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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20:22  浏览:8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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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1]12号


     现公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doc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
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行为,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6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第1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股指期货,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上市交易的、以股票价格指数为标的的金融期货合约。
第三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能从事套期保值交易,并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任何交易日日终,合格投资者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二)在任何交易日日内,合格投资者的股指期货成交金额(不包括平仓)不得超过其投资额度。
(三)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由于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波动等原因导致持有的期货合约价值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第五条 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申请套期保值额度等事宜。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合格投资者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中金所。需要调整套期保值额度的,应当按照中金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外汇局)核准开立的不同资金账户分别向中金所申请交易编码。合格投资者的不同资金账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独立运作。
每个合格投资者可以分别委托不超过3家境内期货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第七条 合格投资者、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的有关规定,确定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结算模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八条 合格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金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托管人、期货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合格投资者交易行为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按时履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要求的数据统计和报备责任,并及时报告所发现的异常交易和违法违规行为。
托管人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投资和交易情况。
第十条 中金所应当对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套期保值额度、交易行为等进行管理,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批准合格投资者的套期保值额度情况。
第十一条 合格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投资额度,是指合格投资者获得国家外汇局批准并实际汇入的或者经国家外汇局调整确认的投资本金金额。
第十三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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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6]2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二00六年四月五日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学技术事业的快速发展,发挥科技在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加速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设立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取得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运用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及生物新品种,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方面有创新,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此项仅授予组织);
(五)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研究结论被采纳,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成效显著的。
第三章 推 荐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采取逐级推荐的方法。各推荐部门应对申报人(项目)择优推荐。推荐时应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全套技术资料。
第八条 科技成果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鉴定登记者或成果归属有异议者,不得申报、推荐。
第九条 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科学性、先进性、创新性和效益性;
(二)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技术、性能稳定可靠,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凡能形成商品的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其论文在省(市)内外学术刊物首次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并由五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学者联名推荐。
(五)特殊行业,应当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或有关检测报告。
第四章 评 审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审一次。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分别为4万元、2万元、1万元。项目的第一完成人主持完成的项目连续三年获市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的,给该完成人奖励一级工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符合国家级、省级奖励条件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推荐国家奖和省级奖。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照候选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创新性,从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推动行业进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应用程度高,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成果应用程度较高,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或省内先进水平,成果已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作用或者对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科技、经济、卫生、教育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主任委员由分管科技的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两名及委员若干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由同行专家组成的各专业组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评审委员会专家实行资格聘任制,其资格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报请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同意,具体人选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推荐科技进步奖候选项目的专业(学科)分类情况从专家库中聘请。并且每年更换一定数量的专家。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项目完成人不能以评审委员或专家的身份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各专业组评委会提出初评意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授奖。
第十七条 初评由各专业组评委会以会议方式进行,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市科技进步一、二等奖获奖项目须经评审专家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异议制度。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结果通过嘉峪关政府网或《嘉峪关日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和人员,在公布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和真实的身份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推荐单位、推荐人及候选项目完成人、完成单位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对有异议的获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裁决。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后,报市人民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关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9年7月20日发布、1996年6月27日修订的《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是法人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

【案情】
被告人付大枝,男,1951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漳平
市拱桥镇上界村村民。
被告人黄锦生,男,1962年3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漳
平市拱桥镇上界村村民。
2001年9月份,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与许福如、黄友发(四人均为上界村村民小组长)
共同商议砍伐一些杉木出售,作为修拱桥镇上界村农用车道资金,经上界村同意后,在未
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雇人上山砍伐杉木325株,立木材积23.
5643立方米。在准备出售给陈寿明时,被附城森林派出所当场抓获。案发后,俩被告人认
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主动要赔偿国家经济损失。

【审判】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构成滥伐林木罪向漳平市法院提起公诉

漳平市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
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雇工采伐其所在村所有的23.6543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
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俩被告人认
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
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大枝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被告人黄锦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俩被告人均服判,没有提出上诉,并交纳罚金。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俩被告人的行为应定何罪,该案是否是单位犯罪,有下例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付大枝和黄锦生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犯该罪的是该村村委会,俩被
告人的行为是构成单位犯罪行为。理由为依据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是追究该村民委
员会的刑事责任。一般认为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为单位利益而实
施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表现为:⑴单位犯罪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
的犯罪行为;⑵在单位意志支配下实施的犯罪行为;⑶单位犯罪也须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
处罚的行为。从本案上看,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均是在村委会同意下才上山滥伐林木,
所得是用于公益事业,其特征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的特征,所以被告人付大枝、黄锦生不
构成犯罪,他们仅是在履行村里的职责,构成犯罪是村民委员会。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要适用单位犯罪,首先应该解决两个问题。第一,村委会虽然表示
同意俩被告提出用砍伐一些杉木用以修村里的农用道路,但作为村里并没有明确授意在未
办理砍伐许可证情况下就上山砍伐。当然村里也许有这个意志,但目前这方面无法取得宣
传证据,村里不说没有,也不说有。第二,《刑法》总则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主体列
举为“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规定范围。因此,该村民委员会排除在单
位犯罪的范围之外。有些人认为这是立法上的疏漏,因为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
款、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均表述为“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虽然两法分中的“
其它单位”包括了村委会。然而在后来(即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审
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中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由此根据“罪刑
法定原则”来判定村委会犯罪缺乏依据;第三,俩被告人雇人滥伐林木23.5643立方米,
危害性显然存在,而且在对他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是充分的,综上所述,俩被告人是构成滥
伐林木罪。
漳平市法院在审判时采用了上述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量刑也是适当,只是村民委员会能
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建议即时进行立法或解释。将村民委员会作为单位犯罪主体是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