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厦思政〔2008〕84号
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厦思政【2004】122号文(思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作废。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一日
厦门市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基本原则,参照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研发资金)是区政府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障科教兴区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顺利实施,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小企业创新和产学研发展,提高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研发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我区的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第二章 来源及使用范围
第四条 研发资金的来源
1、区、街财政每年从预算中安排的研发资金。
2、上级部门下拨的专项研发资金。
3、研发资金存款利息以及历年回收的研发资金。
第五条 使用范围:
1、新产品试制、新技术和新工艺开发、推广应用、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的消化吸收;传统产业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和转型等。
2、软科学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科技培训。
3、项目咨询、评审、评估、鉴定、验收等管理费用。
4、科技担保基金。
5、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
6、其他有利于本区科技事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成立“思明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由区长、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区科技、财政、发改、经贸、投资事务、监察、审计等部门及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区担保中心领导组成,负责研发资金项目的审议、检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等。
第四章 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适用对象为区直机关、区属事业单位及税收归属本区的企业。
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从事高端服务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2、法定代表人及企业领导层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
3、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制度。
4、企业信誉良好,没有逾期未还研发资金的记录。
5、对产学研联合、留学生创业、科技成果转化、专利(专有)技术消化吸收的实施项目以及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型企业优先予以安排。
第五章 申办程序
第八条 研发资金的申办程序
1、研发资金的申报实行全年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
2、企业申报应提交研发资金申报表、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及有关附件等材料(具体见每年的申报指南);机关和事业单位申报仅提供研发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相关材料。
3、区科技局收到申请材料后,首先进行资格审查、形式审查和内容审查,初审结果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对研发资金无偿资助项目,由区科技局提出研发资金的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对研发资金贷款贴息扶持项目,区科技局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和有效付息单据提出研发资金的财政贴息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对研发资金担保贷款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根据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和协作银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研发资金的担保贷款支持建议并提交区研发资金领导小组研究通过,上报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4、确定后的研发资金扶持项目由区科技局发文,在项目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后执行。
第六章 扶持方式及额度
第九条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
研发资金的扶持方式有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贷款担保三种。同一年度,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种扶持方式。
1、无偿资助
⑴ 对以下项目,当项目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缴纳的区级地方级税收数额达到立项(批准)单位给予的资助资金的50%时,给予所取得资助资金1:1配套资助(扣除同期区政府给予优惠政策的扶持资金,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重点项目可以放大配套比例):
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项目;
获省“6.18”扶持资金的项目;
经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配套项目;
获国家(省、市)奖励的知识产权项目;
获国家(省、市)资助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⑵ 对享受国家、省、市相关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按相关优惠政策规定给予研发补助。
⑶ 对按照《思明区科技孵化中心分中心管理暂行办法》认定的区级孵化器,经所辖街道申请,区政府批准,由所辖街道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用于其公共服务平台和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⑷ 经区政府批准的科技创新条件能力建设项目,按区政府确定的资金数额给予支持。
2、贷款贴息
对符合思明区产业导向且未享受区政府给予“土地优惠”、“租金补贴”、“规模经济”优惠政策的科技型企业,年创地方级税收100万元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实际入库的区级地方级税收的10%给予贷款贴息。年创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00万元,可相应增加10%的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贷款产生的利息,贴息年限为两年。
3、担保贷款
⑴ 对相关产品已进入产业化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和软件企业,年销售收入(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可给予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以企业上年度实际入库地方级税收的3倍为限,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⑵ 对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项目计划(86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计划(97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火炬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资助的项目其担保额度可上浮40%;项目成果获得国家科技部和其他部委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30%,获得省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20%,获得市级认定的其担保额度可上浮10%。单个企业上浮后的担保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⑶ 担保额度按年计算,一年一定,跨期作废;担保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贷款逾期未偿还的一律不得续保。具体按《思明区信用担保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章 研发资金的支付
第十条 对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对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凭区科技局下达的计划文件和有效借款合同以及有效付息单据,直接到区科技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二条 对以科技信用担保贷款方式支持的项目,区科技局下达计划文件后,将科技担保资金拨入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账户,由厦门市思明区科技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银行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手续。项目承担单位(借款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按相应的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承诺书等执行。
第八章 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研发资金由区科技局进行管理。区科技局负责组织编制年度研发资金的预算草案、组织或认定项目评审、合同办理、资金发放、项目进度考核、项目验收,负责资金使用的检查、监督、管理,纠正、处理项目承担单位转移、挪用研发资金的违纪行为等。
第十四条 研发资金预算的编制。区科技局负责编制全区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区财政局根据区科技局送交的年度研发资金预算草案及预算编制说明,结合当年财务情况及研发资金的变化因素,核定区本级和各街道预算建议数,与汇总后形成的全区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核,提交区人大审议通过,并根据区政府常务会或区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项目,按用款实际进度将资金拔入研发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五条 街道预算安排的研发资金项目纳入全区研发资金计划,由街道参照本办法从街道研发资金中安排,并报区科技局备案。
第十六条 研发资金要坚持专款专用,专项核算的原则,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每季度报送会计报表及编制说明至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的管理机构,区科技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研发资金的日常监管。
第十七条 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受区科技局委托,参与组织研发资金项目的申报、受理、初审、评审、验收,对项目实施进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跟踪反馈,负责每月制收集有关数据报表报送区科技局。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1、严格遵守研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和履行合同条款;同时履行其在相关文件中作出的承诺,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2、在项目进行的每年年终,要向区科技局提交一份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3、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专家组成员中应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
4、主动接受区科技局的监督、检查、整改指令,主动接受区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实事求是反映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汇报。
5、要切实加强研发资金的管理,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质量。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将截留或挪用研发资金全额收缴,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科技局在今后三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研发资金的申报。逾期未还款的单位不予安排新的研发资金,逾期半年以上的由区科技局或其委托管理单位采取法律手段强制收回。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街道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关于杭州飙车案: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谈起
温跃
1、万众瞩目的杭州飙车案以判决刑期为三年的交通肇事罪落下了帷幕。此案受人瞩目的关键词有如下几个:飙车、超速、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富家子弟、改装车辆等。
2、我先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谈起。
3、97刑法以推崇罪刑法定原则为特色,强调“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因此,97刑法立法时尽量不厌其烦地把各个罪的客观方面表述的细致周到,取消了很多的口袋罪,使得人们可以依据刑法规定判定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说97刑法有什么败笔的话,可能最大的败笔就是114条和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设置了。
4、先看看条文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三】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将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5、当时设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动机是善良的,但考虑肯定是不周到的:97刑法采取的是列举犯罪方式(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加犯罪对象(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的立法技术进行立法的。刑法修正案三可能觉得例举犯罪对象的方式太过幼稚和迂腐,取消了犯罪对象的例举,只保留了犯罪方法的例举。由于犯罪方法的例举肯定会有遗漏,由于97刑法推崇罪刑法定原则,所以为了防止犯罪分子使用除了放火、决水、爆炸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等方式外,又添加了一个兜底性的条款“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规定。如此一来,似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了。
6、问题不是出在漏不漏的地方,而是出在罪刑法定原则被抛到了九霄云外了,更重要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共有26个条文,42个罪名,其中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除114条和115条涉及到的8个罪名(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外,其与的34个罪名都是各种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侵犯的对象都是不特定的。如果搞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那么其它34个罪名还有设置的必要吗?包括交通肇事罪在内的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信设施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等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因此,都能够被立案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因此,在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只要有114条和115条就够了,其他24个条文涉及到的34个罪名都可以取消了。正如,如果在侵犯人身权利罪中只设立二个条款四个罪名,就完全可以代替现有的其他罪名了:232条:故意杀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以其他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如果刑法只用两个条款这样来规定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那么人们一定以为立法者疯掉了。可是,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立法者就是用这种立法技术进行规定的。
7、有不少学者出面为立法者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这种拙劣的立法技术进行辩护:所谓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指那些危险方法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和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相当才能够使用“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罪。
8、我认为学者们的这种辩护是荒谬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26个条文42个罪名都是用各种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就方法而言,不能说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其危险性超过劫持航空器、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易燃易爆设备、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等方法。方法本身的危险性取决于环境场合等因素,因个案而不同。放火的危险性有可能只烧掉村里的几间茅草屋,投毒案件也不都是象南京汤山陈正平在面食中投放毒鼠强有那么严重的后果。因此,仅仅从犯罪的方法的抽象的危险性角度,是无法限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的。何况,后来有司法判例把偷盗窨井盖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偷盗窨井盖的行为方式其危险性在个案中都象放火、决水、爆炸那么严重吗?
9、如果不能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其他34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上的区别,那么带来的严重后果就是一旦发生那34个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时,都有可能被定罪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115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造成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最高刑是死刑。这也意味着整个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有大量的死刑设置,而我国立法者一再宣称97刑法中已经大量减少了死刑的设置。
10、杭州飙车案中,民愤已经大到公众和一些法学专家们不想给那个犯罪嫌疑人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程度了,大家齐心协力想给他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这里涉及到“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问题,这本来就是一个法学难题,抽象讨论是似乎很清楚的,一旦放入个案中往往模棱两可或者说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11、从纯理论上看,间接故意特征是“放任”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排斥结果的发生。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定罪和量刑往往有天壤之别,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区别就在于行为人行为时的微妙的心理态度区别。由于人这种复杂的动物,往往行为人自己都说不清自己的心态,正如人们往往说不清为何爱一个人一样。呵呵!
12、在司法实务中,除非犯罪行为人喜欢写日记什么的,或者其归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心态是放任,即为了追求其他目的,对受害人的后果烦不了,该他倒霉之类的。一般情况下要认定是行为人主观心态,往往要从其外在的行为上推断。有的个案似乎很容易推断,有的个案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杭州飙车案中,法院的判决认为(1)犯罪嫌疑人撞人后主动立即停车。(2)主动下车查看受害人。(3)主动拨打120进行救护。(4)超速了但车速在110公里以内不是200公里以上。因此推断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排斥受害人死亡的结果,因此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而主张其为放任受害人死亡的观点认为,(1)在闹市区飙车,就是对受害人的受害结果采取的放任。(2)车辆进行了改装。(3)多次超速且这次也超速。(4)犯罪嫌疑人是富家子弟,且出事后其同伴嬉笑无所谓地样子,且好像说犯罪嫌疑人家里有钱赔点钱了事。
13、我先对法院的观点进行如下反驳:(1)是否排斥犯罪后果是指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心理态度,不是指行为结束后的心理态度。因此,即使撞人后立即停车,不能推定他就没有放任结果的犯罪故意。一个人直接故意犯罪后,也可能不逃跑而抢救伤员呢。假设这个犯罪嫌疑人是个不知好歹被宠坏了的无知的富家少年,为了飙车逞强好胜,曾写过日记或对他人说过:“即使飙车时撞死几个人算什么,该他们倒霉,顶多我家花点钱消灾而已”但真的撞人后本能停车并打电话120救援,难道其后的行为就能推断其行为时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吗?(2)是否超速是没有问题的,因为那条路限速50公里。问题是超速多少真的那么关键吗?公安和检察院都对究竟超速多少很关注,请专家认证究竟超速多少?其实,本案中,如果行为时是放任心态,即使没有超速的飙车,也应该认定是间接故意。正如一位交警说的,“即使是每小时70公里也是飙车”。
14、我再对主张是放任的人的观点进行如下反驳:(1)什么是飙车?无非就是在公路上比赛或者开斗气车时的行为。所谓开车就是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为了建设四化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为了家事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为了见情人从甲地到乙地;有可能是无聊开车兜风;有可能是朋友间买了车试试谁的车性能更好比比速度和驾驶技能。法律过问人们开车从甲地到乙地的目的吗?即使是飙车这个目的,凭什么推定我就放任对别人的生命健康的危害?在闹市飙车就是放任?新手在闹市开车是否也是放任?放任与否与开车是目的相关吗?与开车的地点相关吗?(2)车辆改装就是为了超速?一贯超速这次就是放任?超速行驶撞人就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如果真的只要超速撞人了,就应该认定是放任,那么倒是少了很多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了,因为都认定为故意犯罪了。其实绝大多数交通事故都与超速有关,而没有国家把超速后出事故都定性为故意犯罪的。所谓事故,就是过失。可见是否超速不能作为是否放任的判断标准。(3)富家子弟怎么了?父母挣的钱是合法的,除非你有证据证明这钱违法。法律不是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吗?有钱难倒是过错?撞人后有钱给予受害人赔偿总比没有钱给受害人赔偿要好。凭什么说富家子弟都是把别人死活都不当一回事的?偏见,仇富心理在作怪。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吗?如果是个穷人家的孩子借人车飙车出事,社会公众还会那么愤愤不平吗?现在有些人总是拿富人说事,比如,财政部有个专家就说过提高个税起征点是让富人占了便宜,而最近有个水资源专家为了给水涨价,又说:低水价使得富人更占便宜。明明是干损害穷人的事情,却拿富人来说事,这不是明摆着利用社会的仇富心理,挑动群众斗群众吗?
15、我认为,如果闹市飙车情形有蔓延的趋势,如果仅仅按照交通肇事罪判三年太轻,可以在交通肇事罪里增加这种情形的量刑幅度,但不要动不动提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那是立法者的一个败笔,何必总是揭人伤疤呢?这年头干什么事容易呀!另外,在交通肇事罪中增加量刑情形和幅度,也可以减少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无谓争议,即使是过失,量刑已经提高上去了,有助于抑制这种飙车潮流。最后,不论是富家子弟还是下岗职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是要坚持的,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
【作者工作单位】江苏警官学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