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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4:58:18  浏览:98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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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确认产权程序问题的批复

1989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9)晋法民报字第3号《关于典当房屋被视为绝卖以后产权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出典的房屋已超过规定的回赎期限,承典人提起确认房屋产权归己的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分别情况适用不同程序: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异议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对出典人或者其继承人无异议的,或者出典人已经死亡又无继承人的,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经审理,如确认房屋产权归承典人所有,承典人即可持法院判决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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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等


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中国科协关于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

国科发农字〔2007〕7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教育厅(委、局)、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科协: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智力支撑,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现就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提出以下意见。
  一、面向创新型国家和新农村建设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
  1.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是加速农村科技进步、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是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用科技人才队伍得到了较大程度的发展。但与推进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依然突出,必须把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作为一项具有基础性和全局性的工作予以推进。
  2.为创新型国家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实用科技人才支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落实人才强国战略,面向创新型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立足加速农村科技进步,加强乡土科技人才(从农村内部成长起来的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一线,不断拓展培养领域和途径,建立健全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形成一支总量足、素质高、结构合理、留得住、用得上的农村实用科技人才队伍。
  3.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既要统筹考虑农村一、二、三产业实用科技人才、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实用科技人才的培养,又要针对急需,突出重点领域实用科技人才的培养。既要统一规划,整体部署,又要实事求是,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培养机制和形式,并加大向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的倾斜力度。既要发挥政府部门在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中的宏观统筹作用,又要发挥群众团体、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教育培训基地、企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实施主体作用。
  二、加大乡土科技人才培养力度
  4.统筹各类乡土科技人才的培养。协调推进农民和专业大户、农村企业科技人员、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人员、农民经纪人和专业技术协会人员、从事农村社会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基层科技管理人员等的培养。继续实施星火科技培训专项行动、教育系统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计划等,支持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技下乡和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科普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科学种养;重点加强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的培训。进一步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科技培训,确保效果和质量,增强农民转产转岗就业的能力。开展乡镇企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科技培训,培养一批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高技能人才。加强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人员、农村教育和卫生等社会事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提高农村基层技术服务能力,发展农村社会事业。
  5.挖掘乡土科技人才培养教育资源。统筹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切实加强职业教育能力建设,扩大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规模,提高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质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农村中小学校、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农村成人学校、农村致富技术函授大学等教育资源的作用,开展乡土科技人才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资源,结合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等,发展农村远程教育。加强乡土科技人才培养师资库、教材等基础条件的建设。
  6.开辟多元化的乡土科技人才培养渠道。一是通过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的实施带动乡土科技人才的培养。继续实施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促进农村先进适用技术的转化和推广,支持各类人才的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承担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的企业和单位,要积极承担起培养乡土科技人才的责任。确定和验收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项目,要把能否有效带动乡土科技人才的培养作为重要指标。二是通过农村科技成果产业化示范基地和培训基地培养乡土科技人才。发展好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基地、农村科普示范基地、星火培训基地、星火学校和农村成人学校等,支持其发展"基地+农户"、"定单培训"等模式,带动乡土科技人才培养。三是积极发展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科技服务中介组织,支持其在服务农民的过程中带动农民素质的提高。四是大力发展农村科普事业,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浓厚氛围。以农村科普活动站、科普宣传栏、科普大篷车、科普宣传员为重点,加强农村科普组织、队伍和能力建设。建立农村科普事业良性运行机制。五是鼓励拓展其他乡土科技人才培养渠道。
  三、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一线
  7.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农村紧密结合。深化涉农科研院所体制改革,使院所直接面向新农村建设主战场,积极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技术,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引导涉农院校和科研院所与地方政府联合,针对地方实际,优选若干产业,动员科技智力资源,通过各种形式、各种机制为农民和农村企业服务,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为主体的农村科技服务模式。鼓励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才到农村,与企业等实体联合进行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继续实施"大学生志愿者服务西部计划"等,引导大学生服务农村一线。
  8.创新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的机制。对农业科技服务实行分类指导,分类支持,鼓励和支持多种模式的、社会化的农业技术服务组织的发展,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农业技术服务体系。鼓励专业技术人才以资金入股、技术参股等形式,与专业大户、龙头企业、专业技术协会等结成利益共同体,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继续开展科技特派员制度试点和农业专家大院模式示范推广等工作,引导专业技术人才深入农村一线,与农民紧密联系在一起。及时总结在创新农村科技服务机制方面的新经验并予以适时引导,建立健全农村科技服务体系。
  9.激励专业技术人才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服务。加强对深入农村一线创新、创业、服务并做出突出成绩的专业技术人才的引导支持。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针对在农村开展服务的专业技术人才,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激励措施;其服务所在地要为其提供帮助、营造环境。通过科技扶贫开发等形式,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区域技术、人才合作,引导人才向西部地区、农村基层、贫困地区和发展滞后行业流动,优化人才区域和行业布局。
  四、发挥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作用
  10.健全农村实用科技人才评价机制。配合农村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开展,鼓励农村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职业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积极提供技能评价服务,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争取使受训农村劳动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适应农村生产经营专业化的发展趋势,在加强培养的基础上,扩大职业资格证书在农村的覆盖面。在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评价的同时,健全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单位和机构加强评价的办法。要逐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市场充分发挥作用的人才评价机制。
  11.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发挥作用提供服务。整合信息服务网络资源,加强信息共享,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提供准确、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加强对农民工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指导与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政策,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特别是农村实用科技带头人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科技管理部门要发挥好各领域科技人员之间、专业技术人才和乡土科技人才之间、科技人员和农民之间加强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12.加强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表彰激励。把农业科技服务成就作为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对在农村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建立部门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联合表彰机制。通过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十一五”期间每年表彰、奖励一批有突出贡献、示范作用和辐射能力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充分发挥其他已有针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各种奖励的作用。加强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宣传。
  五、建立健全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13.加强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组织管理。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科技、教育、财政、劳动保障、税务、科协等部门和单位分工协作,共同推动农村实用科技人才的培养。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纳入科技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基层科技部门要将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作为主要工作内容之一予以安排和部署。将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工作成效作为县市科技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
  14.分工协作,加大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投入力度。加强部门间开展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工作的分工协调和集成,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分散重复,提高各部门投入的效率和效益。严格落实国家关于科普经费投入的有关规定。相关科技计划要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
  15.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中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承担农村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工作。从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培训机构中,择优选择,给予相应的引导支持。将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作为认定国家级农村科技型龙头企业和涉农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指标。符合现行政策规定的企业、农村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金融力量支持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培养。

              科技部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 中国科协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铁政办发[2005] 03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五年一月十八日

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铁岭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44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铁岭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铁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口计生委),县处级建制。市人口计生委是主管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增加开展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综合性、前瞻性研究,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职能。
(二)增加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
(二)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组织考核评估。
(三)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数据统计工作,组织实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参与全市人口统计数据的分析研究。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的总体规划,组织开展有关重大科研问题的研究。
(五)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六)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负责药具市场管理,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和药具供应进行指导、监督;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七)编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和市级基本建设经费支出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
(八)制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社会团体的工作,抓好城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口计生委设5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重要文件、报告的起草及文字综合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劳资、文秘、档案、保密、财务、保卫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编制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基本建设费收支的预、决算及全市计划生育药具需求计划;负责药具经费财务管理;负责对社会抚养费、转移支付经费“四术”配套经费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直属单位财务监督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起草相关的社会经济政策,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负责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区和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负责特殊情况生育政策的拟定及日常管理;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政策问题的研究;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
(三)宣传教育科
拟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全民性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管理;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四)发展规划科
研究提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组织对人口规模、趋势、素质、结构等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范;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估;负责有关计划生育的人口统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抽样调查,参与分析研究全市人口统计数据,发布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信息;检查监督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
(五)科学技术科
拟定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研究规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拟定全市生殖保健服务规划与规范并组织实施;对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供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计划生育医学技术鉴定工作,组织市级手术并发症和病残儿医学技术鉴定工作;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人口计生委编制17名(其中行政编制12名,事业编制2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2名,工勤人员编制1名)。其中主任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2名;职能科室科长(主任)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2名。
2名事业编制由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