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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由体制”和“体制由我”/刘俊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7:43:09  浏览:83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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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认为,体制就是相互影响和制约的体系。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是体制上每个元素的自我实现。任何一个元素不能自我实现均会造成体制弊病。
元素在体制上的自我实现也受体制束缚,元素只能在这种束缚下实现自我。体制总归是一些影响和制约的总和,对元素来讲,体制是外在力量,这种力量助长或者限制其自我实现。当然元素本身也构成体制的力量,作用和影响于其它元素的自我实现。
  如果体制上某些元素难以自我实现,特别是这种难以实现主要源于体制上的束缚,就应考虑是否存有体制弊端;反之,如果体制上某些元素的自我实现超好,体制束缚太松,从而影响其它元素的自我实现,这也应考虑是否属于体制弊端。
  体制健康应界定为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也就是说体制上每一个元素的自我实现均处于理想状态,才构成一个健康的体制。
  体制的优良与否应综合分析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
  下面我以人体、一般社会组织体和司法体为例分析这些观点。
  以人体为例,各个器官都要自我实现——器官功能的正常发挥即是器官的自我实现。任何一个器官不能自我实现都会使人体病变。人体健康在根本上要求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并非只希求部分元素自我实现,而忽略其余。心肝肺脾功能各异,但是各自正常自我实现才构成健康的人体;眼耳口鼻手足都为脑所用,然而并无贵贱高低之分,任一元素不能不自我实现均可损害人体健康。所以健康的人体要求人体上任一元素都处于自我实现的状态,尽管各个元素自我实现的内容并不相同。
  同时,元素的这种自我实现既需要体制的助长,也受体制的束缚。以胃为例,这个器官以消化食物为乐。如果正常消化,它是快乐和自我实现的。但是,它在体制上的自我实现必须依靠心脏供给血液等等,人体上的其它元素为它的自我实现创造了条件,可以说只有在人体之中,胃才成其为胃。同时,胃又不能过于自我实现。如果消化功能超强,一胃独大,势必加重心脏负担,削弱大脑的血液供给等等,一定会影响其它元素的自我实现,从而产生体制病变。所以,胃只有在这种助长和制约的适度空间下,充分实现自我又不影响其它器官的自我实现,自身才最为舒适,人体也最为健康。所以体制的助长和束缚力应在元素自我实现的层面实现均衡,这样元素和体制都将处于舒适自然的状态。两者的紧密联系是: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促进了人体的均衡健康,这种均衡又反过来保证了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
  在社会上,同样有很多体制可以相对分析。
  在企业单位,从领导到普通员工,就形成了一个体系。单位内部不同的科室和部门也形成一个体系。它们正像人体上的器官,都有自己的功能。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就是整个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
  董事长可以坐在舒适的办公室处理公司事务,而技术工人可以在脏累的车间辛苦劳作,如果两者均自我实现,那么他们就都是快乐的,尽管工作环境、内容和权限有很大不同。相反,如果董事长不断的对一线工人指手划脚,以致于工人无所适从成为附属,如果工人不能自我实现,只剩下董事长的自我实现,那么,这一体制就存有弊端。如果能压缩董事长自我实现空间,保障一线工人正常的自我实现,这一体制将改良。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是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
  在不同级别的组织机构之间也存在这个关系。比如上级行政机关与下级行政机关构成的行政体制中,如果上级行政机关太强,以致于影响和制约了下级行政机关的自我实现,就会出现下级成为上级的附属。从而体制呆板,没有活性和创造力,处于病态。如果上下级都能充分自我实现,整个国家行政体就是一个健康的体制。
  在法院系统也是如此。从最高院到最基层人民法院每一级法院都是法院系统上的一个元素。这一系统是否健康要考察每一个元素的自我实现。如果只是上级法院发号司令,下级法院只需要服从,或者说上级法院自我实现能力超好,以致于下级法院成为附属,体制应界定为不良。比如,一审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向二审法院请示案件的处理,然后按照二审的指示处结。在这里一审法院的自我实现被削弱,案件本该由其自行审判不应由二审法院做出指示。但是基于上下级法院以及办案法官个人利害等因素的制约,使一审成为二审的附属,上下级法院的这种关系应界定为体制弊病。因为它缺少一审法院的自我实现,尽管请示也是其“情愿”。
  在体制内不同元素的权限定然有异,但它们自我实现的需求并无差异。下级法院本就受制于上级法院,但是他们完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自我实现并快乐着。否则,就是一个失衡有病需要改变的体制。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自上而下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不仅仅是各级法院机关,而且应当是从最高院首席大法官到最基层法院最一线的审判员,体制应创造条件让他们自我实现。各级法院所有法官的自我实现是司法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司法体制的健康也必能促进前者的自我实现。
  如果在我们的审判体制上只少数人能够很好的自我实现,大多数人则成为附属,没有自我,不能发挥正常的功能,那么这就是一个需要改变的体制。我之追求正是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尽管他们各有自己不同的权限和功能,而这正好能促进体制之健康。
  我由体制是元素对体制的服从,体制由我是元素的自我实现。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是体制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健康的体制又为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创造了条件。评价一个体制就要看是不是体制上所有元素均自我实现。如果体制有弊端,改进一个体制也是为了促进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如果所有元素均自我实现,体制就将均衡健康没有弊病。
  因而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我们分析研究体制时应密切关注体制上所有元素的自我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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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征求《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修改意见的函

国中医药人教教育便函〔201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推进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探索建立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我司组织制定了《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和《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就上述文件征求意见,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述文件的电子版请到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政府网站(www.satcm.gov.cn)上下载,不再印发纸质材料。
二、请各省、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专家对文件进行讨论、研究,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于2011年5月16日前向我司反馈。
三、联 系 人:周景玉 周 杰
联系电话:010—59957645 59957642
传 真:010—59957648
电子邮箱:zhoujingyu@satcm.gov.cn

附件1-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doc ddfecfc1117a8e7e1082a110ee1b1b42.doc (59.50 KB)

附件2-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doc af2949c456ce3aa81b200aa4c297d210.doc (1.10 MB)

附件3-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办法.doc c43868f44e939f2df4dffc31da667b6b.doc (23.00 KB)

附件4-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doc 0171d66ab1d9fc39814d33b0c966c2b6.doc (696.00 KB)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9〕22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具体实施阶段的各项工作,根据《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在普查工作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保监会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詹景瑞、陈世齐、朱妍

  电 话:010-66286589/66288621/66288622

  邮 箱:tjzdc@circ.gov.cn

  传 真:010-662881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保险公司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方案

  一、普查数据报送内容及方式

  根据普查的职责划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普查工作由中国保监会系统负责组织实施,普查所需的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F346表)、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F345表)(上述两张普查表以下简称“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由各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2008年年度决算数据自动生成。

  二、普查数据报送时间及报送层级

  (一)报送时间

  普查数据报送截止日期为2009年4月30日。

  (二)报送层级说明

  普查数据仍沿用目前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一级报三级”的报送层级。如保险公司的营销服务部、县支公司等地市级以下分支机构在注册地所在的地市没有设立中支公司,则按照《关于调整部分保险机构数据归集方式的通知》(保监发〔2008〕95号)文件要求,通过设置的虚拟中支公司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

  (一)2009年5月10日前,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分别将各保险总公司(含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下同)以及各省级、各地市级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电子版形式(Excel标准格式)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本公司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审核确认。部分公司数据归集方式调整后,虚拟的地市级中支机构数据由上级机构(省分)负责数据审核等事项。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决算科目取值关系对应表参见附件。

  (二)普查表审核无误后,各保险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原电子版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法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和“报出日期”等栏目中填写相应附属信息,各公司还需填写2007年度实收资本项下明细科目等指标,并将完整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以A4型纸打印(一式两份),加盖公司公章。虚拟机构普查表的单位名称后要标注(虚拟),可以不填报组织机构代码。没有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的分支机构应填报当地统计部门赋予的临时代码,如未赋予临时代码可以不填报,但要做出说明。

  (三)如发现普查数据有错漏,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立即向其上一级公司反映,并由其总公司以及省级分公司分别向中国保监会、保监局提出数据重报申请。经中国保监会同意后,保险总公司应立即将正确数据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各公司对普查数据进行修改时,必须按照数据修改申请的范围进行。

  修改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再次由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审核确认。

  (四)2009年5月15日前,各保险总公司应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的电子版和加盖公司公章的纸质表(一式两份)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

  四、普查质量要求

  (一)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本方案中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成保险业经济普查表数据的报送、审核确认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各保险公司在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报送普查数据前,要认真核对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数据,并逐级下发确认,确认无误后再汇总上报保险统计信息系统。

  (三)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对中国保监会、各保监局送达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进行认真核对,并完整填写法人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对Excel标准格式和表内数据做改动。

  (四)各保险公司将审核确认后的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电子版报送中国保监会(分支机构报送各保监局)时,应保持电子版与纸质报表的一致性。

  (五)各保险公司应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并落实到数据上报、报表审核确认、返还和报送等普查工作全过程,切实保证普查数据的正确性。

  五、其他要求

  (一)2008年底前成立未满三个月的保险公司可将未经审计的决算数据作为普查数据上报。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集团(控股)公司非合并的自身数据,包括两张保险机构财务普查表(F345表、F346表)。另外,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常规统计没有报送合并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保险、非保险业)数据的,这次仍采用原口径向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上报年度报,但要另行报送全口径合并(含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下同)的三张常规统计财务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表式同月报格式,下同),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属于同一集团内的各下属公司只由集团报送全口径合并汇总数据,各下属公司不再报送。中再集团和大地仍沿用现行方式分开报送。

  其他非集团的法人公司和外资在华分公司如果存在常规统计未合并的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也需另行报送三张全口径财务表;常规统计已经合并报送或没有下属境内非保险业和境外机构的,不用另行报送三张财务表,但要做出文字说明。另行报送的报表及文字说明也通过保险统计信息系统的其他文件上传功能报送。

  (三)各保险总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普查数据的审核确认,并将有关工作人员的联系电话、邮箱发到保监会普查办(tjzdc@circ.gov.cn),公司普查办人员变更后要及时报告保监会。

  (四)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要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开展除财务状况外的其他普查工作。

  (五)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比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1、《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2、《保险机构资产负债和利润表》
  http://www.circ.gov.cn/Portals/0/attachments/gonggaoqishi/2009/bjtf22.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