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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24:21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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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1年9月24日

【实施日期】2001年9月24日

湘政发[2001]2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已于2001年7月30日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将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实施(行政复议法协法)办法》是为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实施而制定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是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依法治省决定、决议,加强我省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施行,扎扎实实地做好实施的各项工作。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从真学习、宣传《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是省人大常委会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实施这个法规,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重要性,把学习《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与学习《行政复议法》结合起来,自觉地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精心组织。具体落实。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使行政复议制度为人民群众所知晓,运用行政复议制度来解决行政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省委、省政府已将《行政复议法》列入'四五"普法规划。各级普法工作部门要将《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二、严格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及时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遵循《行政复议法》的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即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转送审查规范性文件,对申请人不服不予受理的申诉权及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行政复议查阅权、质证权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和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规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凡是符合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条件的都必须受理,依法办理;要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文书、备案、统计等制度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复议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受理办理。省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机关对下属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机关的行政复议活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的规定,把是否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以及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况作为重点进行检查,发现对行政复议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作决定的不作决定以及严重不负责任等情况.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四、要为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的职责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资质条件。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重申了《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和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规定,为法制工作机构从事行政复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的施行,是行政复议制度的配套完善。为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机制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机制,促进我省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抓住《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施行的时机,坚决执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推进政府法制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忠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把行政复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法制及队伍建设,并帮助法制工作机构解决行政复议活动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法》和《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规定的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依法受理、办理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追偿案件,加大行政复议决定执行的力度,坚决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各级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研究、落实。《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实施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政府法制办。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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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7月3日 财税[2003]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工作,加强对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决定撤销的金融机构及其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包括被依法撤销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除另有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所属、附属企业,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被撤销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2.对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3.对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4.被撤销金融机构财产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被撤销金融机构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三、除第二条规定者外,被撤销的金融机构在清算开始后、清算资产被处置前持续经营的经济业务所发生的应纳税款应按规定予以缴纳。
  四、被撤销金融机构的应缴未缴国家的税金及其他款项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顺序予以缴纳。
  五、被撤销金融机构的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开始执行。凡被撤销金融机构在《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生效之日起进行的财产清理和处置的涉税政策均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属免征事项的应纳税款不再追缴,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政府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府〔2006〕90号
颁布日期: 2006.12.05 颁布单位: 海口市 实施日期: 2005.12.05

海府〔2006〕90号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工业发展,根据《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市政府为促进本市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
(一)省政府安排给海口市使用的工业发展资金;
  (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投入的资金;
  (三)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其它资金;
  (四)其它来源。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市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二)可适当安排有条件的区属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
(四)工业发展资金不直接安排给企业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申请风险投资、市科技三项费用及向商业银行融资等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发展。
  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和条件:
  (一)必须符合本市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六条 资金使用方式:
  市工业发展资金视为市财力资金,纳入计划管理。资金原则上以协议借款的方式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市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项目业主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建议书及批复;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初步设计、概算及批复;
  4.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审核: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初审后报市投资主管部门,由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
(三)会审: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评估意见,商市投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以联席会审制度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形成意见呈文报市政府。
(四)批准:市政府常务会议根据联席会审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第八条 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严格按照《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负责建立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工业发展资金,及时收缴各项收入,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市财政局依照市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区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转借。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办理借款、担保手续,负责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资金的转借、投资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条 市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市财政局负责,并及时督促项目业主按时还款;区属管理的项目,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区财政局负责。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三)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实施和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市审计局对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管理及项目竣工审计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违约违规责任及处理:
(一)违规处理:任何单位不得虚报资金使用申请材料,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的用途,不得骗取、截留、挪用、侵占资金,不得违反项目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付资金并追回已拨款项,同时追究责任。
(二)违约处理:用款单位违反资金借款合同,由市财政局按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对违规违约的单位,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使用资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工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