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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0:16:16  浏览:887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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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商业部


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试行办法

1991年1月21日,商业部

为保证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评比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标
1.营业收入总额
2.利税额
3.商品流通费用率
4.补贴前亏损单位的亏损额
5.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6.百元资金利税额
7.人均商品销售额
8.人均利税额
二、指标范围和计算方法
1.营业收入总额,包括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和商办工业、饮食服务、农牧、储运等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额。
2.利税额,包括全部企业的补贴前实现利润额和交纳的销售税金(税金)额之和,不包括进行利润分配和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各种税金。
3.商品流通费用率,指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商品流通费额
商品流通费用率=-----------×100%
商品销售总额


4.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指商业企业平均占用流动资金的周转次数。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
商业企业平均流动资金占用额


5.百元资金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占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与平均固定资产净值之和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百元资金利税额=------------------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平均固定资产净值


6.人均商品销售额,指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总额与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商品销售总额
人均商品销售额=-----------------
商业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7.人均利税额,指全部企业的利税额(即考核指标“2”)与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之比。计算公式:
利 税 额
人均利税额=-----------
企业全部职工平均人数


(注:由于计算口径的不一致,北京市饮食服务总公司和上海新亚(集团)联营公司在填写商品流通费用率、商业流动资金周转次数和人均商品销售额三项指标时,分别用饮食服务费用率、饮食服务资金周转次数和人均营业收入额代替。)
三、考核评比方法
1.考核评比单位划分,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为单位,共有34个考核评比单位。各计划单列市商委、商业局的数字已包括在各商业厅(局)内,暂不单独进行考核评比。
2.对各单位前述八项考核指标每季度考核一次,按各单位每项指标比上年同期的增减幅度,对34个单位统一排队计分,最高者得34分,最低者得1分,依此类推,差距为1分。八项指标的得分之和为该单位本次考核的合计得分。
3.考核指标的数据来源,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委、商业厅(局)上报的季、年度会计报表为依据。每季度会计报表汇总后即公布各单位的指标实绩和得分情况,根据年度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进行评比,按总得分由多至少排列名次。
四、表彰与奖励
对总的得分排列在前十名的单位给予表彰和适当的奖励。
附:国营商业主要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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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提高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十月九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

“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一、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以下简称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是指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

(三)地下矿山企业应按本规定要求期限安装使用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并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各系统正常运行。

(四)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安装标准

(五)监测监控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采掘工作面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掘工作面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主要工作地点风速的动态监控。

(1)一氧化碳传感器设置。

①采用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和距离巷道出口10-15m回风流中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抽出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口与工作面的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采用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距离掘进工作面5-10m混合风流处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得大于0.3m,距巷壁不得小于0.2m。混合风流处的一氧化碳传感器应有防止爆破冲击的防护设施。

②每个采场入口处应设置1个一氧化碳传感器。

③掘进天井时,应按照独头掘进巷道的要求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④一氧化碳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定为0.0024%。

⑤一氧化碳传感器的安装,应做到维护方便和不影响行人行车。

(2)风速传感器设置。

①地下矿山各采掘工作面应设置风速传感器。当风速低于或超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值时,应能发出报警信号。

②矿井主通风机房应设置风速和风压传感器,实现对全矿井总风量的动态监测。

2.开采高硫等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企业,还应在采掘工作面设置温度、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

3.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底前建立完善地压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对采空区稳定性、顶板压力、位移变化等的动态监控。地下矿山企业应采用监测仪器或仪表,对开采范围内地表沉降量进行观测。

4.开采与煤共(伴)生矿体的地下矿山企业,应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在2010年底前建立完善安全监控系统,实现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浓度、温度、风速等的动态监测监控。

5.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建立完善提升人员的提升系统的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提升人员进出场所(井口、井底、中段马头门、调车场等)的视频监控。

6.监测监控系统要具有数据显示、传输、存储、处理、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

(六)井下人员定位系统。

1.大中型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2年6月底前,其他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建设完善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数少于30人的,应建立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

2.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监控井下各个作业区域人员的动态分布及变化情况的功能。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系统应保证能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七)紧急避险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每个中段至少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独头巷道掘进时,应每掘进500m设置一个避灾硐室或救生舱。

2.避灾硐室或救生舱应设置在岩石坚硬稳固的地方。避灾硐室应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和井下涌水进入,并配备满足当班作业人员1周所需要的饮水、食品,配备自救器、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仪器、急救药品和照明设备,以及直通地面调度室的电话,安装供风、供水管路并设置阀门。

(八)压风自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按设计要求建立压风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的地点在灾变期间能够提供压风供气的要求,建立完善压风自救系统。

2.空气压缩机应安装在地面。采用移动式空气压缩机供风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在地面安装用于灾变时的空气压缩机,并建立压风供气系统。井下不得使用柴油空气压缩机。

3.井下压风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因灾变破坏。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气阀门。

(九)供水施救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1年底前在现有生产和消防供水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为采掘作业地点及灾变时人员集中场所能够提供水源的要求,建立完善供水施救系统。

2.井下供水管路应采用钢管材料,并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供水。井下各作业地点及避灾硐室(场所)处应设置供水阀门。

(十)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1.地下矿山企业应于2010年底前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建设完善井下通信联络系统。

2.地面调度室至主提升机房、井下各中段采区、马头门、装卸矿点、井下车场、主要机电硐室、井下变电所、主要泵房、主通风机房、避灾硐室(场所)、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应设有可靠的通信联络系统。

3.矿井井筒通讯电缆线路一般分设两条通讯电缆,从不同的井筒进入井下配线设备,其中任何一条通讯电缆发生故障,另一条通讯电缆的容量应能担负井下各通讯终端的通讯能力。井下通讯终端设备,应具有防水、防腐、防尘功能。

4.采用无线通讯系统的地下矿山企业,通讯信号应覆盖有人员流动的竖井、斜井、运输巷道、生产巷道和主要采掘工作面。

三、使用管理

(十一)地下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二)地下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通风工、区队长、班组长、当班安全员等应携带便携式检测仪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AQ2013-2008)的有关规定,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随机检测,对风速、风质等进行定期测定,发现和监测监控系统显示数值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校。

(十三)地下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十四)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十五)地下矿山企业每年应将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四、监督检查

(十六)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十七)地下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十八)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篇设计应包括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无本规定要求内容的,负责组织安全专篇审查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审查批复。

(十九)新建地下矿山建设项目自规定要求期限开始,没有按要求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有关内容建设的,负责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安全监管部门不得予以通过验收和批复。

五、附则

(二十)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二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9〕19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
经行署同意,现将盟财政局制定的《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七日






锡林郭勒盟盟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盟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和超收资金管理,促进全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盟行署设立的,从规定的范围筹集的,用于调节盟本级预算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金。
第三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从以下资金中筹集:
(一)盟本级财政的当年结余财力;
(二)年度预算超收资金;
(三)本级留用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的20% ;
(四)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捐赠收入;
(六)行署批准的其他收入。
第四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当年财力情况确定,筹集时直接减少预算结余。
第五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年度中落实国家、自治区政策要求和盟本级超前规划的增支政策;
(二)弥补重大减收因素造成的资金缺口;
(三)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
(四)消化历史欠账;
(五)事关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基础性建设项目;
(六)解决盟委、行署议定的重大紧急事宜等。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作为预算储备资金,不能用于年度中出现的一般性资金需求。资金使用时应列相应的一般预算支出相关科目;资金使用后仍有结余的,转入下年继续使用。第六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程序为:盟财政局按照盟委、行署关于全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根据出现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情况提出使用计划,报行署批准;盟财政局根据行署批准的使用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程序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
第七条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单独建账核算,行署在向盟人大工委作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报告时,与一般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并行报告。
第八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支出项目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