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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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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永政发〔2009〕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永州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

国有产权转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通知》(湘政办发〔2004〕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南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补充意见的通知》(湘政办〔200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转让企业产权是指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在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采取各种不同形式处置国有产权,转换企业的国有性质。

  第三条 本市市直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时,鼓励市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尤其是优势企业,出资购买上述企业的部分和全部产权用于创业和发展。

第二章 产权处置

  第四条 国有工交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有股权及国家所有者权益。产权处置范围包括房产、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商标、商号、专利、品牌、字号等知识产权和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 处置企业产权包括经市人民政府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转让的资产;破产企业的资产等。

  第六条 企业土地资产处置,仅限于国有工交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置换职工身份的政策配套。

  第七条 企业土地处置,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企业产权转让后,新的企业不改变原土地使用用途,可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处置。凡按招商引资兴办工业优惠价获得的出让土地,不得擅自转让和改变土地的工业用途。

  (二)企业产权转让后,新的企业改变原土地用途的,由政府以有偿使用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三)依法破产的企业,其原划拨土地,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组织以挂牌、招标、拍卖方式出让。

  (四)企业土地使用权已进行有效抵押的,由企业向抵押权人作出承诺,经抵押权人同意后,向同级国土部门申请注销原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然后进行处置。

  (五)以出让方式处置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规划要求以整宗地或者根据地形切块出让,不得在同宗地内零星挖割地块出让。

  (六)国有企业改制出现经营性净资产不足以理顺职工劳动关系的,可将该企业土地(含非生产经营性用地)资产,依法变为规划部门同意的商业、综合用途的土地,由政府收回出让。

  第八条 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对企业的闲置土地、低价转让土地、企业破产暂不能处置变现的土地等,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中心可行使优先收购权,作价收购储备,适时投入市场,调控土地供给。

  第九条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房产和土地必须依法统一整体处置。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处置事项按《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改革中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永政办发〔2007〕36号)执行。

  第十条 企业房产的处置。企业房屋产权明晰的,经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转让的,凭批文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企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或丧失处置权的房产处置,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企业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应即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领取房屋产权证书,房产需处置的,应先进行市场评估,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过户手续。

  (二)企业的房产已被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产权的,待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出撤销查封或冻结后再予以变更登记过户。

  (三)企业的房产已用作贷款抵押的,抵押人(企业)被依法宣告关闭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权人(银行)有权要求依法处置抵押的房产。超过时效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依法进行处置。同一房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的房产,应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

  (四)企业的房屋产权证书灭失的,企业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房产权利人可以申请补办新证,办理变更登记过户。

  第十一条 改制企业的职工住房按房改政策规定可以出售的要全部出售。未进行房改的,按现行房改政策出售;已进行房改但未购买全部产权的,按现行房改政策规定购买其全部产权;属职工全额集资建房按现行集资建房政策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企业的房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以登记过户:

  (一)违章建筑;

  (二)临时建筑;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过户的。

  第十三条 改制企业自办的后勤服务系统改制后实行社会化管理。改制企业自办的学校、医院、招待所等,参照《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04〕25号)规定办理。经政府相关部门论证后,符合继续资源配置条件的,其资产按有关审批程序移交教育和卫生部门管理,不符合条件的,纳入企业改制范围,或是协议转让,或是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公开拍卖。

  第十四条 企业闲置资产及无形资产(含商标、商号、专利、品牌、字号、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经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后,报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进入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关闭破产企业破产终结后暂时无法变现的资产和转制搞活企业暂时无法处置的资产,统一移交市国资委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占用。

第三章 产权处置的范围和方式

  第十六条 转让产权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变换行为,包括出资者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变换。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企业职工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国有产权范围包括:

  (一)非公司制国有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及财产使用权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国家股及国有法人股;

  (三)国家政策规定的其它国有产权。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具体转让方式可采取挂牌、拍卖、招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形式。

  第二十条 产权处置形式包括:

  (一)企业联合兼并;

  (二)企业产权(股权)整体或部分;

  (三)出售解散、关闭、破产企业产权或资产;

  (四)同级政府认定的其它变更产权持有主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产权受让的主要形式是:出资购买全部资产式、承担债务购买净资产式、兼并式、吸收入股式、控股式等。

  第二十二条 国有产权在交易市场公开出售没有成交的情况下,鼓励支持原企业经营者领头购买。原企业经营者和经营管理层领头出资购买企业进行重组的,并在重组企业持大股的,可按1:0.5的比例,从国有产权中配送股权,配送的股权只享有分红权和决策权,没有所有权和处置权。

第四章 国有产权处置程序

  第二十三条 改制企业产权处置按以下顺序进行:企业申请改制立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销、核准;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严禁场外私下交易。交易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情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上市挂牌价格低于评估价的,应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产权交易程序是:

  (一)提交产权交易材料,办理入场交易手续;

  (二)在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上市;

  (三)根据公开挂牌结果,约定产权交易方式;

  (四)按约定的交易方式交易;

  (五)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六)审核出具产权交易确认书;

  (七)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和过户手续。

  第二十六条 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转让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及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改制的批复件;

  (三)职代会决议;

  (四)出让资产的资格证明、权属证书和其它有效证明;

  (五)出让产权的情况介绍,包括资产债权债务清单、职工名册、职工安置方案、产权出让方式、出让产权价款使用意见等;

  (六)资产评估报告、公示情况表及核准备案文件;

  (七)破产企业出让产权的,应提交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

  (八)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购买产权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身份、资信能力证明;

  (三)受让后的企业发展方案;

  (四)其它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企业国有产权处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企业应制定改制方案,并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二)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产权界定,确定处置国有产权的标的物。

  1、清产核资。企业必须对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帐、卡、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2、资产评估。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企业将社会中介机构的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核准批复后,作为企业改制实施方案的计算依据。

  3、财务审计。国有企业改制,由市政府依法授权或委托职能部门对改制企业实施财务审计和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三)企业或破产清算组持有关规定资料向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市产权交易中心审查核准后公布上市。

  (四)交易成功后,由企业到产权交易中心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办理《产权交割证明书》以及其他法律手续。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60%,其余部分一个月之内支付完毕,最迟不超过半年,但必须对剩余价款提供有效担保。在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购买资产的款项后,产权交易中心协助交易双方办理好权属变更、注册登记和产权交割手续,产权过户机关在受理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转让国有产权的收入全额上交市财政局存入企业改制专户。改制企业不得擅自截留、挪用资产转让款。违者,追究企业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按法定的最高出让年限出让。

  第三十一条 土地评估费每个企业只收取600元,需重新测绘的收费标准为:中一型以上(含中一型)企业不得超过1万元,中二型以下(含中二型)企业不得超过0.5万元。

  第三十二条 房产交易中的各种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房产权属清楚、证明齐全的企业办理交易手续,按每证50元标准一次性收取换证工本费;房产权属不清,需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的,企业房产整体需重新测绘的测绘费:中一型以上(含中一型)企业不得超过1万元,中二型以下(含中二型)企业不得超过0.8万元,工本费按每证50元标准收取,其它收费全免。

  第三十三条 产权转让评估费用按大型企业1万元、中型企业0.8万元、小型企业0.5万元标准收取。公证收费只收取公证书副本费,每户企业不超过200元。

  第三十四条 改制后新设立的企业,办理土地、房产、设备等产权过户和换证及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只收取工本费,水、电过户手续费全免。

  第三十五条 改制企业职工生活用水分户装表,如改制企业采用共管到户的方式改造,用水分户收费标准按200元/户收取,其中企业承担150元,职工每户承担50元。如改制企业院内需改造管道的,用水装表到户收费按400元/户包干,其中企业承担350元,职工每户承担50元。改制企业职工生活用电分户装表,每户费用290元,其中企业承担200元,职工每户承担90元。

  第三十六条 破产企业诉讼费标准:企业总资产1000万元以下的为3万元;总资产1000—1500万元的为5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为8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七条 破产改制经费,根据改制企业在职职工人数规模计算,具体标准为:企业职工人数在1000人以下和1000人以上分别控制在10万元以内和20万元之内。

  第三十八条 改制企业在改制终结审计后,原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由市政府移交给县区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一)原企业综合档案(含文书、财务等)统一交市档案局,费用按大中型企业每户5000元,小型企业每户3000元的标准拨付。职工个人档案统一移交市劳动保障局,费用按每接收1名职工档案一次性补助100元的标准拨付。所需经费列入企业改制成本,以后查阅档案不再另行收费。

  (二)组织关系移交,按每移交1名党员一次性补助50元的标准拨付到相关县区,所需经费列入企业改制成本。

  (三)改制企业公益性岗位“三保”人员随社会职能下放到县区,由县区管理。

  (四)城镇范围内的改制企业公用设施及环境卫生(包括路灯、道路维修、下水道管理及生活垃圾的拖运处理等)按市政府现行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纳入城镇公用设施及环卫的统一管理,与当地居民区同等对待。

   (五)改制企业未处置的资产,属生产性资产,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处置出让;属文化娱乐、生活、临管办办公用房等资产先由市国资委接收管理,需要移交社区的由市国资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

  第三十九条 企业资产拍卖佣金收取,拍卖成交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内的,按1万元收取;拍卖成交价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内(含1000万元)的,按2万元收取;拍卖成交价在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内(含2000万元)的,按3万元收取;拍卖成交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最高收取额不超过5万元。

第七章 产权交易机构职能

  第四十条 永州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主要职能:

  (一)负责收集、论证、审查、整理产权交易项目。

  (二)负责产权交易项目的对外宣传、牵线搭桥、联络接待和洽谈签约工作。

  (三)协助办理或代办交易过程中的各项手续。

  (四)协调与产权交易工作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

  (五)负责产权交易政策的宣传和咨询解答、优惠政策的督促落实,以及产权交易后的跟踪反馈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市国有产权交易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的工作制度。日常工作由市国企改革办牵头负责,从市财政、国土、房产、工商、国资委、国企改革办等部门抽调专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公,统一协助办理各项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市内其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各县区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办法由各县区自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2009年1月1日前已经批准及已终结改制的,按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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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2004年5月13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4]3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

  你部《关于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教学〔2004〕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教育部牵头的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你部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教育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监察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保密局 武警总部 2004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建立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统筹协调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重大问题向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共8个部门和单位组成,教育部为牵头单位。教育部部长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在教育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高考前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联席会议的议题主要包括: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的指示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周 济  教育部部长

  成 员:李东生  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万鄂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袁贵仁  教育部副部长

   吴明山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

   黄树贤  监察部副部长

   奚国华  信息产业部副部长

   沈永社  国家保密局副局长

   刘红军  武警总部副参谋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环资 [2007] 2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精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规划、新、改、扩建工程)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我们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收集、整理。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鉴于有的标准标龄较长,个别指标落后于当前实际情况,我们正在组织有关单位抓紧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请在执行过程中,结合本地、本行业情况从严掌握。

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一月五日



主题词:项目 节能 评估 审查 通知



附: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指南(2006)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7.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原国家经贸委令第7号)

8.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

9.公路工程节能管理规定(试行)(交体法发【1997】840号)

10.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发布)

11.交通行业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交通部2000年6月16日发布)

12.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等

1.国务院关于发布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2005】40号)

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国家发改委令 第40号 )

3.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 (计交能【1996】905号)*

4.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颁布)

5.煤矸石综合利用技术政策要点 (国经贸资源【1999】1005号)

6.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7.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8.电石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9.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0.焦化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4年第76号)

11.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0号)

12.电解金属锰企业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公告2006年第49号)

13.关于加快铝工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589号)

14.关于规范铅锌行业投资行为加快结构调整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1898号)

15.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6】609号)

16.关于加强热电联产管理的规定 (计基础【2000】1268号)

17.关于进一步做好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计基【2003】369号)

18.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国家发改委2005第65号)

二、工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一)管理及设计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1.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5587-1995

2.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能源节能【1991】98号)

3.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 SDGJ56-1993

4.风电场风能资源评估方法 GB/T 18710-2002

5.水利发电厂照明设计规范 DL/T 5140-2001

6.电力行业一流火力发电厂考核标准(修订版) (电综【1997】577号)

7.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606.2-1996

8.火力发电厂热平衡导则 DL/T606.3-1996

9.火力发电厂电能平衡导则 DL/T606.4-1996

10.热电联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规定 (计基础【2001】26号)

11.钢铁企业设计节能技术规定YB9051-98 *

12.石油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范SY/T6420-1999

13.石油库节能设计导则 SH3002-2000

14.石油化工厂合理利用能源设计导则SH3003-2000

15.药用玻璃窑炉经济运行管理规范 YY/T 0248-1996

16.聚氨酯泡沫塑料预制保温管 CJ/T 3002-1992

17.机械行业节能设计规范 JBJ 14-2004

18.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

19.医药工业企业合理用能设计导则 YY/T 0247-1996

20.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6001-1991

21.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 50185-1993

22.气田地面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31-1997

23.石油工业加热炉型式与基本参数 SY/T 0540-1994

24.原油长输管道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 SY/T 6393-1999

25.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

26.橡胶工厂节能设计规范GB50376-2006

27.渔船冰鲜鱼舱绝热结构形式 SC/T 90750-1994

(二)产品能耗定(限)额方面的标准

1.九种高耗电产品电耗最高限额 (国经贸资源【2000】1256号)*

2.重有色金属矿山生产工艺能耗 YS/T 108-1992

3.铝加工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2-1992 *

4.铝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3-2004

5.镍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4-1992 *

6.锌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2-2003

7.锑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2-2004

8.铜加工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9.1-1992 *

9.铜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 101-2002

10.锡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定额 YS/T105.1-2004

11.油田生产主要能源定额分类编制方法 SY/T 6472-2000

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定额 GB/T 16780-1997 *

13.建筑卫生陶瓷能源消耗定额 JC 712-1990 *

14.平板玻璃能源消耗定额 JC432—1991 *

(三)合理用能方面的标准

1.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 GB/T3485-1998

2.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 GB/T3486-1993

3.热处理节能技术导则 GB/Z 18718-2002

4.合理润滑技术通则 GB/T 13608-1992

5.石油企业能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则 ST/T 6375-1998

6.输油管道加热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T/T 6382-1997

7.输油输气管道电器设备技术管理规定 SY/T 6325-1997

8.滩海石油工程保温技术规范 SY/T 4092-1995

9.滩海石油工程热工采暖技术规范 SY/T 0306-1996

10.工业炉窑保温技术通则 GB/T16618-1996

11.蒸汽供热系统凝结水回收及蒸汽疏水阀技术管理要求 GB/T 12712-1991

12.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技术通则 GB/T11790-1996

13.设备及管道保温保冷设计导则 GB/T15586-1995

14.设备及管道保冷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16617-1996

15.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 GB/T 8174-1987

16.节电措施经济效益计算与评价GB/T13471-1992

17.工业锅炉及火焰加热炉烟气余热资源量计算方法与利用导则 GB/T 17719-1999

(四)工业设备能效方面的标准

1.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2-2005

2.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8613-2002

3.容积式空气压缩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153-2003

4.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20052-2006

5.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761-2005

6.工业燃料加热装置能耗限值 JC 569-1994

7.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三、建筑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B50189-2005

2.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3.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

4.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134-2001

5.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CJ75-2003

6.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95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8.城市热力网设计规范 CJJ34-2002; J216-2002

9.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0.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1.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

12.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13.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1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04

1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 GB/T 50033-2001

1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JJ45-91

17.城市供热管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CJJ38-90

1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93

19.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 132-2001

20.地板辐射供暖技术规程 JGJ 142-2004

2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16-92

22.宾馆、饭店合理用电GB/T 12455-1990

23.生活锅炉热效率及热工试验方法GB/T 10820-2002

24.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四、交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水运工程设计节能技术规定JTJ228-2000

2.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 (交体法发【1995】607号)

3.交通部《关于交通行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列“节能篇(章)”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交体法发【1996】354号)

4.交通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认真做好交通行业能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交体法发【2000】306号)

5.水运工程设计节能规范 JTJ228-2000

6.沿海港口企业能量平衡导则 JT/T0025-92

7.内河港口能量通则 JT/T 202-1995

8.港口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工程项目设计能源综合单耗评价JT/T491-2003

9.铁路工程节能设计规范 TB10016-2002

五、农业类相关标准和规范

1.被动式太阳房热工技术条件和测试方法GB/T 15405-2006

2.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基本技术要求GB/T 17522-2006

3.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试验方法GB/T 17523-1998

4.微型水力发电设备质量检验规程GB/T 17524-1998

5.微型水力发电设备安装技术规范GB/T 17525-1998

6.微型水力发电机技术条件NY/T 845-2004

7.风力发电机组 验收规范GB/T 20319-2006

8.风力发电机组电能质量测量和评估方法GB/T 20320-2006

9.生物质燃料发热量测试方法NY/T 12-1985

10.聚光型太阳灶NY 219-2003

11.全玻璃真空太阳集热管NY/T 315-1997

12.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NY/T 443-2001

13.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5-2001

14.户用农村能源生态工程 北方模式设计施工和使用规范 NY/T 466-2001

15.生物质气化集中供气站建设标准NYJ/T 09-2005

16.秸秆气化装置和系统测试方法NY/T 1017-2006

17.小型风力发电系统安装规范NY/T 1137-2006

六、相关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

1.管形荧光灯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7896- 1999

2.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3-2003

3.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044-2003

4.单端荧光灯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415-2003

5.高压钠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19573-2004

6.高压钠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 19574-2004

7.金属卤化物灯用镇流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3-2006

8.金属卤化物灯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 200054-2006

9.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 GB 19576-2004

10.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GB 19578-2004

注:“*”表示正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