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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五/唐青林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9:28  浏览:94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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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如何防范法律风险:之五

企业家如何处理与下属的关系

唐青林 项先权


  战国著名思想家荀况在《荀子•王制》篇中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者载舟,水者覆舟。”意思是说:统治者像是一条船,而广大的民众犹如河水,水既可以把船载负起来,也可以将船淹没掉。
  这个道理在现代的企业治理中也是同样适用的。你的下属平时是你的战士,可以为你战死;但是当你和下属关系处理不恰当、利益严重冲突时,下属可能成为敌人。当下属利益遭受严重侵犯的时候,他们就会倒戈。身边的人最熟悉你,他们知道你的软肋,他们倒戈的刀枪最难防范、甚至是无法防范的!
  很多企业家落马不是因为在和商业竞争对手的斗争中败北,而是因为自己的下属到处举报告状,引发税务、司法机关的调查从而“事发”。建立和谐社会,包括企业内部的和谐。中国讲究天时地利人和,只有“人和”了,我们才能安心发展企业。
  企业家如何处理好与下属的关系,我们无法在此一一指出其方法。但是我们总结了企业家与下属“出事”的三种情况:企业家“东窗事发”缘起下属不满的举报;下属“出事”后揭发而“东窗事发”;企业负责人将下属送进监狱。
  一、企业家“东窗事发”缘起下属不满的举报
  因下属到处举报告状,引发税务、司法机关的调查从而“东窗事发”最终落马的企业家不少。企业家与员工的关系问题似乎是小问题,但是最终败在员工处理的小事情上的企业家不少。这些企业家在商战中勇往直前、所向披靡,可是却与员工积怨很深而最后败北。这里有两个比较有影响的案例。
  (一)顺德金冠涂料集团董事局主席周伟彬因员工举报而东窗事发
  周伟彬先生由于涉嫌偷税案,佛山中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周伟彬此前曾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早在2001年即登上胡润“统计”发布的福布斯大陆富豪榜,排名第76名,财富7亿元,当年他38岁。自此周伟彬年年上榜。2006胡润百富榜,周伟彬以8亿元人民币身家名列第438位,也是佛山市政协委员、广东省工商联常委、广东省十大杰出青年。
  根据《法制日报》2006年11月3日的报道《周伟彬涉嫌巨额偷税被拘举报材料出自公司员工》,举报的人士系周伟彬所办公司的一位销售部前负责人。他向佛山市国税部门写举报信,信中称:“周伟彬是坐拥8亿元资产的超级富豪,为何有钱不缴纳欠税”?“为何欠工资不发?”等等。该销售部前负责人还向国税部门提供了2005年8月份周伟彬所办公司可能涉嫌偷税的证据。除该人举报的材料外,国税部门还收到大量周伟彬涉嫌偷税的举报材料,大部分出自其公司员工。
  另外,据上述报道,2003年前后,周伟彬所在公司拖欠大批员工工资,有的高达数万元。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方网站上,目前可搜索到十多条有关周伟彬所办金龙油墨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判决书。
  在多数员工不满、少数员工诉讼、告发的情况下,在商场所向披靡的勇士周伟彬最终落得人仰马翻的局面,被佛山中院以偷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二)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因其所办公司被员工王建中和李虹举报而事发
  根据《北京娱乐信报》等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国著名电影演员刘晓庆于2002年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2002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刘晓庆被羁押将近两年后,2004年4月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军有期徒刑3年。刘晓庆本人则被关押将近两年后被以“不起诉”方式结案,恢复人身自由。
  导致刘晓庆落马的竟然是被她开除的员工王建中和李虹。根据公开媒体的报道,刘晓庆东窗事发被逮捕是“墙倒众人推的结果”。在没事的时候就相安无事,但是由于平时刘晓庆与合作伙伴、员工之间的积怨较多,早已潜伏人生危机,只是一直没有爆发。此次王建中和李虹到处写举报信告发,最终引起税务部门的关注后,许多原先沉默的人有了站出来的勇气。最后导致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倒闭而刘晓庆本人被关押将近两年、其名下19套房产被拍卖用以补交所欠部分税款;刘晓庆的妹夫判刑三年的沉重代价。
  二、下属“出事”后揭发而“东窗事发”
  2007年12月6日,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聂玉河被法院认定先后收受19人给予的贿赂款共计154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
  据媒体公开报道,聂玉河落马是由于其下属黄泽宇的检举。黄泽宇原来是北京城乡建设集团一名普通工作人员。由于向聂玉河行贿,他被提拔为城乡集团下属的房地产开发中心主任兼北京博宏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为了谋取这个职位,黄泽宇从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个春节去聂玉河家拜年,每次送一万元的礼,共送了3万元。2003年12月,聂玉河去南美考察时,他给聂玉河送上美金3000元。黄泽宇的目的很简单:“聂玉河是集团领导,送钱是希望以后对我有所关照,在提拔上起作用。”而黄泽宇上任短短几年,就贪污公款108万元、受贿110万元。他被捕后,向侦查人员检举出了主管领导聂玉河:“是我向他行贿,他才提我上来的……”黄泽宇被市二中院以贪污罪和受贿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15年。法院判决提到,之所以对他从轻处罚,就是因为他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立功表现。
  据了解,聂玉河被纪委“请”走是在2005年7月。当天临近下班时,聂玉河在办公室正准备出门时,门外传来了敲门声。随后,两位中年男士走了进来,“我们是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几分钟后,聂玉河跟着两位办案人员下楼,钻进了一辆轿车。
  2005年7月,聂玉河因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被北京市纪委“双规”;同年8月,被北京市国资委免去所任所有职务;同年10月,聂玉河案被移送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三、企业负责人将下属送进监狱
  除了职员可能举报企业负责人导致企业家东窗事发外,也时有内部员工被企业家送进监狱的。笔者作为执业律师受理过这样的案件:下属项目经理蒋总曾经为了某个项目的投标成功,受命向招标单位的负责人王某行贿60万元。项目成功后,公司老总刘某奖励了蒋总。当初项目经理蒋某从财务领取行贿款60万元时在一份借款单上面签了字。一年之后,蒋某因为其他项目未能得到公司承诺的项目提成而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由于蒋某业务能力突出,其到竞争对手那里后,公司连续失去多次生意机会。于是公司老总生出要“修理”蒋某的主意,并找出当时的借款单,向蒋某索取该款项60万元。
  后因为蒋某的极力抵制和公司负责人刘某的不理智,最终两败俱伤。该案件最后进入公安视线,蒋某、刘某和招标单位接受行贿的王某均因为该项目的商业贿赂而落马。
  除非企业家能确保自身完全干净,否则这样做的风险非常大。因为这样把下属逼向绝路,往往会遇到绝地反击。下属往往掌握你很多不可告人的小秘密,甚至司机都会知道你的很多事情。当你把事情做“绝”的时候,往往也是逼迫别人去告发你的时候。

注: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系列文章的部分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

注:
1、本文首次刊登于《法制日报•周末》,作者为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2、本文为“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系列文章之一。主要内容摘自作者于2008年11月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企业家法律风险防范》(MBA、EMBA教材)。

■唐青林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项先权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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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24日公布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五保供养,是指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的经费保障、实物帮助及生活照顾。
第三条 五保供养是农村的集体福利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并实施五保供养工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提供五保供养所需的经费和实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工作,其他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共同做好五保供养工作。
第五条 鼓励农村村民和社会各界为五保对象提供帮助。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六条 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法定抚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民法通则》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
第七条 确定五保对象,应当由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审核,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并建立档案。
《五保供养证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
第八条 五保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委员会核实,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停止其五保供养,收回《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扶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具有扶养能力的;
(二)重新获得生活来源的;
(三)年满16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五保对象虽已满16周岁,但仍在校学习的,可继续享受五保供养。

第三章 五保供养内容
第九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供给粮油、燃料和水、电;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房;
(四)及时治疗疾病,对生活不能自理者安排人员照料;
(五)妥善办理丧葬事宜;
(六)五保对象是未成年人的,要依法保障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条 五保供养经费包括: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费(含水、电费)、医疗费、安葬费、管理和护理等工作人员的报酬及福利院,敬老院(以下均称福利院)必需的管理费、维修费、设备添置费。
第十一条 五保供养标准,不应低于当年当地村民平均收入水平。具体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五保供养形式
第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或者分散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依靠集体和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资兴办福利院,集中供养五保对象。
第十三条 福利院应当实行民主管理,文明办院,建立健全各类人员职责和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要逐步改善供养设施,添置供养设备,组织五保对象开展文化娱乐和康复活动,建立五保对象健康档案,定期为五保对象检查身体。
五保对象入院自愿,出院自由。
第十四条 福利院应当积极兴办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及服务业,所得收入用于改善五保对象的生活条件。不得用所得收入抵扣按规定标准应由集体统筹拨给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
第十五条 福利院的工作人员应按一名工作人员照顾五至七名五保对象的比例配备,入院五保对象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工作人员。福利院工作人员中从事管理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村干部的标准确定;从事护理等工作的,其报酬应比照当地劳动力当年平均收入
水平的标准确定,并及时足额兑现。
福利院工作人员应当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福利院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比照村干部的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供养的,应当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受委托的扶养人和五保对象三方签订五保供养协议。供养经费和实物必须保证按规定兑现。
第十七条 福利院的财产和五保对象的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予以侵犯。
第十八条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处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
第十九条 未成年的五保对象年满16周岁以后,按照本规定停止五保供养的,其个人原有财产中如有他人代管的应当及时交还本人。

第五章 五保供养措施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所需经费和实物,应当按规定标准从村提留或者乡统筹费中列支。在有集体经营项目的地方,可以从集体经营的收入、集体企业上交的利润中列支。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由乡、民族乡、镇统一筹集,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收取后交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统一管
理。
乡、民族乡、镇民政办公室对统一筹集的五保供养经费和实物,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发放,并定期公布帐目,接受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其他渠道筹集的款物,应当用于五保供养事业,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福利院的建设,就近为福利院落实生产基地,扶持福利院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五保对象的供养水平,改善福利院的办院条件。
第二十二条 对五保对象和福利院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福利院的生产经营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福利院非营运车辆,减半征收养路费;
(三)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的水、电费,按当地最低价格收取;
(四)五保对象就医免收挂号费,酌情减免诊断费;
(五)属于五保对象的学生,免收学杂费、集资费,优先享受助学金照顾。
第二十三条 少数贫困乡村的五保对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养确有困难的,县级人民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灾区和贫困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救济经费和实物时,应当优先照顾五保对象,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规定供养五保对象的,五保对象有权提出供养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限期纠正。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条例》和本规定,在五保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义务供养五保对象,积极捐款捐物,事迹突出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组织,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而不按规定供养的;
(二)刁难、虐待五保对象,侵犯五保对象合法权益的;
(三)贪污、挪用、拖欠五保供养款物的;
(四)侵占五保对象及福利院财产的;
(五)因工作失职、渎职,发生五保对象流浪乞讨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按照五保供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或不按协议条款扶养五保对象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3月16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即行废止。



1996年1月24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浙劳社监督〔2007〕101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安排,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定于今年6—8月联合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现将劳动保障部《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劳社厅函〔2007〕202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文件要求,积极报名参加。各市要做好本地区的参赛组织工作,并将本地区参赛报名情况于7月20日前报我厅基金监督处。集体参赛以市、县为单位,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集体参赛登记表”,并于7月15日前传真至组委会办公室。个人参赛直接填写答题卡或网上答题。

  厅基金监督处联系人:陈朝晖,联系电话:0571—87050382。

  

  附件:关于举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安全知识竞赛的通知


  二○○七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