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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7:48:32  浏览:86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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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11〕1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现将《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1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等对象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市城市区范围内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 公租房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本市公租房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物价、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税务、金融、监察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民政等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申请的受理、审核、配租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本市公租房发展规划。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社会需求,编制本市公租房建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作为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分解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新建公租房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采取集中建设和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套建设的方式进行。

自2011年3月1日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必须按项目总建筑面积的5%以上比例配建公租房,并在土地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八条 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三)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第九条 公租房的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严格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规定,建筑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下。

第十条 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并予以重点保障。

  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公租房,建设用地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并将所建公租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

  第十一条 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应将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或在《土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公租房和单位租赁住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持下列材料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核实项目建筑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户型比例及商业网点用房建筑面积: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项目建设计划文件;

  (四)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五) 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及标准层、非标准层平面图;

  (六) 商业网点用房、物业管理用房比例。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出具核实意见。

第十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或回购公租房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公租房的资金筹集渠道筹集资金。公租房建设要按照规定进行招标,财政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公租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动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

第十六条 公租房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保修,必须按照商品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准入

第十七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家庭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户口3年以上;

(二)无自有住房或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条件外,申请租赁公租房时,年龄应满30周岁,离婚人员离婚时间须满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本人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父母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

第十九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来秦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二)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以下;

(四)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

(五)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第二十条 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的,应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三)月收入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住房情况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发放《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由信息系统自动生成。

第二十二条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申请租赁政府产权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秦皇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秦皇岛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三)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和申请人员的收入证明;

(四)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等;

(五)组合租赁方案。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对审核无异议的人员,由申请单位根据被批准的人员名单,重新编制组合租赁方案后,报住房保障部门实施轮候配租。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参照上述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四章 配租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控制在市场价租金水平的70%以内。

公租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租金按照产权性质,实施差别化收取。

具有政府产权的公租房,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其他产权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运营,租金标准可以根据政府公布的租金标准适当浮动,但幅度不得超过10%。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用于偿还公租房建设贷款,以及公租房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区组织建设的公租房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市普通申请家庭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依据本级筹集的公租房房源情况,按照《资格证》的顺序号组织申请人进行选房,并与申请人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的配租,由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对批准的申请单位按申请顺序安排房源。配租对象确定后,各自与申请单位、新就业职工签订《秦皇岛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申请单位应建立租金支付或租金汇缴制度,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为2--5年。合同中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三)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梯费等费用的支付方式;

(四)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五)租赁期限;

(六)房屋维修责任;

(七)停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九)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 取得《资格证》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一)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的;

(二)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三)已选房但拒绝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五)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承租公租房的家庭,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材料。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重新审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及时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复核登记并安排退出。

承租公租房的新就业职工和来秦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复核工作由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主要对其申报的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新就业和来秦务工的承租人,由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提供材料,配合做好复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复核后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租赁条件并愿意继续承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并重新与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复核后不符合公租房租赁条件的,应当退出租住的公租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单位租赁住房,供应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管理的,可以享受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发[2007]24号、财税[2010]88号、建保[2009]295号、冀政[2007]95号、冀政[2009]114号、冀政〔2010〕104号和冀政函[2010]16号等文件规定,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进行收费减免和税收优惠。

第三十七条 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租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第三十八条 公租房项目的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居住类房屋标准执行,并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标准计价。

第三十九条 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利用出让土地建设并享受政府减免和优惠政策的项目,租赁期限满5年的,可以在补缴相关减免费用后向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欺骗方式取得租赁公租房资格的;

(二)经复查不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

(三)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收回公租房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由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按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并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3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二条 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负责管理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记入住房保障诚信系统,5年内不得享受本市住房保障政策。

第四十三条 公租房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由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四条 公租房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5年内不得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活动,并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一)擅自改变公租房土地用途的;

(二)擅自转租、转让公租房的;

(三)擅自改变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和套型结构比例的。

第四十五条 住房保障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申请人、承租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各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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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各区县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现将《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规范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调解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目的和宗旨】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以下简称“房地物业纠纷”)中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做好人民调解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房地物业纠纷工作的衔接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及《上海市加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三年行动计划(2007-2009年)》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调解原则】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主动对所在地区房地物业纠纷进行调解,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房地物业纠纷,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合理、合情,有利于彻底化解房地物业纠纷的原则。

第三条 【调解纠纷范围】

人民调解组织受理和调解以下房地物业纠纷:

(一)居民家庭内部因行使房屋产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引发的纠纷;

(二)房屋产权转让过程中,买卖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或者买卖双方与中介公司就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

(三)旧住房成套改造工作中因设计规划、费用承担等原因引发的纠纷;

(四)邻里之间因安装防盗门、防盗窗、空调、晒衣架、鸽棚等附着物引发的物业使用纠纷;

(五)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因维修资金使用,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引发的纠纷;

(六)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和自我管理中发生的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

(七)因业主及使用人违反小区管理规约中有关房屋租赁、群租管理、违法搭建等方面的约定引发的纠纷;

(八)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人民调解组织的确定】

下列人民调解组织负责受理和调解所在地区房地物业纠纷:

(一)区(县)房地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

(三)居委会(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五条 【调解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的。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受理信访事项涉及房地物业纠纷的,可引导当事人向纠纷发生地或纠纷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二)立案

人民调解组织收到当事人申请,经审查申请事项属于调解范围的,应予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制定调解工作方案。

(三)调解

调解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结案,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未能达成协议的,人民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具相关证明。

(四)履行

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调解工作考核】

市司法局每年对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物业纠纷调解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 【调解工作协调机构】

人民调解组织参与房地物业纠纷调解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由市司法局和市房地局负责。

第八条 【施行日期】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10月21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工会十五大部分代表座谈并发表重要讲话,高度评价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全国广大职工的亲切关怀和高度信任,对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寄予厚望,对全国广大职工和工会干部是极大的鼓舞和鞭策。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是对我们党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指导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纲领性文献,是各级工会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强大精神动力。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高屋建瓴、思想深刻,内涵丰富、意义深远,具有很强的思想性、理论性、指导性、针对性。广大职工和广大工会干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理解讲话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讲话的重大意义,不断提高学习贯彻讲话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一是讲话高度评价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对新形势下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充分肯定我国工人阶级在革命、建设、改革的时代洪流中作出的重大历史贡献,重申工人阶级始终是推动我国先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根本力量,是实现和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坚定力量,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中坚力量,是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我们党最坚实最可靠的阶级基础,是社会主义中国当之无愧的领导阶级,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主力军;强调实现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工人阶级要进一步发挥主力军作用,成为继续解放思想、锐意改革创新的时代先锋,成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行动楷模;要求各级党委牢牢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尊重职工首创精神,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这些重要思想,充分体现了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是对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丰富和发展,将进一步鼓舞亿万职工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身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作出新贡献。

二是讲话第一次明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们做好工会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讲话深刻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精神实质,要求我们做到“三个紧密结合”,即把坚决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把维护职工群众具体利益同维护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把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同组织职工、教育引导职工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这一重要论断,进一步明确了工会组织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走什么样的工会发展道路、建设什么样的工会”,为我们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和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

三是讲话充分肯定了工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取得的成绩,为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提供了行动指南。讲话高度评价工会作为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把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抓紧抓好;继续强化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切实履行神圣职责,坚持以人为本,维护好职工群众特别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以改革创新精神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充分激发工会组织活力,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增强凝聚力。这些重要指示,符合当代我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实际,反映了广大职工的热切期待,是对新形势下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规律的深刻揭示。

四是讲话对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了更好的环境和条件。讲话强调要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认真研究和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把更多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各级党委要关心工会干部成长,做好工会干部教育培训、选拔配备、使用交流工作,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这些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工会工作的重视和对广大工会干部的关怀,将为工会事业的发展创造更为广阔的空间、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我们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光荣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和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创造更加优异的成绩,发挥更大的作用,决不辜负党中央的重托,决不辜负职工群众的期盼。

二、切实做好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纳入首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紧抓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迅速掀起学习热潮。各级工会要及时向党委汇报、向政府通报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工人阶级的历史地位和重大贡献,充分认识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对工会工作的重视程度、认识高度和支持力度,为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证。各级工会要制定详细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把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讨论会、报告会、主题演讲、知识竞赛、专题培训等多种形式,把集中学习与个人学习、组织辅导报告与专题研讨交流结合起来,把学习活动引向深入。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全会抓学习的氛围。要原原本本、认认真真地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并同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结合起来,与学习贯彻党中央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结合起来,与学习习近平同志代表党中央所致的祝词和王兆国同志所作的中国工会十五大报告结合起来,努力学深学透,把思想和行动进一步统一到党中央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进一步凝聚到实现党中央提出的目标任务上来。

二是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工会宣传舆论阵地的作用,运用好工会报刊、文化宫、俱乐部等多种阵地,加强网络宣传和引导,向广大职工、工会干部和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宣传贯彻的热潮。要在抓好自身学习的基础上,深入到基层和职工中去,认真抓好宣讲和辅导,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工会报刊要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等,推出一批重点文章和报道,及时反映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学习宣传贯彻的动态,宣传典型,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是结合实际,把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到工会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级工会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作为推动工会工作的重要机遇和强大动力,进一步用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全面把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的基本内涵和要求,明确未来五年工会工作目标任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规律,努力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越走越宽广。要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的作用,深入实施职工队伍素质建设工程,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加强职工职业技术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工文化、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提高职工队伍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和技术技能素质。要结合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引导广大职工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活动,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要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在同级党委组织领导下,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一步增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总结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查找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把科学发展观转化为动员职工建功立业的正确思路,转化为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措施,转化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能力水平,转化为推动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要针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和世界经济明显放缓对我国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对我国职工和工会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为手段,以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加强民主管理和基层民主建设,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廉洁自律的要求,强化工会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和群众意识,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查找不足、转变作风,当好职工群众的贴心人。要围绕把工会建设成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要求,以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为着力点,切实加强工会组织自身建设,努力解决思想、作风、能力、素质等方面与推动科学发展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不断创新组织体制、运行机制和活动方式,提高领导机关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水平,增强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在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用中体现新作为、展现新风貌。

请各单位将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情况和落实措施及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8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