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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8:37  浏览:91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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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9〕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制定的《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反假货币工作,统一协调和组织辖区内各有关单位共同防范和打击制贩假币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市经济金融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会议制度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要求,设立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第二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市委宣传部、人行忻州中支、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市广播电视局、工商银行忻州分行、农业银行忻州分行、中国银行忻州分行、建设银行忻州分行、邮储银行忻州分行、忻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忻州市邮政局等单位的分管领导组成。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市政府分管金融的副秘书长或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

第三条 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反假货币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反假货币工作的方针、政策,执行有关反假货币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反假货币工作规划,制定我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落实;

(三)协调我市有关部门、单位之间涉及反假货币的重要工作;

(四)组织全市反假货币知识培训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反假货币宣传、教育、表彰活动;

(六)完成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反假货币工作,并会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反假货币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联席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

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 可决定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会议形成的决议或议定事项,应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通报联席会议全体成员。

第五条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主持,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委托本单位相应级别的领导代为出席。

联席会议开会时,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派本单位联络员或其他有关工作人员随同列席会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如有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应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建议,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联席会议召集人,决定是否组织全体或部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会议。

第七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分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并报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忻州市人民政府。

第八条 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主管副行长兼任,副主任由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货币金银科科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组织全市反假货币工作的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并负责向联席会议报告和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

(二)根据联席会议召集人的决定,筹备召开联席会议,准备议题,起草文件,组织会务,以及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联系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的联络员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对各县 (市、区)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反假货币信息的采集、整理、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五)起草年度全市反假货币工作计划和全年反假货币工作总结,向省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

(六)组织反假货币宣传活动,及时编发《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工作简报》;

(七)协调解决相关成员单位的假币鉴定工作;

(八)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与反假货币工作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联络员制度

第九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指派一名科级干部作为联席会议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

第十条 联络员代表本成员单位协助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协助本单位分管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做好本单位反假货币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本单位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联系工作,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反假货币工作的有关情况;

(三)参加反假货币工作联络员会议;

(四)配合联席会议办公室做好日常反假货币工作和专项调研、检查工作;

(五)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涉及的范围可临时召开部分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以便及时沟通情况,交流信息,反馈意见,研究对策。

第十二条 联络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再承担联络员职责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调整、补充,并告知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三章  信息交流制度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工作信息,实现信息共享,为联席会议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服务。

第十四条 反假货币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成员单位反假货币工作的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有关反假货币的法律、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国内外货币的防伪技术特征介绍等。

第十五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事例、数字准确;

(二)急事、要事和突发事件应在24小时内报送,必要时应连续报送;

(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十六条 反假货币工作信息分为定期和不定期。

假币没收、收缴的数量统计为定期报送信息。凡办理假币没收、收缴业务的成员单位应按照统一的格式和时间上报本单位的假币没收、收缴数量。反假货币工作最新动态、反假货币工作经验交流、制贩假币的重大案件通报、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情况反映等为不定期报送信息。

各成员单位在反假货币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迅速将该信息上报:

(一)一次破获(或发现)假币面额总计在10万元以上的;

(二)发现新的造假手段的;

(三)新的假币犯罪手段;

(四)假币跨国犯罪的大案要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通过传真(加密传真)、简报等形式向联席会议办公室传送本单位反假货币工作信息。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反假货币信息资料库,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忻州市反假货币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乔晋田 忻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晓琦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 员:张美明 忻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树林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樊俊伟 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张命槐 忻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曹晋荣 忻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路向东 忻州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雷建兵 忻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朱维平 中国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郭晓勇 山西银监局忻州分局副局长

张淑琴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

吕 静 中国农业银行忻州分行副行长

郭荣川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行副行长

乔 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分行副行长

武 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忻州分行副行长

李建源 忻州市农村信用联社副主任

张世平 忻州市邮政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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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卫生部


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

1982年11月29日,卫生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充分发挥生物制品在防病灭病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计划免疫工作是根据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分析,按照规定的免疫程序,有计划地利用生物制品进行人群预防接种,以提高人群免疫水平,达到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目的。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生物制品(简称制品)系由卫生部批准的单位所生产,并经国家检定机构按照《生物制品规程》检定合格的预防用制品。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可根据本人申请,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进行预防接种。
第六条 预防接种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各级医疗卫生单位要与宣传、教育、计划生育等部门密切配合,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使群众了解意义,主动配合。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负责组织领导所属医疗卫生单位,做好本地区的计划免疫工作。
第八条 计划免疫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必须设立相应的组织,负责制订计划,培训人员,发放生物制品,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处理异常反应,进行免疫水平的监测,冷链管理以及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
第九条 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必须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计划免疫工作。

第三章 计划免疫工作
第十条 我国实行儿童基础免疫,所用制品包括: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简称百白破混合制剂),卡介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儿童基础免疫要根据规定的免疫程序(附后)进行。
第十一条 流行性乙型脑炎疫苗、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多糖菌苗、钩端螺旋体菌苗、伤寒、副伤寒菌苗等制品的应用,各地可根据相应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做好人群预防接种。
第十二条 为保证计划免疫工作的落实,各地要建立健全预防接种登记卡(簿)和各项规章制度,城市要常年开展计划接种门诊,对流动人口实行预防接种卡的转移。生物制品研究所要严守合同,保证按时供应安全、有效、稳定的制品。

第四章 预防接种要求
第十三条 凡参加预防接种的工作人员均需经过培训,明确目的,具有高度的责任心,严格的科学态度,掌握免疫程序、制品性质、接种方法、途径和禁忌症以及反应的观察、处理方法,以确保工作质量。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前,要详细询问被接种者的病史,尤其是过敏史,必要时进行体格检查。凡有制品说明书规定的禁忌症者,一律不予接种。
第十五条 接种对象、部位、方法、剂量、次数、间隔时间等应严格按所用制品说明书或上级防疫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接种时要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实行一人一针一管。卡介苗接种器材必须专用。
第十七条 生物制品的运输和保存应按制品说明书要求进行。凡过期、变色、发霉、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无标签或标签不清、安瓿有裂纹的,一律不得使用。制品安瓿启开后,活菌(疫)苗限半小时内用完,灭活菌(疫)苗限一小时内用完。
第十八条 做好登记、统计、总结工作。参加接种工作的基层单位和人员,接种时要正确填写接种卡(簿),每种制品接种工作完成后,应统计汇总报卫生防疫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组织本地区计划免疫工作的检查评比。

第五章 异常反应的诊断和处理
第二十条 各地应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聘请本地有经验的流行病学医师、临床医师、检验师及有关人员组成异常反应诊断小组,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并有严重后果病例的诊断,有关生物制品研究所应积极协助。
第二十一条 在预防接种中,遇有严重异常反应,接种单位及卫生人员,应积极处理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防疫部门应立即派员进行现场调查,并向上一级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必要时可提请异常反应诊断小组会诊确定。任何医疗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单方面出具诊断证明,所出证明一律无效。
第二十二条 确属预防接种所引起的异常反应,其治疗费从当地卫生事业费内核销。

第六章 经费及装备
第二十三条 所需生物制品经费、接种器材消耗补助费和劳务补贴费,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参加接种工作的集体所有制(含个体)人员的劳务补贴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统一标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为卫生防疫部门配备冷藏运输设备。省、市、自治区要有冷藏车和冷库;地区、市有冷库;县、区有专用冰箱;基层接种单位有冷藏背包或冰瓶。预防接种器材应配备齐全。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要解决从生产制造到收货单位过程中的冷藏运输设备。

第七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接种任务,使相应疾病的发病率大幅度下降,提前达到《全国计划免疫工作规划》所规定指标,在计划免疫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犯本条例规定,造成生物制品积压浪费,发生严重接种责任事故或由于没有按规定完成预防接种而引起相应传染病爆发流行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卫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卫生部1980年颁发的《预防接种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州人民政府


文政发〔2005〕6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六日



《文山州信用贷款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文山州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云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为加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管理,把政府的组织协调优势与国开行的融资优势有机地结合起来,优质高效地完成我州政府信用贷款建设项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结合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用贷款项目是指拟用或已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确定的信用贷款项目。
第三条 按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成立“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作为项目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及其资金的审批、调查。领导小组下设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信用办),负责日常工作。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由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资金管理由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政府信贷资金的操作由州人民政府授权文山州城乡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州投资公司)运作管理。
第二章 项目范围
第四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符合《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符合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州政府的投资方向。政府信用贷款主要用于政府性投资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州人民政府确定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政府信用贷款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达到可以开工和马上使用资金的深度。具体是:
(一)前期工作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及以上深度,具有经有权机关按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投资计划、开工报告的批准文件;
(二)具有征用土地、环境影响、城市规划的批准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或配套资金已落实的书面文件。
(四)具有国开行及州信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确定
第六条 满足第四条、第五条的项目,各县由县发展计划部门汇总、州级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州发展计划部门。州计划部门根据项目深度要求及报送的资料,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筛选项目报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州信用办对筛选出的项目进行还本付息能力分析,提出每个项目使用政府信用额度及由财政全额安排还本付息或部分还本付息等初步意见,交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八条 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在州人民政府与国开行签订的政府信用额度内,由州投资公司向国开行提出项目贷款申请。
第九条 国开行同意的项目贷款,必须由州信用办行文通知州投资公司,按《文山州信用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或转借手续。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合同制和竣工验收预决算制、工程决算审计等制度,并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的管理办法。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对项目的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建设的工程管理和监督检查,严格控制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要按月向州信用办、发展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投资公司报送工程进度、统计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州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县必须向州信用办报送工程竣工报告(附有关资料及附表,包括工程交工报告、项目质量报告、工程竣工决算报告、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决定、竣工图、项目技术和经济档案报告、工程概算与预算、决算的工程量和造价对照表),由州信用办会同州发展计划部门组织财政、审计、监察、投资公司等有关单位对竣工结算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如出现项目政府信贷资金结余和其他的资金调剂,由州信用办根据州发展计划部门筛选出的项目提出意见,报经州信用合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调剂计划。
第十四条 州信用办和州发展计划部门对获得政府信用贷款的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定期地对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州县政府对本级实施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管理,进行奖惩考核。对工程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在目标范围,成绩突出的项目建设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惩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州、县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其区域范围内其它政府信用贷款项目。
(一)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截留挤占建设资金;
(三)未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
(四)项目建设有重大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财会机构不健全,核算不规范;
(六)未按规定报送月度报表或信息资料严重失真。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程序由其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文山州信用建设合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