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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法律管理””——精读《赢》有感/王思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9:23:34  浏览:803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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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法律管理”——精读《赢》有感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牙大状广州律师网(www.jylawyer.com )
首席律师 王思鲁


【内容简介】
有了《赢》,人们再也不需要阅读其他的商业管理著作了。
——沃伦•巴菲特
无论是对刚刚离校的毕业生,还是对大公司的CEO而言,本书都是一部公正、坦率、题材全面的商业成功指南。
——比尔•盖茨
在这本《赢》中,韦尔奇结合亲身管理实践及大量鲜活的案例,将其在工作与生活中“赢”的智慧倾囊相授。内容涉及商务活动的诸多层面,包括商业生活的要旨、企业领导的管理智慧、普通员工的求职与晋升之道,乃至如何实现工作与生活的平衡。本书凝聚了韦尔奇一生的管理智慧,是其执掌通用21年来领导艺术的总结与升华。

富兰克林曾说:“要多读书,但不要读太多的书。”笔者向来酷爱读书,但是,人生区区数十年光景,面对漫无边际的书海,实在无法一一穷尽。如今,身处这个鱼龙混杂的信息爆炸时代,冠以“经典”之名,滥竽充数者不乏其数,而真正名副其实的却凤毛麟角。为了不致浪费来之不易的闲暇时光,免不了对纷纭众“书”加以甄别。其实,笔者与我们律师团队的成员早已形成这么一种习惯——研读经典。何谓经典?在我们的字典当中,经典意味着权威性与易读性的统一。而正如前NBC新闻频道主持人兼执行主编汤姆•布罗考对于《赢》的评价:“本书语言朴素而光彩四溢,它就像冠军队伍的演练手册,切实可行却又充满权威。”确实如此。对于我们而言,《赢》是一本不折不扣的经典。
但是,仅仅是“经典”二字,仍不能准确定义我们的阅读范畴。作为一名律师,细数过往所读的书籍,其实,绝大部分是关于管理学方面的经典著作。在笔者生平阅及的书籍当中,与管理学有关的占了一半以上。对此,每次与书友们言及,他们心中大抵都有这样的疑惑——为何笔者如此偏爱管理学的经典,以至不惜牺牲用于阅读法学著作的宝贵时间?
对于律师,管理学的知识与法律技能相比之下同等重要甚至更加重要。乍听起来,这简直是 “天方夜谭”!哪怕这仅仅是针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而言。
孰轻孰重?在这个问题上,或许只有韦尔奇先生等企业家才能与笔者产生共鸣:
“怎么才能赢?这正是本书要谈的主题——赢。或许没有其他话题能让我有兴趣再写一本书了!因为我认为赢是伟大的,不仅仅是‘好’,而是真正——‘伟大的’。”
是的,企业始终关注着如何赢,即如何最大限度的实现盈利。而关于赢的途径,对于企业而言,焦点永远只有一个,那就是管理。对此,相信作为“有史以来公司董事会第一人选”的韦尔奇先生最有发言权。在其对“你的公司如何才能赢”这一问题的解答当中,无论是关于组织内部结构的完善,还是企业机制的创建,管理是贯穿始终的主题。
《赢》作为现代企业管理的“圣经”,其管理理念和方法为当今企业所广泛使用。而这种管理理念和方法所引发的法律风险也显而易见。
《赢》的作者杰克•韦尔奇先生在整本书中,对于企业的管理者而言,贯穿着“区分”的理念和“人的因素”。所谓“区分”的理念,就是要将好的和差的区别对待。把好的留下,把差的剔除。“人的因素”即人才的吸收及使用。然而,这种“区分”的思想和“人的因素”的贯彻和实施是充满着法律风险的。对此,只有具有深厚法律功底而醉心于研究管理学的专业人士,才能把这种风险降到最低。
比如本书所提及的“坦诚”(第2章)、“考评”(第3章)和“变革”(第9章)的提倡及实施,必然会导致“分手”(即解雇,第8章)的结果。这同时也是一个企业走向成功所必然要面对的现实。然而,解雇就意味着劳动合同的解除,这一过程的实施必然存在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当中就所涉及到相关劳动合同的制订问题。应该怎么制定劳动合同,才能够实现无风险地完成以上的管理方式,这并非纯法律人士或者纯管理人员所能够做到的。
又如本书所提倡的“无边界”理念。“无边界”所要求的是“好主意无界限”。这同时也是“人的因素”的体现。通过企业中“人”的好主意好想法充斥整个企业。这样延伸出来的是这种想法的奖励机制问题。
书中也有提到“股票期权”的奖励。这种奖励在GE(美国通用公司)中越来越普遍。这应该也是一个成功企业的一种很理想的做法。这种做法所引出的是“股票期权”合同的制订问题。这种合同所存在的风险在于如果这种合同制订得不好,会直接损害到企业的未来利益。因为这是和“股权”相关联的。如果负责制订这种合同的法律人士不熟知管理学,是很难为企业在这方面规避法律风险的。
当然,类似的例子数不胜数,在此仅举两例而已。
现实中,企业就犹如弦上之箭,一旦离弦便只能向前,直至命中目标。而在 “直飞”的过程中,法律的暗礁无处不在。企业一旦掉以轻心,必定被其所羁绊。
在此,不得不提我从本书中所提炼出的一个新概念:“法律管理”。即法律应该作为管理的一种手段,完全融入企业管理当中,充分发挥其对企业在高速发展中风险防范与排除的作用。与其相配套的,应该是法学与管理学兼备,以法律见长的专业人士。
“以前,你只需做自己的工作。现在,你要学会做别人的工作。”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在具备大量诉讼经验的前提条件下,只有深谙管理之道,依存于企业管理的视野之中,才能为企业“量体裁衣”,提供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服务。此时,作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团队,在“帮助企业实现赢”这一向心力的牵引下,与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形成职能上的互补,进而形成企业正常运转的一股动力。同时,也只有如此,法律顾问才不致成为游离于企业管理体系之外的一项“外包”业务,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赢,是企业管理工作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契合点!而“法律管理”则是对这一契合点的具体表现。
其实,在企业管理中,对于切实存在的法律风险,企业并非总是视而不见。况且,企业也十分清楚,扩张向来都是收益与风险共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缺失仅仅是一个诱因,企业更多的时候是被自身对扩张的狂热所灼伤。对此,韦尔奇先生在《赢》关于“企业的兼并收购”一章中指出:“许多陷阱的发生是出于同一原因——对交易的狂热……交易的狂热是完全符合人性的,即使那些最有经验的人也不能避免。”
而回想当年笔者亲办的“民告官第一案”——陈锦洪诉佛山市经委一案,确实如此。本为自己一手操办、苦心经营的企业,虽然不断的发展与壮大,但是,到头来却只是为“他人为嫁衣”。对簿公堂,虽胜犹负,一生心血付诸东流。
虽说“不入虎穴,焉得虎子”,但是,征服的欲望,使理智在胜利面前往往让步于扩张带来的满足。法律风险犹如洪水猛兽,被其吞噬,并非必定是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缺失使然。人之本性,使得企业管理者常常容易受扩张的狂热欲望所诱导,骑虎难下,濒临法律风险的悬崖边缘仍不顾一切的尝试去逾越那道决定生死的界限。
但是,正是由于企业对于扩张的狂热,才使“法律管理”成为必然。不过,前提是法律管理”是作为企业管理体系中的一个有机部分发挥作用的。
企业凭借着“管理”这对“代达罗斯的羽翼”,便有了畅翔商界天宇的能力,但是,就如代达罗斯对其儿子伊卡洛斯的警示:“必须在半空中飞行。你如果飞得太低,羽翼会碰到海水,沾湿了会变得沉重,你就会被拽在大海里;要是飞得太高,翅膀上的羽毛会因靠近太阳而着火。”而律师团队,是企业管理体系下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 “法律管理”,是要引导企业既定的轨道上通往“赢”的归宿,使其藉以翱翔的翅膀不致被海水沾染,也不致被阳光灼损!
综上总总,我们认为:管理学视野中的法律运用应该帮助企业实现财富增值;以贴位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颠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构建符合国情的法律风险“防火墙”;帮助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为成功者锦上添花、给失落者雪中送炭、让创业者防患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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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


发文机构:省政府法制办
发布日期:2005-12-8


贵州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贵州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证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防止和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过错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贵州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按照法定职权、条件、程序、期限实施行政许可,保证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内容和程序合法。
第三条 本省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含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行为,指本省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和不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的行为。
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妨害行政许可实施正常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其他危害后果,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追究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权责平衡、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应当根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作用进行追究。
承办人,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中具体承办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初步意见的工作人员;
审核人,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中对承办人提出的意见进行审核的承办机构负责人;
批准人,指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中签发准予或者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负责追究。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按照有关管理权限规定,由有关机关负责追究。
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由其所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追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承办本级政府、本实施机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的要求,将行政许可职责分解到具体工作岗位,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及其职责。
第八条 承办人不如实、客观、全面汇报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由承办人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九条 承办人提出的行政许可实施意见有错误,审核人在职责范围内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能及时纠正,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由审核人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十条 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十一条 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由批准人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 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持错误意见者、批准者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按各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根据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按下列方式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 责令书面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离岗培训;
(四) 诫勉谈话;
(五) 调离行政许可实施岗位;
(六) 取消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以上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一定损害或不良社会影响,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按第十三条第(一)、(二)、(三)项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或者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二)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许可实施规定,贻误行政许可工作,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一定损害或者不良社会影响,妨害行政许可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责令改正并按第十三条第(四)、(五)、(六)项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而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六)无法定依据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行政许可,在合理期限内不办理、迟延办理,或者办理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而不移交或者拖延移交的;
  (八)不按规定向申请人出具有关书面凭证的;
(九)行政许可权委托缺乏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情形,触犯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触犯法律、法规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 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行政许可过错行为的;
(二) 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许可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三) 对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 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 工作人员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尚未造成损害和不良影响的;
(二) 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客观上致使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 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管理制度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工作人员理解错误或者难以操作的;
(四) 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许可过错行为发生的;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调查,以确定工作人员是否应承担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一)行政许可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确认为违法,以及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上级或者同级人大机关,上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行政许可行为;
(三)上级或者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建议、提案形式要求调查处理的行政许可行为;
(四)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机关要求调查处理的行政许可行为;
(五)社会反响强烈,呼吁调查处理的行政许可行为;
(六)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发现的其他应当开展调查的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收到相关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开展调查,并将是否开展调查的决定,书面通知要求调查的相关人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开展调查工作一般应当在决定开展调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被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相关人员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申请复查。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收到复核或者复查申请后,应当进行复核或者复查。复核或者复查结果应经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办公会议审议。复核或者复查决定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复核或者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不再追究申请人的行政许可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追究行政许可过错责任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个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

1957年9月13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4月27日报告收悉。关于判决书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的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所拟判决书经签字定稿的是原本,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当事人、诉讼关系人或有关机关的是正本,事后抄录不加人民法院印章的是抄本。以上意见供你院答复时参考。