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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1:25  浏览:84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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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关于颁发《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的通知

1987年8月27日,交通部

根据几年来遇险紧急通信的经验教训,结合当前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明确有关人员的职责和通信处理程序,搞好遇险和紧急安全通信,特制定《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八四年交通部和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84)交海字2022号文件发布的《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船舶遇险紧急通信处置细则
船舶遇险和紧急通信的处理,是关系到船舶航行安全和海上人命安危的重大问题,必须切实做好。交通部、全国海上安全指挥部曾制定过《船舶遇险及安全通信工作的若干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不够明确,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改进。为确保遇险紧急通信的畅通,在处理问题中各尽其责,迅速准确地传递信息,特制定本细则。
一、海岸电台
1.海岸电台(以下简称岸台)报务人员应明确所担负的本职工作的重要性,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通信业务水平,熟练地掌握各种通信设备的操作技能。在值班时,要认真注意守听。在国际遇险频率500kHz和2132kHz电路上值班的值机员,更要加强守听。值机员听到遇险信号(“SOS”;“MAYDA-Y”;“求救”)和遇险报告时,无论信号强弱,都要克服困难,认真抄收,详细记录。
2.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应立即给予收妥承认,并按本节4款处理。经岸台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人员(领班)批准后,可予以转播。
3.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遇险报告,经当班负责人或领班批准后,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可予以转播。但距离海事地点较远的岸台,应稍推迟收妥承认,继续守听,以便让距离较近的岸台予以收妥承认;如确信没有其他电台给予收妥承认,距离较远的岸台可给予收妥承认,必要时设法通知较近的岸台注意守听;当确知遇险船舶附近的船岸电台已给收妥承认,并足以提供援救时,距离较远的岸台不必给予收妥承认。
4.岸台收到国内、外船舶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后,无论抄收情况如何,应立即用电话向当地海上安全指挥部(以下简称海安指)和港务监督(含海上安全监督局,以下统简称港监)报告,随后将所抄收的内容传送给海安指和港监。
5.岸台收到外国船岸电台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转播的发生在我国搜救水域内(见注)的遇险、紧急报告,亦应及时传送给当地海安指和港监。
6.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冠以“SOS”或“XXX”信号的电报以及“MAYDAY”“求救”或“PA-NPAN”的无线电话,应先将情况用电话通知当地海安指及港监,随即将电报或电话记录传送给海安指及港监。如指明发给收报(话)单位时,亦应采取有效措施,尽快通知收报(话)单位。
7.岸台收到外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拍发的遇险、紧急信号及其报告时,以及外轮在非遇险频率上将遇险、紧急报告发给我国某一岸台时,亦应按本节4、5款处理。
8.岸台听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某一岸台,确信被呼岸台没有听到,应设法通知被呼岸台注意守听,并立即将听到的情况向当地海安指及港监报告。
9.凡具备有、无线转接条件的岸台,在遇险通信中,如海安指和港监有要求,应立即接通海安指和港监与难船或救助船之间的通信联系。
10.岸台收到我国船舶在非遇险频率上冠以“SOS”或“XXX”信号呼叫后,应保持不间断守听。凡开放单边带(SSB)无线电话的岸台,应随时准备使用单边带无线电话通信,并采取一切措施,确保通信畅通。
11.凡承担遇险通信管制任务的岸台,应根据遇险船舶的情况,或应遇险船舶的请求,按有关规定播发有限制的通信和遇险通信终止通告。
12.凡处理遇险、紧急通信的岸台,在每次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应认真总结并书面报告通信主管部门,并转报交通部。
二、船舶电台
(一)对船舶报务员的要求
1.船舶报务员必须熟练地掌握电台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能,按GB6551-86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见附件)的要求,保证船舶电台设备处于良好的正常工作状态;必须熟悉遇险通信业务,有应急处置遇险通信的能力;必须在遇险通信中严格遵守国际《无线电规则》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的有关规定。
2.船舶报务员发送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必须有船长的命令和签署。
3.报务员在电台工作时间内必须认真守听无线电报国际遇险频率,在非工作时间内应按规定开启自动报警器(如2182kHz值班接收机安装在电台报房内,还需保证在航行期间始终开启)。收听到其他船岸电台发出或转发的遇险报告,应认真抄收详细记录,立即报告船长。收到的是我国船舶的遇险报告,应即给予收妥承认,并保持与其联络,在情况许可时,还应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收到的是外国船舶的遇险报告,经船长同意,可给予收妥承认。
4.船舶遇险时,报务员应沉着冷静,坚守岗位,迅速作好遇险通信准备工作。一俟船长有命令,即按规定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船长签署的遇险报告。
5.船舶遇险后,除按规定发送遇险报警和遇险报告外,如有可能,报务员应采取有效的通信方式通过任一岸台及时向国内有关部门发送有船长签署的海事报告。
6.当船舶险情严重,难予等待营救,船长下令弃船时,报务员应在发出由船长签发的“弃船报告”后,立即按规定销毁机密文件,携带救生艇电台、电台日志和其他必要的用具离船。
7.当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尚未发出或虽已发出但尚未得到收妥承认而船长命令弃船时,如情况允许,报务员应将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拍发器或无线电话自动警报信号发生器接通发信机,并使之处于连续发射状态。当救生艇离开母船后,报务员应立即开启救生艇电台,继续进行遇险通信。
8.遇险、紧急通信结束后,报务员必须把处理遇险通信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上级通信主管部门。
(二)船舶电台执行遇险、紧急通信处理细则
1.船舶在航行中遇有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签发电报之前,做好一切通信准备,并在公用呼叫频率或分组频率上叫通我国任一岸台,告其有紧急情况报告,并在双方商定的频率上保持守听,以便船长签署的电报送到时能立即发出。
2.当船舶在航行中受到重大紧迫的危险威胁,严重危及船舶和人员安全,需要立即援助时,报务员应在船长指示下或主动请示船长批准后,即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报警、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以便争取迅速有效的援助。
3.凡为遇险、紧急情况专对某一岸台进行呼叫时,经船长批准,应冠以“SOS”“MAYDAY”或“XXX”“PANPAN”信号,以便引起岸台的注意。
4.如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遇险呼叫、遇险报告未获收妥承认,报务员应立即在足以引起注意的任何有效频率上重发遇险呼叫及其报告。必要时,可立即选用适当的高频公用呼叫频道呼叫我国任一岸台。但在呼叫前,应确信被呼岸台正在该频率上守听。当确信使用分组呼叫频道的频率能与我国某一岸台迅速建立可靠有效的通信时,可直接使用该频率进行呼叫。
5.船舶如使用无线电话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未获回答时,亦可使用我国任一开放无线电话的岸台正在值守的无线电话频率进行呼叫。
6.当船舶出现危急情况时,报务员应视船舶通信设备条件,尽可能开启两套收、发信机,并置于预定的频率上待用,同时开启自动拍发器待用。
7.在国际遇险频率上业已与海岸电台或船舶电台建立可靠有效通信的遇险船台,在不影响遇险通信的情况下,可利用通信的间隙时间,通过该岸台或与其通信的船台,向国内主管部门汇报海事情况,必要时可重复遇险报告。

8.遇险船舶电台在非国际遇险频率上与我国任一岸台沟通联络后,一般应改用双方认可的工作频率拍发遇险报告,并要求岸台在该频率上保持不间断守听。
发送紧急电报的船舶电台,可酌情要求岸台保持不间断守听或约定会晤时间。
9.对只装无线电话设备的船舶。在发生重大急迫情况。危及船舶和人员生命安全时,经船长同意,值机员应即按规定在国际遇险频率上进行遇险呼叫。如长呼无效,可选用本船可能与之联系的岸台的船舶公众通信频率进行呼叫(但需注意确信该被呼台正在此频率上值守),迅速报告船舶状况。
10.参加遇险救助的船舶,尤其是救捞局的救助船舶,应在行动的全过程中,随时守听承担该遇险通信任务的海岸电台指定的船舶公众通信电路,以确保通信畅通。
11.参加遇险援助的所有船舶,在行动中都要按规定在甚高频(VHF)16频道和2182kHz频率上保持连续守听,以确保救助现场通信的畅通。
12.当在国际遇险频率公开呼救和专对某一岸台的遇险、紧急通信终止,可恢复有限制的工作和正常工作时,船台报务员应在船长签署电报后,以公电形式通知船岸电台,恢复正常工作或约定会晤时间和频率。
13.当遇险船舶电台认为自身能力不足时,报务员应将遇险通信管制权委托给某一岸台或前往救助的船舶电台承担,以确保遇险通信正常进行。
三、船长
1.船长必须熟悉和掌握遇险、紧急通信知识,当船舶发生遇险和紧急情况时,要按有关要求和遇险、紧急通信的规定办理。
2.船舶在航行中发生重大危急事项,但还不致立即对船舶和人命安全构成急迫危险,如只需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时,船长在签发无线电报或使用无线电话前,应命令报务员做好通信准备,并将危急情况立即报告岸台。当情况进一步恶化,严重威胁船舶和人命安全时,船长应亲自签发遇险、紧急报告,交报务员在国际遇险频率上拍发。
3.船舶在航行中,船长应指令值班驾驶员注意守听甚高频(VHF)无线电话16频道和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如装在驾驶台)。当听到遇险呼叫和报警信号时,船长要亲自处理,并指令值班驾驶员做好详细记录。
4.船舶遇险时,如必要,船长或船长指定人员应在甚高频(VHF)无线电话16频道上进行遇险呼叫,以便争取附近船舶的援助。
5.遇险船舶在发出遇险呼叫和遇险报告后,如情况许可,船长应及时向国内主管部门报告船舶遇险情况。
6.船舶解除险情后,船长要亲自签署《遇险通信终止报告》交报务员拍发。当船舶已无法营救需要弃船时,船长应签署《弃船报告》交报务员拍发,并通知报务员离船。对只配一名报务员的船舶,在遇险通信中,船长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工作。弃船时,应指定一名船员协助报务员携带救生艇电台。
7.如遇险船舶要求代发遇险报告,非遇险船舶的船长,应予接受并指示报务员立即为其代发遇险报告。
8.凡指定担任遇险救助、遇险通信的船舶,在没有得到主管机关救助任务解除的通知和遇险通信解除通知前,不得离开救助现场。
9.遇险事件结束后,船长应把遇险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总结,报船舶主管部门。
四、海安指和港监
1.海安指和港监接到船岸电台有关船舶拍发的遇险报告后,应就通信方面按具体情况,迅速作出反映:
(1)如即将派船前往援助时,应立即拟电报通知难船。
(2)如不能立即派船前往援助,应立即拟写以搜救机构名义转播该遇险报告的电报,并给难船适当的答复。
(3)如确定国内救助部门不派船援助时,应拟写公告要求难船附近过往船舶向其报告情况,并给难船以救助。
(4)上述“援助电报”、“转播遇险报告”和“发布的公告”均应以书面形式传送到海岸电台,由岸台拍发。
2.岸台抄收到的船舶遇险信号和遇险报告,岸台只向当地海安指和港监报告,当地海安指和港监再向上级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
3.凡经我部专用长途电话电路处理关于“海事”的来往电话,发话人应向长途台说明“海事电话”,长途台即按一类电话接转,并可中断其他种类的电话。凡不说明“海事电话”的,长途台仍按一般电话处理。
4.为便于救助指挥,沿海港口港务监督,经部批准,可单独设立VHF电话台并昼夜值班,通信主管部门应为其指定专用工作频道。
注:我国搜救区范围:
渤海:全部
黄海:东经124°以西
东海:东经126°以西
南海:北纬14°以北。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通信与导航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safe setting
sail for ship communication and navigation
1 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航行在海、河各航区及远洋300总吨位(GT)以上的货船、油船、渔船、破冰船、科学考察船以及368kW(500马力)以上的拖船和水上工程作业船在开航前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的技术要求和规则。
1.2 本标准满足《国际无线电规则》、《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海事组织《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海船无线电规范》、《海船航行设备规范》的有关要求。
1.3 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在开航前的检查和填写作如下规定:
a. 由国内或国外启航(一个航次的开航港)以及在远程航线上航行的远洋船舶在每航次开航前48h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按附表A填报。
b. 由国内或国外启航的短线远洋船舶(往返期不足二个月)和在国内Ⅱ类、Ⅲ类航区航行的船舶,每季度第一航次开航前由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作开机检查。
c. 长江及内河船舶,每季度头十天在开航前,主管船员对通信与导航设备开机检查并按附表B填报。
2 一般要求
2.1 凡出航船舶,在开航前一律对通信与导航设备进行通电开机检查,并满足本标准的要求。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个别项目可以免检。
2.2 对通信与导航设备所用的船电和蓄电池的网络、负载、开关和熔丝的位置,必须了解清楚。
2.3 检查无线电室的应急照明灯和设在其门旁和工作台旁的开关应正常有效。
2.4 确认无线电室与驾驶室的双向呼唤或声话通信系统能正常使用。
2.5 开航前必需对装有同心秒针和静默时间标志的时钟进行校准,其误差不大于UTC±20秒/日。
2.6 对中、高频无线电接收设备的键控中断前端保护电路的结构特点必须熟悉,其功能应正常。
2.7 规定的仪表、工具、移动照明灯和通信与导航设备必要备件应齐备。
2.8 规定的通信与导航业务资料和设备的技术说明书应齐全。
3.应急通信设备
3.1 通信用蓄电池
3.1.1 船舶在开航前,必须确保蓄电池处于充足状态,能可靠地使用。
3.1.2 开航前检查每单个铅电池电解液的比重不低于1.250q/cm3电液面应高于极板10~15mm,电池组电压不低于24V。
碱性蓄电池的电液面应高于极板6~12mm,每个镉镍电池的工作电压应为1.2V。
3.1.3 开航前必须检查各组蓄电池组,它们必须牢固、可靠、互相靠紧,并能立即转换用于所有的负载。
3.1.4 开航前必须旋紧注液孔胶塞,胶塞透气孔应畅通,检查电极夹子或接线柱应接触良好。
3.1.5 露天电瓶箱必须可靠防水,箱盖与箱体、箱体与甲板之间必须牢固并能承受台风的袭击。
3.1.6 蓄电池室(箱)内应整齐清洁、空气畅通。室内照明灯及其开关应密闭良好。
3.1.7 应备有蒸馏水、比重计、漏斗和橡皮手套。
3.2 应急收、发信机
3.2.1 船舶开航前,必须对应急收、发信机作实际操作和检验。应急发射机用实际天线调配时,应以尽可能短的时间完成,决不能引起违章和有害干扰。
3.2.2 应急发射机
3.2.2.1 应急发射机应能迅速地与主天线和备用天线完成调谐并能可靠地工作。面板上应有明显标志的有效调谐指示表,按照此表可不经重调能立即有效地发出信息。
3.2.2.2 应急发射机的发射频率在500kHz和2182kHz上,不论用主天线或备用天线均应有最佳输出(一般不低于2.2A)。
3.2.2.3 应急发射机的频率应准确。
3.2.2.4 本台监听在2182kHz上发射输出的语言信号应清晰可懂,无严重失真。
3.2.2.5 除人工键控外,应急发射机与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应能迅速可靠地键控连通或断开。
3.2.2.6 开航前,用主天线应调谐到最佳频率为500kHz。
3.2.3 应急接收机
3.2.3.1 应急接收机用蓄电池供电,电压上升10%或降低15%时应能正常工作迅速地连通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经扬声器和耳机能正常接收信号。
3.2.3.2 应急接收机应至少能在400 ̄500kHz波段接收A1A,A2A和H2A波型信号,在2182kHz波段接收H3E、A3E波型信号。
3.2.3.3 应急接收机的频率应准确,有正常的灵敏度和信噪比。
3.3 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
3.3.1 无线电报信号自动报警器(以下简称电报自动报警器)

3.3.1.1 开航前对电报自动报警器应做全过程操作试验。
3.3.1.2 电报自动报警器应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和信号鉴别性能在机内500kHz振荡信号至接收输入端设计耦合量不变的情况下,电报自动报警器应能接收和选择3或4个长划(每划长4s,间隔为1s)的人工测试信号,并应能在无线电室、驾驶室和无线电员室同时报警。对报警的复位完成,只能用该报警器面板上的开关。
3.3.1.3 电报自动报警器主电源中断时应能正常报警。
3.3.2 无线电报报警信号自动拍发器(以下简称自动拍发器)
3.3.2.1 自动拍发器与应急发射机和主用发射机的键控应能可靠地接通和断开,面板开关功能正常。
3.3.2.2 开航前对自动拍发器应做实地操作和试验,并证明它产生出的无线电报报警信号格式正确,呼号无误。
3.3.2.3 对自动拍发器应做性能试验,并要求在单机无键控负载情况下进行。在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须对发射机使用假无线负载,并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功能性试验,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3.2.4 自动拍发器的拍发监视功能应正常。
3.4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2182kHz无线电话值班接收机)
3.4.1.1 开航前对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做人工操作试验并要求证明选控和报警功能正常。
3.4.1.2 试验时,启动内部相应的测试电路在4 ̄6s后,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应进入静噪状态和对下列两种或三种信号发出报警:
a.1300Hz和2200Hz交替变换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
b.2200Hz航行警告信号报警;
c.1300Hz的应急无线电示位标信号报警。
3.4.1.3 无线电话自动报警器的接收机前端的过压保护和键控中断功能应正常。
3.4.2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3.4.2.1 对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必须做在单机无键控负载的情况下的特性试验。与发射机连接做键控功能试验时,船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该发射机能使用假天线负载,并要求以最小的输出功率做尽可能短时间的操作,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3.4.2.2 开航前必须开机试验在周期间隔时间为30s至60s的时间内能连续交替地产生1300Hz和2200Hz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它们的持续时间各为250±10ms,两音频的报警间隔时间不大于4ms。
3.4.2.3 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的输出监听作用正常,输出电路能与主用发射机和应急发射机(已配2182kHz)可靠地转换接通或断开。
4 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
4.1 一般要求
4.1.1 救生艇手提电台必须单独明显地安放在能立即通向救生甲板的无线电室或驾驶室便于提走的地方。
4.1.2 对无线电通信救生设备做发射性能试验时,应用专用天线。并接近似实际使用的方式架设或升空,试验时不引起对其他台的有害干扰。
4.1.3 做遇险或报警的发射性能试验时,无线电人员必须保证在使用假天线负载下,绝不引起海上误报警。
4.2 救生艇手提电台
4.2.1 开航前应对救生艇手提电台进行试验。验证该设备在规定的频率上,用规定的发射类型和工作方式,能正常地发射和接收。
4.2.2 救生艇的手提电台应固定在一条直径不小于6mm、长度不少于18m的软质绳索上。其机盖须密闭防水,机内应备有下列备品:
a. 带有绝缘子的艇桅天线或可伸长的鞭状天线以及架设它们的附具,能随时立即架设使用。
b. 一条用铜纹线做成的地线长为5m,末端附有50g重物。
c. 应有一条能用气球或风筝升起使用的天线,其附具要求齐全。
d. 性能良好的耳机、送话器。
e. 电工刀、钳子各一把,扁头及十字头螺丝刀,大小各一把。绝缘胶布一卷,照明正常的防水手电筒一只。
f. 中文明码本及电报纸各一本,铅笔刀一只,铅笔三支。
g. 设备附有简明操作说明和国际通用电码符号。
4.2.3 救生艇手提电台中的自动拍发器应能发出正确的电报报警信号、遇险信号和船舶呼号(已配的设备),开关的转换功能必须可靠,接触良好,能随时启动或终止。
4.2.4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有的设备)应能正常地产生正确的双音信号。
4.2.5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发射频率应稳定可靠。
4.2.6 救生艇手提电台的接收机应能良好地接收信号,并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
4.3 机动艇固定电台
4.3.1 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
4.3.1.1 开航前应将机动艇固定电台用蓄电池充足并能立即投入使用,保证救生电台收发信机能全负荷地持续工作6h。
4.3.1.2 开航前检查蓄电池,必须牢固可靠、确保水密,其注液口的胶塞须旋紧,胶塞透气孔应畅通,电极夹子或接线柱的接触应良好。

4.3.1.3 开航前须确认由机动艇发动机带动的直流充电电路正常。
4.3.2 机动艇固定电台发射机
4.3.2.1 开航前开机检测或确认为发射机使用所配备的主天线,按要求的发射类型在规定的频率上,能良好地匹配和正常地输出。
4.3.2.2 面板可调旋钮其锁定作用应良好。
4.3.2.3 发射机的频率稳定。
4.3.2.4 受键控转换天线与发射机的输出端或接收机的输入端均应动作可靠、接触良好。
4.3.2.5 发射机面板应明显地标有按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确定的调谐指示表,以便不必重新调谐能立即发出有效的信息。
4.3.2.6 开航前主用天线(艇桅或鞭状天线)应将发射机最佳地调谐在500kHz上,并锁紧各旋钮。
4.3.3 机动艇固定电台接收机
4.3.3.1 接收机在规定的频率上须能良好地接收信号,有正常的灵敏度。
4.3.3.2 接收机频率应稳定。
4.3.4 机动艇固定电台的自动拍发器所发出的无线电报报警及遇险信号和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已配设备),所产生的双音信号,均应符合本章中第4.2.3条和4.2.4条的要求。
4.3.5 机动艇固定电台舱室的应急照明在任何情况下应正常。
4.3.6 机动艇固定电台内应有一定数量的下列备品:
a. 应急照明灯泡;
b. 各种保险丝(充、放电保险丝,各工作电压保险丝);
c. 收发信机的重要备件;
d. 电报纸、笔、刀;
e. 配备好的专用天线以及架设属具;
f. 配有电台的简明操作说明卡,通用国际电码表和接收电台呼号的有效耳机和送话器。
4.4 2182kHz无线电示位标
4.4.1 目前装有的无线电示位标应能在2182kHz上继续地按A2A或H2A发射1300Hz的报警信号,持续时间为1±0.2s。
4.4.2 在无线电示位标的工作电池上应明确标明换新的年、月、日。电池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开航前,无线电人员必须确认工作电池的有效性。
4.4.3 电池更新后,按下列方法作发射性能检验:
a. 尽可能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移入甲板下隔离室内;
b. 在接收机2182kHz频率上,用A2波型接收;收、发两处备妥联络工具;
c. 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立起,推动水银开关,作短暂几秒钟发射试验,接收机一收到正常信号,立即复位停发,严禁干扰和误报警。
4.4.4 开航前,清理应急无线电示位标的放置场所,确认其性能正常,保证施放顺利,发射正常。必要时,按4.4.3款操作检验。
5 无线电通信设备
5.1 发射机(主用和备用发射机)
5.1.1 在500kHz、2182kHz与其他高频波段上使用的主用或备用天线,按规定的发射类型能良好地匹配以有效地输出信号。
5.1.2 发射机面板各个单元的开关、指示和检测功能均应正常;对J3E型的上边带发射其线性良好,无严重失真。
5.1.3 按下列检验方法确定单边带调制和输出的线性状态。
a. 完成J3E型调配,对送话器发音,观察仪表,单边带调制器的输出电压应有大幅度摆动。
b. 发射机末级的线性工作点应准确,其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均应满足规定要求值。发射机多管并联运行时,各管偏压及静态板(集)流应严格一致。
c. 本台监听或与它台试验,语音信号应无严重失真。
5.1.4 发射机应有正常的30s预热延时功能、功放级电流过荷保护功能以及可能有的自动调谐及伺服功能均应正常。
5.1.5 发射机面板应有用主天线与备用天线正确匹配的调谐数据表。
5.1.6 发射机的附属天线开关箱的开关转换功能和指示位置均应正确无误并接触良好。
5.1.7 如采用变流机供电,则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变流机的输出电压应稳定在额定值的±10%内。
b. 变流机的步进启动正常,汇流环及电刷状况良好,无严重火花。
c. 在无线电室内,变流机工作状况的视觉指示应正常有效。
5.2 主用和备用接收机(以下简称接收机)
5.2.1 在375~27500kHz范围内使用主用或备用接收天线的接收机能正常地收A1A、A2A、H2A、F1B、A3E和上、下边带的J3E波型信号。面板的开关、控制及显示功能和在100Hz内的微调性能均应正常。
5.2.2 接收机键控天线的中断和前端的过压保护作用均应良好。
5.3 甚高频无线电话
5.3.1 开航前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必须能正常地工作。对有两部VHF的船舶,如其中一部发生故障,又因客观条件来不及修复,一般情况下虽不应成为影响开航的理由,但必须在下一个停泊港优先修理。
5.3.2 VHF面板上的照明可控作用应正常并能使用低功率(1W)输出。
5.3.3 至少有一部VHF应能使用蓄电池。
5.4 气象传真机
5.4.1 开航前在适当的频率上收录有关电台的气象图,其在正常灵敏度下应有清晰完整的图象,所有开关、旋(按)钮及指示功能均应正常。
5.4.2 气象传真机的前端键控中断保护作用良好。
5.4.3 经常航行在某一航线上的船舶至少配有各主要气象图发布台的两个工作频率源,并将其微调到最佳一点。
5.4.4 气象传真机的三种扫描速度和两种协作系数的选控和同步功能应正常,几何图象不失真。
5.5 卫星通信船站(INMARSAT“A”型船站)
5.5.1 开航前卫星通信船站(以下简称船站)的天线系统应满足其维护保养的要求。
5.5.2 操作试验船站天线的定向和跟踪性能应正常。TDM载波信号指示最强,天线电缆旋绕极限告警作用良好。
5.5.3 船站能通过程序自检,与岸站试验或确认在电传和电话信道上能正常通信。试机时严禁按动SOS按钮,绝不引起误报警。
5.5.4 船站的发射输出指示功能正常。
5.5.5 船站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等待”状态和“工作”状态中的“本机”操作或“在线”操作均应正常。
b. 检查印字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c. 收到“你是谁?”简语后162.5ms应能发出应答信号。
d. 电源指示、数据“保存”指示以及“在线”和“本机”指示应正常。
e. 数据存贮单元“将满”和“已满”的指示功能正常。
5.5.6 显示终端应能正常工作并字符不失真。
5.5.7 INMARSAT系统的业务文件及计费资料齐全。
5.6 印字电报终端机。
5.6.1 印字电报终端机的电传打字机应满足本标准中第5.5.5款的要求。
5.6.2 印字电报终端机应能通过规定的自检程序,试验或确认ARQ、FEC(通呼和选呼)方式工作正常,有正常的接收打印性能。
5.6.3 利用本机共用电表和开关,检测有关工作电压,应正常。
5.7 无线电对讲机(以下简称对讲机)
5.7.1 对讲机应有专人使用、保管和维修。
5.7.2 对讲机的电源应能随时正常使用、电流充足、接触良好、能可靠地工作。
5.7.3 开航前作实际检验、收发性能应正常。
5.8 航行警告接收机(以下简称NAVTEX)
5.8.1 NAVTEX应能通过程序自检。
5.8.2 测试接收机应输出正常。测试打印机,应有规定的字符输出。
5.8.3 接出机前端过压保护电路良好。
5.8.4 检查打印机供纸情况,必要时换新。
5.9 传令扩音机
开航前实地试验,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驾驶室至船首、船尾、机舱和应急操舱室的双向通话应畅通,广播输出正常。
b. 装有强控制系统的设备,其强控指令功能应正常。
6 无路电导航设备
6.1 雷达
6.1.1 基本性能
6.1.1.1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扇形暗区范围,并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暗区说明。
6.1.1.2 开航前,船长和雷达操作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可能有的假回波状况,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规律的说明。
6.1.1.3 船长和雷达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被用雷达的最小作用距离,在雷达日志的首页,应有这一距离说明。
6.1.1.4 船首线精度
a. 雷达船首线显示正常,聚焦良好。
b. 相对显示时,船首线必须精确地对准显示器的零度,最大误差不大于±1。
c. 控制船首线“显示”或“不显示”的开关,其功能应良好,并随时能关断船首线的显示。
6.1.1.5 方位测量精度
雷达测量方位的精度经实测应正常,一般为±1°。
6.1.1.6 距离测量精度
a. 各距标档的固定距标圈数目应与该雷达的设计一致。
b. 各距标档的扫描线性应良好,各固定距标圈之间的间距相等。
c. 可变距标圈的读数应与固定距标圈一致。
d. 固定和可变距标圈显示亮度的控制作用应正常。
6.1.1.7 收发性能
a. 雷达的本振频率准确,晶体检波电流和磁控管电流值应正常,有较好的探测性能。
b. 由性能监测器测得的收、发性能应正常。
6.1.2 雷达防海浪干扰的控制性能应良好。将控制器反时针旋转到底,反海浪干扰电路应不起作用,近距离增益正常。顺时针旋动时,近距离增益应逐渐下降,能良好地抑制海浪干扰。
6.1.3 天线与波导
6.1.3.1 天线整体应牢固可靠,天线运转正常,辐射面应清洁。
6.1.3.2 波导系统应牢固完好,无松动、破裂或焊接不良现象,接头处有水密胶封闭。
6.1.4 雷达电源电压和频率的偏差不应超出额定值。
6.1.5 装有两部雷达的船舶,开航前应使雷达都能正常工作。在特殊情况下,(一般航次任务)一部雷达因故障经修理暂不能排除,另一部雷达必须能正常工作并满足雷达基本性能要求。一部雷达有故障虽不影响按时开航,但在下一停泊港时,必须及时修复好。
6.2 自动雷达标绘仪(以下简称“ARPA”)
6.2.1 开航前,应对ARPA系统做实际操作模拟试验,证明系统的避碰功能正常,能正确地跟踪处理目标和不断更新目标信息及直接给出有关目标的方位、距离、航向、航速以及最近点距离和到达最近点的时间。
6.2.2 系统能通过自检程序。
6.2.3 系统应对下列情况能正常地视觉或听觉报警。
a. 立刻碰撞;
b. 目标丢失;
c. 目标进入安全警戒圈
d. 设备故障。
6.2.4 ARPA系统所显示出的物标方位和距离应与雷达显示出的相一致。
6.2.5 信息显示功能正常。
6.3 无线电测向仪(以下简称测向仪)
6.3.1 开航前,应确认测向仪有正常的接收灵敏度,整机工作正常,自差曲线有效。
6.3.2 测向仪与无线电室的操作指令信号系统应有正常的功能。
6.3.3 测向仪指示出的航向应与主罗经一致并同步。
6.3.4 测向仪的补偿和平衡作用应良好,经实测哑点宽度不超过±2°。
6.3.5 自动测向的伺服性能应稳定,经实测,在正常接收情况下指向波动不偏出平均值的±2°。
6.3.6 实测或确认:接收2182kHz信号,在船首±30°内应有明显最小指向点。
6.4 卫星导航接收机(子午仪导航卫星系统)
6.4.1 开船前检查卫星导航接收机,要求其能通过自检程序,整机工作正常无故障。
6.4.2 卫星导航接收机的前置放大器的密闭防潮性能应良好,其天线和天线杆应牢固可靠,能抗强风袭击。
6.4.3 开航前应有卫星定位数据,定位更新正常,定位误差不超出允许范围。各种输入和显示功能良好。
6.4.4 字符显示正确、不失真。
6.4.5 断电保护性能良好。人工中断船电时应有显示或报警,并能继续正常工作。
6.5 台卡导航仪
6.5.1 开航前备妥有效的台卡海图。台卡仪面板的各类开关、旋钮、巷值表应功能良好,台卡导航仪能正常地工作。
6.5.2 台卡巷值表能精确的调零,巷识别的控制功能正常。
6.5.3 台卡导航仪应能通过例行的性能测试。如常用的MK-21型其操作相位的校正和测试按钮各台卡表的分巷指各针应能反时针方向各转至下列位置:
红:约0.20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20%;
绿:约0.15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15%;
紫:约0.25巷,即反转一个巷值的25%。
6.5.4 可能时选定台链,完成巷识别和巷及区的设定,检查台卡表的指示数值与台卡海图的船位比较,在有效的接收范围内,应有正常的定位精度。
6.6 劳兰接收机
6.6.1 检查劳兰接收机本身的误差,不超出1us。
6.6.2 自动搜索、自动同步、自动跟踪和劳兰C的三周精测性能均应正常。
6.6.3 各分频和控制信号的波型均应正确。
6.6.4 有警告功能的设备,当劳兰C三周失配时,应能告警。
6.7 欧米加定位仪
6.7.1 欧米加定位仪面板开关按钮及显示功能均应正常。
6.7.2 人工或自动方式的段同步,均能清晰而连续地监听或显示同步状态。
6.7.3 备用电源应能正常使用。
6.7.4 对下列情况应能报警或显示。
a.不能正确接收所选台对的信号;
b.被测台对的修正信息在6min内不能更新;
c.船电中断或设备故障。
6.7.5 本标准中的要求也适用于与其他导航仪组合在一起的欧米加性能。
7 电子导航设备
7.1 陀螺罗经
7.1.1 开航前,陀螺罗经应能稳定地指北,随从灵敏度正常。其系统处在上次年度大修的有效期内。
7.1.2 对于双转子罗经,其支承液体的比重、温度和球高均应符合该罗经的要求。对于单转子或电控罗经,其温度和噪声均应正常。
7.1.3 主罗经随从系统在最大负载(接入全部分罗经)时,灵敏度应正常。
7.1.4 主罗经和所有分罗经之间的同步误差经实测应不超过±1°。
7.1.5 主罗经的故障、断电和过温时系统应能正确地报警和人工复位。
7.1.6 陀螺罗经电源的启动控制以及变流机和稳压装置应工作正常。
7.1.7 主罗经的航速及纬度误差校正功能应正常。
7.2 回声测深仪(以下简称测深仪)
7.2.1 测深仪经实际操作试验应工作正常、显示稳定、回波清晰。
7.2.2 显示零点应准确。
7.2.3 主管人员应了解激发器所在舱室的大概位置。
7.2.4 检查指示器记录组供纸情况,必要时应换新。
7.2.5 测深仪面板的照明应正常可控。
7.2.6 装有深度自动报警的设备,经检验其报警功能应正常。
7.3 计程仪
7.3.1 计程仪能正常提供每海里200次脉冲用于导航设备。
7.3.2 计程仪的主仪器和复示器之间的航速和航程偏差应不大于±1nmile。
7.3.3 传感器舱室应干燥清洁。
7.3.4 面板数字显示从0~9均应正常。
7.3.5 计程仪能通过内部自测试,性能应正常。
8 天线装置
8.1 开航前,必须对天线装置作认真地检查,确保它们的结构和悬挂均牢固可靠,绝缘良好。将天线拉紧,能抗强风袭击。收发天线均应能转换接地。
8.2 中、高频发射天线
8.2.1 中、高频发射天线(以下简称发射天线)包括主用和备用发射天线。
8.2.2 确认升降发射天线的桅顶滑车结构应牢固可靠,升降索具应良好。
8.2.3 发射天线的下引线应与天线的编结、夹子、套环、卸克均应牢固可靠。
8.2.1 设置在悬挂天线一端或二端的保护环,其结构性能应完好可靠,悬挂天线的吊索夹子、套环、卸克与绝缘子之间连接应牢固、无松动或断裂现象。
8.2.5 天线绝缘子应完整无损、表面清洁、绝缘良好。
8.2.6 天线末端与引入室内的铜管或电缆的连接处应接触良好,并有结构良好和固定可靠的保护环。
8.2.7 发射天线的塔型引入绝缘子应完整无损、表面清洁,绝缘电阻一般不低于10MΩ。
8.2.8 油轮船桅的钢索具绝缘子,伞型或直立型发射天线的支索绝缘子,均应完好无损、表面清洁、绝缘良好。
8.2.9 无线电室内天线转换箱开关的连接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和可靠的接地点,开关在天线开路点应与外线接触良好,转至此位时能正确地指示测向仪“发射天线已断开”。
8.3 接收天线
8.3.1 接收天线包括下列接收设备的天线:
中、高频接收机,气象传真机,劳兰接收机,台卡接收机,卫星导航接收机,欧米加接收机,测向仪辅助天线,无线电报和无线电话报警器接收机以及航行警告接收机等。
8.3.2 接收天线与天线馈线之间或馈线与接收设备之间的避雷装置均应有可靠的功能。
8.3.3 与接收设备输入端连接的高频电缆应与设备的输入阻抗相匹配。电缆两端接触应良好,屏蔽线应可靠地接地。
8.3.4 接收天线在接收频段或频率上应能有效地接收,无工业干扰。
9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见附录A、附录B(补充件)〕
9.1 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开航前,安全检查核定表(以下简称《安全核定表》)应按时填报及核审,是有关船长、船员和机关管理人员安全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海船与河船的不同特点把其分为A、B两种。
9.2 海船开航前安全核定表按《附录A》要求填报,经船长签阅后,送(寄)主管部门审核,并将送(寄)出的日期及地点记入无线电日志及航海日志。
9.3 长江及内河船舶开航前安全核定表按《附录B》要求填报,经船长签阅后,送(寄)主管部门审核,并将送(寄)出的日期及地点记入无线电日志和航海日志。
10 通信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10.1 各船舶主管机关应设立或健全能对船舶通信人员进行合理调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的统一职能部门,为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通信导航工作的安全质量提供保证。
10.2 为满足IMO发布的《1979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的要求,应由专门机关负责对通信人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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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区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区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予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区

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权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7〕第174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我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73号)和《关于授权我市城八区工商局对外国企业驻京代表机构监督管理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7〕36号)收悉,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原则同意你局意见。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授权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工作的开展。

二、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时,凡遇不属于监督管理权限范围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尚未作出规定的情况,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向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不得擅自处理。

三、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各项基础监督管理工作,相应改善办公条件,充实外资监督管理人员力量,提高素质,以适应外资企业的需要。

四、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若干有不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行政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视情节予以纠正,通报批评直至收回授权。

五、北京市所属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行政监督管理的具体权限、开始时间以及你局与各区、县局工商行政管理的管理权限划分和相关制度的制订等有关事宜,由你局决定,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一九九七年七月八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要全面、深入推进高等学校招生“阳光工程”,进一步加强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严肃考风考纪,全面加强管理,规范办学行为,营造公平、公正的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稳定和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工作,坚决贯彻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监察部、信息产业部、国家保密局、武警总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教育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教学〔2004〕15号)的精神,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武警、信息、保密、宣传、监察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考试安全,并重点加强对利用手机、互联网等传播涉嫌泄密或诈骗等有害信息的防范和封堵,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地利用现代技术手段进行团伙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在试卷印刷、运送、保管、评卷等各个环节从严管理,做到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责任到人。要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快速妥善处理重大突发事件。
  二、标本兼治,有效防范有组织地大规模异地报考行为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大规模异地报考给国家教育统一考试安全、招生秩序带来的潜在威胁和对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成立以教育厅(教委)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处室、招生考试机构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治理小组,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成人高校及其函授站(点)、办学点有无招收所谓“预科生”、“跟读生”或组织鼓动考生异地报考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前妥善处理,消除隐患;按照教育部有关高校函授站(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定对所属成人高校所有函授站(点)和校外办学点进行清理整顿,对不符合办学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要停止办学;同时还要认真了解和分析所属成人高校生源情况,合理安排高校的招生规模,严禁高校为完成计划跨省或依托中介机构组织生源。
  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将遏制考生大规模异地报考作为2007年成人高校招生考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好抓实。一是实施重点考生管理,对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考生重点进行身份多“证”审查,严格把关;二是实施重点考场管理,将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符的考生分散安排考场,增加监考巡考人员,配置必要的设备,防止利用技术手段有组织作弊行为的发生;三是实施重点学校管理,对曾经组织过考生大规模异地报考的高校进行重点监督,发现苗头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四是制定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及时处理解决成人高校招生考试中发生的问题,确保社会稳定。
  三、加强管理,确保招生质量和工作秩序
  各成人高校要充分认识成人高等教育在建设学习型社会和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树立为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的意识,将成人高等教育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中,加强管理、加大投入、规范办学,克服片面强调经济效益的倾向。要根据在职从业人员的特点坚持以业余学习为主的教育形式;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调整招生专业设置,更加注重应用性和技能性,充分发挥成人高校的办学特色;进一步强化生源质量意识,不得单纯为完成招生计划而降低新生录取要求。
  各成人高校要统一归口管理本校招生工作,进一步规范招生行为,一律不得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坚决杜绝虚假宣传、体制外招生、异地举办脱产班、组织考生异地报考等违规行为。从2007年起,成人高校招生将全面实行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制度,凡游离于国家招生体制外、未经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办理录取手续而擅自招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进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新生学籍电子注册。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所属各成人高校。
  附件:1.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2.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3.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一:
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办法

一、招生学校

经教育部审定核准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和普通高校所属的成(继)教院(以下统称成人高校)实行全国统一招生。招生类型分高中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高起本)、高中起点升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 和专科起点升本科(以下简称专升本)三种。在校学习形式分脱产、业余(包括半脱产、夜大学,下同)和函授三种,脱产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四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业余和函授最短学习时间为:高起本五年、高起专和专升本两年半。
各成人高校应在教育部已批准备案的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高职高专专业目录范围内设置招生专业,其中高职高专专业目录不得用于设置本科招生专业。
各成人高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制订本学校招生章程,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必须如实反映本校的实际情况,内容包括招生范围、学习形式、学制和年限、办学地点、录取原则、收费标准以及专业加试科目的时间、地点等。各成人高校应对招生章程的内容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遗留问题。

二、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一)2007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继续统一使用教育部研制的“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分省(区、市)计划(以下简称分省计划)编制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在网上进行。所有成人高校均必须使用“系统”在网上全口径编制分省计划(包括省属高校在本省的分专业计划);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在网上管理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包括管理本部门及所属成人高校的登陆帐户、登录密码,通过“系统”网上审核、调整、打印所属成人高校的招生分省计划。
(二)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和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应根据教育部确定的2007年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规模和所属成人高校学校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办学条件,指导所属成人高校做好招生分省计划的编制工作。部属各高等学校依照根据教育部确定的2007年本校招生规模编制招生分省计划。
(三)各成人高校在分省计划编制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成人高等教育为在职从业人员服务、以业余学习为主的特点,尽可能减小全日制脱产学习的在校生规模。
(四)成人高校举办函授教育,只能在已经按规定履行过函授站登记手续,并报教育部备案的省(区、市)招生。
(五)医学门类中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吾尔医学、针灸推拿学、预防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和医学检验等专业不得安排函授招生计划;艺术类、外语类专业安排函授招生计划须经教育部批准。
(六)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不得擅自接收并公布未经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也不得擅自拒绝公布教育部汇总分送的分省招生计划。

三、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中等学校在校生以外的在职、从业人员和社会其他人员。
3. 身体健康,生活能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
4.报考高起本或高起专的考生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报考专升本的考生必须是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专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人员。
5.报考成人高校医学门类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报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中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相应专业学历;或者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 报考护理学专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执业护士证书。
(3)报考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人员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考生报考的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的专业对口。
(二)报名考试地点
考生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三)报名信息的采集及要求
报名信息采集工作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管理信息标准》执行。

四、考试

(一)考试科目
1.高起本、高起专考试按文科、理科分别设置统考科目。公共课统考科目均为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其中数学分文科类、理科类两种,外语分英语、日语、俄语三个语种,由考生根据报考学校招生专业要求选择一种。报考高起本的考生,除参加三门统考公共课的考试外,还需参加专业基础课的考试,理科类专业基础课为“物理、化学综合”(简称理化),文科类专业基础课为“历史、地理综合”(简称史地)。以上试题均由教育部统一命制。
2.专升本考试统考科目为政治、外语和一门专业基础课。试题由教育部统一命制(外语非英语语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视本地生源情况自行确定是否开设并自行组织命题)。
3.成人高校艺术和体育类专业招生必须对考生进行专业加试,其它专业是否加试由各成人高校自行确定。成人高校进行专业加试必须在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注明并自行命题和组织考试。考生的专业加试成绩及成人高校确定的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必须于成人高考前报送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4.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或系(科)的招生,由自治区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用民族文字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使用民族语文授课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用汉语文授课的成人高校,汉语文试题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考生使用汉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导语)可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用规定的民族文字答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自行决定是否对上述少数民族考生加试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制试题和组织考试。
5.统考科目按教育部《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2007年版)的要求命题。所有统考科目每科试题满分均为150分;高起本、高起专的统考科目每门考试时间为120分钟,专升本每门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考试的组织
1.考试日期为10月13日和14日。
2.阅卷工作由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统一进行。考生成绩通知本人,不公布。不对考生查卷。

五、录取

(一)2007年成人高校招生工作全部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录取工作应于11月15日以后开始,并于12月底前结束。
(二)各成人高校和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即:在符合成人高校招生报名条件、考试成绩达到投档分数线的考生中,由招生学校根据“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同时负责对遗留问题的处理。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对招生学校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对其录取工作予以监督,对不符合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三)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由各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对新生的最基本要求,参照考生统考科目成绩和本省(区、市)的招生规模划定。其中,高起本、高起专的艺术类专业(除史论、编导类专业外)和体育类专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不得低于相应招生类型和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艺术类高起本、高起专考生数学成绩不计入总分,由招生学校录取时作为参考;高起专的公安类成人高校的全部专业、医学(药学类除外)专业和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监狱管理专业、劳教管理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低最低控制分数线,但不得低于相应考试科类最低控制分数线的70%。专升本和高起本的录取的最低控制分数线需报教育部备案。
(四)录取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应按考生统考科目总成绩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对于有专业课加试的学校,根据加试合格考生名单向招生学校顺序投档。招生学校根据考生参加统考的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在考生文化统考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原则上按招生学校的加试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农、林、水利、地质、矿业、测绘、远洋运输、社会福利类所有专业,以及专升本、高起本公安、监狱、劳教类专业,如上线生源不足可适当降分向招生学校投档,降分幅度最大不得超过20分。
(五)录取及提档照顾政策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2.奥运会、世界杯赛和世界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八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亚运会、亚洲杯赛和亚洲锦标赛的奥运会项目前六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的奥运会项目前三名获得者、非奥运会项目冠军获得者。上述运动员经本人申请并出具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的《优秀运动员申请免试进入成人高等学校学习推荐表》(国家体育总局监制),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入学。
3.运动健将和武术项目武英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须经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运动成绩证明),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0分投档(一级运动员称号获得者为30分),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1) 获得地级以上(含地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省(区、市)厅、局系统,国家特大型企业授予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及科技进步(成果)奖获得者。
(2) 获得省级工、青、妇等组织授予“五一劳动奖章”、“新长征突击手”、“三八红旗手”称号者。
(3) 解放军、武警部队、公安干警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
(4)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5) 烈士子女、烈士配偶。
(6) 边疆、山区、牧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国防科技工业三线企业单位(地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除外)获得企业表彰的先进生产(工作)者。
(7) 年满25周岁以上人员。
5.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以在考生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是否录取由招生学校确定。
符合上述照顾政策的考生必须于报名时交验相应的原始证件(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自谋职业证》)。符合两项以上照顾政策的考生,其照顾分数不得累计。
(六)录取阶段,所有成人高校必须使用教育部研制的“系统”在网上进行分省(区、市)计划的调整,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要积极配合成人高校做好生源和计划的调整工作。
(七)录取新生名单由招生学校提出,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按审核后的录取名单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录取工作结束后,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须向教育部报送录取新生的数据库,并向招生学校提供本年录取新生名单。

六、新生复查

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要对已报到新生进行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有关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七、其他

(一)对违反招生考试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04年5月发布)执行。
(二)各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做必要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
全国成人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时间表

一、高中起点升本、专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3日 10月14日

9:00-11:00 语文 外语
14:30-16:30 数学(文科)
数学(理科) 史地(高起本文科)
理化(高起本理科)

二、专科起点升本科考试时间表
日期
时间 10月13日 10月14日
9:00-11:30 政治 大学语文
艺术概论
高等数学(一)
高等数学(二)
民法
教育理论
生态学基础
医学综合 考生根据报考的专业考一门
14:30-17:00 外语

附件三:
专科起点升本科招生专业与统一考试科目对照表

一、 哲学、文学(艺术类除外)、历史学以及中医、中药学(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10101 哲学 010102 逻辑学
010103 宗教学 010104 伦理学
050101 汉语言文学 050102 汉语言
050103 对外汉语 050104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050105 古典文献 050106 中国语言文化
050107 应用语言学
050201 英语 050202 俄语
050203 德语 050204 法语
050205 西班牙语 050206 阿拉伯语
050207 日语 050208 波斯语
050209 朝鲜语 050210 菲律宾语
050211 梵语巴利语 050212 印度尼西亚语
050213 印地语 050214 柬埔寨语
050215 老挝语 050216 缅甸语
050217 马来语 050218 蒙古语
050219 僧加罗语 050220 泰语
050221 乌尔都语 050222 希伯莱语
050223 越南语 050224 豪萨语
050225 斯瓦希里语 050226 阿尔巴尼亚语
050227 保加利亚语 050228 波兰语
050229 捷克语 050230 罗马尼亚语
050231 葡萄牙语 050232 瑞典语
050233 塞尔维亚—克罗地亚语050234 土耳其语
050235 希腊语 050236 匈牙利语
050237 意大利语 050238 捷克语—斯洛伐克语
050239 泰米尔语 050240 普什图语
050241 世界语 050242 孟加拉语
050243 尼泊尔语 050244 塞尔维亚语—克罗地亚语
050245 荷兰语 050246 芬兰语
050247 乌克兰语 050248 韩国语
050250 塞尔维亚语 050251 克罗地亚语
050252 挪威语 050253 丹麦语
050254 冰岛语 050255 翻译
050301 新闻学 050302 广播电视新闻学
050304 编辑出版学 050305 传播学
060101 历史学 060102 世界历史
060103 考古学 060104 博物馆学
060105 民族学 060106 文物保护技术
100501 中医学 100502 针灸推拿学
招 生 专 业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统考科目
100503 蒙医学 100504 藏医学
100506 维医学 100802 中药学
100804 中草药栽培与鉴定 100811 蒙药学 政治
外语
大学语文

二、艺术类(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50303 广告学 050306 媒体创意
050401 音乐学 050402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050403 音乐表演 050404 绘画
050405 雕塑 050406 美术学
050407 艺术设计学 050408 艺术设计
050409 舞蹈学 050410 舞蹈编导
050411 戏剧学 050412 表演
050413 导演 050414 戏剧影视文学
050415 戏剧影视美术设计 050416 摄影
050417 录音艺术 050418 动画
050419 播音与主持艺术 050420 广播电视编导
050422 艺术学 050423 影视学
050424 广播影视编导 050425 书法学
050426 照明艺术 050427 会展艺术与技术
050428 音乐科技与艺术



政治

外语

艺术概论

三、工学、理学(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等四个一级学科除外)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70101 数学与应用数学 070102 信息与计算科学
070103 数理基础科学 070201 物理学
070202 应用物理学 070203 声学
070301 化学 070302 应用化学
070303 化学生物学 070304 分子科学与工程
070501 天文学 070601 地质学
070602 地球化学
070801 地球物理学 070802 地球与空间科学
070803 空间科学与技术 070901 大气科学
070902 应用气象学 071001 海洋科学
071002 海洋技术 071003 海洋管理
071004 军事海洋学 071005 海洋生物资源与环境
071101 理论与应用力学 071201 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202 微电子学 071203 光信息科学与技术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71204 科技防卫 071205 信息安全
071206 信息科学技术 071207 光电子技术科学
071301 材料物理 071302 材料化学
071601 统计学
071701 系统理论 071702 系统科学与工程
080101 采矿工程 080102 石油工程
080103 矿物加工工程 080104 勘查技术与工程
080105 资源勘查工程 080106 地质工程
080107 矿物资源工程 080108 煤及煤层气工程
080109 地下水科学与工程 080201 冶金工程
080202 金属材料工程 080203 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
080204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080205 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06 复合材料与工程 080207 焊接技术与工程
080208 宝石及材料工艺学 080209 粉体材料科学与工程
080210 再生资源科学与技术 080211 稀土工程
080212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程 080213 生物功能材料
0803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0803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
080303 工业设计 080304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080305 机械工程及自动化 080306 车辆工程
080307 机械电子工程 080308 汽车服务工程
080309 制造自动化与测控技术 080310 微机电系统工程
080311 制造工程 080312 体育装备工程
080401 测控技术与仪器 080402 电子信息技术及仪器
080501 热能与动力工程 080502 核工程与核技术
080503 工程物理 080504 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
080505 能源工程及自动化 080506 能源动力系统及自动化
080507 风能与动力工程 080508 核技术
080509 辐射防护与环境工程 080601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080602 自动化 080603 电子信息工程
080604 通信工程 080605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080606 电子科学与技术 080607 生物医学工程
080608 电气工程与自动化 080609 信息工程
080611 软件工程 080612 影视艺术技术
080613 网络工程 080614 信息显示与光电技术
080615 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 080616 光电信息工程
080617 广播电视工程 080618 电气信息工程
080619 计算机软件 080620 电力工程与管理
080621 微电子制造工程 080622 假肢矫形工程
080623 数字媒体艺术 080624 医学信息工程
080625 信息物理工程 080626 医疗器械工程
080627 智能科学与技术 080628 数字媒体技术
080629 医学影像工程 080630 真空电子技术
080631 电磁场与无线技术 080632 电信工程及管理
080634 信息与通信工程 080701 建筑学
080702 城市规划 080703 土木工程
080704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080705 给水排水工程
080706 城市地下空间工程 080707 历史建筑保护工程
080708 景观建筑设计 080709 水务工程
080710 建筑设施智能技术 080711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080712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 080713 景观学
080714 风景园林 080724 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
080801 水利水电工程 080802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080803 港口航道与海岸工程 080804 港口海岸及治河工程
080805 水资源与海洋工程 080901 测绘工程
080902 遥感科学与技术 080903 空间信息与数字技术
081001 环境工程 081002 安全工程
081003 水质科学与技术 081004 灾害防治工程
081005 环境科学与工程 081006 环境监察
081007 雷电防护科学与技术 081101 化学工程与工艺
081102 制药工程 081103 化工与制药
081104 化学工程与工业生物工程 081105 资源科学与工程
081201 交通运输 081202 交通工程
081203 油气储运工程 081204 飞行技术
081205 航海技术 081206 轮机工程
081207 物流工程 081208 海事管理
081209 交通设备信息工程 081210 交通建设与装备
081301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1401 食品科学与工程
081402 轻化工程 081403 包装工程
081404 印刷工程 081405 纺织工程
081406 服装设计与工程 081407 食品质量与安全
081408 酿酒工程 081409 葡萄与葡萄酒工程
081410 轻工生物技术 081411 农产品质量与安全
081412 非织造材料与工程 081413 数字印刷
081414 植物资源工程 081415 粮食工程
081501 飞行器设计与工程 081502 飞行器动力工程
081503 飞行器制造工程 081504 飞行器环境与生命保障工程
081505 航空航天工程 081506 工程力学与航天航空工程
081507 航天运输与控制 081508 质量与可靠性工程
081601 武器系统与发射工程 081602 探测制导与控制技术
081603 弹药工程与爆炸技术 081604 特种能源工程与烟火技术
081605 地面武器机动工程 081606 信息对抗技术
081701 工程力学 081702 工程结构分析
081801 生物工程 081901 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
081902 农业电气化与自动化 081903 农业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
081904 农业水利工程 081905 农业工程
081906 生物系统工程 082001 森林工程
082002 木材科学与工程 082003 林产化工
082101 刑事科学技术 082102 消防工程
082103 安全防范工程 082104 交通管理工程
082105 核生化消防 082106 公安视听技术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政治

外语

高数(一)


四、经济学、管理学以及职业教育类、生物科学类、地理科学类、环境科学类、心理学类、
药学类(除中药学类外)等六个一级学科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20101 经济学 020102 国际经济与贸易
020103 财政学 020104 金融学
020105 国民经济管理 020106 贸易经济
020107 保险 020108 环境经济
020109 金融工程 020110 税务
020111 信用管理 020112 网络经济学
020113 体育经济 020114 投资学
020115 环境资源与发展经济学 020116 海洋经济学
020117 国际文化贸易
040301 农艺教育 040302 园艺教育
040303 特用作物教育 040304 林木生产教育
040305 特用动物教育 040306 畜禽生产教育
040307 水产养殖教育 040308 应用生物教育
040310 农业建筑与环境控制教育
040312 农业经营管理教育 040313 机械制造工艺教育
040314 机械维修及检测技术教育
040315 机电技术教育 040316 电气技术教育
040317 汽车维修工程教育 040318 应用电子技术教育
040319 制浆造纸工艺教育 040320 印刷工艺教育
040321 橡塑制品成型工艺教育
040322 食品工艺教育 040323 纺织工艺教育
040324 染整工艺教育 040325 化工工艺教育
040326 化工分析与检测技术教育
040327 建筑材料工程教育 040328 建筑工程教育
040329 服装设计与工艺教育 040330 装潢设计与工艺教育
040331 旅游管理与服务教育 040332 食品营养与检验教育
040333 烹饪与营养教育 040334 财务会计教育
040335 文秘教育 040336 市场营销教育
040337 职业技术教育管理
070401 生物科学 070402 生物技术
070403 生物信息学 070404 生物信息技术
070405 生物科学与生物技术 070406 动植物检疫
070407 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070408 医学信息学
070409 植物生物技术 070410 动物生物技术
070411 生物资源科学 070412 生物安全
070701 地理科学 070702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070703 地理信息系统 070704 地球信息科学与技术
071401 环境科学 071402 生态学
071403 资源环境科学
071501 心理学 071502 应用心理学
100801 药学 100803 药物制剂
100806 中药资源与开发 100807 应用药学
100809 海洋药学 100810 药事管理
110101 管理科学 11010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110103 工业工程 110104 工程管理
110105 工程造价 110106 房地产经营管理
110107 产品质量工程 110108 项目管理
110109 管理科学与工程
110201 工商管理 110202 市场营销
110203 会计学 110204 财务管理
110205 人力资源管理 110206 旅游管理
110207 商品学 110208 审计学
110209 电子商务 110210 物流管理
110211 国际商务 110212 物业管理
110213 特许经营管理 110214 连锁经营管理
110215 资产评估 110216 电子商务及法律
110217 商务策划管理
110301 行政管理 110302 公共事业管理
110303 劳动与社会保障 110304 土地资源管理
110305 公共关系学 110306 高等教育管理
110307 公共政策学 110308 城市管理
110309 公共管理 110310 文化产业管理
110311 会展经济与管理 110312 国防教育与管理
110313 航运管理 110314 劳动关系
110315 公共安全管理 110316 体育产业管理
110401 农林经济管理 110402 农村区域发展
110501 图书馆学 110502 档案学
110503 信息资源管理









政治

外语

高数(二)

政治

外语

高数(二)


五、法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30101 法学 030102 知识产权法
030103 知识产权 030120 监狱学
030201 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
030202 中国革命史与中国共产党党史
030301 社会学 030302 社会工作
030303 家政学 030304 人类学
030305 女性学 030401 政治学与行政学
030402 国际政治 030403 外交学
030404 思想政治教育 030405 国际文化交流
030406 国际政治经济学 030407 国际事务
030408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030409 欧洲事务与欧洲关系
030501 治安学 030502 侦查学
030503 边防管理 030504 火灾勘查
030505 禁毒学 030506 警犬技术
030507 经济犯罪侦查 030508 边防指挥
030509 消防指挥 030510 警卫学
030511 公安情报学 030512 犯罪学
030513 公安管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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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六、教育学
招 生 专 业 统考科目
040101 教育学 040102 学前教育
040103 特殊教育 040104 教育技术学
040105 小学教育 040106 艺术教育
040107 人文教育 040108 科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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