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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2:05:53  浏览:86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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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宣城市城市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城市流浪乞讨病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病人,是指符合《安徽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且必须抢救的有生命危险的流浪乞讨危重病人,以及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和形象的精神病人。

第三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条 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先救治后救助原则。

  危(急)重病人、有明显症状的精神病人、疑似传染病人由定点医院接诊救治;对初诊后无需收住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在接诊定点医院进行相应处理后,本人自愿受助的,由公安、城管或接诊定点医院告知或引导、护送到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申请救助。自愿受助又无身份证件的,公安部门应帮其从人口信息系统调阅并出具其人口信息。

第五条 市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病人,应及时将其就近送至相关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第六条 在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内发病的,由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送至相关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 宣城市人民医院和宣城中心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定点医院,宣州区精神病医院为救治流浪乞讨人员中精神病人的定点医院。

第八条 救助站内有流浪乞讨病人属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的,由宣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配合指导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做好站舍及相关处所的消毒和防疫工作。

第九条 定点医院对急性心、脑血管疾病,昏迷、休克、急性中毒等各种危及生命的疾病提供医疗救治服务。一般的常见病、慢性病不在住院救治范围。

第十条 定点医院接诊后,在救治的同时应及时填写《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交接单》,对符合民发[2006]6号文件规定的救治对象应在24小时内通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病人的身份、救助类型进行甄别和确认。对符合救助范围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负责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定点医院收治流浪乞讨病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诊疗技术规范要求对患者实施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第十二条 流浪乞讨病人病情确需超范围用药或需高额费用检查的,必须由定点医院负责人签字,并经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实施(抢救危重病人时除外)。

第十三条 流浪乞讨病人病情严重确需转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提出申请,经市民政局同意后,实施转院治疗。

  第十四条 定点医院对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应建立完整的病人档案,一人一档,内容包括病人住院病历、病情记录、用药情况、入(出)院手续、住院明细帐单、门诊票据等,以做备查审核。救治流浪乞讨病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伙食费和护理费等),单独记帐,单独核算。

  第十五条 救治对象经过治疗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如其本人要求提供返乡救助,符合救助条件的,由救助站通知其监护人或家属、所在单位或政府接回,或提供返乡乘车凭证,或护送返乡;不属救助范围或虽属救助范围但本人不愿意接受救助的,由本人或其亲属在办理有关出院手续后及时出院,不得无故拖延滞留。无正当理由不出院的,定点医院终止救治。

第十六条 救治对象疾病基本治愈或病情得到控制后,但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查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也无法查明其户口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定点医院应通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办理相关手续,由市民政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安置。

第十七条 救治对象有认知能力和表达能力,但本人拒绝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不提供返乡救助或安置。

第十八条 已安置的救治对象,经悉心护理又查明了其户籍所在地、住所地的,应及时报知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由救助站按政策助其返乡。

  第十九条 市政府设立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专户设在市财政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二十条 流浪乞讨病人救治工作坚持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各定点医院每半年将收治的流浪乞讨病人信息和发生的医疗、护理、住院伙食费等费用报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市财政部门从专户中拨付至市民政部门,再转付到各定点医院。

第二十一条 病人经甄别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所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其抚养人、扶养人、赡养人或其他监护人支付。

第二十二条 对无法查明姓名、地址的流浪乞讨病人救治无效死亡的,按照无名尸体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火化费用按规定标准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从专项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条 市卫生、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院救治流浪乞讨病人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查处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治及救助工作中的违规行为,保障流浪乞讨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负责救治和救助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同时对其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定点医院拒绝收治流浪乞讨病人或不及时采取医疗救治措施的,由市卫生部门责令收治或改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救助资金的,由财政部门追回全部资金;

(三)定点医院在救治流浪乞讨病人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越出范围用药或者使用高额费用检查和治疗的,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院自行负担。

(四)拒绝对流浪乞讨病人实行救助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对流浪乞讨病人实施救助;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应加大社会救助力度,避免辖区内人员外出流浪、乞讨。对恶意遗弃危(急)重病人、精神病人的抚养、扶养、赡养义务人或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扶养、赡养义务或履行监护职责,并追偿全部救助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社会弃婴、孤残儿童中发生危及生命疾病的医疗救治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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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3〕3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

辽政发〔2003〕31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三年八月十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

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安全生产的长期规划和近期规划,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健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保证开展工作必需的监察经费;乡镇(社区)配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五)在改善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目标考核的组织领导

目标考核工作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目标考核的具体组织实施。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目标考核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促进目标考核工作健康发展。

四、目标考核的检查验收

(一)考核标准

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另行下发)进行考核。考核分数在90分(含)以上的,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80分至89分的为“安全生产达标县区”;低于80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未达标县区”: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以上的各类特大事故;

2、发生一次死亡3人(含)以上的各类重大事故3起(含)以上;

3、各类重伤、死亡人数超过下达的控制指标。

(二)工作步骤

1、自荐申报。各县区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自查,于下年1月底前将自荐“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申报表”以及有关材料报送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组织考核。各市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标准,对自荐申报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进行全面考核,于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查批准。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安全生产先进的县区进行审查,对申报安全生产达标的县区进行抽查。对经检查验收确认为达标或先进的县区,报请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批准。

(四)奖惩措施

经审查、考核,符合“安全生产先进(达标)县区”条件的,由省目标考核领导小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县区”和“安全生产达标县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达标条件的县区,取消当年度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评比资格;连续两年不符合达标条件的县区,进行全省通报,县区主要领导要作出书面检查,并建议组织部门对其进行重点考核;安全生产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给予降级处分;连续三年没有达标的县区,县区长必须引咎辞职。

五、具体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对目标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真组织、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目标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级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指派一名领导负责目标考核工作。要立即组织制定目标考核实施方案,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标准》认真进行考核,坚决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评比资格,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辽宁省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刘国强 副省长

副组长:胡才修 省经贸委副主任、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局局长

鲁鸿明 省公安厅副厅长

刘 野 省总工会副主席 李中亚 省人事厅副厅长

王占洲 辽宁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

成 员:葛 方 省交通厅副厅长

韩明惠 省卫生厅副厅长

陈弘士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丁世彤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凤威 省煤炭工业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胡才修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丁世彤、王永利同志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中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7月28日 生效日期1980年7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布提共和国政府,为了执行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经过友好商谈,签订本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吉布提共和国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人民宫一座。总建筑面积约九千平方米。
  二、医疗合作。派遣一个五人组成的医疗队在吉布提贝尔蒂耶医院开展医疗工作。

  第二条 上述项目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为实施人民宫项目,吉布提政府将从自己的财源中支付相当于人民币二百万元的吉布提法郎,用作该项目的部分当地费用,其余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为实施医疗合作项目所需部分费用,由中国政府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第四条 凡需从上述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的当地费用,将由中国政府提供可兑换货币或从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其他存款帐户中拨款支付。中国驻吉布提使馆将在吉布提国家银行开立“可兑换货币”账户,该账户存款的款权属中方,中方根据需要从该账户中提取或汇出可兑换货币。

  第五条 有关实施上述项目的造价、工期、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中国技术人员在吉布提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具体事宜,将由两国政府指定的机构商签合同规定。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议定书规定的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七月二十八日在吉布提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吉布提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黄国材           巴尔卡特·古拉特·哈马杜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