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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0:50:51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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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1号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业经2001年第3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方璇
二OO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珠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域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优化执法环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广东省珠海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及珠海市市级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执法局)是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批复同意并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执法局,负责按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香洲区设立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在街道办(镇)设中队,按隶属关系分别以市、区执法局的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斗门、金湾区具备条件后再设立区执法局及下属执法队。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行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区执法局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由市执法局与区政府共同组织考察和考核,再由区政府按程序任免、调动。
  市执法局统一行使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领导权。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督查和考核,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录用、培训、考核和奖惩,统一定制执法人员制服和申请办理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市执法局负责组织全市性、跨区性、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必要时可指挥和调动各区执法人员集中查处违法行为,可直接查处重大案件或认为应直接查处的案件。
  区执法局按管辖区域行使行政处罚权,认为自己难以查处的案件,可提请市执法局查处。
  第五条 执法局应当建立执法人员轮岗交流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执法局的具体职责是: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行政处罚权,对向城市建成区内排放生活污水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九)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行使燃气、供气、排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一)行使生猪屠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行使烟花爆竹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职责。
  前款规定的职责,在执法局正式运作以后,可以逐步到位,尚未由执法局集中行使之前,仍由原承担这些职能的行政执法机关行使。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进行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的现定进行检查;
  (二)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个人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三)依法采用录音,录(摄)像等取证手段,取得有关证据材料;
  (四)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证件以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查封、扣押或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九条 市、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执法局依法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三章 处罚程序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统一着装,配戴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执法。
  第十一条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执法局公章的处罚决定书,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或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除前款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局实施的其它行政处罚。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终结,由执法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确应受行政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下达处罚决定书。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执法局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局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若干处罚规定的,执法局应按其中最重一项进行处罚,不得重复处罚。
  第十四条 执法局查处的违法案件,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应委托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鉴定机关鉴定。
  第十五条 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统一规范格式的或者开具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三)当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场收缴罚款除外),应告知被处罚人在7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四)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
  (五)罚没款项全部上交国库;
  (六)没收的物品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不得自行留用。
  第十六条 执法局实施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当事人发出经执法局有关负责人签发的通知书,并可以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二)实施查封、扣押、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时,应制作清单,写明财物、证据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和完好程度,由承办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清单内执行单位和当事人各执一份;
  (三)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经市执法局批准可延长期限一个月;对不宜保存的鲜活、容易变质腐烂的物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妥善处理;
  (四)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保管被查封、扣押的物品,保管费由被查封、扣押人支付;
  (五)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向当事人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逾期不拆除,由执法局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或以料抵工。
  第十七条 市执法局认为区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责令其纠正。区执法局拒不纠正的,市执法局可以直接予以纠正。
  必要时,市执法局可以直接查处区执法局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区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所在区人民政府或市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市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妨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执法局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单位和公民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执法局或者其上级部门举报,执法局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查处。
  第二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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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格禁止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公安、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协调执法,在规范期货交易市场、取缔非法期货经营机构、打击违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
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近来,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呈现死灰复燃的态势。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断翻新手法,利用种种欺诈手段,骗取客户钱财,牟取暴利。如有的打着“投资公
司”、“咨询公司”的招牌,诱惑一些人“投资”境外期货;有的私设窝点,搞地下黑市交易。这些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一次专项打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打击工作。
二、这次专项打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是沿海地区。各地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区从事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对来信、来访和电话
举报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证券监管、公安、外汇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次专项打击工作。对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对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法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公安部
门查处;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同外汇管理部门查处;对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一经查实,立即从严惩处。对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企业,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外,一律吊销营业执照;对未经登记注册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非法经济组织,除依法没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外,坚决予以取
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抓好本地区的专项打击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打击工作情况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7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5年5月31日 生效日期198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伊拉克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在巴格达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文化关系,一致同意签订一九八五年、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教育、科研

  第一条 双方互相聘请对方教师到各自大学作短期任教、讲学和研究,具体事宜将另行商定。

  第二条 双方鼓励各自大学与对方大学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

  第三条 中方每年向伊方提供六个奖学金金额。

  第四条 伊方向中方提供五个奖学金名额,为期一年。

  第五条 双方交流教育机构发行出版的图书、教材、印刷品、出版物和教育研究材料。

  第六条 双方鼓励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学术会议。

  第七条 中国科学院同意通过两国文化合作途径与伊拉克大学和科学研究委员会进行学术交流,具体项目由双方通讯商定。

  第八条 中国科技大学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伊拉克。伊拉克科学、教育机构派代表团(三人)访问中国。

  第九条 伊拉克科学研究委员会生物科学研究中心愿同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在药用植物的研究及其治疗应用方面进行合作,并在研究人员之间交流经验。合作方式另行商定。

            二、文化、新闻、艺术

  第十条 双方交换:
  1.图书、印刷品、刊物和出版物;
  2.文化和艺术方面的资料、印刷品;
  3.音乐磁带、唱片、幻灯片和影片。

  第十一条 双方鼓励文化艺术界的专职人员到对方考察文化艺术教育情况。

  第十二条 一九八五年伊拉克派一艺术团访华;一九八六年中国派一艺术团访伊。

  第十三条 双方鼓励在对方国家举办艺术展览。

  第十四条 双方同意不定期地免费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第十五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互派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十六条 双方经协商派广播电视代表团互访。

  第十七条 中伊两国通讯社根据签署的协议,在新闻通讯方面继续进行合作。
               三、总则

  第十八条 根据本计划派遣团、组和人员以及落实交流项目,所需国际旅费由派遣国负担;接待国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紧急医疗费用。

  第十九条
  1.派出国负担展品运往接待国的往返国际运输费;
  2.接待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的运输费,并负担举办展览、展品陈列布置和宣传费用;采取安全保卫措施,以保证展品在展出期间的安全。
  3.展品运往第三国的运输费,由派出国负担;
  4.派出国负担展品的保险费。在展品遗失或损坏的情况下,为便于派出国向保险公司索赔,接待国负责向派出国提供必要的文件,并负担准备文件的必要费用;
  5.接待国负担一至二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费用。

  第二十条 本计划不排除增加任何旨在加强两国文化和教育合作关系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本计划第三条和第四条中的奖学金人员的生活待遇,双方将根据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八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伊拉克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高教、科研部次长
    吕 志 先          萨布里·拉迪夫·达乌德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