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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8 13:04:30  浏览:87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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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已经市第十二届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连云港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正确评价规范性文件执行效力,维护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适用本办法。

  规范性文件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以下简称后评价)是指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后,根据其制定目的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其制定质量、规定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及其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进行全面跟踪调查、分析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后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机关为后评价主体(以下简称后评价主体),负责开展后评价工作。职能已经调整的,由继续行使该职能的部门负责;有两个以上起草机关的,应当联合开展后评价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和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施情况后评价:

  (一)因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需要,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的;

  (二)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价的;

  (三)规范性文件时效期满,认为需要继续有效或者修订的;

  (四)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后评价,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建议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五)政协提案、政协委员提案建议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六)司法机关建议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七)按照上级要求需要进行后评价的;

  (八)其他公民、法人、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建议进行后评价的;

  (九)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后评价的。

  相关后评价主体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后评价工作,并提出书面后评价报告。

  第七条 后评价工作可以采用文献研究、抽样检查、网络问卷调查、跟踪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听证会、专家咨询、案卷评查、相关立法比较分析等多种方法进行。

  第八条 后评价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后评价主体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后评价工作小组。后评价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可以吸收高校、科研院所、其他社会专业人士和民众代表参加。有条件的后评价主体可以委托高校、科研院所或者其他社会专业机构开展后评价工作。

  (二)制定后评价工作方案。明确后评价目的、后评价对象与内容、后评价标准、调查对象、后评价步骤与方法、相应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制定调查提纲,设计调查问卷,广泛收集规范性文件实施的信息,以及实施机关、管理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后评价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后评价报告。

  第九条 后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合法性评价:规范性文件内容是否与现行实施的上位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一致,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

  (二)合理性评价:规范性文件主要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合理、是否可行,是否体现公平、公开原则和以人为本原则,是否符合现行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三)协调性评价: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协调、衔接。

(四)操作性评价:是否具体可行,能否解决行政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规定的措施是否高效、便民,程序是否正当、简便易于操作。

(五)完善性评价:各项制度是否完备、配套制度是否健全。

  (六)规范性评价: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是否影响到文件的正确、有效实施。

  (七)实施效果评价:文件实施的总体情况;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目的;文件实施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及文件贯彻执行的成本效益分析,社会各界反应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社会公众评价和反应;修改或者废止建议。

  第十条 后评价报告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及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后评价主体提出后评价报告建议该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由后评价主体提出修改意见,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确认后,并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将文件修订草案报制定机关审查。

  第十二条 后评价主体提出后评价报告建议废止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由后评价主体按规定程序报政府法制机构确认后,提请政府予以废止并对外公布。

  第十三条 后评价主体提出后评价报告建议修改、废止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后评价主体按规定程序报本部门法制机构确认后,提请部门予以修改、废止并对外公布。

  第十四条 后评价工作列入当年度政府对后评价主体依法行政的目标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围绕是否按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后评价工作方案规定进行后评价并形成后评价报告,后评价组织工作是否完备等。

  第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后评价主体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后评价工作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告知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政府予以通报;执行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并严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后评价主体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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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计量和标准合作议定书

中国国家计量总局 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计量和标准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9年5月8日 生效日期1979年5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特区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促进在计量、标准和有关应用科学领域的合作和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计量、标准(包括工程标准)和应用科学领域确立这一合作的范围,例如:温度计量和标准;电学计量和标准;光频测量和光频标准;长度和质量计量和标准;时间频率计量和标准;电子数据处理的指南、协议和标准;建筑技术;分析化学;金属和非金属材料计量和标准;应用数学,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有关领域。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合作和协作可包括下列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的情报,包括交换文件、技术标准以及有关标准的其他技术情报;组织共同支持的讨论会;高级工作人员的短期访问,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其它方式;
  2.以实验、测试和其他技术协作形式的联合研究和发展活动;
  3.交换科学家、工程师和其他专家,包括专家组或个人到另一方的设施进行访问和进修;
  4.交换和提供用于双方感兴趣的研究项目或测试和鉴定的样品、材料(包括标准参考物质)、数据(包括标准参考数据)、仪器和部件;
  5.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和协作形式。

  第四条 关于本议定书每项活动的具体任务、职责和条件,包括支付费用的责任,应由双方逐项商定。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所属之活动,双方应各指定一名代表,负责确定合作的特定方向和保证交流的有效性。双方代表或他们指定的协调人将通过通信联系,互相协商和确定合作活动和其他有关事宜。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议,磋商执行本议定书的有关事宜。双方应在议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提名代表。

  第六条 经双方同意的有关合作的具体安排已列入本议定书的附件一内。新的合作项目将由双方代表经通信联系予以同意,并将这种新的协议作为本议定书的附件。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所属的一切活动,应在中、美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
  凡涉及本议定书或根据本议定书进行活动所产生的一切问题,除了由双方一致同意解决外,应提交上述联合委员会。

  第八条
  一、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一致同意,本议定书可予以修改或延长。
  二、本议定书的终止并不影响根据本议定书正在进行的具体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九年五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 斯里兰卡


中国政府与斯里兰卡政府发表联合公报


  中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政府4月9日在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结束对斯正式访问时发表联合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一、应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总统钱德里卡·班达拉奈克·库马拉通加阁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阁下于2005年4月8日至9日对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二、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与斯里兰卡总统库马拉通加夫人举行了正式会谈。温家宝总理还会见了斯里兰卡总理马欣达·拉贾帕克萨和国民议会反对党领袖拉尼尔·维克勒马辛哈。双方就两国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取得了广泛共识。温家宝总理与拉贾帕克萨总理共同出席了中国已故总理周恩来雕像的揭幕仪式和“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中心”命名为“纪念班达拉奈克国际会议中心━中斯友谊中心”的仪式。温家宝总理还访问了在2004年12月海啸中受灾的帕纳杜拉渔港,并出席了中国政府援助修复该港的开工仪式。

  三、双方宣布,作为亚洲的传统友好邻邦,中国和斯里兰卡将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真诚互助、世代友好的全面合作伙伴关系。

  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一系列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双边经贸合作关系的协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免除斯里兰卡政府部分债务议定书

  (四)关于承担制作中、斯两国已故领导人雕像项目的换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与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农业部农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六)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与斯里兰卡港务局关于实施汉班托塔加油设施及油品罐区项目的谅解备忘录

  五、双方满意地认为,早在斯里兰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并于1957年2月两国建交以来,在几代领导人的精心指导下,两国传统友谊和互利合作不断加强。

  六、双方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及其他领域的交往与合作稳定发展,两国人民的理解和友谊不断加深。两国政府对双边关系的现状表示满意,对进一步发展这些领域和已确认新的交往领域的合作充满信心。

  七、温家宝总理与库马拉通加总统谈及库马拉通加总统计划今年9月访问中国。这次重要的访问恰逢北京举办世界妇女大会10周年纪念活动,双方对此表示欢迎。

  八、双方决定,通过两国领导人互访和接触保持经常性的高层交往。双方将鼓励两国议会、政府机构、政党、青年及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友好交往,从而深入推进双边合作的全面发展。

  九、中方重申,将继续支持斯里兰卡为维护国家主权、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双方重申,反对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这三股邪恶势力。中方对斯政府通过和平谈判解决所有相关问题的努力充满信心,支持斯方维护其和平、稳定和安全免于不稳定因素的威胁,使其人民各尽所能,发展斯里兰卡经济。

  十、斯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斯里兰卡坚定执行一个中国政策,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中国为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所做的一切努力,理解和支持中国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十一、中方对遭受海啸灾难的斯里兰卡人民表示深切同情,愿继续向斯里兰卡灾后重建提供援助和支持。中方愿意帮助斯修复一些遭海啸破坏的渔港,在自然灾害预警和减灾方面向斯提供人员培训。双方将就此进行磋商。双方宣布,中国红十字会将提供非政府捐款用于援建“中国━斯里兰卡友谊村”。斯方非常感谢中方在海啸发生后所给予的及时和真诚的援助,认为这是两国友谊的具体体现。双方注意到,除中国政府的援助之外,中国人民和其他组织对斯的捐助也是最多的。

  十二、双方回顾了经贸合作的发展,一致认为,作为发展两国关系的进一步措施,需要进一步加强在投资、合资和工程承包领域的合作。

  十三、双方将继续探讨,通过多种措施包括双方同意的安排,引导贸易往来,使两国从中获益。

  十四、双方同意,将通过进一步协商,扩大在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住房、电讯和教育等领域的合作。双方支持和推动中国企业参与斯汉班托塔加油设施和油品罐区项目、普塔拉姆燃煤电站项目、科伦坡━卡图纳亚克快速公路项目、科伦坡━卡图纳亚克铁路项目、磷矿开发和复合化肥厂项目及科特市污水管道项目的建设。

  十五、为支持两国企业开展合作,中国政府同意向斯里兰卡提供优惠出口买方信贷。

  十六、中国欢迎斯里兰卡为中国企业专设出口加工区的倡议,并将详细研究有关建议。

  十七、双方同意,增加人员交往,扩大教育、文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合作。两国政府将通过各自的使馆和相关政府部门尽早就此商谈。中方同意为其亚洲区域合作基金和援外支出的发放提供便利,以鼓励这些领域的人员交往。

  十八、双方同意,中斯两国政府将鼓励两国人员之间的双向旅游往来。中方欢迎斯方来华宣传、推广赴斯里兰卡旅游,并将提供便利。双方还探讨了旅馆行业合资的可能性。

  十九、中方为两国首都开通直航及抵达上海的货运业务提供了优惠条件,斯里兰卡对此表示感谢。双方有关部门将积极商谈,扩展上述业务,与中方空运企业中国境内地点实行代码共享以及中国航空公司开展赴斯航班业务等问题。

  二十、双方期待斯里兰卡今年在上海设立领事馆,以方便两国人员交往,扩大经济、旅游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二十一、双方讨论了地区和国际问题,一致认为,促进和平与发展是当今全球事务的主题。双方重申,遵循联合国宪章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双方同意继续就国际和地区事务进行磋商。双方共同认识到联合国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将继续就联合国的改革和改进工作问题进行磋商。

  二十二、双方一致认为,在现任联合国秘书长任期结束时,根据地区轮换原则,下任秘书长应来自亚洲地区。

  二十三、双方就中国与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发展更加密切的关系进行了探讨,对南亚区域合作联盟工商会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签署合作备忘录表示欢迎,希望这能增进双方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二十四、温家宝总理对斯里兰卡政府和人民在他访问期间给予的热情和友好款待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