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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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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辽宁省朝阳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9号]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1月31日朝阳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张铁民


二OO八年二月十四日


朝阳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及国家和省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坚持分级管理、自收自支、自求平衡、结余调剂的原则。
第三条 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失业保险的具体工作。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委托县(市)区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县(市)区地税部门负责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计划,失业保险金的缴纳按交纳人的主要税种入库级次分级征缴,按月划 入同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全市失业保险收支预算、决算,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负责市本级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
(三)负责对全市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情况备案审查和稽核,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负责对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
第五条 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县(市)区失业保险收支预算、决算,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2月底前上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负责本级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人员的认定和管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发放,并于每月月底前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和发放金额报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负责社区失业保险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和完善县(市)区、街道、社区三级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网络,实现失业人员社会化管理。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参加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必须于每月15日前向当地地税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用人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费数额由地税部门核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定。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实发工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数额核定后,地税部门下达征收缴款书。
用人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部门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地税部门按月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明细及票据移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汇总,记清做实职工个人缴费记录。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未达到核定缴费额度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向地税部门反馈,待足额缴纳后再记清做实。
第七条 符合《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条件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单位职工失业后,补足失业保险欠费后方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待遇标准按解除劳动关系当年标准执行。已登记参保但未缴费的单位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县(市)区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应用于当期失业保险待遇支付,以前年度欠发的失业保险金用当期支付结余、清理失业保险欠费、自筹资金等方式解决。县(市)区当年收支有结余的,上划市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作为调剂金。
县(市)区在应收尽收的前提下,财政确有困难的,可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中给予适当调剂。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实行统一提取、集中管理。市财政部门以上年度全市征缴的失业保险费实际入库额为基数在市本级征缴的失业保险费中统一提取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县(市)区不得再自行提取。
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制定全市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计划,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报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按支出预算执行。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的管理使用必须符合《辽宁省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使用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1]106号)的规定,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条 职工个人或用人单位成建制跨市转移,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失业人员跨市转移迁的,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转入迁入地,由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当地标准发放。需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补贴。医疗补助金、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一半计算。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欠费的清理。用人单位当年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由地税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以前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清欠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朝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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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中试基地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发挥中试基地在科技、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水平,加强中试基地管理,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试基地,是指以科研机构为依托,为行业的科研成果进行二次开发实验,为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适用、成套技术而开展中间试验的一种新型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中试基地分为四个层次:
(一)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开放实验室、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基地;
(二)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
(三)市级中试基地;
(四)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己筹建的中试基地、技术中心或中试车间、中试生产线。
第四条 中试基地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企业发展的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的将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的工艺和技术,并不断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新产品。具体包括
以下四个方面:
(一)承担国家、行业、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中试项目及产品性能、质量检测,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二)对本领域工程技术人员和市科技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并结合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开展多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利用中间试验条件优势,积极开展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技术依托。
(四)对现有产品的结构、性能、工艺有重大改进,经过初步技术鉴定和试验室改型试制成功后,进行中间试验和小批量试生产。
第五条 各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归口管理。其中,市级中试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进行管理,统一制定规划、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中试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行业上必要的通用的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
(二)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厂办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
(三)以高新技术为起点,核心技术在行业具有普遍意义,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中试产品,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
(四)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
第七条 申请承担市级中试基地组建的单位,必须填写《沈阳市市级中试基地申报书》,编制可行性报告及中试基地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科技顾问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初审论证,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论证
意见,会同市科委、计经委对其进行复审,提出组建名单上报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正式批复。
第八条 申报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及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单位,要填写《省级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组建申请书》、《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等申报材料,在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分别抄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一份,上级部门批复后报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建设和管理
第九条 市级中试基地建设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其可行性论证报告、实施方案,经有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后,作为计划实施的基本文件和购置设备、仪器和验收评议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来源于市政府的专项拨款、科技开发风险基金、各金融机构的贷款以及承担单位的自筹资金等,其中主要以信货和自筹资金为主。
中试基地资金应以有偿使用为主。银行贷款可由中试基地和承担单位偿还。
第十一条 市级中试基地资金主要用于中试产品项目的研制开发、先进适用仪器设备购置,以及在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条件下,进行必要的扩充基本建设的投资。
中试基地资金,必须在财务部门单设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准挪作它用。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市级中试基地可逐步建立中试基地发展基金,每年从中试基地生产的中试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该中试基地发展基金,支持中试基地的重点中试项目,提取部分可视为中试基地完成的利润指标。
第十三条 市级中试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和中期评估制度,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按建设方案定期进检查、考评,适时处理建设中的有关问题,对于组织建设不力或科研开发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应及时调整或终止建设计划的执行。
第十四条 市级中试基地建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科委、计经委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按照实施方案及验收大纲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沈阳市 * * 中试基地》称号,挂统一标牌。
有条件者,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推荐上报申请列入省级、部级、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开放实验室等。
第十五条 对列入省、部、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的单位,市有关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上级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定期召开经验交流、项目对接、技术交流交易等项活动。
第十六条 支持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自办中试基地,中试车间和中试生产线,加强和完善中试手续、增强技术开发和创新能力。对符合中试基地基本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进行统一管理,接受检查与考评,享受中试基地的有关优惠
措施。
第十七条 对提前达产达标,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中试基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能按计划完成中试基地建设、管理不善者,责令其限期改进,。连续二次考评不合格者,取消其中试基地称号,不享受中试基地的有关优惠措施。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十八条 凡列入市级中试基地所需的资金,优先列入科技贷款计划,并由市里协调落实。由市金融部门核定定额流动资金,以保证中试计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研究开发的中试产品,可优先列入市级各类计划,中试基地从事试验生产的中试产品所得收入,按有关文件规定,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经税务部门批准,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进口所必需的科研、中试生产试验仪器设备、检测仪器、样品、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化学试剂,经海关审查批准,按有关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需要的基建计划,经市计经委审批,优先列入市基建计划,经中试转接产的项目,优先列入市技改计划。科研事业费应优先支持市属科研开发机构所建立的市级中试基地建设。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中试基地向国外开放。可邀请国外专家、研究人员到各级中试基地进行技术交流和从事研究开发工作。需派人员出国考察、培训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的,可优先列入市出国培训进修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留学人员到中试基地参加研究开发工作,中试基地应为其
在工作、学习、住房、工资等方面提供优厚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计经委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1994年7月28日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的通知
教育部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研究高职高专教育跨世纪发展战略和改革措施,整体推进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我部决定组织实施《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
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计划》以邓小平同志“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思想,既要积极吸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新成果,大胆借鉴世界各发达国家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有益经验,又要大力弘扬祖国的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和造就适应时代发展需要的建设者。本计划要达
到的目标是: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
二、本《计划》选题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人才培养模式方面课题的研究;二是有关专业大类人才培养模式与教学内容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三是有关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建设与改革的研究。本《计划》的实施分为立项、研究与实践、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四个阶段进行。
三、本《计划》研究项目的立项采取学校申请、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教育部审批的方式进行。提倡若干学校联合,或者学校同社会、企业联合成立项目组共同提出申请。申请者必须按本《计划》的要求,填写《项目申请表》,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几校联合的由牵头学校主管部
门审核同意)后,汇同申报项目已有的改革成果简介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于2000年2月底前报全国专科教育人才培养工作委员会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教司内),由委员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和综合归纳后,正式确定立项项目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可
申报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四、本《计划》研究项目涉及高职高专教育的地位、作用、性质、培养目标、培养模式、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教学管理等诸多方面。但重点是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先导是教育思想的改革和教育观念的转变。
五、项目的研究要从教育思想观念的改革入手,坚持理论研究与改革实践相结合,边研究、边实践、边改革、边建设。要注意调查研究有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注意总结历史经验。要根据未来社会的需要建立更为合理的高职高专人才知识、能力
和素质结构,优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提高人才的培养质量。
六、本《计划》包括34个研究项目,其中有些项目又可分为若干个子项目。各校要从学校优势和特点出发,选择项目进行研究和改革,并组织好申报立项工作。鼓励各院校组织专家和教学管理人员主持研究项目,以老、中、青三结合的梯队形式参与项目研究工作,支持高校与有关部
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学术团体合作开展研究项目。项目主持人必须具有改革创新精神、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
七、教育部将给予立项项目一定的资助。项目主持学校和参加学校的主管部门要提供相应的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每个研究项目的主持学校与参加学校也应提供不少于项目研究资助资金数额的项目研究经费。
八、本《计划》是教育部组织的重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项目的领导与支持,做好本《计划》的宣传和组织申报工作;各类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成人高等学校应充分重视这项工作,动员广大教师投身于这项改革中来,为项目开展提供良好的条
件与必要的经费。
附件:
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二、《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申请表(略)

附件一:《新世纪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内容体系改革与建设项目计划》项目目录

(一)
1.高职高专教育性质、地位、作用与人才培养模式的研究;
2.高职高专教育专业设置与管理问题的研究;
3.高职高专教育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与培养计划总体设计的研究与实践;
4.高职高专教育课程设置与教学内容体系原则的研究;
5.高职高专教育实践教学体系、基地建设与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6.高职高专教育产学结合人才培养途径与机制的研究与实践;
7.高职高专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的研究;
8.高职高专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教学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实践;
9.高职高专教育专业教学改革试点工作的研究与实践;
10.高职高专教育示范性学校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1.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高职高专教育领域中的应用研究与实践;
12.高职高专教育考试方法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13.高职高专教育文化素质教育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二)
14.高职高专教育文科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5.高职高专教育财经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6.高职高专教育政法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7.高职高专教育农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8.高职高专教育林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19.高职高专教育医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高职高专教育药学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1.高职高专教育机电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2.高职高专教育土建水利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3.高职高专教育化工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4.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5.高职高专教育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规格和课程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三)
26.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7.高职高专教育高等数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8.高职高专教育物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9.高职高专教育化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0.高职高专教育力学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1.高职高专教育电工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2.高职高专教育机械基础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3.高职高专教育计算机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34.高职高专教育经济管理课程教学内容体系改革、建设的研究与实践。



2000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