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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4:16:35  浏览:8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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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决定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8月31日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陕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一、将我省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延长办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确定为以下三十八个县:
(一)榆林地区的靖边县、定边县、神木县、横山县、府谷县、清涧县、子洲县、佳县。
(二)延安地区的宜川县、志丹县、黄龙县、安塞县、吴旗县、富县。
(三)安康地区的安康县、紫阳县、旬阳县、白河县、宁陕县、平利县、镇坪县、石泉县、岚皋县。
(四)商洛地区的商县、丹凤县、商南县、洛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五)汉中地区的略阳县、宁强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六)宝鸡市的太白县、凤县、麟游县。
二、本决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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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企业合同管理规定
1992年8月6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同管理,预防合同纠纷,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系统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企业名义依法签订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 合同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企业合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企业订立合同,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考虑本企业的履行能力和经济效益,严格履行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
合同应该条 理清晰、含义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
第六条 企业合同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企业的法律事务机构是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未设置法律事务机构的企业,应指定其他部门负责合同的综合管理。
第八条 企业内有合同业务的部门,为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管理。
第九条 企业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合同法律、法规和本规定;
(二)拟订本企业的合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参与企业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起草,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合同履行;
(四)及时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五)参与合同纠纷的处理;
(六)负责合同报表的统计与综合;
(七)负责对专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法律业务指导,组织对合同管理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十条 企业专项合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部门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主办合同的可行性研究、合法性审查,并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处理合同纠纷;
(三)建立本部门合同台帐,及时向合同综合管理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四)及时将本部门合同及有关文件归档。
第十一条 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也可以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企业有关人员代理签订。签订合同,应由签约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签约人应持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应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由合同综合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业务知识,熟悉企业情况。
第十三条 代理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的人员应在授权的范围内签订合同,对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负责。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详细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以及签约人的签约资格。
对方资信不明、不好又不能提供担保,不得与之签约。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涉及企业几个部门的,合同的主办部门应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制定合同专用章领用、管理、使用办法。一个单位有二枚或二枚以上合同专用章的,应对合同专用章统一编号,明确专用章的使用范围。
第十七条 企业应建立合同台帐、统计报表和合同档案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记载合同从签订到终结的全过程。
第十八条 国家规定了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企业订立合同应使用标准(示范)合同文本,没有规定标准(示范)合同文本的,合同格式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企业认为合同需要公证的,应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应全面履行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遇有不可抗力或无法防止的外因,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同时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一条 企业对在合同管理中成绩显著和为企业避免、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和合同管理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应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合同的范围,由企业根据合同标的数额、合同法律后果等因素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交通系统事业单位的合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13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

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附 件: 专业工程类别和等级表

http://www.cin.gov.cn/zcfg/jswj/jzsc/200706/P020070601590668327764.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