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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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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局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7月1日)

深劳培〔1998〕125号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职业技能鉴定所、各考评员:

  为加强对考评人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四章 考评员的奖惩

  第二十九条 市指导中心负责组织评选每年度的优秀考评员,并报请市劳动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一级考评员,可被聘为督考员。

  第三十一条 连续二年被评为优秀的二级考评员,经考评,可破格晋升为高级技师。

  第三十二条 市指导中心对优秀考评员进行宣传报导,组织考评员参加社会活动,提高考评员队伍的社会地位。

  第三十三条 无特殊原因,考评员一年内三次以上不接受考评任务的,市指导中心报请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不再用其担任考评员。

  第三十四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六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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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府〔2005〕140号

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国资委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月八日

惠州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市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市人民政府确定由惠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市国资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核心,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主任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客观因素对企业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的,考核时予以扣除。客观因素有:政府增加投资、无偿划转、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本溢价、会计调整和减值准备转回、债权转股权、资产处置、经核准消化以前年度潜亏、自然灾害等。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十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总额(权重40分)和净资产收益率(权重30分)。
年度净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实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净利润总额。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二)分类指标(权重30分)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1-2个指标报市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备选指标见附件3。
  第十二条 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每年年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参考上年指标实际值,原则上不低于考核期前三年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的平均值。企业申报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必须同时列出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名单,对经市国资委同意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企业,必须逐户提出工作计划和经营目标,或由市国资委对其另行考核。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及建议值进行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书下达后,市国资委应根据企业月度快报、季度经济运行分析、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检查与监控。
企业负责人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经营业绩目标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对上半年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将向企业负责人提出预警并进行督促。
(二)建立重大事故、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等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企业实施重大投融资、重大贷款担保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按照《惠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备案制度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3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企业经营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对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式两份报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按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七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企业法定代表人名称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权重30分。任期考核指标70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权重30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权重10分)和不良资产比率(权重10分)。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的客观因素后的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市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3.不良资产比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不良资产指企业资产中存在问题、难以参加正常经营运转的资产。为便于考核,本办法暂以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算。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会计政策应当前后保持一致。如当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属于企业负责人任期内造成,经市国资委核准后可剔除。
(二)分类指标(权重10分)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备选指标:任期技术投入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权重10分)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根据企业的发展创新能力、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廉政建设、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的基础上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九条 主要承担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的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二十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企业申报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建议值、拟选择的分类指标及目标建议值,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目标值。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总结分析报告、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按年度考核要求附相关材料)、中介机构对企业任期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任期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各一式两份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和市政府反映。

第四章 薪酬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二十四条 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最终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五个级别。其中90分(含本数,下同)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为良好、70分以上为中等、60分以上为较低,60分以下(不含60分)为较差。
第二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年度薪酬奖励和任期中长期激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分为基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一)基薪的确定:
基薪=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调节系数×分配系数
调节系数为1—4。调节系数根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规模、效益及历史情况等因素确定如下:
A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4.0):净资产2亿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5亿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20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
B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3.0):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5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500人以上;
C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2.0):净资产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100万元以上、在册职工人数100人以上;
其他类企业(调节系数为 1.0):即不符合以上分类标准的企业。
以上分类中的四个条件,企业只要同时满足其中两个即可。但满足的两个条件中,必须含“最近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或“最近三年平均净利润”。
分配系数的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为0.5—0.9,由企业根据其所担负的责任和贡献提出方案,报市国资委核准。
企业由盈变亏,或企业亏损增加的,基薪按80%计算。
(二)绩效年薪的确定:
1.当考核结果为较差时,绩效年薪为0 ;
2.当考核结果为较低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5×(考核分数-60)/(70-60)”确定,绩效年薪在0到0.5倍基薪之间;
3.当考核结果为中等时,绩效年薪按“基薪×[0.5+0.5×(考核分数-70)/(80-70)]”确定,绩效年薪在0.5倍基薪到1倍基薪之间;
4.当考核结果为良好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0.5×(考核分数-80)/(90-80)]”确定,绩效年薪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间;
5.当考核结果为优秀时,绩效年薪按“基薪×[1.5+0.5×(考核分数-90)/(100-90)]”确定,绩效年薪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间。
绩效年薪在企业完成上缴政府的约定收益后,7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以现金兑现;剩余30%作为企业负责人经营与廉洁风险保证金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兑现。
第二十七条 依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行奖惩,并作为有关部门对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一)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中等以上等级的,兑现延期支付的绩效年薪,给予相应的中长期激励。
(二)对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为较低和较差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其免职或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绩效年薪×(70-实得分数)/70。
第二十八条 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中长期激励主要采用股权(增量奖股)激励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对社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办法领取薪酬的企业负责人,不再享受本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其它工资性补贴。
企业负责人的年薪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条 因干部交流、到达退休年龄等原因,企业负责人在一个年度中经营不满一年的,按当年实际任职月数实行年薪制。
第三十一条 严格控制企业负责人的职务消费,防止将职务消费转化为个人收入。  
第三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扣回多兑现的奖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国资委每年按一定比例抽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的质量。发现严重失实或与企业共同作假等情况,取消该中介机构今后对市属国有企业的审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企业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给企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外,视其情况扣发或取消其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由于清产核资、资产重组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考核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 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党组织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下属重要权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参照本办法直接考核。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OO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净利润总额指标得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净利润总额指标(权重40分)
净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28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8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12分。计分公式为:
净利润总额指标得分=28+1×(实际完成净利润/净利润目标值-1)÷5%
(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权重30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1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1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9分。计分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21+(实际净资产收益率-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值)÷1%×2
(三)分类指标(权重30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权重30分;若设两项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各指标的重要性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合计30分)。各指标的基本分为权重的70%。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总额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类同。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评议指标得分。
各项指标计算得分精确到0.1分。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一)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权重30分)
按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平均分数计算。计分公式为:三个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总分/3×30%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权重30分)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21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1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目标值1个百分点,加2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2分,最多扣9分。计分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21+(实际保值增值率-保值增值率目标值)÷1%×2
(三)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权重10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7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计分公式为: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7+(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实际平均增长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1%×0.5
(四)不良资产比率指标(权重10分)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基本分为7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7分;高于目标值时,每超过1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3分。计分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比率指标得分=7-(不良资产比率实际值-不良资产比率目标值)÷1%×0.5
(五)分类指标(权重10分)
任期考核分类指标只设一项,基本分为7分。分类指标若为绝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利润指标类同;若为相对值指标,计分方法与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类同。备选分类指标与年度考核备选分类指标相同。
(六)评议指标(权重10分)
评议指标由市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根据下表所列各项目打分(评价),将各相关人员的评分汇总后取算术平均数得到各评议项目指标得分,各项目得分的平均分为评议指标得分。

分值设置 对应等级 评议项目 评议指标得分
发展创新能力 综合社会贡献 安全生产 廉政建设 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
9-10分(含) 优 —
7—9分(含) 良 —
7分 中 —
5分(含)—7分 低 —
4分(含)—5分 差 —
各项目得分 —















附件3:
备选的分类指标
1、工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总资产报酬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技术投入比率
(7)上缴税利增长率 (8)全员劳动生产率
2、流通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流动资产周转率 (4)应收帐款周转率
(5)资产负债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3、交通
(1)总资产报酬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高速公路建设计划完成率
(4)高速公路建设成本降低率
(5)高速公路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
4、电力生产
(1)主营业务利润率 (2)成本费用利润率
(3)上网发电量增长率 (4)标准煤耗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5、建筑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总资产报酬率
(5)应收帐款周转率 (6)上缴税利增长率
(7)全员劳动生产率
6、其他
(1)销售(营业)收入增长率 (2)主营业务利润率
(3)成本费用利润率 (4)流动资产周转率
(5)总资产报酬率 (6)应收帐款周转率
(7)速动比率 (8)上缴税利增长率
(9)资产负债率


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费生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招生规定录取并由本人缴纳培养费、学杂费,毕业后可以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的学生。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要根据国家及地方的实际用人需要安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
第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计划是国家招生计划的一部分。国家在核定的各地区、各部门招生总额中确定招收自费生的比例,由高等学校按照国家编制年度招生计划的要求单独编列,报送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纳入年度招生计划和生源计划,经批准后执行。各部门、地区、高等学
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招或不招,但未经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批准均不得在国家核定的招生总额之外擅自增加自费生招生数。地方院校不得跨地区招收自费生。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的自费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
第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必须坚持面向社会公开招生的原则,使具有自费能力,统考成绩达到一定标准的考生获得平等竞争的机会,以利于社会安定;必须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以适应培养要求,为社会主义建设输送合格人才。
第七条 自费生报名工作由各地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
各部门、高等学校须在当年4月30日前将招收自费生的专业、人数、收费数额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由招生办公室汇集后向社会公布。未向社会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
第八条 自费生录取工作一般在同批或同一学校国家任务、委托培养招生之后进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根据统考成绩和招生计划确定自费生控制分数线。但自费生控制线最低不得低于同批国家任务录取控制分数线20分。高等学校在规定的控制分数线以上录取的学生不足招生计划数时,应减少招生计划数。
第九条 高等学校录取自费生的体制和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学校,必须在录取工作开始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调档比例。调档比例确定后,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新生,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为学校录取新生提供必要的服务,按照
有关法规实行监督。
没有条件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考生志愿和统考成绩,按学校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根据考生德、智、体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条 自费生录取名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审批,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费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在校管理
第十二条 自费生在校期间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自费生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五章 就 业
第十四条 毕业自费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各级毕业生调配部门应遵照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采取措施为自费生就业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自费生毕业后根据国家需要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就业。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毕业自费生到基层、边远与艰苦地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及乡镇企业等国家最需要用人的地方去工作。全民所有制单位录取毕业自费生要在当年国家下达的增人计划内进行。毕业生调
配部门必须根据由用人单位出具、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意接收证明函开具国家统一制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毕业自费生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报到,其待遇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户口、粮食关系迁移
第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招收的自费生,是非农业户口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凭高等学校发出的自费生入学通知书将户口迁移到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凭自费生入学通知书和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粮食部门落粮食供应关系,按大学生口粮定量标准核定供应数量
供应粮油。是农业户口的,不迁户口和粮食供应关系,办理城镇暂住户口,口粮、食油自理。为便于学生在校用餐,粮食部门在不超过大学生口粮定量内给予兑换粮票或自费生将口粮交售给粮食部门,由粮食部门办理粮食异地供应,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农业户口自费生跨
省就学的,不办理粮食异地供应。
第十七条 非农业户口和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的自费生毕业后,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自谋职业的,均可办理户口、粮食供应转移。毕业生在三个月之内未被用人单位录用或无就业场所的,高等学校将其户口、粮食关系转到原常住户口所在地。农业户口的自费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包括乡
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国务院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内,凭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落非农业户口;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自费生报到证》、公安部门的落户证明和粮食供应转移关系办理
粮食定量供应手续。
未被录用的毕业自费生档案转到入学前所在省级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统一保管。

第七章 收 费
第十八条 自费生在校期间须向学校缴纳培养费与学杂费。收费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的实际经常费用,也不要低于国家任务招生培养同类学生所需实际经常费用的80%,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适当减少学生缴费金额,但减收金额部分,应由
地方政府补偿高等学校。自费生在校住宿,须按规定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自费生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经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同意,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部门商物价、财政部门按上述原则制订。中央部门所属院校按学校所在地区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收取的培养费与学杂费等应由学校统一安排使用,用于自费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各项费用开支。普通高等学校不得因招收自费生而降低国家规定的教学和学生生活设施标准。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缴纳招生经费。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招收自费生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杜绝各种舞弊行为。对违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