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36:09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9 号

  《内蒙古自治区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8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代主席 巴特尔 
2008年8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传递等方式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具体项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为依据。
  第九条 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据该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进行成本监审。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
  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价格听证的程序、方法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制定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对于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第二十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
  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应当载明服务项目、价格管理方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票据种类、发证机关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经营性服务价格收费证,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价格监督管理的财务资料、经营成本以及市场供求信息资料;执行国家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和开据合法票据。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擅自设立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项目和收费标准;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三)在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相同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互相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第二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经营性服务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查处案件。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价格监测制度,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七条 对重要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市人民政府经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当实行价格干预措施的情形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价格干预措施。
  第二十八条 价格执法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经营者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价格执法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经营者的商业秘密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4号(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14号

为统一各海关转关数据的填制标准,保证跨关区快速通关作业系统在全国的顺利实施,现就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电子数据填制的规范,以及因货物转关引起变更的《进、出口报关单》相关栏目的电子数据填制要求公告如下:

一、进口转关申报单

(一)表头录入

“1境内运输方式”: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9-其它(如:自带)。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国家标准代码),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 2-直转 3-中转 8-过境 9-沿海内支线。

“10集装箱总数”(指自然箱)、“11标箱数”、“12空箱数”(指自然箱):有集装箱的输入实际数量,无集装箱的为“0”。

“13总件数”:由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4总重量”:有小数的,小数部分进1计算,由表体自动累加回填。

“15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可输入预计运抵指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表头时,无法确定的数据(件数、重量除外),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转关审核前,须按以上填制要求补录入电子数据。

(二)表体录入

1.进境运输工具及提单

“1进出境运输”:0-非保税区 1-监管仓库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7-保税区 8-保税仓库 9-其它。

“2运输工具编号”:海运:录入船舶编号;铁路:录入车厢编号;汽车:录入载货清单号;邮运:录入包裹单号;其它进出境运输方式为空。

“3船舶名称”:海运:录进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4航次”:海运录入进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铁路:进境日期(8位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空运:录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例:不应为781—45678912,应录入78145678912);公路、邮运为空。

“5提单号”:海运:录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铁路:录运单号;空运:录分运单号(8位字符,无分运单为空;超出8位字符时,从后向前截取,即取后8位);进出境运输方式为0、1、6、7、8、9的进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为空(非实际进出境的转关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6进出境日期”:输入货物实际进口日期,进口提前报关可以免填;对于前1—5项填报正确的进口中转、直转货物,从进口舱单库中自动提取。

“7件数”、“8重量”:指提运单的件数、重量。进口提前报关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对于前1—5项填报正确的进口中转、直转货物,从进口舱单库中自动提取。

“9商品项数”:为空。

“10集装箱数”:输入该提单项下集装箱自然箱数。

“11收货人”:可按提单上的收货人录入。

2、集装箱及境内运输工具

“1集装箱号”:输入集装箱号。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

“2规格”:输入集装箱规格:S-20英尺及以下;L-40英尺及以上;N-非集装箱。

“3封志(关锁)号”:预录入为空。

“4封志(关锁)个数”:预录入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由运输工具库自动回填,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注:(1)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2)对进口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如在指运地海关预录入时无法确定境内运输工具的,预录入时此栏可以为空,但在进境地海关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3)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的直转、中转货物,录入表体的船名、航次、提单号后,集装箱号和规格从舱单数据库中自动提取。

3、商品

“商品编码”:输入商品10位数海关编码。

“品名及规格”:输入商品实际名称及相应的规格型号。

“包装”: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1-木箱 2-纸箱 3-桶装 4-散装 5-托盘 6-包 7--其它。

“件数”: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件数。

“数量”:输入商品实际数量。

“单位”:输入商品实际数量的单位名称。

“重量”:输入商品实际净重(单位:KG)。

“成交价格”:输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

“币制”:输入成交价格币制代码。

二、出口转关申报单

(一)表头录入

“1境内运输方式”:必须输入转关货物的境内运输方式代码: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9-其它。

“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旧系统切换的到新系统的运输工具沿用8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3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2境内运输工具编号”栏输入的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4境内运输工具航次”: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的,必须输入船舶的实际航次。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

“5承运单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必须输入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6承运单位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根据“5承运单位编号”栏输入的承运企业海关9位编号,自动提取备案的承运企业名称。其它运输方式可输入实际承运企业的名称。

“7申报单位编号”:必须输入申请人在海关注册的10位数编码。

“8申报单位名称”:根据“7申报单位编号”输入的10位数编码,自动提取企业备案数据库中的申报单位名称。

“9转关方式”:1-提前报关 2-直转 3-中转 8-过境  9-沿海内支线。中转指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

“10集装箱总数”(指自然箱)、“11标箱数”、“12空箱数”(指自然箱):有集装箱的输入实际数量,无集装箱的为“0”。

“13总件数”、“14总重量”(有小数的,小数部分进1计算):出口中转货物由表体自动累加回填;出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

“15预计运抵指运地日期”:输入预计运抵出境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的日期。

注:

(1)启运地预录入出口转关货物,报关时未确定运输工具的,可以为空(件数、重量除外),但在启运地海关转关审核前须按以上规定补录入电子数据。

(2)出口中转货物船名、航次必须与“RTX”运输工具参数库中备案的船名、航次相符。

(3)对出境运输方式为海运的中转货物: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船名输入4位关别代码+“TRAIN”,航次输入6位启运日期(年年月月日日);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船名输入4位关别代码+“TRUCK”,航次输入6位启运日期(年年月月日日)。境内运输工具须在“RTX”运输工具参数库中备案。

(二)表体录入

1、出境运输工具及提运单

“1进出境运输”:1-监管 2-海运 3-铁路 4-公路 5-空运 6-邮运 7-保税 8-保税 9-其它。

“2运输工具编号”:公路录入载货清单号(13位);其它进出境运输方式为空。

“3船舶名称”:海运录入出境船舶名称(英文船名,最长19位字符,包括字母之间的空隔,对超过19位的取最前19位),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4航次”:海运录入出境船舶航次号码(最长6位字符,超过6位的取最后6位);空运录入总运单号(11位,中间不得以“—”连接);其它运输方式为空。

“5提单号”:海运录入正本海运提单号(最长17位字符,超过17位的取最后17位);空运录入分运单号(8位字符,超出8位时,从后向前截取,即取后8位)或由出境地海关自编顺序号;进出境运输方式为1、3、5、6、7、8、9的出口转关货物,为空(非实际进出境的转关货物填海关单证号)。

“6进出境日期”:为空。

“7件数”、“8重量”:出口提前报关从报关单中自动提取;出口中转录入该提单货物的包装件数、毛重。

“9商品项数”:为空。

“10集装箱数”:输入该提单的实际自然箱数,拼箱货物或无集装箱的输“0”。

“11发货人”:可输入实际境内发货单位名称。

注:(1)出口中转货物“2运输工具编号”项必须为空。

(2)出口提前报关转关货物,须货物运抵出境口岸方办理出口定舱的,启运地报关单预录入时,“3船舶名称”、“4航次”、“5提单号”可以不录,但在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结关前,须在出境地按以上规定补录。

2、集装箱及境内运输工具

“1集装箱号”:输入集装箱号。如果没有集装箱,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

“2规格”:输入集装箱规格:S-20英尺及以下;L-40英尺及以上 N-非集装箱。

“3封志(关锁)号”:为空。

“4封志(关锁)个数”:为空。

“5境内运输工具名称”:境内运输方式为海运、公路的输入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的输入车厢编号;如果没有运输工具海关10位编号的,输入境内运输工具实际名称。

“6运输工具实际重量(车重)”:境内运输方式为公路的,由运输工具库自动回填,其它境内运输方式为空。注:对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的非集装箱、监管运输工具运输,且不需施加关锁的,此栏可以为空。

3、商品

“商品编码”:输入商品10位数海关编码。

“品名及规格”:输入商品实际名称及相应的规格型号。

“包装”: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1-木箱 2-纸箱 3-桶装 4-散装 5-托盘 6-包 7-其它。

“件数”:输入商品实际外包装件数。

“数量”:输入商品实际数量。

“单位”:输入商品实际数量的单位名称。

“重量”:输入商品实际净重(单位:KG)。

“成交价格”:输入商品实际成交价格。

“币制”:输入成交价格币制代码。

4.集装箱及商品

“集装箱”:该商品对应的集装箱号。

“件数”:该商品在该集装箱中的包装件数。

“重量”:该商品在集装箱中的毛重。

三、进口货物报关单

(一)“运输工具名称”

1、“江海”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填“进境英文船名”(必须与提单、转关单填写完全一致)+“/”+“@”+“进境船舶航次”。

2、“航空”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为空。

3、“铁路”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中转货物填“车厢编号”+“/”+“@”+“8位进境日期”(年年年年月月日日)。

4、“公路”及其它进境运输方式: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5、以上各种进境运输方式,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提前报关货物填“@”+“13位载货清单号”;其它提前报关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

(二)“提运单号”

1、“江海”进境运输方式:填“海运正本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2、“航空”进境运输方式:直转货物填“11位总运单号”+“/”+“8位分运单号”,无分运单号的填“11位总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国际空运联程货物填“@”+“总运单号”。

3、“铁路”进境运输方式:铁路运单号;进口提前报关为空。

4、其它进境运输方式:为空。

5、以上各种进境运输方式,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车牌号”。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

(一)“运输工具名称”

1、“江海”出境运输方式:出口非中转货物填“@”+“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中转货物:境内江海运输填“驳船船名”+“/”+“驳船航次”;境内铁路运输填“车名”(4位关别代码+TRAIN)+“/”+“日期”(6位启运日期);境内公路运输填“车名”(4位关别代码+TRUCK)+“/”+“日期”(6位启运日期)。

上述“驳船船名”、“驳船航次”、“车名”、“日期”均须事先在海关备案。

2、“铁路”出境运输方式:“@”+“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多张报关单需要通过一张转关单转关的,填“@”。

3、其它出境运输方式:“@”+“16位转关申报单预录入号(或13位载货清单号)”。

(二)“提运单号”

1、“江海”出境运输方式:出口中转货物填“海运正本提单号”;出口非中转货物为空;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车牌号。

2、其它出境运输方式:广东省内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车牌号;其它地区为空。

以上没有涉及的报关单栏目,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填制。



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教委所属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暂行规定

1988年6月10日,国家教委


一、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与行政职务并行的专业技术职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必须有利于提高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责任感。
二、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专业技术工作和专业技术管理工作需要设置的,应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胜任并履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职责。
三、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应依据其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经中央职称领导小组批转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职务名称、档次,以及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评审程序,进行聘任或任命。
四、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对象是: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等教育管理系指工程技术人员等职务条例所包括的专业技术范围内,从事学校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计划、评估及师资的规划、培训和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承担高等教育研究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可设置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作岗位,受聘人员必须专职或兼职从事高等教育方面研究课题,受聘人员必须具备社会科学研究职务系列所要求具备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非专业技术或非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以行政管理工作为主的人员,应任命行政职务或职级,不聘任或任命专业技术职务。
五、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副处长以上干部,不兼任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同样,在行政管理部门已受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人员(不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人员),不再担任副处长以上行政领导职务。
六、现在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工作,原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或任职资格的人员,应承认他们具备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在学术交流和对外活动中可以使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
七、高等学校专业技术性较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职责任务,专业化程度及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确定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范围,要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控制。所需要的职务限额,我委将根据学校规模和承担的任务,在已下达给学校的职务限额比例内确定。
八、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中,一般采取学校领导推荐的申报方式。在评审任职条件时,除考核其本专业的业务知识和水平外,还应考核其管理工作的实际能力和做出的贡献。
九、高等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评审,一般按学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人员较多并对其要求有所侧重的职务系列如工程技术职务、社会科学研究职务,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单独设任职资格评审组。
十、我委所属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我委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