲养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九、根据本规定,各县区政府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