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6:08:39  浏览:81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数字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为掌握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情况,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保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经与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和农牧渔业部、煤炭部、城建部等部门联系同意,现对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做如下通知:
一、请各地区从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统计填报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字,县以下企业包括各系统的乡镇企业、城市街道企业、劳动服务公司、建筑施工等单位及个体企业。
二、各地区统计的县以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数字,请列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一栏的后面,注明“县以下集体企业”,并填写事故类别,单独统计。
三、县以下企业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方法,按县以上企业的报告制度办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产业部门在每月终了后五日内,将上月一次死亡三人以上重大伤亡事故的简况逐一列出,汇总报送劳动人事部劳动保护局。
四、请各级企业管理部门,将企业伤亡事故情况报送同级劳动部门,并报上一级企业主管部门。
五、矿山企业的伤亡数字,除归口汇总上报外,请按劳人矿局〔1982〕6号、〔1984〕1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单列填报我部矿山安全监察局。
六、县以下企业伤亡事故的具体统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



1986年5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商贸字[2008]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要求,我国已于2008年12月19日开始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为保障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公平和规范税赋、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做好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确保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二、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加强市场监测分析工作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国内外的市场动态,做好辖区内成品油市场购、销、存、价的监测工作,在继续坚持成品油市场监测周报、月报制度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今后一段时间成品油市场资源流向、企业经营状况和社会动态的监测分析工作。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将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市场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反馈给当地政府和商务部,以利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化解矛盾、解决问题,切实维护国内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当前成品油市场监管力度,建立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日常巡查、检查制度,将管理与服务日常化、制度化。同时,要主动配合当地工商、物价、公安、交通、质检等部门,规范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的价格行为,严肃查处利用此次改革之际掺杂使假、短斤少两、抢购囤积等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无证照经营企业的查处力度,维护成品油经营企业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内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请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本地区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的相关市场反应、主要影响、出现的新情况、开展的工作以及相关建议,以书面形式报我部(商贸服务管理司)。

  联系人:王鹏飞 怀欣(85093747、85093745)
  传真:85093749


                          商务部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九五”期间“温饱工程”补贴办法和实施要求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等


关于“九五”期间“温饱工程”补贴办法和实施要求的通知
1996年1月31日,农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河北、山西、内蒙、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区)农业厅、计委、财政厅、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1995年3月31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议定:“温饱工程是一项效益显著的‘短、平、快’扶贫措施,要坚持不懈地搞下去”;“化肥价格放开后,用量还要保证,中央财政的补贴原则上应维持去年的水平”;“由国办秘书三局商财政部、扶贫办拿出意见,补贴无论来自哪个渠道,只补给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见国阅〔1995〕53号)。会后,国务院扶贫办和农业部联合上报了《1995年和“九五”期间“温饱工程”实施面积及配套物资、财政补贴的方案》。财政部同意在1995年和“九五”期间的六年间,对实施“温饱工程”的配套化肥,每年按3.75万吨(尿素实物量)计算,以每吨补贴270元的标准,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补贴1000万元;对地膜补贴不另开口子。根据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办公会议精神和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的批示意见,经共同研究,现将“九五”期间“温饱工程”实施办法和实施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温饱工程”补贴范围由原来16个省(区)集中到贫困状况比较严重的14个省(区)。配套化肥补贴资金的分配,一是以国家下达的529万亩“温饱工程”实施面积为基准,每亩补贴一元(相当于3.75公斤尿素补贴款);二是对人均占有粮食不足300公斤的国定贫困县,每县补贴3万元(相当于112.5吨尿素补贴款),加大补贴力度,保证“温饱工程”的顺利实施。
二、国家下达的“温饱工程”实施面积,要全部落实到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对其中人均占有粮食不足300公斤的特困乡村要重点扶持,帮助他们发展生产,解决缺粮困难。
三、国家对“温饱工程”的补贴资金与“温饱工程”的实施计划,于每年一季度下达,不误农时。补贴资金由财政部下达到有关省(区)财政厅,各省(区)财政厅、计委(计经委)、农业厅和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联合将国家补贴资金及省(区)配套资金一并下达到有关地(市、州)、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下达给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由农技推广部门按县政府确定的特困乡、村,组织实施。
四、财政部补贴资金下达后,要尽快落实到乡、村,不得挪用和截留。
五、“九五”期间,每年“温饱工程”计划下达后,各级农技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解决出现的问题,取得实质成效。年底前,要将执行结果写出总结报告,并提出下年度的“温饱工程”计划,经同级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报财政部门核准。财政部门要保证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流失。农技推广部门和扶贫部门要积极配合,坚持专款专用,保证把补贴资金和扶贫效益落实到贫困农户。
六、执行项目费。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当国家和地方“温饱工程”项目资金总额的5%,为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配套项目执行费。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制定项目技术实施方案,搞好新技术示范推广、技术培训和田间技术指导。
七、“九五”期间,“温饱工程”配套化肥的货源由各地计委在国家计委下达的计划中统筹安排,保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