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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0:55:20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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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复函
1998年1月26日,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教委:
你委《关于调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考试费标准的函》(教财〔1997〕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你委考试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机构的收费标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计算机等级考试(1-4级)收费标准由每人38元调整为每人10元。
二、自学考试统考试卷清样费标准由每科700元提高到每科1000元。
三、其它项目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费0.8元/人次,少数民族地区0.6元/人次;
(二)成人高考招生考试费1元/人次;
(三)研究生入学统考(二学位)、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和成人高等职教(3+2)考试试卷费3元/每份试卷;
(四)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50元/每份试卷;
(五)CIT资格审查费1500元/每点每年;
(六)CIT模块报名考核费140元/每生;
(七)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8元/每人每科;
(八)全国英语等级证书一级B考试笔试15元/每人每科,口试5元/每人每科;
(九)高等学历文凭和英语等级证书3元/每本。
你委考试中心要加强收费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收费标准从1998年2月1日起执行,暂定2年。以前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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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于2009年1月19日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

巢湖市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管理,促进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4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需经拍卖处理的各类公物,必须由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进行公开拍卖。

  第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拍卖活动。

  第四条 市商务局是全市拍卖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公物拍卖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国土局、房产局、财政局和国资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管理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公物拍卖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各类公物是指:

  (一)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

  (二)司法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物品;

  (三)铁路、公路、邮政、公安等部门获得的确认无主的物品;

  (四)金融机构依法需要变价处理的信贷抵押、质押物品;

  (五)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拍卖的动产和不动产;

  (六)企业依法破产或因企业改制需要拍卖的国有资产;

  (七)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需处理的变价物品;

  (八)其他需要变价出售或出让的公物。

  第六条 拍卖公物必须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七条 拍卖公物的佣金实行单向收取,拍卖人向买受人单向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

  第八条 申请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省商务厅核发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适合公物拍卖的场所和设施;

  (三)有100万元的注册资本。经营文物拍卖的,须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且具有文物拍卖专业知识的人员;

  (四)有3名以上拍卖从业资格的人员,其中有1名以上专职国家注册拍卖师和1名以上专职助理会计师;

  (五)依法经营,拍卖活动程序规范,拍卖档案保存完整;

  (六)从事拍卖业务满1年以上,无违法违规被查处记录或被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曝光批评的;

  (七)经营状况良好且有盈利,无亏损记录,并按章纳税;

  (八)有良好的社会形象及信用建设较好的;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拍卖企业申请公物拍卖资格需向市商务局申报。在考核年度的2月底前,拍卖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集中向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市商务局会同国土、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拍卖企业的经营业绩、守法经营等指标进行量化考核(考评表见附件)。根据考核结果,市政府按照不超过全市拍卖企业总数的50%比例,择优指定公物拍卖企业。

  第十条 市政府对公物拍卖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有效期为2年,每2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其他市级以上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也可以参加我市的公物拍卖活动。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企业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服从市商务局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三)按规定及时向市商务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第十三条 公物拍卖企业在日常业务活动中如被举报或发现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商务局调查属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核确认,将取消其作为市政府指定公物拍卖企业的资格,并按年度考核结果依次递补,其指定期为前期届满。

  (一)拍卖企业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二)拍卖企业通过给予委托人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标的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师违规操作经举报查证属实累计达两次以上的;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密切配合,加强监督管理;市商务局要加大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管力度,对没有获得公物拍卖资格而擅自拍卖公物的拍卖企业要严肃查处;市工商局要加强对公物拍卖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物拍卖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市监察局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处理公物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市政府指定的公物拍卖企业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予以指定。

  附件:指定公物拍卖机构考评表
 http://www.chaohu.gov.cn/zfwj/article.jsp?articleId=9111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32号)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业经1997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刘典立
                          1997年12月6日
           洛阳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创造整洁、文明的施工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管线敷设、市政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续建、翻修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现场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和资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区(含郊区、各类开发区,下同)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各县(市)、吉利区的工程建设项目到县(市)、吉利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五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进行施工建设。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占用道路的,由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根据工程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公司)负责工程合同中规定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办、配合、协调的工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醒目处设置不小于2×1米的工程标志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内容。


  第八条 房屋建筑和土木工程的施工现场周围必须设置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2.5米,并统一刷白,其他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设施,保持整洁美观。在市区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必须全封闭围护或按规定搭设安全设施。
  未经批准不得在围墙外堆放建筑材料、机具或施工作业。


  第九条 施工现场内的材料、物品及各项临时设施,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堆放、搭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施工中冲洗的泥浆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严禁将有害废弃物作土方回填。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在车辆、行人通过的地方,应当设置施工标志,沟井坎穴及桩基孔等必须设置防护装置,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用电设备必须悬挂安全操作规程牌,在易发生事故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装置。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临时办公用房和职工生活设施。
  办公房屋内墙壁应当统一刷白,并悬挂与工程有关的规章制度。室内环境应做到整洁、卫生、美观;职工生活设施必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施工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施工场地外施工或堆放材料、机具的;
  (二)未设置工程标志牌或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的;
  (三)未按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堆放材料、机具的;
  (四)未按规定设置围墙或围挡设施的;
  (五)未按规定全封闭围护或搭设安全设施的;
  (六)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或安全标志的;
  (七)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