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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2:54:00  浏览:9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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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8月19日电视电话会议后,各地各单位按照部党组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专项行动,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有序推进。为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点排查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点,搞好分类分级。各地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要进一步细化,搞好分类、分级,明确本单位廉政风险点、表现形式、廉政风险点涉及部门和岗位、风险等级和防控措施及责任主体。部机关各司局、国家土地督察局、部直属单位,对排查出来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经本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分管部领导审定;各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排查出的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经省级国土资源厅(局)党组(党委)研究确定。为规范和统一廉政风险点排查统计汇总工作,请认真填写《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现行制度缺陷和漏洞排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2,电子版请在部门户网站下载),于12月10日前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根据廉洁从政准则和部党组五项禁令,动员干部职工认真自查自纠,主动整改。对执行部党组作出的五项先行停职或免职规定的情况,要进行跟踪检查。要从保护教育干部角度出发,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政策导向,实事求是,严格掌握好政策界限。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填写《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12月10日前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各地各单位要注意培育和挖掘“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的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拟于12月中旬召开座谈会,交流开展“两整治一改革”工作取得的经验和成效。请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推荐一个市(地)级、一个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为典型单位,典型单位经验要体现鲜明的特色、突出的工作成效,可以是开展“两整治一改革”中某一方面工作的典型经验,于12月10日前将典型单位经验材料(不超过3000字)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认真搞好阶段性工作总结。各地各单位要对开展“两整治一改革”工作阶段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内容包括:开展“两整治一改革”的组织领导情况、廉政风险点排查和自查自纠情况、阶段性工作成效和主要做法及经验、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安排、对深入推进“两整治一改革”工作的建议等。

  以上材料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电话:卢 曦 吴永高 杨 繁

  010—66557731 66558886 66557583(传真)

  邮 箱:zlb@mail.mlr.gov.cn

  国土资源部“两整治一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1.廉政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一览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4796005.doc
2.现行制度缺陷和漏洞排查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6476734.doc
3.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6634638.doc
4.填表说明.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332415682572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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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15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及驻邵部、省属各企事业单位:
《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认真组织实施《邵阳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 除特别指定区域外,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影剧院、歌舞厅和音乐厅(茶座)、游艺厅(室);
(二)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阅览室和展示厅;
(三)邮政、电讯、金融等行业的营业厅;
(四)公共交通工具及车(船)候车室、售票厅;
(五)医疗机构的候诊区、诊疗区和病房;
(六)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教室、学生宿舍、体育馆、文化宫以及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
(七)机关单位、厂矿企业、宾馆、旅店的会议室、接待室;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行业规定的其他公共、工作场所。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由场所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单位内部禁止吸烟场所,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并加强管理。
第六条 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公民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公民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员劝阻吸烟。公民有权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各级、各单位爱卫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任专(兼)职爱国卫生监督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爱国卫生监督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应按照行业和单位规定履行其职责。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责令其改正或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或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对侮辱、威胁或殴打爱国卫生监督人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及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爱国卫生监督员或爱国卫生检查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邵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二十条。

二、删去第二十一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