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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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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财政部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

(864件)

  

一、废止的财政规章目录(5件)

  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005年12月28日财政部令第31号)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

  (2000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0]32号)

  3.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

  (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财发字[2000]2号)

  4.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

  (1998年12月27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2月4日财政部(94)财法字第3号)

  

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4件)

  1.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基金财务管理办法

  (1998年12月29日财政部财综字[1998]168号)

  2.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

  (2000年4月7日财政部财清字[2000]3号)

  3.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

  (1996年3月14日财政部财农字[1996]50号)

  4.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1996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财世司字[1996]167号)

  

三、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415件)

  综合类

  1.关于印发《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10月10日财政部财综[2007]57号)

  2.关于发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财综[2002]55号)

  3.关于军队有偿转让空余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总后勤部(93)财综字第159号)

  法制类

  4.关于建立和完善财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2000年10月30日财政部财法[2000]38号)

  5.关于印发财政部行政处罚有关文书格式的通知

  (1999年10月2日财政部财法字[1999]59号)

  税收类

  6.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74号)

  7.关于2008年东北中部和蒙东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8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41号)

  8.关于地方商品储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8年8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10号)

  9.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08号)

  10.关于印发《内蒙古东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94号)

  11.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2008年6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72号)

  12.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一步做好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7]143号)

  13.关于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地区2007年固定资产抵扣(退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7年9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28号)

  14.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1号)

  15.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7年7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0号)

  16.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84号)

  17.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75号)

  18.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5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1号)

  19.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7年2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31号)

  20.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7年1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10号)

  21.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7]6号)

  22.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7号)

  23.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2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74号)

  24.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2月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3号)

  25.关于2006年东北地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6号)

  26.关于在苏州工业园区进行鼓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展试点工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财税[2006]147号)

  27.关于支持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1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0号)

  28.关于购进烟叶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40号)

  29.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5号)

  30.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9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35号)

  31.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8号)

  32.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2006年9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26号)

  33.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0号)

  34.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4号)

  35.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5号)

  36.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02号)

  37.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2006年7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111号)

  38.关于纳税人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84号)

  39.关于调整房地产营业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6年6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75号)

  40.关于调整外商投资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范围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61号)

  41.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6年4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6]44号)

  42.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83号)

  43.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6号)

  44.关于企业向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7号)

  45.关于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5年9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36号)

  4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审批程序的通知

  (2005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09号)

  47.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置国产设备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5年7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4号)

  48.关于新疆出版印刷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5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47号)

  49.关于铸锻、模具和数控机床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005年3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33号)

  50.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2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28号)

  51.关于东北老工业基地资产折旧与摊销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

  (2005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7号)

  52.关于扶持薄膜晶体管显示器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5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5号)

  53.关于东北地区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7号)

  54.关于进一步落实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政策的紧急通知

  (2004年12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6号)

  55.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12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15号)

  56.关于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7号)

  57.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补充通知

  (2004年10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78号)

  58.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68号)

  59.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4年9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3号)

  60.关于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56号)

  61.关于暂缓执行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42号)

  62.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39号)

  63.关于调整陕西省部分地区煤炭企业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7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128号)

  64.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6月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97号)

  65.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04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5号)

  66.关于调整进口卷烟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4年1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2号)

  67.关于明确重庆市非统配矿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2004年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23号)

  68.关于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4年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4]35号)

  69.关于以人民币结算的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试行退(免)税的通知

  (2003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45号)

  70.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2003年9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205号)

  71.关于民航系统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70号)

  72.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2003年8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9号)

  73.关于小城镇建设中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2003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40号)

  74.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3年5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16号)

  75.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3年2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2号)

  7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

  (2003年2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5号)

  77.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2年12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82号)

  78.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0号)

  79.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

  (2002年8月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17号)

  80.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

  (2002年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05号)

  81.关于印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2年6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2]81号)

  8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6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56号)

  83.关于苏州工业园区内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5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74号)

  84.关于扩大新疆新华书店增值税退税范围的通知

  (2002年3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45号)

  85.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2年3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29号)

  86.关于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2年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5号)

  87.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

  (2002年1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号)

  88.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2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

  89.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71号)

  90.关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承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专项债券利息收入免征税收问题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2号)

  91.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10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3号)

  92.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2001年10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5号)

  93.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0号)

  94.关于停止执行以交付产品方式支付本息和租赁费免征利息及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2001年9月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62号)

  95.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8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53号)

  96.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5号)

  97.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四批)的通知

  (2001年8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44号)

  98.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1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17号)

  99.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4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8号)

  100.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1年4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55号)

  101.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2001年4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73号)

  102.关于“十五”期间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的通知

  (2001年4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60号)

  103.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139号)

  104.关于中央所属有色金属企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和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89号)

  105.关于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9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90号)

  106.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三批)的通知

  (2000年8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0]31号)

  107.关于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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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

第51号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荣怀 

2005年11月28日



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以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利用自用划拨土地集资、合作建房必须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建管、国土、规划、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第二章 开发建设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以成片开发为主。


  第八条 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制度。参与招标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市房地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对符合项目法人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在媒体上公示后进行公开招标。各有关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按规定程序为中标人办理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规划、用地、工程、施工等相关手续。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业管理应当实行招投标。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要严格控制户型标准,要以中小户型为主,严格控制大户型。住房面积为60-80平方米的中小户型不得低于70%,住房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的中户型不得超过20%,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左右的大户型不得超过10%。
  项目的户型标准(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由市房地局审查。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等资料,报市房地局备案。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实行合同管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要同市房地局订立《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质量标准、开发建设要求等条款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施《房地产项目手册》管理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项目手册》中,并按月报市房地局查验。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由市国土局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结合项目储备情况向省国土部门申请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办理预审和土地转用,由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销售。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属于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半征收;属于服务性费用的,按低限收取;属于保证金、押金性质的,一律免交;
  2、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并同步规划和建设。
  3、营业税等税费的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交费登记卡制度。各收费单位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时,应当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拒绝填写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
第四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山西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成本构成、价格审批程序审批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报市物价局确定。


  第十七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建管委和市房地局分项目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市物价局在接到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定价申请后,应当会同市建管委、市房地局审查成本费用,核定销(预)售基准价格。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要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审批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和批准文号,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到市房地局申请办理销(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销(预)售房屋套数领取《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市房地局将登记备案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坐落位置、套数、面积等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年收入低于4万元,或者家庭年收入低于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的;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面积,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须提交家庭户口簿、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领取并如实填写《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收回的《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审核表》报市房地局。市房地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能购买的理由;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工作单位或者所属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投诉的,市房地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者经核查投诉不实的,批准其购房,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预)售实行合同网上备案制度。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备案,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上市交易,按规定缴纳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其所得归个人所有;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统一缴纳成交价1%的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期调整为70年;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时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土地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扣除折旧后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不按《太原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条款执行,擅自转让项目经营权、不按时填报《房地产项目手册》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变更项目户型面积和户型比例的,由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每户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组织未取得资格的家庭集资、合作建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可对建设单位每出售、出租一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擅自改变项目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二)未按规定收费的;
  (三)弄虚作假,协助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具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管理不力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同一期工程开发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市所属县(市)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者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

中国 德国


中德法律交流与合作协议


  中国和德国多年以来在法律领域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合作。为了相互借鉴对方在建设法治国家方面的有益经验,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的友好合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对华进行正式访问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总理格哈特·施罗德在北京商定的意向,双方经过友好磋商,确定在已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律交流与合作。为此,达成协议如下:

  一、双方本着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在对等的基础上加强两国法律交流与合作,开展建设法治国家对话。

  二、双方为使法律交流与合作取得实际成效,愿意从各自的基本国情和实际需要出发,通过相互交流,研究、借鉴对方在法律领域的有益经验,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三、双方法律交流与合作首先在下列法律领域进行,在执行过程中可以逐步扩大:

  ——行政法

  主要是有关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执行);

  ——民法和商法

  主要是有关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关系、解决民事和商事争议、保障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

  ——经济法

  主要是有关市场的法律规范、防范金融风险的法律制度和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在商务中日益增多的运用有关的法律制度;

  劳动和社会法

  主要是有关社会保障税(费)征收、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基金运作的法律制度;

  ——有关法律的执行、实施与执法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经济犯罪和腐败的法律制度。

  四、双方法律交流与合作的方式包括研讨会、咨询、人员互访和立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律师的培训、进修。

  五、双方协调人通过外交途径,以会晤、通信等方式沟通交流与合作情况,协商安排一定时期内交流与合作的项目、方式。两国议会有关工作机构、政府有关部门、法院和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根据双方协调人作出的安排,具体组织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由双方协调人协商处理。

  本协议于二OOO年六月三十日在柏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